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doc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04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趋势
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01
调解制度的规范化
近年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
肯定,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流程和规则。
02 03
调解制度的全面覆盖
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增加,调解制度逐渐覆盖到更多的 行政诉讼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 。
明确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制定明确的调解范围和程序,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强化调解的法律效力
通过立法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调解并遵 守调解协议。
加强调解制度的执行力度
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
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诉讼调解机构,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 和实施。
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
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 和调解技能。
调解与执行的衔接
在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调解协议的落实。
调解对执行的影响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对彼此都有利的解决方案,从而降低执 行的难度和成本。
05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改进建议
完善调解制度的设计
建立独立的调解制度
确保调解制度独立于审判制度,以避免审判机关对调解的干扰和 影响。
高效原则
调解应当高效便捷,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法院应 当受理。
调解协商
法院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 人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书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应当制作调解 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执行与监督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构建浅析
中体现在行 政程序和行政 方式 的变化上 :现代行 政程序 中出 现 了听证 、 公示等 一 系列 更为透 明的程序 ; 行政 方式上 , 出 则
是法定的 , 但履行职 责的 方式却是 多样化的 , 基于服务 的需要 和行政 目的 的实现 ,行 政主体 可以采取 各种 不同 的行政 方式
院所追 求的公平 与效率主题。 4 调解有利于达到 良好 的社会效果 , 、 保证社会稳定 。 保证 审判 的效 果 , 维护社会 稳定 , 既是社会 各界对 法院的要 求 , 也 是法院保护 自身 的需 要,调解 能够达到 当事人无反悔 、无申
的繁 简分流 , 有利于 法院资源的合理 分配 调解 可 以在原告 的
诉讼请 求之外一并解决更 多的争议 , 而不必另案处理 , 符合 法
有严格 的法律依据 ; 二 , 第 在职权范 围 内, 在与法 律及 法律 精 神没 有抵 触的前提下 , 行政主体也可 以实施行政行 为裁量性 , 也是 行政 的特征 之一。 现代行政法下 , 行政主体的 自由裁量权 主要体现在三个 方面 : 第一 , 行政方式的灵活选择。行政职 责
诉、 无上访 的结果 , 是法院的理想境界 , 也是社会稳定 的需要。 三、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 制度 的可行性
履行行政职责。 第二 , 补缺法律。 相对于现实生活 , 总有一 法律
定的滞 后性 , 在某些行 政领域 , 当出现“ 法律真空 ” , 政主 时 行
1 从调 解制 度的 目的和性质 看 , 、 在行政 诉讼 中适用调 解
调 解是我 国解决诉讼纠纷 的一项重 要法律制度 ,在诉 讼 中发挥着重 要作 用。行政诉讼作 为解决 行政争议 的一种诉 讼 活动 , 刑事诉讼 、 与 民事诉讼一样 , 当然 可 以适 用解决纠 纷的 普遍形式——调 解。诉讼是处理特定 社会纠纷的一种机 制, 其 目的是将争 议进 行平 息, 由法院作为 中立 的裁 判者进行裁 判 , 去化饵争议 , 平息矛盾 。在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 过程 中, 通 过双 方当事人的举 证、质 证和 人民法院的认证 以及双 方当事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除行政赔偿的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不得适用调解。
而在实务中,常常出现原、被告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合意,原告最终撤回起诉的情况。
这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更大范围地引入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对行政诉讼调解概念阐明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又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调解;完善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行政诉讼调解,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基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自愿,依据行政法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和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其主要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明文规定赋予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合意的自由处分权。
