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第六天,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指导和规范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
民法规定了人们在私人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民法知识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物权、债务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
一、物权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的支配、享有和保护权利。
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一物具有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最充分、最完全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包括地役权、建筑物上部、养殖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或者不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
物权的取得主要有占有、合法取得和继承等方式。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物权保护诉讼和物权侵权的追索等方式进行。
二、债务法债务法是研究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变动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债权是指债主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定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以所有人的财产为担保的债权主张。
债务的履行主要包括给付货币、提供劳务和交付物等方式。
债务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担保和个人破产清算等途径进行。
同时,债务法还规定了欠债人的不得订立要求担保的交易、解除危险交易、要求停止远期交易等内容。
三、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研究公民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根据自愿结成的家庭关系。
家庭是指由妻、夫和子女组成的经济生活共同体。
婚姻家庭法主要规定了婚姻的结婚、离婚和婚姻关系的财产制度等内容。
婚姻关系的成立主要满足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严格禁止近亲婚姻、对未成年儿童禁止结婚以及不满足法定的查验手续。
同时,离婚主要有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共同的协议、判决和证明等形式。
家庭财产的制度主要有归共财产制、夫妻各自财产制和同居家庭的财产制度。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解读大全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解读大全【规范关联】《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330---343条【规范概说】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具有人身专属性);村民通过经营权的设立,可以更加盘活农村资源,促进资金融通【条文解读】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解读】《民法典》不仅是国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具有政治使命的,“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此处用通过《民法典》加以彰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解读】①地皮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地皮;②地皮的用途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用途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解读】①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②用益物权的内容即为“占有、使用、收益”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解读】①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但是与在土地私有制情况下,一个土地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农用等权利是有本质不同的,因为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其说他是对他人的土地创设一个自己耕作的权利,还不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②由此可知,耕地、草地、林地的本轮期限届满,农民只要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仍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三条地皮承包经营权自地皮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物权保护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物权保护民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保护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要素之一。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保护,内容涵盖物权的概念、产生、设立和保护等方面。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民法中的物权是指公民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其他物权。
财产权是指对财产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他物权则包括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法定物权,如官有物权和公共物权等。
二、物权的产生和设立物权的产生分为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对没有归属人的物体,通过占有获得所有权。
衍生取得是指通过交易、继承、赠与等方式,将原有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物权的设立则是指建立物权关系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是设立所有权的一种常见方式,当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
此外,物权的设立还可以通过继承、赠与、定期租赁等方式进行。
三、物权的保护民法对物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物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保护: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民法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措施。
一旦所有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追回物体,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益物权保护: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使用、收益和管理他人所有物权的一种形式。
保护用益物权的关键在于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同时规定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3. 担保物权保护:担保物权是指将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形式。
民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执行程序,并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行使抵押权、质权等权利。
4. 官有物权和公共物权保护:官有物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物权,公共物权是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物权。
这些物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民法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问题解析与应对
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 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次报告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报告首先介绍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 经营权流转等方面,然后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如承包地流转不规范、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滞后等。
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
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重要内容,避免 合同纠纷的发生。
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监管
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力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农民的权益得 到保障。
02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土地承包主体与客体
土地承包主体
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农 户,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户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户。
土地承包客体
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包 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 用地、养殖水面等。
土地承包权利与义务
土地承包权利
承包方享有依法承包被征收、征用、占用的土地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享有 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享有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 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05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协商解决
01
02
03
协商原则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 问题进行协商,寻求解决 方案。
协商程序
当事人可以邀请有关单位 和个人协助调解,达成协 议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并自觉履行协议内容。
协商优势
程序简便、灵活,能够充 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有 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编是其中的一部分,涉及到物权的规定和规范。
下面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对一定客体享有特定权益的权利关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利、直接效力和担保性。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1.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具备物权的客体、主体和占有三要素,过户和登记是物权设立的主要方式。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等,需要符合物权变动的条件和形式要求。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包括物权灭失、物权终止和物权的放弃等。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所有权是物权的最典型形式,包括对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
2.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也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保护。
3.所有权的限制和终止: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限制出卖、限制继承等,同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终止。
四、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的物品并实施用益行为的权利,包括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2.用益物权的取得和效力:用益物权的取得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以登记方式进行保护。
3.用益物权的限制和终止:用益物权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权利的范围、权利的转让等,同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终止。
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得到满足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等。
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以权利的登记进行保护。
3.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清偿:担保物权的实现需要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同时在债权清偿后会自动解除。
以上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的物权规定。
