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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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 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 度;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九条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 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 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 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 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要按照资产 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 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与保管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 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 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 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 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 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投资基金结构
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保管协议
投资人(收益人)
投 资
投资基金
拥 有
管理机构
管理
基金资产
指示基金资产运作 监督基金资产运用
保管
托管机构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持有人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事项应由持有半数 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基 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 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受益人、基金实际委托人, 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持有人,是购买基金并通过 投资基金获得分红或转让收益的投资者。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 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主席令[2003]第9号
(1)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 资本; (3)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 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 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注 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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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第50号公布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 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 或者处分的行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担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 办法》第三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 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 ⑵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 门保持独立;
⑶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 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 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 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⑸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⑹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 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⑺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⑻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⑼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 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