虽然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立法机关为法院行使职权而设计的,但这项制度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仍然在于承认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具有自由处分权,法律应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终结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调解作为一项制度被确定,而制度执行的力度关键在于法院,当事人只是法院调解工作的对象,因而制度的核心是鼓励法官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前提下,积极地、主动地进行调解,努力以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结果终结诉讼。
第三,在适用期间方面,这项制度只能在行政审判程序中运用。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调解,那么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将失去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文书的效力将大大折扣。
因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现代行政发展的新要求。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调解制度排除在外,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行政职权不单单是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更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既不能滥用行政职权,也不能消极履行职权,而是必须依照法规、规章行政。
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从而欠缺诉讼调解的两大要素:”自愿”与”合法”。
论行政诉讼调解具体制度的构建
摘 要 :虽然 行 政 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行 政 诉 讼 不适 用调解, 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 事 实上 已 但 经在 司 法 实践 中得 以应 用 , 必 要 性 与 可 行 性 其 已无需作过 多的论证 。当务之急是对如何构建 完善 的行 政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作 深 入 的具 体 研 究 , 确 保 行 政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在 法 治 的 轨 道 中 发 挥 其“ 定纷止争” 的积极作 用。文章对行政诉讼调 解 的相 关 实体 和 程 序 制 度 的 构 建 进 行 了 分 析 , 并 提 出若 干 建 议 。 关 键 字 :行 政 诉 讼 调 解 范 围 合 法 性
案件保持较高 的撤诉 率这一事实也 可以从一个侧 面反映行政 案件调解 情况 。这表明 ,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 已经委婉地得到较频繁
地应用 。 此外 , 最高法院也多次发文 旨在对实践中的行政诉讼调解 工作进行
但政府的干预并未完全杜绝 。 如果不对行政诉 讼协调的范围进行一 定程 度 的限定 , 对合法的行政行为进 行维持 , 对违法或不 当的行 政行为进 行 协调 , 长此 以往 , 行政审判威信必将大 大降低 , 行政审判 的公信 力将会 受 到严重影响 。 基于 以上因素的考量 ,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应 当予 以一定 的限制 , 而不能容许原被告双方进行无 限制 的自由处分 。 可以从两个方 面进行分 析, 以期对行政诉讼范围进行限定 。
行 政 诉 讼 调 解 的 范 围 行政 诉讼调解 有别 于民事诉讼调解 , 具有其 自身的特殊性 。 首先 , 行 政行为具有一定 的公益性 , 销或 变更合 法且适 当的行政 行为和放任违 撤 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次 , 无限制的协 调可能会导致无 原则地 妥协 , 其结果是 以牺牲法治秩 序为代价 , 求得个 别矛盾的解决。 这种个案的解决方式 , 对法治秩序产生不 良影响。 再次 , 行政诉讼 协调只能是行政诉讼裁 判的一 种必要 的补充 , 能什 么案件 都 不 进行协调 , 否则将会严重 削弱法院 的司法 审查功能 , 削弱行政审判作 为 行政权依 法运行 的监督 制约机 制的功 能。在 当前我 国的司法体制 下 , 为 防止行政诉讼 的权力监 督功能受到过 大的冲击 , 也必须在 某种程 度上限 制行政诉讼 协调 的范陶。虽然 全国行 政审判的总体 司法环境 逐渐 改善 ,
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理论分析和制度建构
度却 一 直为行 政 诉讼 法 所摒 弃 。《 国人 民共 和 国 中 行政诉 讼 法 》 5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第 0条 “ 件, 不适用 调 解 ” 同时 在 第 6 , 7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赔 “ 偿诉讼 可以适用 调解 ” 由此确 立 了我 国行 政 诉 讼 。 中除赔 偿诉 讼外 不适 用调解 的基本 制度 格局 。 行 政诉 讼不 适用 调解 的主要 依 据 是 “ 权 力 不 公 可 处分 ” 的理 论 。该理 论认 为 , 行 政 法 律关 系 中 , 在
堡 !
C 2 12 / N 2 .3 2 C
长春工程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O 0 9年 第 l O卷 第 2期 JC aghn Is T e . Se SiE i) 2 0 , o.0 N . . hneu t eh (o .e. d. ,o 9 V 11 , o2 n.