政法干警2011年民法考试大纲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随着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制度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部分,也牵涉到财产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一关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演变。
**一、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中国的《民法总则》规定了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了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方面,确保了个体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制度的背景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它的出现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部分。
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让他们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鼓励农村生产。
这一制度在中国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实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财产权保护与土地承包的关系**财产权保护与土地承包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土地承包制度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的承包权,这一权利属于财产权的一种。
财产权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土地承包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也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这也是财产权的一部分。
财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保障土地承包者的土地使用和经营权益,防止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涉及到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鼓励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财产权保护与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保障**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为财产权保护和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中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承包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明确了土地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土地承包制度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中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文件对财产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财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民法中的法规定解析保护承包权益
民法中的法规定解析保护承包权益承包权益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核心内容,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民法中的法规定了承包权益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机制。
本文将通过解析民法中的相关条款,探讨保护承包权益的法律规定以及应用实践。
一、承包权益的法律定义在民法中,承包权益的概念和界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中进行了规定。
该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此定义明确了承包权益的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并规定了这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二、承包权益的保护机制1. 登记备案制度为了保护承包权益,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通过登记备案确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确保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认可和保护,防止权益受到侵害。
2. 禁止非法侵占和侵犯民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犯农民的承包地,不得违法调用、扣押或者破坏农民使用、收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
这些禁止性规定旨在杜绝对承包权益的非法侵犯行为,维护承包者的正当权益。
3. 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保护承包权益,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质押、抵押,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的规定,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农民适当的价格补贴和生产补贴,保障农民的经营利益。
三、保护承包权益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积极履行保护承包权益的职责,通过司法案例的审理和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对承包权益的保护。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纠纷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在一起承包权益保护案例中,法院判决被告违法占用了农民的承包土地,并命令被告归还土地给农民。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而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参加承包关系,获得本集体所发包的土地之经营权的权利。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其特征在于: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的土地的数量,作价或者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并经法定程序,方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权益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权益物权和担保权益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保护个体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和担保权益,并分析其特点和法律适用。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件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赋予了个体对物件的使用、处分和享受收益的权力,并提供了对物件的保护。
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特定物件的绝对支配权,不受他人的侵犯或干涉。
2. 财产性:物权是个体对物件的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体现。
3. 继承性:物权可以继承给继承人,保障个体的财产传承权。
4. 保护性:物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物权的类型和法律规定民法中对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和其他物权。
不动产权是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权是对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的所有权;其他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
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个体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规范了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2. 动产权:动产权主要通过协议和登记来确立,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根据合同规定个体对动产的权益和权力。
3. 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它们赋予了个体对特定物件的担保和占有的权力。
三、担保权益的概念和种类担保权益是指个体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提供的权益和担保。
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来确保其债权得到履行。
担保权益具有以下特点:1. 补充性:担保权益是债权的辅助性措施,是债权得到履行的一种保障。
2. 转让性: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以获得资金或其他权益。
3. 追索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益,追索债务。
4. 法律规范:担保权益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包括保证合同、抵押权和质押权等种类。
四、物权与担保权益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和担保权益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全]民法复习 担保物权 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全考点[法考详解]
民法复习担保物权共同担保与反担保全考点一是共同担保共同担保就是两个以上的担保方式,来担保这一个债权。
共同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
共同物保(抵押、质押、权利质权),共同人保(好几个保证人)。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
共同物保可能包括责任人提供担保,和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都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共同人保,肯定都是第三人提供,也就是保证,它肯定是在债务人以外,找了一个第三人增加信用的,所以人保肯定是第三人。
物保,可能是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人。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包括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并存,第三人的人保和物保。
混合担保当中,当事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问题。
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互相追偿,除非三相互间有特别约定的。
就是担保人因债务人不无款,其担保的责任财产被执行,其损失找债务人承担,毕竟担保的风险是提前清楚的。
担保人之间,必须得是知晓对方的存在。
就是担保的第三方肯定知道债务人与债权人情况。
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混合担保中第三方担保人和物主人互相知道对方存在,如不知很简单只能追债务人。
知道后,第三方互相追,方式4,1.双方知道对方存在,并且约定可以追偿,并且约定好了追偿的份额。
(有约从约)。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约定了可以互相追偿,但是没有约定份额(保证人就先找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找对方追偿。
)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这个比例由法院裁定。
这是混合担保中的情况。
如果第三方担保都是人的话,双方各承担一半。
3.第三方担保人和担保物的人与债权人签定担保合同,同时,双方并未与债权人约定依据多少比例担保,就是双方皆是与债权人签定的是独立担保情况。
4.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没说份额,但大一份合同上共同签章按手印了,这也是连带共同担保。
因为没有约定按份。
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找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混合担保中的比例是不确定的,因为物的担保责任是有限责任,而人的担保责任是无限责任。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涵盖了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内容的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与。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时,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善意,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公序良俗则体现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适应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而新增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具有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等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中的物权和担保法律关系
民法中的物权和担保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物权和担保法律关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物权是指对某个具体的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而担保法律关系则是指一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中的物权和担保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对某个具体的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
