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管理办法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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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管理办法0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并参照《安徽省财政厅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1〕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局属各股室(单位)以国务院、财政部、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开立、以实存资金方式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遵循“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设置,局属各股室(单位)所有财政专户一律归口国库股统一管理,实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统一调度、分别核算。
第二章专户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专户开立依据:开立财政专户,必须提供有效的开户文件依据,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开立财政专户。
第五条专户开立程序:各股室(单位)开立财政专户,在提供有效文件依据的同时,向国库股出具开户申请表,由国库股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后,国库股统一办理开户手续,
并将新开专户的资金性质、开户行、账号报送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六条专户并户管理: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须专户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开立新的专户,股室(单位)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向国库股出具专户管理开户申请表,国库股出具专户管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并户管理、分账核算手续,并将原专户新增的资金性质报送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七条专户变更程序:
1、因职能调整等原因,专户管理权限在不同股室(单位)之间调整时,原股室(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现股室(单位)签字同意,由国库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
2、因政策执行等因素,专户资金政策执行到期或资金使用完毕后,需要保留变更为其它性质资金的,股室(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变更后的资金有效开户文件依据,由国库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
第八条专户统一户名:除有特殊规定外,开立财政专户一律统一使用“寿县财政局”户名,以适应统一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专户撤销程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股室(单位)出具撤销申请表,国库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负责办理专户撤销手续:
1、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
2、有效文件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的财政专户;
3、有效文件尚未废止、政策执行尚未到期,
但资金使用完毕的财政专户;4、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5、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除保留一个专户外的财政专户;6、其它需要撤销的财政专户。
第三章专户管理
第十条局属各股室(单位)管理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填制《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表》;
2、根据有关规定管理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分配,做好收支预算下达或项目计划的审定。
3、根据有关文件提出书面报告,经局长审批后开出《拨款通知单》将资金从国。
库支付到财政专户。
4、经办人负责适时维护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经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存入专户管理系统。
5、财政专户资金实际付款时,经办人负责通过专户管理系统,录入《寿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付款通知单》信息,内容包括:付款账户、预算项目、资金性质、付款金额、申请事由、拨款用途、拨款依据、收款单位、收款银行、收款账号等,经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打印纸质凭单,由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与电子凭单同时传送国库股办理付款手续。
6、根据《寿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收款通知单》、《寿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付款通知单》、银行收付款等凭证复印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月与国库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按规定编制各种相关报表。
7、负责年度同级审计以及各种专项审计的账簿、凭证、报表等数据资料提供和具体情况解释、审计意见答复等工作。
8、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资金跟踪问效
合,严把每个关口,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开户银行选择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开立应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经营资信、资金安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贡献等情况,通过签订开户协议,规范和厘清财政、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四条不断完善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应当实行招投标的逐步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五章专户档案、报告、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在定期或不定期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全面、及时登记《财政专户基本情况表》,对财政专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国库股和各股室(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应及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严肃性。
会计资料每满五年向局档案室移交一次。
第十七条国库股负责按月向局领导报送《财政专户资金余额表》,按年向财政厅报送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备案表》。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监督检查制度。
由局监督检查局牵头,国库股和各股室(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
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拨付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撤户工作实行必查,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库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