政技术和政治立场的许多立法事项授权行政机关作
出规定 , 这就意味着 , 政机关不 仅 自己设定 行政 行 权, 而且还 自己行使行政权 , 即行政权 已经受到行政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机关 的绝对 支配 。
诉讼 中引入调解会带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冲突, 最终将不得不面对两者 的艰难选择。事实却
从 理论 上来 看 , 政机 构是 否 有权 处分行 政权 , 行
能在多大范围内处分行政权 ?两大法系有着巨大的 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 , 虽然原则上行政机关 的行 政权由法律授予 , 但是这个原则并不是行政法上的 原则 , 而是源于政治原则 中的分权原则 , 国会虽然可 以通过立法来对行政行为进行规 制, 但面对行政事 务的复杂性 , 这种规制很难发挥快速 、 有效 的作用。 因此 , 美国国会在行政事务面前知难而退 , 只是控制 行政权行使 的一些基本问题 , 而把涉及行政事实 、 行
试论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
面 临的 主要 问题
之所 以“ 遮” , 是 因为 我 国行 政法 强调 “ 公权 力 不可 以处 分” [ 1 ] ㈣¨ , 并在 《 行 政 诉讼 法 》 第 五 十条
用 白居易 的那 句“ 犹 抱 琵琶半 遮 面” 来形 容行
政 诉讼 调 解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的状 况 是 再 恰 当不 过
・
8 2 ・
刘艳 云: 试论行政诉讼 的调解制度
2 0 1 3 年 1 O月( 第5 期)
上是 没有 调解 书 的调 解 , 这 已成 为 行政 审 判 实践 中心照不 宣 的秘 密 。 其实 这种 明知 不 可 为而 为 之 的“ 犹抱 琵 琶 半
得罪不 起某些 行 政 机关 , 又 不 想 承担 违 法 办错 案 的责 任 , 遂 以行 政协 调 和解 为 工具 , 动员、 甚 至强
2 0 1 3年 1 O月( 第 5期)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 8 1 ・
建 言立 论
试 论 行 政 诉 讼 的调 解 制度
刘 艳 云
( 中共 北京 市西 城 区委党 校 , 北京 1 0 0 0 5 4 )
[ 摘 要] 在 审判 实践 中, 大量的行政案件是通过行政协调 、 “ 案外和解” 来解 决的 , 并 最后 以撤诉 的合 法形 式来规避
[ 收稿 日期] 2 o l 3 —0 7 —0 9 [ 作者简介] 刘艳云( 1 9 6 3 一) , 女, 河北灵寿人 , 中共北京 市西城 区委 党校社会 学教 研 室主任 , 副教授 , 西城 区妇女理
论研究会成 员, 西城 区人 民法院人 民陪审员 , 西城 区区委讲 师团成 员。
结?调 解程 序 适 用 于诉 讼 的 哪一 阶 段 和 哪 一 审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构
、
行 政 诉讼 中调 解 的可 行 性
我们可 以从分析行 政诉讼 不适 用调解 的原 因人 手 , 对照 国外相关法律制 度来探讨在我 国建 立行政诉讼调解 制度 的可 行性 。
( ) 行 政诉 讼 不适 用调 解 原 因分 析 其 确 立 的 可行 性 一 从
疵的行政行 为大量存在 。不仅如 此 , 行政 机关享有 的广泛 在
一
行为都完全按照 立法 原意 和法律 条款设定 的条件作 出, 当然 就没有商量和变更 的余地 。这 种情 况下被告作 出让 步, 然 必
是违法处分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权 。然而 实践 中受时空条 件
和人为 因素 影响 , 多行 政行 为 都不 能达 到这 种理想 状态 。 很
不符合法定条件 , 违反 法定 程序 , 违背 法律立法原 意 , 有瑕 含
(. 1 中国农 业银 行 安徽 省 分行 , 徽 合 肥 20 6 1. 徽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徽 合 肥 2 0 3 ) 安 30 12 安 安 30 9
摘
要: 尽管“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 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之一, 已成 在现 实的行 政审判 中却存 在着大量通过 法院协调 、 调
中图分类号 : 9 5 3 I 2 .4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9 3 (0 60 -0 2 -0 1 0 - 7 52 0 )6 0 4 3 第一, 被告行政机关 没有 权力处分 自己的行政职权 , 在诉 讼 中 不存在行 政机 关可 以放弃 部分职 权行使 的法律基 础。第 二 , 公共利益不 可 出让。 由于 行政 权 的行使 往往 涉及 到公 共 利
行政裁量空间里 , 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 、 超越裁量权 的情形很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绝对严禁调解的适用,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也有弊,为了减少它的弊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被提出。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应当将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案件范围有条件的划分,还应当确立合法原则,明确提出调解的主体。
关键词:调解;行政诉讼;和谐一、禁止“调解”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利与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由此看来,我国是绝对的避免调解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适用的。
但凡事必有利弊两面,绝对化的禁止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也因此具有两面性。
(一)益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调解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角度来分析,调解的禁止使用有两个益处。
首先,上文已经提到行政诉讼法长久未修改,那个时候公民的传统思想观念不足以让“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立足。
因此,多鼓励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有助于公民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的作用就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这主要是由于理论界中的“公权力不可处分性”导致的。
有人说过:再不道德的个人,也比不上被滥用的公权力的危害。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若可以随意与行政诉讼原告进行调解,很难避免它们会通过公权力的施压达到息讼的目的,这样一来,公权力将会严重的损害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私权利,也使得公权力的权威和公信力受损,公民将会对公权力的行使失去信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
另外,在我国,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因为存在这种依赖性,法院出面进行行政诉讼的调解,也很有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施压。
禁止调解的适用,也有利于维护法院的中立性。
因此,禁止调解在行政诉讼法中的使用是具有其合理性的,这样才可以使得行政执法的目的不至于发生偏颇。
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Rel c o n n t u to n t e M e ito y t m f fe t n a d Co s r c i n o h d a n S se o i i Ad i it a i e Lii a i n o i a m n sr tv tg to fCh n
l ia in t r u h t e r nd p a tc u n y t e a t o u g ss i se s n il o e t b ih i g t o g o y a r ci e c  ̄e d , h u r s g e t t s e t s l t o h h h ' a t a s t e s s t o d a in i e a mi itai e l i ai n Ba e n t e rf r n e t t e fr in h y em f me it n t d n sr t i g t . s d o h e e e c o h eg o h v t o o me i t n s se d a i y tm, t e w t rp o o e e f a i i t f e c n tu t n o h ss se wi o h r e r p s s t e sb l y o o sr ci n t i y tm t i h i h t o h Ch n s h r ce it . i e ec a a tr i sc
