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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瘦肉精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省、市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一)强化养殖投入品监管。

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明确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强化督促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原料及饲料、兽药进货来源,各项记录台账是否齐全规范,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不生产、不经营、不销售“瘦肉精”等违禁品及含有违禁品的饲料、兽药。

一旦发现,要及时控制,追踪来源,召回产品,并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强化养殖过程监管。

要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为依托,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实行包场、包户责任制,与监管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监管到户。

要及时向养殖场、户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与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做到不漏场、不漏户。

要以生猪养殖场、户育肥猪和槽内饲料为监控重点,增加抽检密度,加大监管力度。

同时,要加大对养殖场、户人员的培训力度,指导合理用药、科学用料,建立养殖档案,实现安全生产,保证畜产品养殖环节的安全。

(三)强化收购贩运监管。

畜牧、工商部门要协调配合,共享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登记备案信息,加强经纪活动监管,规范经纪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人要依法严查。

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与辖区内的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签订不经营、不销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不收购、不贩运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畜产品的承诺书。

发现经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理。

(四)强化产地检疫监管。

畜牧部门对养殖场、户出栏生猪(牛、羊)要严格按照《市猪牛羊产地检疫操作规范》的要求,落实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制度。

养殖场、户在申报检疫时,必须出具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违禁药品的自检或委托检验阴性报告单。

检疫申请受理后,检疫人员要按出栏生猪(牛、羊)的2%(少于50头的,抽检1头)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违禁药品检测。

经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合格的,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检疫员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瘦肉精”检测为疑似阳性的,检疫员要立即控制同批次生猪(牛、羊),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送样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

确认为“瘦肉精”阳性的,按《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全省“瘦肉精”检测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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