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3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8-05-31【生效时间】2018-05-3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排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建设和保护第八章管理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利管理,合理利用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渭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和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渭河流域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渭河流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将水利、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总责。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建设和保护第八章管理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利管理,合理利用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渭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和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原则体制] 渭河流域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渭河流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将水利、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及其支流的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责,并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陕财办建[2007]15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7.10.09【实施日期】2007.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5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二○○七年十月九日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改善渭河水环境,根据省政府对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渭河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渭河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并相应补充一定比例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渭河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

重点解决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和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问题,加快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二)择优扶强、以奖代补的原则。

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各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选择重点污染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三)区别对待、量力而行的原则。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五章开发建设管理第六章农村环境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渭河流域内的生产、建设、生活以及进行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8-01-20【生效时间】2018-01-20【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章 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五章 开发建设管理第六章 农村环境保护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渭河流域内的生产、建设、生活以及进行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 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广泛征求民意、汇聚民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联系人:王富刚传真:(029)87294498电子邮箱:***************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保护第八章监督与保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渭河流域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治水害、河道管理以及生产、建设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 渭河流域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渭河流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防汛抗洪、岸线保护等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渭河流域管理相关工作。

新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施行 无证排放水污染物最高罚百万元

新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施行 无证排放水污染物最高罚百万元

新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施行无证排放水污染物最
高罚百万元
佚名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18(44)7
【摘要】6月初,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了完善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十一部地方性法规即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完善的十一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多个。

【总页数】1页(P140-140)
【关键词】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物;管理条例;渭河流域;大气污染防治;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20
【相关文献】
1.河南:无证排放水污染物最高处罚20万元 [J], 王映
2.河南无证排放水污染物最高处罚20万元 [J],
3.吉林: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元 [J],
4.新华网:无证排放污染物最高可罚20万元 [J], ;
5.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7月起施行个人混投垃圾最高罚200元 [J], 上观新闻[1]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渭河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渭河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渭河实行什么管理制度一、水资源管理制度陕西省实行了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渭河水资源进行全面管理和保护。

其中包括对渭河的水量分配、水质监测、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管理。

1. 水量分配制度为了合理利用渭河的水资源,陕西省对渭河的水资源进行了水量分配。

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对水资源的需求,将渭河的水资源进行有效分配和管理,确保各个行业和地区的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2. 水质监测制度陕西省建立了渭河水质监测制度,对渭河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渭河的水质达标,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3. 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渭河的水资源,陕西省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渭河的水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和利用。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保护渭河的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确保渭河的水资源能够持续发展和利用。

二、流域治理制度为了提高渭河的治理水平,陕西省实行了流域治理制度,对渭河的流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渭河的生态环境。

1. 生态保护制度陕西省制定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制度,对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

建立生态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基地,加强对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渭河的生态系统能够健康发展。

2. 污染防治制度为了减少渭河流域的污染物排放,陕西省实行了污染防治制度,加强对渭河流域的污染物排放监管和治理。

建立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违规排放的单位进行处罚,确保渭河的水质得到有效保护。

3. 水土保持制度为了防止渭河流域发生水土流失现象,陕西省实行了水土保持制度,对渭河流域的水土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动农田水利建设,保护渭河流域的水土资源,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三、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渭河水利工程的管理,陕西省实行了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确保渭河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效率。

1.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陕西省建立了渭河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渭河流域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

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

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切实推进渭河水量调度工作,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渭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体制和机制,尽快落实地方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渭河水量调度各级管理部门及其责任。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渭河流域内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榆林市、延安市和杨凌示范区的渭河干支流水量调度以下统称渭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渭河水量调度按照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防止渭河断流的要求,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渭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渭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渭河水量调度的水量监测和水情预报工作。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渭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渭河干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渭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工作。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渭河水量调度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渭河水量调度工作。

第五条渭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渭河水量调度组织实施部门、机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渭河水量调度和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相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量调度管理系统、水量监控预报系统等渭河水量调度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并做好建设完成后的应用、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

