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第六天,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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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第六天
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合同生效时;登记机构确认→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
2、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不登记可以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农村土地对外承包=三分之二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1、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占有被侵夺的,且符合构成要件的,均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基于先前占有的推定”的规则内容是:在不能适用“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规则作出有利于现占有人推定的前提下,则推定前一个自主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一直持续存在。
【特别提示】
(1)一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根据通说观点,该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2)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侵夺人以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3)由“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的时间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视为恶意占有。
三、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1、债权人优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2、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清偿=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质权已经交付+抵押权未登记
3、第三人追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无顺序限制+可以互相追偿
4、债务人物保与保证并存时的处理=无约定+先执行物保+后执行保证
5、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规则: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
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②只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的,应当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保证并存时的处理=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