需要事实清楚 ,是非分明和双方当事人 自愿等条件 法回应。而且适用调解可能会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 外, 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 利益 。 正因为行政诉讼中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 所以 实体处分权 ; 二是调解形成的结果 , 不能与法律和社 使用调解不能成为可能。 此外 , 的学者还认为行政 有
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关键 词
行政
诉讼
调解
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调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 0 )6100 10.522 90.6 .2 0
诉讼方式解决 , 建议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由于行政机关 的 自由 将
一
、
从现如今的司法实践来看, 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是有存在的必 裁 量 权 的 不 当行 使 导 致 不合 理 的案 件 纳入 司 法审 查 范 围 , 于 这类 案 对
( ) 三 构建和谐社会 的需要
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时代主题是相适应的。最高法 院
在 20 年 1 07 月发布的‘ 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同时责令行政机关对受违法行为侵害自. g
的若干意见) 以及 同年三 月发布的‘ 关于进 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赔偿。 对于第二部分, 行政机关可 以与行政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 意见' 都是为 了与党中央提倡 , 的和谐社会相一致。因为运用调解手段可以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 对人 的矛盾与冲突。 无论是中国的官员还是老 百姓 , 都在一定程度上 相对 人就采取何种补救措旌、 损失赔偿数额等事项进行调解协商。 二、 域外的行政 调解制度 我国台湾地 区‘ 行政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就诉讼 “
觉得对簿公堂并不是件光彩的事情, 而且法庭的气氛会使得原被告双 标的具有处分权并不违反公益者, 行政法院不问诉讼程序如何, 得随时 方感到压力巨大, 老百姓害怕 自己胜诉后行政机 关会 因此报复他, 而 实行和解 。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 亦同。并在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了 ”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部门对涉及行政行为的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减少法律诉讼的费用和时间,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结果对各方具有合法、公正、公平的意义。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参与调解的各方应自愿参与,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迅速高效,及时解决争议,减少纠纷扩大的可能性,增加行政效能。
4.保密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调解结果的保密。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1.申请受理:当行政争议发生时,涉及方可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行政调解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争议事实,确定能否受理。
3.协商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解决争议。
4.辅助调解:如有需要,行政调解机构可安排专业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专业性意见。
5.调解协议: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署并履行协议。
6.调解结果备案:行政调解机构应将调解协议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
三、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代表组成。
2.行政调解人员:组建专业的行政调解人员队伍,进行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调查评估机构:设立专门的调查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4.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四、行政调解的保障措施1.经费保障:政府应拨付足够的经费,确保行政调解机构正常运作。
2.人员保障:政府应招聘专业人员,建立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保障。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针对法学界争论已久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将其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标志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设立。
一、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争议行政诉讼调解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或者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就诉讼标的达成合意并接受法院审查的活动。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与实施之后,法学界与实务界针对行政诉讼是否应当适用调解制度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支撑主张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调解有利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第二,调解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分歧,从而能较快、较有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第三,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后的相互谅解和团结。
而支撑反对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存在调解的余地;第二,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相应行为的,其不得自行任意处分国家的实体利益;第三,行政争议发生在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法院对双方调解,行政机关有可能利用不公开审理的机会逼迫行政相对人屈服,也可能通过无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让步;第四,不适用调解并不排除法院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从而也不排除法院允许原告在认识其指控不当后撤诉和允许被告在认识其行为违法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虽然新法的颁布为调解制度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效用,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若干问题论文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目前己成为司法政策的要求和学界的共识。