渭河水量调度和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八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八号)《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防洪安全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第七章渭河生态区管控第八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九章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十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防治水灾害和水污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渭河流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以及高质量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宝鸡、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榆林等设区的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5•【字号】陕政办发[2004]122号•【施行日期】200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2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近年来,渭河水质污染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改善渭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是关中“一线两带”建设的迫切需要,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依据《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及《渭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以节水、治污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监控能力提升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调动流域相关企业的治污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用5年左右的时间,从支流、上游治理入手,认真查处和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渭河流域水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使水环境恶化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

沣河、(氵+皂)河、新河、小韦河、尤河等重点支流污染防治要取得明显成效,以确保渭河干流消灭劣V类水。

通过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水污染治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企业和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建立水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关中“一线两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单位】82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8-22【生效日期】1999-08-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本省渭河流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和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计划内予以安排。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建、地矿、农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5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在第二条“人工水道”后增加“行洪区”。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本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

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其中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修改为“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1]11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16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为进一步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渭河全线整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渭河污染治理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十一五”渭河污染防治的主要成果。

“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渭河污染防治工作,并将污染防治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用于渭河沿线各项治污工程的各类资金达170亿元,渭河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渭河干流潼关出境断面综合污染指数已由2005年的4.44下降到2010年的1.74,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分别由76毫克/升、24毫克/升下降到30毫克/升、10毫克/升以内,下降幅度达60%以上,如期实现消灭黑臭的目标。

泾河、沣河、涝河、沋河等渭河支流,经过整治后已基本恢复生态功能。

(二)渭河污染现状。

虽然渭河水质近年来有了很大改善,但距河流治理水质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据监测:渭河干流有69.2%河段超过水域功能区划标准,13个监控断面中有9个仍属劣Ⅴ类水质。

氨氮已替代化学需氧量成为首要污染因子,平均浓度达5毫克/升,远远超过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2毫克/升)。

特别是渭河的咸阳、西安段,接纳了65%的污染物排放总量,6个监控断面水质均为劣Ⅴ类。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特别是水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而渭河作为我国重要的河流之一,其流域面积广,涉及陕西、甘肃、宁夏等多省区,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产和生活,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生态环境保护挑战。

为此,陕西省政府连年制定并修订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以期为保护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全面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陕西省政府针对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在办法中根据情况做出了多项规定,其中涉及到了全面加强水资源、空气质量、环境监管、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例如,规定加强水量监控、督查和管理,严禁违法排放及乱采乱挖造成的环境破坏,加强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治理等措施。

同时也规定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估监管、开展环境执法监察、加强紧急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措施。

二、有针对性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为了保护渭河流域生态环境,陕西省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政策和措施,鼓励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灌溉、推广清洁能源等。

同时,政府还推进临渭经济带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控制工业、农业二级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例如在临渭区加大生态补偿力度,鼓励农民发展生态林果、草畜牧业和生态旅游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推动了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促进信息化智能化推进环境保护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智能化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陕西省政府在制定《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时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旨在促进信息化、智能化在渭河流域的环境保护中应用。

例如,政府鼓励建设渭河流域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管系统,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同时推进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环保公众监督和社会参与。

四、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管理,陕西省政府普及环保法规法律知识,加强绿色生产和消费、倡导低碳环保的环保文化等方面的建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正文:----------------------------------------------------------------------------------------------------------------------------------------------------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月1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较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渭河流域治理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治理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治理条例》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陕西省渭河流域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1月29日由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解《条例》是不是解决了渭河流域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达到了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立法目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决定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就《条例》的内容和相关实施情形做一次问卷调查,为进一步改良和完善我省地址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请认真客观地回答下列问题,并在2021年10月15日前将完成的调查问卷发送至或邮寄至省人大法工委法规三处(西安市南关正街109号 710068)。

