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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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
定书生效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1﹞40号
【发文日期】2001-04-09
【实施时间】2001-03-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月23日起生效,适用
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菲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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