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巨灾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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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巨灾风险管理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及地质结构较为复杂的国家,自然灾害种类繁多,近年来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呈逐年明显上升趋势,而其中损失最为严重的是地震、台风和洪水等巨灾事故,面对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如何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应对巨灾风险管理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巨灾风险的定义

巨灾风险是指对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存在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的风险。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农业灾害等。

二、巨灾风险特点

巨灾风险是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巨灾风险发生难以预测。尽管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可以依靠技术手段预测某些具有地域性与季节性的自然灾害,但任何科技手段都会有其局限性,因此,人类对大部分巨灾风险仍然无法做到提前预知;

二是巨灾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目前,我国巨灾防御体系薄弱,应急反应机制不健全,巨灾发生后将造成大面积的财产损毁,甚至可能对受灾区域造成毁灭性损失。三是巨灾事故发生频率相对较低。尽管人类的一些活动会导致自然生态环境变化因而引发巨灾风险在近年有频率逐渐增高趋势,但相对于普通风险一年十几、几十次的频率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年一遇、几十年一遇、甚至是百年一遇。四是无法通过风险管理完全避免。尽管人类科技不断进步,对巨灾发生的研究从未间断过,但对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巨灾风险无法通过自身主观努力加以消除。

三、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中国幅员辽阔,跨越多个气候带,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灾害类型多、灾害后果严重,并且易发生巨灾的区域分布着中国70%以上的城市、50% 以上的人口。灾害一旦发生,

不仅给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给人民的心理带来难以修复的伤害。自上世纪90

年代以来,巨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渐上升趋势。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由于各种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我国经济损失1000亿多元,同时受灾人口每年也多达2亿多。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5・12汶川地震更是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69225人遇难;2010年玉树地震,2698人遇难,倒塌房屋

15000间。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

资源、环境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更加复杂。因此,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

巨灾科学知识系统为技术支撑,保险与金融相互结合的全社会化巨灾风险综合管理新模式显得更加迫切。

四、国外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1、美国巨灾保险模式

美国也是世界上受各种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一个国家。为了可以将各种灾害的危害降到最低,更为了可以受灾人群的切身利益,美国推出了巨灾保险模式,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巨灾保险模式是以联邦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地域广阔,气候复杂多变,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自然灾害,例如:洪水、地震、干旱等,为了可以应对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联邦政府推出了以国家为主导的各种灾害保险计划,例如: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等,同时还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来向公众保证保险计划设定为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另一种巨灾保险模式是资本市场与巨灾风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

损失巨大,单靠联邦政府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为此,美国联邦政府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也充分利用自身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互换的方式来向资本市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以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英国巨灾保险模式

英国建立的巨灾保险模式中政府不承担保障责任,仅由保险公司承保后提供保障。由于政府不直接参与保险计划,因此,英国的巨灾保险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因而其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购买相关保险。虽然英国政府不直接承担保障责任,但也不代表英国政府对自然灾害无动于衷,而是英国政府通过其他方式来间接帮助民众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其主要方式是英国政府通过提供公共品的形式参与到巨灾保险中,而英国的保险企业也只有在政府提供了相应的公共品时才会提供巨灾保险。同时,英国具有世界第三大的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巨灾风险可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

3、法国巨灾保险模式

法国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是通过政府建立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在1982年,法国

颁布了《THEFRENCH NAT SYSTEM》法。法国政府在《THEFRENCH NAT SYSTEM》法中,将主要的自然灾害,例如:洪水、风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干旱等,都纳入承保范围,并要求任何购买财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且巨灾保险费率由政府决定。同时,为了可以使保险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因为巨额赔偿而破产,法国政府规定法国国有中央再保险公司为保险企业提供相应支持,如果国有中央再保险公司也无力支付巨灾保险赔偿,则由法国政府来承担,法国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的赔偿保证。

4、日本巨灾保险模式

日本由于处于亚欧板块和太平洋板块的边界处,其自然灾害主要是地震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由于日本地震较多,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日本采用了与法国相似的巨灾保险模式,即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日本国会在1966年先后通过了《地震保险法》与《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由此形成了日本地震保险体制,其体制中灾害主要依靠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赔偿。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进行赔偿,其中企业在地震中受到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有商业保险公司赔偿,而家庭在地震中受到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在经营风险管理上实施过程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将地震保险分担到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

五、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建议

在研究国际巨灾风险保障模式的基础上,我国应结合实际国情将巨灾风险管理集灾前预防、灾中救助与灾后重建于一体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该体系应由国家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等主体共同构建,形成多维度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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