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之史x峰合同诈骗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词之史x峰合同诈骗案
辩护词
(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99号史国峰上诉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史国峰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史国峰是重大立功表现,而不是一般立功表现,具有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理由如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8)40号《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协助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检举人、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大立功。
2、上诉人史国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主犯张浩忠及同案犯佘嘉峰,有公安机关证明,一审已认定。
3、张浩忠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张浩忠在共同犯罪中组织实施多单犯罪行为,且分得大部分赃款,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所以,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主犯张浩忠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4、上诉人史国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案主犯张浩忠,虽然张浩忠没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不影响上诉人史国峰重大立功的成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8)40号《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协助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检举人、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本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而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影响被告人重大立功的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史国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案主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对这一情节,量刑时应当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审按一般立功从轻处罚是不够的。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予改判,理由如下:
1、上诉人史国峰只是受主犯张浩忠雇佣的犯罪行为辅助参与者之一,但所判刑期与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犯罪工具的提供者、犯罪赃款的支配者的主犯张浩忠只有五年的差别(包含立功表现从轻的部分),所判刑罚与犯罪地位不相称。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