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07]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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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07]265)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根据《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公示、认定和公告,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自然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表格均可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福建红盾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连同证明材料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并提交,并应随附证明材料的光盘,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三)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四)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五)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六)企业发展概况;(七)企业全景、生产现场、产品及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或复印件;(八)使用该商标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证明的原件(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九)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分布等证明情况;(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原件);(十一)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内及省内专卖专营网点分布图;(十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的广告合同或广告费发票(单笔万元以上)复印件;(十四)商标被假冒侵权及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证明材料;(十五)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福州知名商标

凯辉
福清市凯辉食品有限公司
第32类:饮料
99
海欣及图
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29类:鱼制食品、加工过的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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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SAN富士山
福清市晨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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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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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素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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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箭及图
福建省闽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第7类:三角胶带、风扇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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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永和鱼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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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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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世界橄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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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金日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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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类:手扶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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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榕政综〔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开展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福州市开展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59 号),扎实开展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示范城市复核结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5〕222号)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决策部署,以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抓手,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着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着力优化知识产权法治和文化环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福州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新区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使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机制得到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社会氛围更加浓厚,知识产权对福州市经济社会、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闽工商标[2018]12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决定有关
事项的通知
(闽工商标〔2018〕121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公布并施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决落实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与方向
自2007年4月省政府第98号令《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努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福建省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福建省著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第六条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五)申请人近三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闽政[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省质监局制定的《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3〕14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30日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加强福建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名牌产品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生产,且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省内行业前列、社会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定,省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第三条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建立以社会满意为宗旨,市场评价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引导,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管理,评价活动不收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评委),为非常设机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福建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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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工商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个私协会、消委会: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法〔2013〕312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要求,福州市工商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
经市工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5件,因政策变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化拟适时修改的有3件,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被新的文件替代而废止、失效的共12件,具体详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0月9日附件: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确认继续有效的(65件)(一)企业注册登记部分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关于鼓楼区义井村个体工商户管辖权归属问题的批复榕工商企批〔2004〕261号 2004.11.093.对《关于前置中关于农药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榕工商注〔2004〕264号 2004.11.164.关于实行城区城关相对集中登记乡镇农村全面委托登记的通知榕工商注〔2005〕205号 2005.07.04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注册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工商注〔2005〕335号 2005.09.266.关于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注〔2006〕246号 2006.07.137.关于向六城区工商局移交集体及联营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榕工商注〔2006〕422号 2006.12.288.关于进一步下放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权限的通知榕工商注〔2007〕53号 2007.02.08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注〔2008〕390号 2008.11.1010.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向六城区工商局移交部分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榕工商注〔2008〕400号 2008.11.1711.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消防审批作为企业前置许可的通知榕工商注〔2009〕227号 2009.06.231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在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加强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注〔2009〕424号 2009.11.041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有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78号 2010.11.051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97号 2010.11.171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是否应当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的批复榕工商企批〔2010〕507号 2010.11.2216.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游乐园登记主体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的批复17.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注〔2011〕219号 2011.05.2318.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五项制度”进一步优化福州市场主体准入软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注〔2011〕404号 2011.10.14(二)企业监督管理部分1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监管执法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11〕445号 2011.11.2420.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会所经济监管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11〕475号 2011.12.16(三)外资登记管理部分21.