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职办[2012]66号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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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6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由于客观原因,今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还未能召开,为及时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部署如下: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且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程序1、除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基本条件和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该地区该部门尚未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渠道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或《转发人事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字…1994‟2号)执行,其推荐、转正定职等条件和程序应按照桂职改…2004‟2号文执行。
关于2011年度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蚌经信组人〔2011〕220号关于2011年度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工商联,县区经济主管部门、人社局:根据省国资委〘关于2011年度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11]158号)文件、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才[2011] 23号)和〘关于印发<蚌埠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人社[2011]40号)精神,现将我市2011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6]39号)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皖国资人教[2011]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先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工程中级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材料要求(一)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材料按皖国资人教[2011]158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工程师(以下简称中级),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以下简称初级)申报材料要求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见市经信委网站组织人事科栏目)。
2.〘蚌埠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中级一式20份,初级一式10份。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免试审批表原件,中级需外语、计算机两门,初级需计算机一门。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技工学校: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举办的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学、教育研究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教师。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1年7月15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总的指导原则是以适应履行岗位职责需要为基础,突出专业水平和能力。
1、品德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技工教学和教育研究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积极承担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国务院国资委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规范化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属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和研究、会计、新闻、出版等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会计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会计师;新闻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记者、高级编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出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编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副编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四条设立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五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别负责评审我委工程、经济、会计、新闻、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评委会按国家规定由同行专家组成,一般应有不少于1 / 3 的中青年专家。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 至2 人。
评委会聘期一般为两年。
聘期期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届调整人数不应少于1 / 3 ,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2 / 3 。
根据需要,评委会按专业分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有推荐和建议权。
第六条聘请评委会委员,应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不同专业的研究领域、学科分布以及评委的年龄结构,由委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遴选并报委领导审批。
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委人事局授权的有关单位,负责受理申请、资格审查、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201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全州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恩施州职改办〔201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8号)精神,为了做好2011年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二、工作任务及对象范围(一)2011年职称评审的工作任务为2010年度、2011年度两个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任务。
(二)对象范围:1、国有事企业单位、非国有单位中2010年度和2011年度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3、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才;4、已退休,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中的公务员、参公人员、退休人员评审通过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作为对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评价标致,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三、申报条件(一)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基本条件1、外语(1)凡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外语可免试:②晋升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申报正高级职称时外语要求属同一级别的。
⑩同级申报转换系列(专业)人员,晋升前一职称时已参加与现职称级别要求相同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
2、计算机(1)申报职称的人员,须参加政府人社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培训考试,申报高级的,参加中级计算机水平培训考试,申报中、初级的,参加初级计算机水平培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县以下农村基层和部分艰苦、特殊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知应会培训并合格。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计算机:中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参加人社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的;同级别转评的;3、水平能力测试:凡晋升(转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要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合格,合格成绩从测试当年算起,有效期为三年。
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申报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成册,连同委托评审函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原省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申报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可直接上报。为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本单位公示其申报材料,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须由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申报评审表“申报材料公示情况”栏如实填写公示情况,否则不予受理。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评审人员的材料要严格审核,并在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盖章认可。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2011年度评审工作安排计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1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对所主管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1〕128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11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微型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1-含离退休人员)。
二、时间安排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按《2011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进行;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区县职改办、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三、程序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一)本人申报。
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附件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附件4),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微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兼职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和申报(市工商联的会员单位直接向市工商联申报、档案挂靠市人才中心的通过市人才中心申报)。
申报人员学历学位和学术论文(著作)须按以下要求进行审验:1.本人学历信息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2-)查询和打印;2.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进行认证;3.学术论文(著作)须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址:)、“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址:)、“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网址:)等主流数据库检索、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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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建人函〔2011〕2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规定,现就2011年度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建设工程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的标准条件。
2011年度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建设工程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原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建人〔2006〕381号)执行。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
2、破格人员笔试和面试答辩。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经过笔试和面试考核。
笔试时间定于3月20日,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笔试内容为所申报专业应掌握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参照2008年5月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大纲》)。
破格人员请于2月28日—3月4日到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事或职改部门报名。
报名时应填写《高级工程师资格笔试报名表》、《工程师资格笔试报名表》(附后),同时要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笔试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单位统一汇总造册(附电子文档),务必于3月11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笔试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按每人100元收取考试费。
参加面试答辩者,请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面试地点报到、集中,到指定的考场进行面试答辩,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内容主要是申报人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面试考核合格者,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3、全省非国有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初审。
经初审合格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
经初审合格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评审材料(含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书、实绩材料等)的真实性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和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负全责。
4、凡需转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说明转岗原因,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5、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
二、申报的材料
1、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评审函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样表见皖人发〔2004〕81号文附件。
按栏目要求填写工整,贴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
破格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
复印无效),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报一式3份,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者报一式2份。
3、《2011年申报非国有建设工程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1,用A3纸打印,加盖公章)及电子版(Excel格式)。
属推荐破格申报人员还须填写《破格申报审批表》(附件7)。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理论考试报名汇总表》1份(附件3)或《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理论考试报名汇总表》1份(附件4)及电子版(Excel格式)。
4、《2011年申报非国有建设工程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2,用A3纸打印),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报一式25份,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者报一式20份。
5、《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表》1份(并能显示每年度的考核结果)或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
6、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7、任现职后发表的代表性论文、著作(须提供刊物原件)或撰写的技术报告(须打印成册,并由单位及专家签署评价意见,加盖公章)。
8、近五年以来的业务工作总结或专业技术总结1篇(须打印成册),由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9、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及其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须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审验盖章,并由审核人署名)。
10、根据本人完成业绩提供主持或参与某项工程的相关材料,比如:单位工程综合评定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结算单、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部班子成员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证书及项目经理手册记录、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
主持完成必须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比如:施工项目中负责技术、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
不能如实提供相关业绩材料的,或提供相关材料有涂改等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业绩不符处理。
11、破格人员须提供所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2、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1份(附件9)。
13、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5张。
三、申报的时间和要求
2011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材料申报时间为2011年4月7日—4月29日(省直单位为4月7日,淮北为4月8日,亳州为4月11日,宿州为4月12日,蚌埠为4月13日,阜阳为4月14日,淮南为4月15日,滁州为4月18日,六安为4月19日,马鞍山为4月20日,巢湖为4月21日,芜湖为4月22日,宣城为4月25日,铜陵为4月26日,池州为4月27日,
安庆为4月28日,黄山为4月29日),逾期报送以及申报者个人单独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各地申报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成册,连同委托评审函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原省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申报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可直接上报。
为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本单位公示其申报材料,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须由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申报评审表“申报材料公示情况”栏如实填写公示情况,否则不予受理。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评审人员的材料要严格审核,并在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盖章认可。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表格须按附表的统一格式填写,其中“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必须报电子版(Excel格式),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上报汇总表(纸质表和电子表各1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地址: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楼五楼
联系电话:(0551) 2871270、2871257
附件:1、2011年申报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
2、2011年申报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
登记表;
3、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理论笔试报名表;
4、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理论笔试报名表;
5、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理论笔试报名汇总表;
6、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理论笔试报名汇总表;
7、破格申报审批表;
8、安徽省非国有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目录表;
9、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