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装备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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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司个体防护装备管理规范

0 基本信息

1 目的

为明确安徽公司从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管理和培训等方面内容与要求,控制或减少作业过程中对员工的伤害,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公司个人防护装备的项目(或其它基层单位)管理职责、配备标准、采购、保管、培训及使用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公司总部及各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术语和定义

5 职责

6 管理规程

6.1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流程

体防护装备管理应按照以下流程实施管理:

确定配备标准——计划——选型——供方选择——采购——验收(合格后入库、不合格退换货)——发放及管理。

6.2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6.2.1 安徽公司《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要求》见附录A,各项目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本项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发放标准,经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发布施行。

6.2.2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根据岗位主要作业类别和劳动环境确定(如维修工应发放符合GB 12011-2009《足部防护电绝缘鞋》的电绝缘鞋)。

6.2.3 对于偶尔进行的作业类别,可采用临时领取、借用共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方式使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如高处作业可临时领取共用的安全帽、安全带)。

6.2.4 当出现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配备标准、产品标准变化时,安徽公司业务发生变化或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发放标准进行修订。

6.3 计划

6.3.1 各使用单位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各岗位、工种的个体防护装备现有配备情况和需要更换、调整的情况,统计出下一年度个体防护装备需求的类别和数量等情况,编制采购个体防护装备年度预算,纳入使用单位年度总预算。符合固定资产及大额低值易耗品条件的,需上报固定资产预算表。

6.3.2 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徽公司安全费用管理规定,建立安全费用专用台帐,按批准的个体防护装备预算计划及时安排采购个体防护装备费用。

6.4 供方选择和评价

6.4.1 根据安徽公司采购管理规范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合格的个体防护装备供方。

6.4.2 对供方进行调查、评定及选择合格供方时,应考虑特种个体防护装备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6.4.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取得全国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三证一标志齐全。

6.4.4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销售制度。

6.5 采购

6.5.1 使用单位根据个体防护装备更换、发放时间,提前提出采购需求计划,经审批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实施采购,并督促供应商按质按量及时供货。

6.5.2 采购管理部门向(合格)供方传递防护用品采购文件时,应明确产品信息和适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6.6 入库、验收、保管

6.6.1 对采购的个体防护装备进行验收的方法和要求:

a)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购文件应事先约定);

b)外观合格;

c)在有效期限内,且未临近有效期;

d)包装上注明的防护性能与采购文件的约定一致;

e)必须同时“三证一标志”齐全。

6.6.2 使用单位收货后,由指定的管理人员对采购的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检查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在入库记录表(见表21071-11-01《个体防护装备入库记录表》)上签字。

6.6.3 个体防护装备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仓库管理人员凭验收合格结果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入库。

6.6.4 经验收发现的不合格品,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处置方法进行标识、隔离、退换或退货。

6.6.5 个体防护装备需要在干燥环境专门储存,由保管人员保管。

6.6.6 保管人员每月检查个体防护装备,发现超过使用期限或变质的进行登记、标识,并及时处理,防止发放给员工使用。

6.6.7 保管人员负责做好个体防护装备入库、发放、结存和保管情况的台帐管理工作。

6.7 发放和使用管理

6.7.1 员工个人领取个体防护装备时,填写物品申领单经审核后进行登记领取。部门/班组领取共用个体防护装备(如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时,由部门/班组领料人填写物品申领单,经部门负责人及项目(或其他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登记领取。保管人员在《个体防护装备发放登记表》[表(AH)21071-11-02]上登记发放情况。

6.7.2 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领用共用个体防护装备时,经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同意后登记领用,保管人员及时登记。

6.7.3 员工岗位变动和所从事的作业工种有变化时,应持调令或岗位变更证明办理个人个体防护装备台账的更新手续,按新岗位和所从事的作业工种的配备标准发放个体防护装备。

6.7.4 禁止将个体防护装备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准转卖。凡本安徽公司所属在岗员工均按配备标准发放。

6.8 个体防护装备的更换

6.8.1 员工个人领用的个体防护装备达到报废期限需再次领取的,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申请、审批、发放和领用。

6.8.2 个体防护装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需再次领取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物资申领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或其他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发放和领用。保管人员同时记录发放情况。

6.9 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培训

6.9.1 项目(或其他基层单位)和班组分别在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时,制定培训计划,培训个体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佩戴方法,以及检查维护方法。

6.9.2 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培训情况填写在员工培训记录表上。

6.10 遗失、损坏的赔偿

6.10.1 员工个人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使用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因本人原因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予以补发;因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经所在部门证明,所属项目或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补发。作价赔款计算方法:

规定使用时间(月数)- 已使用时间(月数)

赔款金额= ×采购价格×80%

规定使用时间(月数)

6.10.2 集体、员工个人借用的个体防护装备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所属项目或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所属项目(或其他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6.11 个体防护装备(发放和使用)检查

6.11.1 各单位应对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维护、正确使用和佩戴使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员工懂得正确使用和在作业过程中自觉佩戴使用。

6.11.2 各单位管理人员要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定要求戴好个体防护装备,安监部门监督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6.11.3 安监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个体防护装备发放和使用情况,监督各单位按规定为员工发放合格的个体防护装备,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者应要求纠正。

6.11.4 个体防护装备(发放和使用)检查内容包括:

a)个体防护装备采购、验收、库管、配备和更新等情况;

b)个体防护装备使用教育培训情况;

c)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情况。

6.12 判废和报废规定

6.12.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予判废:

a)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

b)个体防护装备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

c)个体防护装备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破损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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