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幕交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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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

班级;08法本一班姓名;方大洋摘要: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证券交易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阶层在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的投资活动。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证券交易必然存在投机性。投资者要想抓住时机,就必须及时充分地掌握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信息,这样才能把握证券价格的未来走势,成功地进行交易。为保障各阶层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享有公平获利的机会,就必须严格禁止内幕交易,使所有投资者能够站在证券交易前的同一起跑线上,凭着各自的经验和能力,对已公开的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进行技术分析和理性判断,展开公平竞争。

Abstract:After years of development,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legal system is perfect with each passing day. Securities transaction has become China's social strata in the economic life of an important investment activities. Securities market is a market risk, but also a chance to market, securities trading exists necessarily speculative. Investors want to seize the opportunity, we must promptly and fully grasp the listed company's operating activities of true information, so that we can grasp the future trend of stock price, trading successfully.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class investors have equal access to information, enjoy a fair chance to profit, we must strictly prohibiting insider trading, so that all the investors can stand in the securities trading before the same starting line, with their experience and ability, on the publicly listed company information of technical analysis and rational judgment, carry out fair competition.

关键词:内幕交易、经济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各国立法有两种观点:一是从内幕人的不同类别来规定内幕交易的形态,如欧盟和日本;一是从行为形态的差异来规定利用内幕信息的不同形式,如美国和德国。笔者认为,不论是第一内幕人还是第二内幕人,在进行内幕交易时,其形式可能多种多样,但这并不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立法上应从行为的本身出发规定内幕交易的具体形态。笔者认为,内幕交易分为以下三种形态:

1、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

内幕人利用自己持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是内幕交易最传统、最常见的一种形态。需要强调的是:第一,这一形态的内幕人包括传统内部人、接受信息者、泄露信息者以及盗用信息者,概而言之,所有内幕信息的持有者根据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都构成内幕交易;第二,这里买卖既可以是以自己的名义买卖,也可以借他人之名义买卖或借他人之账户买卖,还可以和他人合伙买卖。其中,盗用信息者进行内幕交易指的是明知对方是内幕人而故意套取、盗取有关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三,内幕人在持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其不作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尽管这种不作为符合规制内幕交易立法的目的,具有不公平性,但是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者说违法行为难以证实,即使在立法中规定了也无实施之可能而徒有其名。

2、持有内幕信息的人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在这种形态中,内幕人根据自己持有的内幕信息怂勇、促使他人买卖证券。需要明确的是:第一,双方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内幕人,而另一方是非内幕人;第二,内幕人是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包括交易的时间、价位、证券的种类等,这些建议是基于内幕人对内幕信息的掌握而做出的,而不是直接将内幕信息提供给他人;第三,内幕人的主观上是故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会接受建议从事

证券交易,仍然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第四,接受建议的他人必须实施证券交易行为。如果他人没有根据建议进行交易行为,内幕人的行为就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这也就区别于内幕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接受建议他人不知晓内幕信息的内容,也就不会发生内幕信息的再次泄露。

3、内幕人泄露内幕信息

所谓泄露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基于主观过错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非内幕人的行为。在这一形态中,需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内幕人的主观过错是否仅限故意。我认为:作为知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负有信义义务和保密之义务,其重大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理所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是否要求内幕人为了私利。美国法院在Dirks v. SEC案中要求内幕人是基于私利而泄露信息。对此,我认为不应以内幕人谋取私利为要件,因为一方面对此进行证明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多数情况下,内幕人并不出于私利而泄露内幕信息;第三,是否要求接受信息人依据内幕信息进行了相关证券的买卖。之所以规制内幕人的泄露行为,其原因就是严格内幕人的保密义务,其泄露行为本身就已经侵害了公司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不以接受信息人实际进行了证券买卖为要件;第四,从第一信息接受者处接受信息的间接接受者泄露信息是否也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对此,美国国会在ITSFEA的立法中持赞成的观点,认为间接接受者和直接接受者一样要承担内幕交易之责。对此,我认为,不论内幕信息在传递者间辗转多少环节,也不论是直接接受者还是间接接受者,其泄露行为都构成内幕交易

三、内幕交易的经济危害性

内幕交易损害了所有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对整个市场长期发展的破坏,这是对内幕交易进行禁止的当然经济理由。内幕交易既没有缩短信息的传递时间,从而没有有效提高市场效率,更没有使所有投资者从中受益,而唯一的受益者只是公司内部人和那些与公司内部人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证券投资专家。

1、谁是内幕交易的牺牲者

从实际效果来看,内部人借以谋利的内幕信息是在将来可能对公司业绩或经营状况有重大意义的信息,但是,内部人在借此进行交易时市场价格并未对此信息有反应,因此,内幕交易可能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效应:第一,当内部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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