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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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 [1999]60 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 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 号 )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市、区县应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合理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明确支出范围和重点,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

建立将政府性基金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机制。

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力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工作。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级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应当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三)严格预算执行。

坚持预算资金均衡安排、有序支出,切实做到基本支出资金按时间进度拨付、项目支出资金按工作进度拨付,确保支出需要,避免资金缺口。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十四日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研究决定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和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各市、州、县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国库处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8月24日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社保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业务,依法管理社保专户内资金;通过对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督促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33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6年12月31日,国家审计署对省政府下达了《关于湖南省2005年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决定》(审社决〔2006〕395号)和审计报告(审社报〔2006〕100号)。

审计署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多头开户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整改;二是在全省范围内检查存放在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执行情况。

为了落实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决定,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

(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原则。

1、必要性原则。

开设(变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必须是确实因业务工作需要。

2、安全性原则。

基金开户银行必须在同级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选择,银行的选择可以采取招标的形式,被选择的银行在业务和人员方面没有不良历史纪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存放的安全。

3、分险种原则。

基金银行账户必须根据险种分别开设,不得多个险种共用同一账户。

社会保险基金同一险种的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在同一银行机构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4、便利性原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就近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良服务。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3.17•【字号】甘财社[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甘财社[2003]10号)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资金管理任务和责任同时加重。

总体上,财政部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在实现“两个确保”和低保以及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部分地县及其主管部门存在违规使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现象。

为规范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基金1.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使扩面的效果反映到收入征缴中,同时要认真核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并严格控制统筹项目内开支和标准,杜绝项目外支出和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2.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甘财社字[1999]第5l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的政策规定。

3.按照《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健全审批制度,在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行为的同时,坚决清退提前退休人员,严格控制离退休人员和经费的过快增长。

4.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征收工作经费核定办法的通知》(甘财社发[2000]第12号),足额安排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经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征收手续费及与此相关的费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陕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清形势,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从最近组织开展的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存在着政策执行不严、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根据险种的统筹层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法规规章,严格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

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上,坚持集体讨论,做到公开透明。

要及时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一致。

不得滞留、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得设立过渡户。

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要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方案国家审计署组织专项检查组,对三级政府管理的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我市配合审计工作组连续工作3个月,总体情况较好,各县(市)、区、局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管理逐步规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总体安全,基金运行平稳。

但通过审计,也暴露出我市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将《X省审计厅关于个人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情况的报告》转发各地市,要求各地市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赵晓峰副市长指示市审计局“就审计X发现的问题,责成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为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现就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资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共同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人社、财政、审计、地税部门及相关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经办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资金管理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1.17•【文号】财社[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切实发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为切实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纳入补助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补助专户中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账,进行账务核算,具体管理要求仍按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专户收支季报表也做相应调整,格式见附件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相应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

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有关要求进行账务核算。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社[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

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八、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部里将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抽查,重点监控,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化解基金风险。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对此项工作做出专门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6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部报告。
三、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包括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等环节,要严格执行现有各项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基金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基金监督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攻克难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对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查处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七、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要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5号)要求,搞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工作。各地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并提交检查报告。在今年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内部审计与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
五、禁止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要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各级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专户的有关账目,如有违规投资运营的资金应抓紧收回,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9•【文号】财社[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各地确需增加新的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中央财政补助。

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财社[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是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库开设的,用于单独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专用账户,不同于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等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转入该“补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本通知所附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的进度,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

“补助专户”内资金一律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它用。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并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列入预算。

