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略_王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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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急管理与常态管理的关系问题: 从“厚此 薄彼”到“有机衔接”
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妨 碍城市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近几 年我国平均每年因公共安全灾害、灾难事件造成的 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 20 万人,伤残人数超过 200 万 人,经济损失超过 6000 亿人民币[2]。从国际比较的 视野来看,国内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明显滞后于 城市发展的速度,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
〔作者简介〕 王雪丽( 1978—) ,女,汉族,辽宁海城人,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 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管理与城市社会问题。
〔基金项目〕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TJZZ11 - 009) ———“双维度、多线性”: 弹性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研究之阶段成果。 〔收稿日期〕 2012 - 02 - 20 〔修回日期〕 2012 - 03 - 31
影响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的 因 素 是 复 杂 多 样 的。 其 中,建构一个功能完备的公共安全体系是事关城市 公共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保障城市公共安 全的必然要求。从国内已有的相关研究来看,目前 还没有形成对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概念的精准界定, 对既有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存在的实质性问题缺乏深 度挖掘,对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城市公共安全体系 的具体思路还不是非常明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
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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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问题》2012 年第 7 期
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略
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问题的系统研究。
二 城市公共安全体系的内涵与外

体系,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 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一般情况下,一 套制度体系的运行构件应由制度主体、制度客体、制 度工具以及制度目标等要素构成[3]。基于此,可以 对城市公共安全体系的概念作如下表述: 城市公共 安全体系是指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主体为了维护城市 公共安全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城市生活 的正常运转,综合运用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两种方 式,对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和突发事件进 行综合治理的一整套制度及流程设计。具体来说, 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
三 中国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存在的
主要问题
1. 应急性有余,制度化不足 近年来,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呈现多发态势,但城 市政府在处理各种公共安全事件时,应景式、临时性 干预多,对常态化、制度化管理不够重视。从管理学 角度看,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是一种被动的补救 措施,而日常防范才是积极的化解手段。以 2010 年 发生在上海的高层住宅火灾事件为例,如果有关部 门能够加强事前的安全检查,定期对火灾隐患进行 排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过去,我们对城市公共安 全问题缺乏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体系,出现问题后 一般是通过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临时性领导工作机 构的办法,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一事一议”的临时 性处理。2003 年“非典”事件后,国内绝大部分城市 都组建了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并制订了公共安全 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但总的来看,城市公共安全管 理普遍存在应急性有余、制度化不足的问题。由于 缺乏系统的制度和流程设计,有相当数量的应急预 案流于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操作性不强,基 层应急预案缺乏细节规定、执行主体不明确、单项预 案间“不对 接 ”、缺 乏 统 筹 等 问 题。 实 践 中,一 旦 出 现突发情况,应急响应主要还是依靠已有经验和本 能反应。
在诸如“应急性有余,制度化不足”、“亡羊补牢多,超前规划少”、“条块分割严重,整体联动缺乏”、“政府单兵作战为主,社会
有效参与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建构一套“双维度、多线性”的协同治理型城市公共安全体系。认为应在完善政府内部
治理结构和充分动员社会化力量的基础上,从政府系统内的自循环逐步过渡到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双循环。
4. 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目标 构建城市公共安全体 系 的 目 的 在 于 通 过 预 防、控制和处 理 危 及 城 市 生 存 与 发 展 的 各 类 安 全 问题,提高城 市 对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能 力 和 减 轻 损 害 能 力 ,改 善 城 市 公 众 的 安 全 状 况 ,使 城 市 与 广大公众在突如其来的事件和灾害面前可以尽可 能地做到临 危 不 乱 和 处 变 不 惊,进 而 提 高 城 市 可 持续发展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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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问题》2012 年第 7 期
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略
2. 亡羊补牢多,超前规划少 城市规 划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在 城 市 建 设 过 程 中,理应将安全因素作为重点纳入到城市发展的整 体规划,唯有如此才能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地降低 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对城市公共安全可能会造成的负 面影响。如果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只考虑经济因素, 而忽视城市公共安全战略的超前规划,出现问题再 亡羊补牢,可能会给城市发展带来巨大隐患,届时将 悔之晚矣。当前,中国城市普遍把发展经济作为城 市发展的核心要素,使得城市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 时普遍缺乏对城市安全战略的全方位考虑,城市安 全没有摆上城市发展应有的战略地位。于是,诸如 隐患查而不整、事故发生了再停业整顿、哪个行业出 了事故就整顿哪个行业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 现象层出不穷。这种“一切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出了问题再想办法”的工作思路,使得城市公共安 全工作陷入了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 3. 条块分割严重,整体联动缺乏 当前,城市公共安全仍然是以分部门、分灾种的 条块分割式管理模式为主,城市公共安全工作被人 为地分割,各种类型的灾害与突发事件都有各自对 应的职能部门来处理。