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市外资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工商外企〔2005〕341号 2005.09.2722.关于聘用部分县(市)区工商局注册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6〕63号 2006.03.152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提升台商注册登记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8〕264号 2008.08.052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在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9〕360号 2009.09.092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榕工商外企〔2009〕401号 2009.10.15(四)市场合同监管部分26.关于对五城区企业拍卖活动实行辖区监管的通知榕工商市〔2007〕103号 2007.03.2727.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工商市〔2008〕210号 2008.06.30(五)食品流通监管部分28.福州市工商局关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以后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类卫生许可证是否有效的批复榕工商市批〔2009〕347号 2009.09.022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单批发类食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规[2012]218号 2012.07.09(六)公平交易监管部分30.关于认定报废摩托车“五大总成”的批复榕工商案批〔2005〕413号 2005.11.1631.福州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榕工商公〔2011〕352号 2011.08.17(七)商标广告监管部分32.关于福建唐码新奥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的广告费金额认定问题的批复榕工商广批〔2006〕270号 2006.08.0333.福州市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监管办法榕工商广〔2007〕434号 2007.12.1434.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公安局关于福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的意见榕工商广〔2008〕193号 2008.06.123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标〔2009〕327号 2009.08.2036.福州市工商局关于福州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仙草蜜”饮料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榕工商标〔2010〕393号 2010.09.0737.福州市工商局关于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准予延续及不予延续认定的通知榕工商标〔2010〕567号 2010.12.30(八)综合部分38.关于认定有关商标构成与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权限问题的答复榕工商法〔2004〕86号 2004.04.3039.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程序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榕工商法〔2005〕201号 2005.06.304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06号 2006.04.174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宅小区工商注册登记听证暂行规则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52号 2006.05.1742.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89号 2006.05.2143.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90号 2006.05.2144.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印刷行业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榕工商法〔2006〕234号 2006.06.3045.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89号 2006.08.2446.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0号 2006.08.2447.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牌加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1号 2006.08.2448.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退出市场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2号 2006.08.2449.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3号 2006.08.245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无照经营中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榕工商法〔2006〕294号 2006.08.295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2号 2006.09.0652.关于转发福州市晋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月饼生产销售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3号 2006.09.0653.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8号 2006.09.0854.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合同管理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9号 2006.09.0855.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12号 2006.09.1156.关于转发晋安区工商局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行为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7〕55号 2007.02.0957.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即时行政指导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7〕382号 2007.10.1958.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法〔2008〕405号 2008.11.205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查处无证照酒吧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榕工商法〔2010〕12号 2010.01.1460.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10〕448号 2010.10.1961.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榕工商法〔2011〕187号 2011.05.036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11〕188号 2011.05.036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榕工商综〔2011〕357号 2011.08.236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综〔2011〕450号 2011.11.286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电子档案查询规定的通知榕工商信[2012]82号 2012.03.20二、因政策变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化拟适时修改的(3件)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工商综〔2007〕90号 2007.03.132.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综〔2007〕149号 2007.04.26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09〕462号 2009.12.04三、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被新的文件替代而废止、失效的(12件)1.关于雅客糖果大礼包是否构成侵犯“大禮包”商标专用权的批复榕工商商批〔2005〕106号 2005.04.222.关于对经营场所店牌广告中擅自使用“HONDA”注册商标行为定性的批复榕工商商批〔2005〕122号 2005.05.083.关于印发“百家外商投资企业免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5〕165号 2005.06.01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实行工商事务行政指导制试行办法榕工商外企〔2005〕207号 2005.07.055.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工商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工商法〔2005〕472号 2005.12.276.关于采取扣留、封存财物强制措施适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59号 2006.05.197.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标〔2006〕262号 2006.09.078.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7〕48号 2007.02.079.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7〕59号 2007.02.1310.关于加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监管力度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7〕108号 2007.04.03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8〕163号 2008.05.161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98号 2010.11.17——结束——。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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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效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维护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领导,加强组织协调。
要充分发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与市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职能,协调组织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和充实“两打”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明确本辖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机构,并与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办公室建立工作衔接沟通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二、突出重点,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市知识产权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福州海关、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按照各自职能,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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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培育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引导企业开展争创活动,做强做大省会中心城市,促进经济更快发展。
市局决定开展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福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已开展过多年,至今已有80家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福州市著名商标”,这对鼓励企业开展争创活动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为了保持认定工作的连续性,也为了有别于省著名和中国驰名商标,现将原“福州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改为“福州市知名商标”继续进行认定。
二、要下大力气做好认定的宣传、发动工作,要教育、引导企业重视商标使用和管理,调动他们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的积极性,为经济更快发展作贡献。
三、受理初审工作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把关,宁缺勿滥”真正把具有较高知名度、效益好、产品质量高的企业商标推选出来参加认定。
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福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州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
3年,期满要重新复核。
要认真指导辖区内原“福州市著名商标”企业准备并上报重新复核材料,对企业近两年的发展状况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签署审查意见。
五、申报福州市知名商标和重新复核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坚持不收费,不下达指标,不搞强迫命令的原则,要力争把好事办好。
六、《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福州市著名商标重新复核申请表》样本附后,由各县(市)、区(局)根据辖区内企业申请量进行复制并提供给申请人。
福州市工商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