在法律上,物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物权的形成主要依靠占有和交付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人们获得了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
物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具体的物质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动产等。
在民法中,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形态,享有对物权利的最大支配权;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使用他人物的权利,如承租、借贷等;担保物权是指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的权利,如抵押、质权等。
二、物权的产生和转让物权的产生主要依靠合法的占有和交付,即通过自然损害和侵权的方式获得物权。
例如,购买物品后,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买方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另外,物权也可以通过继承、赠与、拍卖等方式产生。
物权的转让则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将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如书面形式、交付等条件。
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
三、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为保护物权,民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
例如,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制度、抵押权的设立和保护、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等。
这些规定和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确保其物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实现。
然而,物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法律对物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和条件做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土地使用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人使用他人物品的权利受到物权法律的限制等。
四、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担保法律关系是一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达成的法律关系。
担保可以分为实质性担保和形式性担保两种形式。
实质性担保是指提供实物作为担保财产,如土地、房屋等;形式性担保是指通过书面合同来约定担保责任,如保证、抵押等。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担保物权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
股权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持有的股权作为 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权, 获取短期融资支持,加速 资金周转。
存货担保融资
企业可将存货作为担保物 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缓解库存压力,改善现 金流。
担保物权纠纷案例分析
追及力的实际意义
担保物权的追及力确保了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财产 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维护了担保制度的稳定 性和信用。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协议实现: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在担 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如折价、拍卖、变卖等。
混合实现:协议实现与公力实现相结 合的方式。当事人在协议实现过程中 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法院介入,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
实现电子化、智能化,提高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跨境担保物权制度的协调与合作
03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加强协调
与合作,为跨境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学习担保物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保障债权实现
通过学习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并运用担保物权, 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促进融资交易
担保物权制度为融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有助于推动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受清偿。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定程序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实现留置权后 ,债权人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05
担保物权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案例 分析
担保物权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为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章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性质、获取、变更、终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及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其主体是承包方,而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于国家。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增加农业产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意义十分重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应当依法程序进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承包;二是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第一种情况,农民承包土地,需要取得集体所有的同意,并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土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方案等相关条款,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承包租金。
对于第二种情况,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土地承包发包方案,按照发包方案进行招投标、公开竞价或协商确定承包方。
承包方应当依法依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遵守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分为正常变更和特殊变更两种情况。
正常变更包括承包期限到期、承包经营权转移等,特殊变更包括土地面积不足或超过承包面积、产权纠纷等。
对于正常变更,承包期限到期,可以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续期、重新承包或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权转移需要满足多种条件,符合规定的交易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手续。
对于特殊变更,土地面积不足或超过承包面积,应当及时调整承包面积;产权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后,再行处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是指原承包合同依法终止或被迫终止。
民法客观题知识点总结
民法客观题知识点总结首先,民法的组成主要包括物权、合同权和侵权责任。
这三个方面是民法的重要知识点,对于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权: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特定的物品享有支配权和利用权的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包括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多方面内容。
物权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方面。
1. 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是指地面以上和地下的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在地上、地下不能转移的物品。
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指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包括了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方面。
2. 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是指可以转移的物品,如金钱、书籍、家具等。
动产的所有权是指对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规定了对动产的所有权保护和限制。
3.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它包括了地役权、担保物权、债权质权等多个方面内容。
4.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立抵押、质押或者留置在债权人处,用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合同权:合同是公民和法人在民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愿、平等、有偿和善意的原则,通过协商订立的导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定的要件,包括了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履行等方面。
要合同的成立有效,必须具备合同主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的合同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形式的合法等四个要件。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强制力。
合同的效力原则上要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情况来确定。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解除的行为。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习第六天
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合同生效时;登记机构确认→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
2、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不登记可以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农村土地对外承包=三分之二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1、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占有被侵夺的,且符合构成要件的,均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基于先前占有的推定”的规则内容是:在不能适用“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规则作出有利于现占有人推定的前提下,则推定前一个自主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一直持续存在。
【特别提示】
(1)一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根据通说观点,该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2)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侵夺人以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3)由“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的时间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视为恶意占有。
三、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1、债权人优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2、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清偿=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质权已经交付+抵押权未登记
3、第三人追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无顺序限制+可以互相追偿
4、债务人物保与保证并存时的处理=无约定+先执行物保+后执行保证
5、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规则: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
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②只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的,应当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保证并存时的处理=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