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管理(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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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 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 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 管理。 (五)、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 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六)、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 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 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 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内部学习资料
第一章 目的与使用方法
•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 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 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
•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 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 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商务部统一调整、公 布和解释。
第二章签发机关
• (一)商务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 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 门向商务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 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 (二)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的商务厅(委、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 (三)商务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 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 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 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
•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 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
额数量领取许可证。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 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 申领出口许可证。 • 根据商务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 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 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 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 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 发证数量。 •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 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 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七)加工贸易方式 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出口属出口配 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 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 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 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 制。
(4)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 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 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
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
•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
关,但不得超过12次。12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即使尚存
余额,海关也停止接受报关。
• (三)2013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 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小麦、玉 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 (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 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 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 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 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 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 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 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 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 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 业盐、硫酸二钠、焦炭、碳化硅、矾土、氟石。
• (二)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中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如果随主机直接配套进口,凡与主机签订在同一个合同内, 并与主机同时到达口岸报关的,海关随主机验放。单项成 交或单项到货的,需申领许可证。
• (三)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按国际惯例或合同规定, 实际进口时在货物总量±5%以内,对原油、成品油、化 肥、钢材等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货物 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九)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 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四章 处罚规定
• 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各方面真实情况, 严禁擅自无配额、超配额或以假情况、假合同、假信用证 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或转让出口 许可证。如违反规定,按照海关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伪 造出口许可证和批件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 1.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 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跨年使用的至次 年2月底。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
• 2.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3)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 《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管理
•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 产品,如进口其零件、部件每套件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 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应 按整机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 行,并按整机税率(或成套散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增 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