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69318-上海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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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包括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

1.1.2 高处作业分为4 个等级:Ⅰ级(2 米≤h≤5 米)、Ⅱ级(5 米<h≤15 米)、Ⅲ级(15 米<h≤30 米)、Ⅳ级(h>30 米)即特级高处作业。经过危害分析,由于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导致风险度增加时,高处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

1.1.3 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2 管理原则

1.2.1 凭证作业原则。Ⅱ级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

1.2.2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2.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管理原则

1.3 管控方式

1.3.1 除脚手架搭设外,其它高处作业必须有保证安全的作业平台或其它安全措施。对高处带压堵漏等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火灾爆炸、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害的,应设置应急逃生通道。

1.3.2 按照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要求,专门或经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3.3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安环部是本管理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制度;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组织许可证审批人、监护人能力培训,负责颁发监护人资格证书,有效期2 年。2.2 人力资源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监护人能力培训。

2.3 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特级高处作业审批。提出许可证审批人、监护人培训需求。

2.4 基层单位负责Ⅲ级高处作业审批。负责落实好有效作业安全措施。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许可证办理

3.1.1 业务委托部门督促承包商项目负责人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基层单位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1.2 进行高处作业前,基层单位业务负责人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承包商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 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 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要求如下:

3.1.3.1 Ⅱ、Ⅲ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基层单位确定作业项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签字,并向监护人逐项交底。

3.1.3.2 Ⅳ级即特级高处作业按公司《生产系统重大作业报告制度》的规定,办理《安全环

保系统重大作业报告单》,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3.1.3.3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相应管理规定。

3.2 高处作业

3.2.1 高处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向承包商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承包商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安排作业监护人。基层单位对Ⅲ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3.2.2 作业安全措施。

3.2.2.1 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3.2.2.2 凡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及眩晕症、器质性心脏病或各种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疾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对于Ⅰ级--Ⅲ级高处作业人员,承包商应提供作业人员有效的健康体检报告,作为《安全受监报告》附件;对于Ⅳ级高处作业人员,承包商应提供作业人员有效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作为《安全受监报告》附件,每天作业前应进行血压、心率等指标测量,测量汇总表作为高处作业许可证附件。

3.2.2.3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督促承包商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班前安全600 秒” 教育。

3.2.2.4 针对高处作业具有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15 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2.2.5 监护人员应督促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或有可能转动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不具备安全带系挂条件时,应增设生命绳、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

3.2.2.6 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原则上禁止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3.2.2.7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并经过验收、挂合格标识牌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挡脚板;临边及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警示标志或采取覆盖措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7-2011)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

3.2.2.8 监护人员应督促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做与工作无关事项。在彩钢瓦屋顶、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2.9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并设安全警戒区,安排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同一垂直方向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硬隔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坠落高度超过24 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硬隔离防护措施。

3.2.2.10 高处铺设格栅板、花纹板时,要按施工作业方案和作业程序,必须按组边铺设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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