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准公共产品成本分担的学前教育定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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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01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01,2013
第29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9(总337期)
Total No .337
收稿日期:2012—09—16
作者简介:董淑超(1987—),女,辽宁朝阳人。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学原理。

刘磊(1979—),女,辽宁大连人。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教育学原理。

基于准公共产品成本分担的学前教育定价研究
董淑超,刘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近年来,学前教育收费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制定合理的学费标准尤为重要。

本文从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出发,确定了学前教育的费用分担机制、分担主体以及学前教育的定价依据,提出学前收费标准合理与否的考核指标,明确了各分担主体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中的责任与比例,对于学前教育定价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学前教育定价;准公共产品;成本分担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3)01—0088—02
一、准公共产品———学前教育的性质定位学前教育的性质是关系学前教育费用征收与管
理的首要问题,如何界定学前教育的性质对于学前教育定价研究尤为重要。

目前,对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定位主要有三种观点:学前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学前教育属于私人产品;学前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

以上三种学前教育性质的定位是基于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依据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
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
将全部社会产品和服务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

”[1]
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政府提供的产品。

私人产品是指在消费上完全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由市场提供的产品,如冰箱等。

准公共产品则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

基于上面的公共产品理论,笔者认为将学前教育服务界定为准公共产品比较恰当。

宋承宪将准公共产品界定为:只具备公共产品的一个特征,或者虽然两个特征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

[2]
二、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学前教育定价依据(一)学前教育定价的教育成本依据学前教育成本是指用于培养一个幼儿所耗资源的价值总和,或以货币形态表现出来的培养幼儿时由社会和幼儿家庭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费用。


晰准确地界定学前教育成本是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收
费标准的关键。

学前教育成本主要表现为: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教职工工资、公务费、教学设施设备折
旧费、
膳食费等用于培养幼儿所花费的财力和物力。

(二)学费标准的教育收益依据
教育收益指教育服务为个人和社会带来的精神和物质方面的益处,通常分为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

私人收益是教育给个人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好处,私人收益率是私人收益比上教育总收益。

同理,可推出社会收益和社会收益率。

三、学前教育定价的合理性考量
(一)公平性原则
公平是学前教育定价所要遵循的原则,教育公平问题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

在瑞典教育学家胡森看来其主要是指教育机会均等,
那么教育公平问题则为教育机会均等问题,表现为入园机会均等、在园所受教育均等。

因此,学前教育定价一定
要公平合理,
保证学前教育机会公平,保证适龄学前儿童都能进得起幼儿园。

通过控制学费标准来弥补
由教育资源投入不均而造成的教育不公平问题,保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二)效率性原则
教育效率是经济学效率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教育效率是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的效率就是实现教育成本分担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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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化,公平与效率二者并不矛盾,教育公平和效率是互为前提存在的,在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时候一定要考率到效率性原则。

(三)可行性原则
学前教育学费作为对教育成本的部分补偿是家庭消费支出的小部分而非大部分。

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家庭的普遍承受能力,在家庭的承受范围之内,这样家庭能付起费,孩子能入园。

这样的标准才能被家庭接受,具有可行性,并付诸实行。

同时,还要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分配问题,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成本分担应该合理适量。

若政府分担得很少,会给儿童家庭带来更重的负担,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儿童失去受教育机会;若政府分担的成本过多则会影响政府在其他方面的投入,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分配,从而影响效率。

因此,在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时要考虑到标准的可行性,根据政府和家庭的可承受能力制定合理可行的收费标准。

四、学前教育费用的分担机制
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准公共产品采用混合提供的方式即政府和消费者共同提供。

学前教育服务的产品属性决定了其混合分担机制,由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分担成本。

约翰斯通于1986年提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即高等教育成本应由这四部分主体分担。

[3]高等教育和学前教育在产品性质上都属于准公共产品,作为一种生产性投资,对政府、社会、幼儿及家庭都有益。

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和成本分担理论,学前教育费用应实行由政府、社会、幼儿家庭共同合作提供,实行成本分担机制。

学校、家庭、政府、社会应按不同的收益率承担相应的学前教育成本,确定成本分担机制。

(一)学前教育费用分担主体
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公平原则,学前教育费用分担的主体应确定为政府、社会和幼儿家庭。

幼儿在接受教育后提高了自身修养,学会了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道德,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团结,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传承。

因此,政府对教育投资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提供幼儿教育产品,分担一定比例的教育成本。

学前教育机构在幼儿家长上班时间内为其照顾孩子、教育孩子,在时间上为家长参加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孩子由于接受早期教育,养成正确的行为规范,懂礼貌,守法律而健康快乐地成长,给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家庭要分担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成本。

(二)不同主体分担的责任与比例
政府对学前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程度;“明确政府职责,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4]“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4];建立学前教育经费管理监督部门,专门负责成本的预算、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障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家庭只分担一小部分成本,其他由政府补助提供。

在挪威,家庭承担比例为28.9%;斯德哥尔摩为10%;澳大利亚和英国大部分家庭分担成本为零。

我国幼儿家庭负担大部分学前教育成本,公立园家庭承担约70%以上的成本,私立园则承担100%。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会高一些,这些地区家庭所承担的成本就相应少一些。

家庭分担成本的比例应在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以内。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除去税收由每个家庭每年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基于以上条件可得出如下公式:aˑbːcˑ100%﹤20%(a为学前教育成本,b为家庭分担比例,c为家庭可支配收入)。

我国多数家庭分担的成本都已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王红、沈慧洁提出家庭分担成本的比例,共有三套方案:家庭分担成本的70%,此时学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3.5%;家庭分担成本的49%,此时学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0.5%;家庭分担成本的45%,此时学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9.2%。

这三组家庭分担的比例均在广州市民的经济承受范围之内。

[5]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亦不同,每个家庭负担的成本比例也会不同,所以,确定家庭分担的成本比例要考虑幼儿家庭可支配收入,要小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参考文献]
[1]王善迈.论高等教育的学费[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0(6).
[2]宋承先.现代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3]约翰斯通著.李红桃,沈红译.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财政与政治[J].新华文摘,2002(5).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王红,沈慧洁.广州市幼儿教育收费制度改革方案简析[J].事业发展与管理,2004(1).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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