这种条块分割式的管理体 制,好处在于政府部门纵向间的关系比较好处理,但 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以食品安全管理为例,目 前涉及食品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有 工 商、农 业、质 监、卫生、药监等近 10 个部门,不同部门负责食品安 全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当出现问题时,这些环节往往 相互独立又拉扯不清: 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机衔接, 城市政府内各职能部门之间很少能够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人员、资源、信息等的充分共享和统一调配,无 法形成畅通的常态工作联动机制; 另一方面,专业部 门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往往各自为战,甚至是相互掣 肘,不仅造成了公共安全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由于 各部门间存在职权交叉,还很容易出现推诿、扯皮和 责任难以认定等问题。然而,现实中发生在城市的 各种公共安全事件大多具有群发性和链状性的特 点,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这种条块分割式的 管理体系,将很难适应现代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的客 观需要。 4. 政府单兵作战为主,社会有效参与不足 由于多数公共安全事件属于多种诱因联合引发 的复合型问题,其本身的控制难度较大,加之城市特 性的扩大作用,政府的自身储备和整合能力往往难 以有效应对。也就是说,对政府而言,城市公共安全
不仅要看它对各类突发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和 解决能力,还要看它对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潜在风 险因素的预见、监测和评估能力。因此,城市公共安 全治理有赖于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两种方式的有机 结合。无论是应急管理过程中的紧急处置,还是常 态管理中的日常性工作,都离不开一些中介性的管 理工具,这些工具既包括有形的各种专业器材、网络 通信系统等,也包括各种方法、技巧等具有指导性的 意识以及具 有 限 定 性 质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制 度 等[7]。
的可管理性是有限的。城市政府在公共安全问题上 的“垄断式”管理,一方面意味着政府必须具备巨大 的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而另一方面,即使政府拥 有充足的公共资源,也可能由于时间仓促、决策失误 等因素使公共安全管理陷于低效和失灵的状态。随 着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日益深入,个体化、多 元化的利益诉求在城市中的表现更加突出,由此导 致的矛盾冲突爆发的可能性也随之上升。共同抵御 风险、应对危机成为多元化社会中分散个体的共同 利益。治理理论对我国城市公共安全工作的启示在 于政府的责任并非是无限的[8]。然而长期以来,由 于缺乏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仍 然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大包大揽,尚未形成多元主体 良性互动的协作治理框架[9]。
四 “双维度、多线性”城市公共安 全体系的内涵界定与建构思路
基 于 以 上 分 析,本 文 提 出 构 建“双 维 度、多 线 性”的协同治理型城市公共安全体系的新思路。所 谓“双维度”是指,把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划分为体制 内( 政府系统) 和体制外( 社会系统) 两大治理系统, 在不断完善两个系统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通过 建立彼此间的协作伙伴关系,最终实现城市公共安 全的良好治理。所谓“多线性”是指,强调在城市公 共安全治理过程中,包括城市政府在内的多元治理 主体间,通过彼此的多线性合作与配合,构建系统联 动的立体化、交互式、多层次、多序列的城市公共安 全网络。建构“双维度、多线性”城市公共安全体系 的总体思路是要在完善政府内部治理结构和充分动 员社会化力量的基础上,从政府系统内的自循环逐 步过渡到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双循环。具体来 说,需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城市公共安全体系; 双维度; 多线性
〔中图分类号〕 X922
〔文献标识码〕 A
一 问题的提出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安全是人的五大需求 中排在生理本能之后的第二位需求,是人在这个世 界上存续、活 动 的 根 本 保 证。 亚 当 · 斯 密 在《国 富 论》中把政府的职能首先界定为保护社会以及社会 中的个人。作为对公民基本政治需求的回应,政府 的一项基 本 责 任 就 是 向 公 民 提 供 公 共 安 全[1]。 城 市作为人类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集中地和社会生 产、生活的中心枢纽,它的公共安全状况是社会经济 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城市竞争力 和城市形象的重要表现,也是衡量城市政府公共服 务能力的重要指标。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市 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类公共
DOI:10.13239/j.bjsshkxy.cswt.2012.07.001
总第 204 期 〔文章编号〕 1002 - 2031( 2012) 07 - 0079 - 05
城市问题
2012 年第 7 期
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略
王雪丽
〔摘 要〕 功能完备的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是关乎城市公共安全的关键要素。当前,在中国城市公共安全体系中普遍存
1. 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主体 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主体要解决的是城市公共安 全由谁负责的问题。传统的城市安全理论认为,维 护城市公共安全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以城市政 府为核心的众多公共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安全治理 的唯一主体,具体包括公安、安监、交通、铁道、民航、 卫生、环保、气象、林业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随着 治理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兴起和应用,城市公共 安全治理主体的外延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不仅企事 业单位和各类民间组织可以参与其中,而且普通市 民也逐渐开始成为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多元主体中的 一支重要力量。 2. 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客体 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客体是指城市公共安全治理 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发生在城市范围内的各种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可能诱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各种 潜在风险因素。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是指作用于城市 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即突然发生在城市中,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 严重社会危害,以及危及公共安全的急需采取应急 处置措施 予 以 应 对 的 事 件[4]。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具有突发性、隐蔽性、综合性、系统性、连锁性、衍生 性等特点,一旦发生,其事态规模大、涉及面广、影响 深、危害程度高[5]。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因 素有: 自然因素、环境因素、生态因素、社会因素、经济 因素、信息因素、技术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6]。 3. 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工具 判断一个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是否完备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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