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专家库管理 ... - 深圳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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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深建字【2011】97号)文件精神,推动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规范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现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规范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建协)负责深圳市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并接受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深圳建协设立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归口深圳建协专家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涉及专家库工作的重要事项,需报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热爱标准化事业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愿意为行业承担标准化工作;

(三)在企业中高层管理岗位任职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四)具有三大体系内审员证者优先。

第五条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年以上,并有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并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应向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登陆深圳建协门户网站,下载“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专家库申请表”;

(二)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及2张2寸证件照片;

(三)加盖单位(或行业协会)公章后报送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地址:红荔西路鲁班大厦办公楼23楼2313室,联系电话:83193948)。

第四章审查

第八条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定期组织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审查通过的专家,由深圳市建协批准入库并发布;

第十条审查未获通过的专家,不予入库,并由深圳市建协书面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一条深圳市建协定期将专家申请情况报告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报告应当包含申请人数,通过人数及不予通过人员的具体原因。

第五章职责

第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投身标准化事业,忠诚履职,爱岗敬业,服从领导,自觉接受监督;

(二)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审查工作;

(三)深入调查研究,发挥专业优势,提出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为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化自主创新建言献策;

(四)加强标准化政策研究,跟踪国内外先进标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为建立我市标准化快速反应体系提供咨询意见;

(五)积极参与标准化培训、交流、宣贯和学术研讨活动;

(六)承担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六章管理

第十一条专家实行聘任制,获得批准的入库专家,由深圳市建协颁发聘书,聘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专家聘任期内,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定期对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

第十三条聘任期届满,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经深圳市建协批准后重新聘任并颁发聘书;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聘任期内,若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解聘

并公示。

(一)经查实,以虚假资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主动申请解聘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四)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六条深圳市建协应定期将入库、续聘、出库情况报告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深圳市建协适时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建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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