因此,对此问题的研究应不限于单纯地论证其理论基础及可行性,而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具体制度构建的探讨上。
本文从调解的原则取向、适用范围、启动和阶段、运作程序、以及瑕疵救济五个方面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调解制度构建近年来,尤其是和谐社会理念提出后,行政诉讼调解这一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第50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以”协调”、”和解”的做法来变通适用调解。
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公开的秘密,从我国居高不下的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率就可看出。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收案数的1/3,最高时达到57.3%,个别地区一度竟然高达81.7%①。
如此高的行政诉讼调解率,不仅在实质上缺乏法律依据,在形式上也违背了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情况显然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对此,我们应先行从理论上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予以探讨,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并最终为行政审判的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
一、调解概述根据我国学理界对其的一般定义,所谓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法官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1]。
就我国实践来看,调解历来均特指民事诉讼调解,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是人民司法的一大传统;刑事诉讼方面,除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解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调解;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诉讼法》更是明文禁止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行政赔偿案件除外,以下涉及之行政诉讼均不包括行政赔偿诉讼)。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取向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是否可以照搬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抑或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设计的原则取向。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探析
诉 。有 的法官 还 配 合被 告 作 原 告 撤诉 的动 员 工 作 。 规 避 法 律 又 能 自圆 其 说 , 常 被 称 为 _为 4 其 “ 协商 ” “ 、协调 ” “ 、庭外 做工作 ” 。 等 行 政诉讼 有 如 此 多 的调 解 案 例却 又缺 乏 法
《 政诉 讼 法 》 行 实践 十余 年 来 , 管 实 体 法 尽 上规定 行政 案件不适 用调 解 , 是 在具 体 司法 实 但 践中, 审判 人 员 经 常 进 行 “ 调 ” 作 。法 律 上 协 工
提和基 础 。
4.% 、7 8 , 中 原 告 主 动 撤 诉 率 分 别 为 50 3. % 其
6. 2 4% 、 4 % 、 . % 、 6. 5 .8 51 7 5 6% 、 0. 6 7% 、 4. 6 6% 、
6 . % 。在诸 多撤诉 案 件 的案 卷 中 , 们往 往 看 90 我 不 到原 告撤诉 的原 因, 看不 出合 议 庭对 撤诉 申 也 请 的审查 过程 。3有 调 查 证 明 , 了原告 主 动 申 _ 除
诉讼的价值 以及 法院在行政诉讼调解 中的作用与责任 , 则是 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必须进一步探讨 的问题 。
关键 词 : 政 法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制 度 构 建 行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D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0 9 2 1 )6一 O O~ 4 17 64 { 00 0 O 9 0
实践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 , 有资料显示瑞士联邦行
收 稿 日期 :0 0— 2—1 21 0 3
作 者 简 介 : 垣 ( 96 ) 女 , 陶 18一 , 安徽 宿州 人 , 京 工业 大学 法 学 院 , 南 研究 方 向为 经 济 行 政 法 。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摘要:早在制定 1989 年《行政诉讼法》时,对于调解制度是否可以在行政诉讼领域运用,学界就曾展开热烈的讨论。
随着《行政诉讼法》在 2014 年的修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就再次成为了学界争议的焦点。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有效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缩短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间。
在我国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但由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适用案件的范围规定过于模糊,这就使得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困难。
此项制度在国外司法实践当中运用较为普遍与娴熟,值得我们去借鉴相关经验,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关键词:调解制度;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之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解决纠纷的制度。
在制定 1989 年《行政诉讼法》时,是否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调解制度就是学界争议的焦点,2014 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使得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再次成为学界焦点。
相较于原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不得运用调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不适用调解制度的规定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其规定对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这为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敞开一扇门。
虽对于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仍属于相对排斥的态度,但是目前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任何制度都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也不例外。