感激您对咱们工作的支持,咱们将妥帖利用您提供的信息,并保证不向任何机构和个人透露。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9月29日答卷人大体信息(请在选项前方框中打“√”)问卷(请在选项前方框中打“√”)一、您明白《陕西省渭河流域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吗?□明白□明白,但不甚了解□不明白二、您是通过以下哪一种方式明白条例的?□新闻媒体□普法宣传□法规宣贯会□维权或投诉进程3、您对条例实施情形的整体评判是?□好□较好□一样□较差4、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和渭河流域综合计划确信的范围,调整对象包括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治理、生态建设和爱惜等活动,您以为如此规定是不是覆盖全面?□全面□比较全面□不全面,还应包括五、条例立法目的是增强渭河流域水利治理,合理利用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您以为这一目的是不是实现?□完全实现□慢慢实现□部份实现□没有实现六、您以为条例实施以来,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爱惜、防汛抗洪、河道治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方面成效如何?□专门大□一样□大体没有□不清楚请列举说明:7、条例规定,在渭河流域实行流域治理和行政区域治理相结合,统一治理和分级治理相结合的治理体制,您以为是不是可行?□可行□可行,但需要进一步细化□不可行□不清楚8、条例第四条关于政府职责是不是落实?在哪些方面还需要增强?□完全落实□大体落实□没有落实□不清楚□区域协作机制□综合和谐□预算计划□目标责任考核九、条例规定,省渭河流域治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受黄河流域治理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渭河全段的综合和谐、治理监督和行政执法,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流域治理实施业务指导,依照需要设置河务治理派出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陕政办发[2009]15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9号)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一、为落实我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政令139号),结合渭河流域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

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氨氮等因子。

三、污染补偿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实施。

其中,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省财政厅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

四、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

当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由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收取污染补偿资金。

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不足1mg/L的按照1mg/L计算(各设区市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见附件1)。

五、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是依据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月平均值,再经省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校核后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建设和保护第八章管理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利管理,合理利用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渭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和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原则体制〕渭河流域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渭河流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将水利、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及其支流的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责,并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等工作。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渭河流域生态建设和保护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渭河全段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和行政执法,对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流域管理实施业务指导,根据需要设置河务管理派出机构。

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渭河流域治理、生态建设和保护。

第八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渭河流域治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规划编审〕本省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渭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洪治涝、抗旱灌溉、河道疏浚采砂、生态建设和保护、岸线滩地开发利用、城市段景观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渭河流域综合规划。

第十条〔岸线滩地采砂规划〕渭河岸线滩地开发利用规划、疏浚采砂规划,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相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渭河支流岸线滩地开发利用规划、疏浚采砂规划,由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岸线滩地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疏浚采砂规划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规划同意书申请〕在渭河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一)在渭河流域建设水工程,属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的,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经初审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二)在渭河及其重要支流上建设其他水工程的,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经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三)在渭河其他支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向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按照权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实施监督〕渭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渭河防洪、河道疏浚采砂、岸线滩地开发利用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渭河支流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十四条〔水资源利用原则〕渭河水资源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统筹调剂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用水,保证渭河生态基流,维护生态功能。

第十五条〔水资源供求规划〕渭河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水功能区划〕本省境内渭河及泾河、洛河的水功能区划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渭河其他跨省、跨设区的市支流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渭河跨县(市、区)支流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渭河其他支流水功能区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水量分配〕渭河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水量调度〕渭河水量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渭河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重要控制水文断面、设区的市界水文断面的设定和流量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确定流量控制指标应当保证必要的生态基流;省界和黄河入口水文断面流量控制指标,按照黄河水量调度要求执行。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渭河及其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量调度指令,合理安排用水计划,确保相应控制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渭河水量调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在渭河、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许可,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工业节水〕在渭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中水回用管网设施,节水设施和回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渭河流域已有工业项目应当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农业节水〕水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渭河流域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用防渗漏措施,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二十二条〔中水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水回用管网设施建设,推行中水利用。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工业生产、消防等应当优先使用中水。

有条件使用中水的,不得使用饮用水。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总体要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渭河水环境污染。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渭河流域推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第二十四条〔产业结构调整〕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业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渭河流域产业发展目录。

产业发展目录中禁止类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限制类的建设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渭河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建水泥、造纸、果汁、印染、淀粉、电镀等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断面控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渭河流域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渭河省界水体环境质量要求和渭河各段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环境质量状况、经济技术条件,确定渭河跨行政区域交界监测断面位置和断面水质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监测断面水质超过控制指标的,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缴纳污染补偿金;监测断面水质优于控制指标的,给予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

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奖励的具体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渭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排污设施〕在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二十日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