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处理

担保物权制度是随着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本身作为“商品经济安全阀”的作用被各国立法所重视,各国都对此制定和形成成了大量的法律和判例。但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存在,人为的割裂了市场与商品流通的联系,物权制度无从谈起,关于担保物权的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物权制度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担保物权制度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是随着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担保制度本身完善和发展的需求,使得《担保法》逐渐表现出它的不足,结合审判实践和理论,笔者就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所谓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财产担保债的履行,以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置不同种类的担保物以担保不同的债权。从概念上可以看出担保物权竞合与担保物权并存不同,后者指同一标的上存在数个同一种类的担保,前者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又担保不同债权。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担保物权的竞合有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等多种形态。担保物权无论以何种形式竞合,均需具备以下特点和要件。

1、同一标的物上设置的担保不同债权的整个独立的担保关系都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两个担保物权的产生,自然更不可能引起竞合问题。

2、竞合的担保物权必须是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置的。存在于同一财产上的数个竞合的担保物权可属于不同种类的,也可属于同类的。存在于不同标的物上的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则不发生竞合问题。

3、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均需有效,并持续存在,相互之间发生或有可能存在冲突问题。其效力冲突,主要表现为效力争先。而这种效力争先之冲突,因竞存的架构形态、担保权人的同异及担保物的价值大小等因素的差异而在性质、强度等方面呈现出差异:同类担保物权竞存时,发生各权实现的顺序排列问题,即哪一个权利优先之争,而在异类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况下,发生各权强度的比较问题,即哪一种权利优先之争;在担保物权人相异而担保物的价值又不足清偿所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情况下,权利冲突表现得尤为激烈,甚至可能达到相斥的

程度,而在担保物权人同一或者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满足各个权利人利益需求的情况下,权利冲突则表现得颇为和缓。

4、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如果一项财产上前设的某一担保物权消灭之后又设定或成立新的担保物权,则不发生竞合的问题;原有共存关系的两个担保物权中的任何一个消灭时,竞存关系也随之解除。

5、.由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两项以上担保物权,须能构成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只有被担保的债权为非同一的两个以上债权,为担保各该债权而设定的数个担保物权才能形成数个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如果所担保的债权是同一个(包括同一个债权的不同部分),则只能发生共同担保或“双重担保”问题而不能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

三、担保物竞合的处理在担保物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无论哪一个担保物权优先行使与实现,都将会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与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其削弱乃至丧失,因此,各担保物权人莫不希望自己之权利能优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故如果无秩序与规则,必将发生数个权利及权利人之间的直接的、绝对的冲撞。这就产生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的冲突问题,担保物权的竞合即担保物权冲突如何处理的问题

应设定合理的规则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权利冲突、平衡各方利益。下面从就区分不同种类,对担保物权竞合处理的问题加以分析。

1、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的竞合,在现实社会中抵押人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担保物的融资效能常于一抵押物上同时设置多个抵押权,在形式上一般表现为重复抵押和余额抵押两种。所谓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已设立抵押权的物上,于同一物上又设立新的抵押权既是指同一物上同一部分价值,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在我国只规定了余额担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5 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抵押期间,非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就抵押价值已设置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即重复抵押有效须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但《担保法》第35条则完全否定了重复抵押,因此在现行法律条件下,重复抵押并非合法的抵押形式,而且就现实而言重复抵押相较余额抵押是以牺牲担保物的信用保证的效能从而实现其扩大其融资效能的目的,其显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十分不利。当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的竞合时,依登

12全文查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