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适用所坚持的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在考虑适用调解制度、在调解的过程、亦或是调解结果的达成、调解书的制作,都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有限调解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当案件的性质适用调解且双方当事人也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解。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为一己私欲而强迫他人进行调解,即使案件适合调解,司法机关也只能是建议适用,而不能强制调解。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探讨
外和解 ” 这种变相 的调解成为规 避法律和规避司法监督的工具, 不如 从制度上加 以规范 ,以消弭理论 与实践严重脱节所产生的尴尬 。因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而存在的问题 设立 凋解制度, 将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和内容置于司法审查之下, 显 虽然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但 此, 在司法实践中, 变相调解是普遍存在 的, 这很大程度 反映在行政 诉讼 得尤为紧迫和必要。对此 , 法律不应再保持沉默。 法 关 于 撒 诉 制度 的 具体 规 定 与司 法 实 践 相 脱 节这 一 问题 上 。 二 、 政 诉 讼 适 用调 解 制 度 的可 行 性 分 析 行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的规 定 , 政 诉 讼 巾 的 撤 诉 可 以分 为 申请撒 诉 、 行 ( ) 传 统观 点 的反 驳 一 对 原 告 同意 被 告 改 变具 体 行 政 行为 并 中请撤 诉 、 为 中 清撒 诉 以及 按 撤 视 第一 , 行政诉讼不可调解是基于“ 公权力不可处分” 的传统解释 , 诉处理四种情况。对于 中请撤 诉与原告同意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但“ 公权不可处分” 的内涵应是“ 公权不可任意处分” 。行政法治并非 种刻扳的法治, 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 既不会危及行政法治 这两利 情况, 人民法 院有审 查的义务, 被告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正
体构想。
关键 词
行政诉 讼
行政 诉讼 调解 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撤诉公权力 文 章编 号 :0 O9 (0 9O- 2 2 10_ 22o )2 3- 95 3 0
3. % 38 ,同比上升 1. %。 我 国行政诉 讼中撇速率高的真正原因在 2 21 3 于当前行政诉讼缺乏 良好的制度环境 , 行政权缺乏制约 , 原告缺乏基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试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摘要】目前,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不适用调解,但无论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事实存在调解。
笔者先从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入手,然后分析了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最终提出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一些具体构想。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调解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变相的调解却被广泛运用。
现行行政诉讼法与当今行政法治的发展不协调,也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社会实际和实践的需求,于是,改革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下面我们先界定一下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理论界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也一直没有停歇。
不同的学者对行政诉讼调解概念界定不同。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依据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平等协商,达成合意解决特定行政争议,从而部分或者全部的终结诉讼的法律行为。
行政诉讼调解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又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既没有调解,也没有和解。
目前,学界在研究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中有人用调解,也有人用和解。
笔者认为,两者虽然在很多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点:首先,调解立法出发点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在当事人的合意过程中法院充当积极主动、必不可少的角色。
而和解的立法出发点在于当事人方面,从当事人自主自律达成合意的角度进行设计。
其次,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其直接、深入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
而和解则是当事人双方自己进行协商,法官并不直接介入其中。
最后,调解只能在审判程序中适用,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调解。
而和解在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都可自行和解。
但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理论界研究的行政诉讼调解与和解,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法官在调解或和解中的深入程度不同。
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摘要:本文从行政调解制度的理论认识分析入手,对世界一些国家的调解制度现状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现行行政调解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若干构想。
关键词:调解制度,行政调解,adr制度,行政诉讼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由于诉讼案件数量太多,使法院不堪重负,同时昂贵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促使美国选择性纠纷解决机(adr)的产生。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诉讼案件数量也在急剧上升,中国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
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人民越来越普遍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调解制度的概述(一)调解的概述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我国调解制度现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1)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在构造上仍是”调解型”的。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3)行政调解,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4)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指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
(二)行政调解制度1.行政调解制度的概念。