经地方人大批准后的有关预算安排情况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三、从200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国库设立“补助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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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上一年度按一定比例提前通 确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不得用于楼堂 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知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待本年度下达 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 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正式预算后再按程序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中央 补助 资金预算下达
团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财 政 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
政 国库 部 门、财政社 会 保障部 门和 的 ,可根据 本地 区实 际情 况将 该专
社 会保 险经 办机构分 别 记账 ,财政 户撤 销 ;未 开设 该专 户的 ,不 再开
国 库部 门 、财 政社会 保障 部 门 、社 设 。该专 户撤销 后 ,符合本 通 知规
衔 接 工作 。按 照 “ 管钱 ” 管 事 ” 安全 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 、“ 分 开的原 则 ,财政 国库部 门主 要负 助 资金应 当实 行国 库集 中支 付 ,不
四 、合 理 归并社 保专户 。在地 得再 通过 社保 专户 转拨 。地方 各 级
责 做好 账 户 管理 ( 括账 户开 立 、 方 财政 专户 清理 整顿核 查工 作中 发 财政 社会 保障 部 门要按 照积 极稳 妥 包 变更 、撤销等 ) 、资金管理和会计核 现 ,一 些地 方存在 着社 会保 障基金 的原 则 ,对本 级管 理 的社 保 专户进 算 管理工 作 ,并按 月按险 种 向财政 多 头开 户和 重复开 户 问题 。地方 各 行 清理 ,并 根 据本 地 区 实际 情 况 ,
户 ,分账核算。
五 、清 理纳 入社 保专 户管理 的
二 、明确社 保专 户归 口管 理后 根 据社 会保 险基金 结余 情况 ,在 与 财政 补助 资金 。为 确保 各项 社会 保 的 职责划 分 。近年 来 ,在 地方 各级 有关 部门协 商的基 础 上 ,提 出可转 障 资金 专款 专用 ,自 19 年 设立社 99
( )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题通知如下 :

政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 了 地 方
根据 《 财政 部关于清理 整顿地

高度 重视社 保专 户清理 整 财 政专 户清理 整顿 工作 。在核 查工
方 财 政 专 户 的 整 改 意 见 》 ( 库 顿工 作 。根 据 《 财 财政 部关 于进一 步 作 中 ,社保 专户管理 也暴 露 出一些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 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 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中央补
资源、气象部门,根据各县防治任务和 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 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
组织实施方式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 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央补助资金,用于当年安排的县开展山
4 4农村财政与财务 21# ̄5 02 期
为的单位及个人 ,依照 《 财政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 处 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 ) 2号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
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各省财政 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进行 处理 。 部门原则上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文 团,应当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购置的物 件一个月内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 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 1 11 )要求 ,为 进 一 步加 强 加 强和 规 范财 政 资金 管 理 的 通知 》 问题 ,亟待进 一步 规范和 解决 。规 2 17 号 01 和 规范社 会保 障基 金财政 专户 ( 以 ( 财办[ 1】 号 )要求 ,分散 在财政 范 社保 专户 管理 ,是 维 护财政 资金 2 1 o 1
社 会保 障部 门提供本 级社 会保 险基 级 财政社 会 保障部 门要 本着 安全 第 尽快 消化 专户 内结 存的不 再 纳入 专 金 国库征 缴入库 当月数和 累计 数以


方 便群众 、有 利于 加强 管理 的 户管理的财政 补助资金 。
六 、建 立社 保专 户规范 管理 的
后 ,地 方 各 级 财政 社 会保 障部 门 、 其 他形 式的 直接或 间接 投资 。地 方 保 险基金 ( 城 乡医疗 救助 )的 补 含
财 政国库 部 门要本着 认真 负责 的态 财 政部 门要 建立健 全基 金保 值增 值 助 资金 ,以及 国家 另有 规定 纳入社 度 ,加 强沟通 协调 ,做好 移交 后的 制度及 运作 机制 ,在确 保基 金支付 保 专户管 理 的资金 外 ,其他 财政 补
水利、国土资源 、 气象部门,可根据本
第 十四条 中央补 助资金专款专 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 送财政部、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和中国 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资金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补助资 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 、 气象 局。 金,列入中央本级预算。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 、水利、国 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 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负 土资源 、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 , 度,确保资金安全 、规范、有效使用。 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1 年 3 02
为提 高 资金运行 效率 ,地 方各 保 专 户 管 理 办 法 。 执 行 中 如 有 问
的 要求 ,由社保 专户 开户 银行 提供 级财 政部 门在 同级人 民银 行国 库 内 题 ,请 及 时 向财 政 部社 会 保 障 司 、

