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作者:麦芷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

摘要:法律语言以严谨、准确为特点,同时也兼具模糊性特征。这种精确与模糊的双重属性始终贯穿于《刑法》的条文里。而且模糊性语言不可或缺,在《刑法》英译本里表现为程度、范围、概念,内容方面的模糊。模糊性语言的存在可以弥补明确性语言的不足和局限性。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原因;刑法

一、引言

法律语言是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专业用语,其措辞、句式、语篇别具一格,具有专业性、严谨性、准确性和专业性等特点。法律语言准确性是最为基础、核心的要求,旨在传达明确清晰的法律概念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不容忽视的是法律条文也保留许多模糊性表达,两者构成一对矛盾体,贯穿于《刑法》条文的始终。本文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翻译的《刑法》官方英译本为例,来分析法律语言的模糊现象。

二、法律语言的准确性

《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其内容关系到公民自由、人身、财产等法益,因此条文的语言极力追求用语精确无误、逻辑严密,不得有半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哪怕是细微之处其措辞也有别于口语体,如“应当”不得简写成“应”,把“可以”说成“可”。此外《刑法》条文中的每一个用语只能有一个义项,切不能与口头语的近义项混淆替换。如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的“从轻”和“减轻”虽一字之差,在口语中也经常混淆使用,但在法规中则不能视为同义项。在裁量刑罚时“从轻”意味着本量刑幅度的较轻处罚,而“减轻”意味着下一个较轻的量刑幅度。

三、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尽管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力求法律语言精确,而《刑法》条文里内涵不确定,外延不固定的模糊性语言比比皆是。按照模糊性的语用功能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范围模糊性

为扩大打击犯罪的范围,并给司法实践保留一定裁量空间,《刑法》中运用许多盖然性描述。当不能一一列举犯罪行为主体时使用“情节严重的”“其他参加的”;当描述具体犯罪手段时,还另外补充“其他手段”“其他方法”;当描述犯罪结果时,使用“严重后果”以囊括各种纷繁

复杂的法律现象。译文中也恰好体现条文的概括性特点,如在描述“对……的”句式,在主语指代方面一律采用泛指“anyone”来扩大条文的包容性,而不是用特指代词these,those或the one。

(二)程度模糊性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要求法律条文规定具有明确性。《刑法》条文在表述量刑加重情节时往往加上模糊的修饰词,如“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译文中也同样以宽泛的程度副词和形容词将此表述成extremely serious crimes、especially flagrant、especially heavy losses、especially huge。

(三)概念的模糊性

《刑法》条文中也存在一些看似清晰,其实内涵不好把握的概念,如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相较于后者有明确犯罪构成和结果的杀人、抢劫、强奸罪而言,“行凶”是一个内涵不明确的概念。到底对人身权利造成多大的侵害算得上“行凶”呢?不仅《刑法》中没有“行凶”罪一说,也没有与之相关的犯罪构成,而且译成assault也值得商榷。在美国《侵权法》中“assault”包括但不仅限于:希望引起他人对即将发生的殴打产生合理的警觉行为。也就是说“行凶”(assault)在英美法中甚至还包括未实施的暴力威胁,而在《刑法》条文里却属于危及人身暴力犯罪的范畴。

(四)内容的模糊性

《刑法》一共规定了468个罪名,每条罪名都明确表述犯罪的情节和构成,但也存在内容过于宽泛的概括性规定。如《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的第3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显然这是一条兜底性规定,用以涵盖前两项未提及的所有涉及非法经营情节。

四、模糊性存在的原因

对于法律语言而言,明确性与模糊性看似是一对相互排斥的矛盾体,但从功能上看二者互为补充,不可偏废。模糊性语言在《刑法》条文中也有一定的存在价值。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原因。

(一)高度凝练语言的局限性

《刑法》调整的是具有一般性、通常较为稳定的社会现象,是针对某一类案件制订出的普遍性、概括性规范,而且是可以反复适用的。所以立法者只能选择高度凝练的盖然性语言来表述某一罪名。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法律语言多么精确、严谨,也无法罗列出层出不穷

的犯罪形式、手段、目的、结果。要求《刑法》规定明确到不允许解释的程度,固然是理想的,但这也是一种幻想。而模糊语言的使用则可从内涵和外延两个角度扩大《刑法》罪名的概念,从而维护《刑法》条文的稳定性。

(二)弥补明确性语言的不足

理想中的法律语言应是语义明确、逻辑严密、表达精确无误。但是法律条文片面地追求明确性措辞就能有效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吗?

《刑法》第120条之五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处“穿着、佩戴”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的关键,但面对留着极端主义发型或在身体外露的部位刺着恐怖主义纹身时,执法者又该如何定罪呢?显然片面追求法律语言的明确性不仅难以适用该条文去解决现实问题,而且更不利于执法者科处刑罚。相反适度地保留模糊语言,可以使条文更严密,灵活性更强。

总之《刑法》英译文里以语义、概念、范围、内容为特征的模糊性语言看似有悖于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原则,实则却是对准确性的重要补充。正是模糊性语言的不确定性、盖然性的内涵可以使《刑法》条文里的精确概念更加周密、严谨、全面,进而加强法律条文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法律英语翻译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3.

[2]张法连.英美法律术语词典[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社,2014.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肖云枢.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与翻译[J].中国科技翻译,2006(1).

作者简介:

麦芷翎(1986~),女,河北保定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为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