行政调解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参与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通过劝说、调停、斡旋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机制。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李振洋河北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专业【摘要】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传统制度,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诉讼权利和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
调解制度是解决纠纷地一种有效工具,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
本文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希望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能逐步地完善。
【关键词】调解制度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审判的现状和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20周年,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变化和发展。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也有了明显的变化。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案件和解撤诉率高,进入实体审理判决结案的少。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大量的行政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同意甚至动员下通过“案外和解”协调解决的,“案外和解”中的这种协调实质上就是调解,只是最后以撤诉的合法形式来掩盖真实内容而已,禁止调解的规定在案外和解,申请撤诉中被悄然规避,这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日益普遍颇受原、被告及法院的接受和欢迎,反映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与现实需要之间的巨大反差,禁止调解的规定已名存实亡。
公民对行政诉讼的积极性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败诉率高,具体行政行为得到维持的少。
在具体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接诉状,不闻不问的现象极为普遍,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现象大量存在。
一些行政机关刻意追求非诉化,消极防范行政相对人起诉。
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各个环节上大量采取息讼措施,如“案外和解”其实实质上就是行政调解制度。
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看,行政相对人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由于对法律认识的不足,对行政审判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和要求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与他们所希望的行政诉讼存在很大的差距。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作者:冯明昱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16期摘要: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对调解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从此,我国行政诉讼从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转为有限调解制度。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主体上的特殊性,现有法律制度、司法机构的不完善,很有可能出现徇私枉法,以权压民的现象。
因此,从我国现实出发,完善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对于化解官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法治国家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念及特征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诉讼标的进行全部或部分让步并达成协议,通过人民法院认可后全部或部分结束诉讼程序。
对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及司法适用进行综合分析后,可以发现其有以下特征:1.调解主体的特殊性与其他诉讼案件不同,行政诉讼调解的被告是国家机关,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某些案件中可以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范围扩大到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2.调解范围的局限性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定,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仅限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调解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局限在这几个方面,其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其所享有的职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不能任意行使。
否则将出现政府失信于民的情形,从而使得人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引发社会动乱。
3.诉讼调解的经济性行政诉讼需要大量社会成本的投入,过多的行政诉讼会加大法院的诉讼负担,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也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精力以求获得满意的诉讼结果。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审期是六个月、上诉期是三个月,因比诉讼时间成本相对较高。
选择行政诉讼调解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快速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与和解制度对比行政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经过协商达成合意,进而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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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内容提要: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调解最常用于民事诉讼,并且是民事审判的一大原则,而在公法诉讼中却被限制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诉讼之外,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也只是选择性的可以适用调解。
但是,在现实的行政诉讼中,却存在着大量通过法院协调结案的案件,这类案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出现,并且早已形成了一种法官和当事人心照不宣的,被社会所默许的行政诉讼类调解制度或者协调制度,大量的行政诉讼撤诉实际上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这已成为行政审判中公开的秘密。
那么,是司法对立法提出的挑战,还是立法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由此,行政诉讼调解问题成为目前必须检视和值得研究的法律现象。
我们应正确认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探索适合行政诉讼调解的最佳程序结构模式,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