式多 联的 利息通 知单 ,同时 送财 已开 设财政 社会 保障 补助资 金 专户 国库 司反映 。
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按照有关要
求如期完成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
会同同级水利 、国土资源 、气象部门, 月2 曰起施行。 O
第十一 条 中央补 助资金 主要用于 加强对中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的安 全 、规范 、有效 ,现 就有关 问 库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 21 年 以 来 ,财 01
规 章制度 ,保 证 了各项社 会保 障资 定 期存款 、购 买国 家债 券的 操作方 资金 运行 效率 和效 益 ,进 一 步规范 金 安全 运行 和国家 各项社 会保 障政 案 ,并 按规 定的程 序 实施 。地方财 社 保专户 管理 ,根 据财政 国 库管理 策 的落 实。社 保专 户实行 归 口管理 政 部 门不 得 动用基 金结 余进 行任何 制度 改革 要求 ,今 后除财 政对 社会
及 社保 专户 收支相关 数 据 ;财 政社 原则 ,积极 配合 财政 国库部 门做 好
会 保障 部 门主 要 负责做好 预算 指标 社 保 专户 的清理 、归 并 、开 设等 账 长 效机 制 。地 方 各级财 政部 门要 建
下达 、用款 计划审核 、业务 台账记 户管理 工作 。省 、市级 社保 专 户设 立健 全社 保 专户管 理制 度 ,加强社 录 、财务 管理 等工 作 。地 方 各级财 置在 5 以上的 ,21 年底前原则上 会 保障资 金 收支管 理 ;要建 立定 期 个 02 个 政 社会保 障部 门 、财 政 国库部 门要 要精 简 归并 到 5 ;县级 社 保专 户 检 查 机 制 ,加 强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对 下 严 格执行 社会 保险基 金财 务会 计制 设 置在 3 个以上的 ,21 年年底前原 级 财政 部 门的检查 和考 核 ,发现 问 02 度 ,并进 一步 细化职 责分 工 ,建立 则上 要精 简 归并 到 3个 ,并对 各 项 题 要及 时处理 ,确 保 各项社 会保 障 规范 的 工作 规程 ,确保社 保专 户平 社 会 保险基 金实 行分 账核算 、按 政 资 金的 完整 和安全 ;要 加快 建 立社 稳移交 、安全高效运行 。 策 规 定计息 。 同一家 商业银 行只 允 保 专户会 计核 算 信息 系统 ,尽快 实 三 、严 格执行 社会 保险基 金计 许 开设 一个 社保 专户 。今后 随着社 现 财政社 会 保障部 门和 财政 国库 部 息 和保 值增 值规 定 。社 会保 险基金 会 保险省 级统 筹工作 的推 进 ,还要 门 的 信息 共 享 。 是 国家 通过 立法 强制征 收的 专项计 进一 步精 简社保 专户 数量 。 目前开 险 制度 的正 常运行 。财 政部 门要对 的 ,不再 增加社保专户数量。 开 户银行 提 出分险 种 、按 政策 计 息 地方 各级 财政部 门要根据 本通 息基金 ,其 保值 增值关 系到社 会 保 设 社 保 专 户 在 上 述 规 定 个 数 以 下 知规 定 ,结合本 地区 实际 情况 ,商 有关 部 门制定符 合本 地 区实际 的社
政策法规
级 财 政 部 门要 认 清 形 势 , 顾 全 大 会 保险 经办机 构和 开 户银行 要定 期 定 的财政 预算 安排 的 补助资 金 由同 局 ,严格按 照 财 办 『 11 号 和财 库 对 账 ,财 政 部 门不 得 自行 分 配 利 级 财 政 国 库 部 门直 接 拨 入 社 保 专 21 0 1 『 11 1 2 1 7 号文件要求 ,认真做好社保 息。 0 1 专户移交 、清理 、归并工作 。 地方 各级 财政社 会保 障部 门要
下 简称社 保专 户 )管理 ,切 实保证 相关职 能 部 门管 理 的财政 专户 必须 安全 ,从源 头上预 防和 治理腐 败的
纳 入社 保专户 的各项 社会 保障 资金 在 21 年年 底前 全部转 归 到财政 国 01

项制 度性 、机 制性措施 。地 方各
农村 财政与财 21f ̄5 4 务 02 ; 期 3
政 策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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