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私 法9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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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risdiction in Legal Term)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
(Categories of Jurisdiction )
1.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territorial & personal jurisdiction)
2. 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 ( exclusive & 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
•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4条【修改】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 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 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 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 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域外送达是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 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 和“司法外文书”送 交给居住在境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行为。
(二)送达的途径(Channels) 1. 直接送达(Direct Service)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Service by Diplomatic or Consular Agents)
•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7条【新增加】
• 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 除外。
B. 外国向中国进行文书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6、277条
1. 间接送达: 有国际条约的从条约;没有条约关系,通过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引入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6条【新增加】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 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 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wk.baidu.com寄方式送达。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Jurisdiction )
一、概念(Definition)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 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 民商事案件的资格或权限。 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generally refers to the power of a state, normally exercised through its courts, to decide legal issues and disputes of civil nature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本节知识框架(Sketch)
域 外 送达
司法协助
域 外取证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 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
(一)概念(Definition)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 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Service: The formal delivery of a writ, summons, or other legal process.
A.对外交人员或领事直接送达,我国声明 “只 有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公民时”, 才能在我国境内进行送达。 B.对邮寄送达、主管人员直接送达、利害关 系人直接送达3种替代送达方式,我国声明反
对在我国境内采用。
第十五章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特殊程序。 其特点主要有:
1.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
2.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而 不适用外国法。
5. 应诉管辖: 原《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第三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International Civil Judicial Assistance) 概述 (Introduction)
International law prohibits a state from engaging in governmental activiti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without that state’s consent. This principle applies to numerous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 including the service of process,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nd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s a consequence, courts in one nation often cannot effectively proceed with an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without the assistance of courts in other nations. The assistance that the courts of one state lend to courts or litigants of another state is referred to as “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 书的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
(三) 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Service Abroad in China)
国 内 法(Domestic Law)
A.中国向外国进行文书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1. 间接送达: 有国际条约的从条约;没有条约关系,通过外交途径。 2. 直接送达: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8条【修改】 •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
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 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3. 法定管辖、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 (statutory 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 by agreement & prorogation )
4. 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 ( direct & indirect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5. 一般管辖权和特殊管辖权 (general & specific jurisdiction)
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审理国 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也包括专门处理国 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规范。一般说来,特殊程 序规范优先适用;只有特殊程序规范没有规定或不能适用 时,才适用一般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S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外交途径;
2. 直接送达: 只认可有条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1.我国和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36个);
2.《海牙送达公约》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 文书的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
★我国加入《海牙公约》时的一些特殊规定: (1)指定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 (2)我国对该公约的一些条款作出了保留: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Resolutions to International Civil Disputes
国际民事争议
诉讼(Litigation)
仲裁(Arbitration)
和解(Negotiation) 调解(Mediation)
替代争议解决方 法 (ADR)
案例释义: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等
6. 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 (in personam & in rem jurisdiction )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Conflict of Jurisdictions)
(一)产生原因(Causes) 1. 主权原因(Sovereign Cause) 2. 法律原因(Legal Cause) 3. 主观原因(Subjective Cause)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律师。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1.国际合作途径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2.国内法解决途径(Domestic Resolution) (1)立法方面(legislature aspect)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2)个人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5条【新增加】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
Compulsory Course for L.L.B.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UO Zhengxin
Professor of Law Vice Dean
Faculty of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2. 特殊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以及下落不 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 可由原告住所地以及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中国 法院管辖。
(2)涉及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特殊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
3.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与第266条
4. 协议管辖: 原《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2)邮寄送达(Service by Mail) (3)个人送达(Personal Service) (4) 公告送达(Service by Publication)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Party
Autonomy)
2. 间接送达(Indirect Service)
间接送达是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来进行送达, 它必须按照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 约的规定,通过缔约国的中央机关来进行。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
(Categories of Jurisdiction )
1.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territorial & personal jurisdiction)
2. 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 ( exclusive & 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
•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4条【修改】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 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 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 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 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域外送达是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 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 和“司法外文书”送 交给居住在境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行为。
(二)送达的途径(Channels) 1. 直接送达(Direct Service)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Service by Diplomatic or Consular Agents)
•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7条【新增加】
• 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 除外。
B. 外国向中国进行文书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6、277条
1. 间接送达: 有国际条约的从条约;没有条约关系,通过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引入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6条【新增加】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 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 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wk.baidu.com寄方式送达。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Jurisdiction )
一、概念(Definition)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 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 民商事案件的资格或权限。 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generally refers to the power of a state, normally exercised through its courts, to decide legal issues and disputes of civil nature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本节知识框架(Sketch)
域 外 送达
司法协助
域 外取证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 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
(一)概念(Definition)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 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Service: The formal delivery of a writ, summons, or other legal process.
A.对外交人员或领事直接送达,我国声明 “只 有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公民时”, 才能在我国境内进行送达。 B.对邮寄送达、主管人员直接送达、利害关 系人直接送达3种替代送达方式,我国声明反
对在我国境内采用。
第十五章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特殊程序。 其特点主要有:
1.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
2.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而 不适用外国法。
5. 应诉管辖: 原《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第三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International Civil Judicial Assistance) 概述 (Introduction)
International law prohibits a state from engaging in governmental activiti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without that state’s consent. This principle applies to numerous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 including the service of process,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nd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s a consequence, courts in one nation often cannot effectively proceed with an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without the assistance of courts in other nations. The assistance that the courts of one state lend to courts or litigants of another state is referred to as “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 书的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
(三) 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Service Abroad in China)
国 内 法(Domestic Law)
A.中国向外国进行文书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1. 间接送达: 有国际条约的从条约;没有条约关系,通过外交途径。 2. 直接送达: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8条【修改】 •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
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 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3. 法定管辖、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 (statutory 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 by agreement & prorogation )
4. 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 ( direct & indirect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5. 一般管辖权和特殊管辖权 (general & specific jurisdiction)
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审理国 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也包括专门处理国 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规范。一般说来,特殊程 序规范优先适用;只有特殊程序规范没有规定或不能适用 时,才适用一般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S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外交途径;
2. 直接送达: 只认可有条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1.我国和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36个);
2.《海牙送达公约》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 文书的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
★我国加入《海牙公约》时的一些特殊规定: (1)指定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 (2)我国对该公约的一些条款作出了保留: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Resolutions to International Civil Disputes
国际民事争议
诉讼(Litigation)
仲裁(Arbitration)
和解(Negotiation) 调解(Mediation)
替代争议解决方 法 (ADR)
案例释义: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等
6. 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 (in personam & in rem jurisdiction )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Conflict of Jurisdictions)
(一)产生原因(Causes) 1. 主权原因(Sovereign Cause) 2. 法律原因(Legal Cause) 3. 主观原因(Subjective Cause)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律师。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1.国际合作途径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2.国内法解决途径(Domestic Resolution) (1)立法方面(legislature aspect)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2)个人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5条【新增加】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
Compulsory Course for L.L.B.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UO Zhengxin
Professor of Law Vice Dean
Faculty of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2. 特殊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以及下落不 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 可由原告住所地以及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中国 法院管辖。
(2)涉及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特殊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
3.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与第266条
4. 协议管辖: 原《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2)邮寄送达(Service by Mail) (3)个人送达(Personal Service) (4) 公告送达(Service by Publication)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Party
Autonomy)
2. 间接送达(Indirect Service)
间接送达是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来进行送达, 它必须按照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 约的规定,通过缔约国的中央机关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