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2016新政策
天津市医疗保险新政策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天津市医疗保险新政策整理天津市医疗保险新政策从12月1日开头,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了新政策,天津市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缴费、报销等都将更加实惠。
本文将为您介绍天津市医疗保险八大新政策。
天津市医疗保险新政策1.统筹方式变更用人单位由按大病统筹模式变更统账结合模式、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两项无需再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对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单位,因生产经营好转申请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即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以及破产、撤销或因其他缘由终止(包括只有退休人员而无在职职工连续缴费等)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连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
2.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
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敏捷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与职工医保根据个人参保的规定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敏捷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8%)参与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
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与职工医保的,参与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费的人员,一并参与职工医保并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医疗保险费的两类个人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待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
4.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天津-度社保缴费基数
天津-度社保缴费基数天津2016-2017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就医类别、医院级别和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标准:(1)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2)年满7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3)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
转院或者两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
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
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四是坚持统筹协调。
要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地区之间的平衡,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以及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保障的范围包括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居民,主要包括三类人群:一是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尚未参加公费医疗的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
二是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学生。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
Policy Interpretation文件解读2016年第5期自我加压,深化改革,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对排名居中的县(市),要加大改革推进力度,提质增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和领域,强化“三医”联动和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推动改革迈上新台阶。
对排名靠后的县(市),要重点加强指导和引导,补短进档,加强医改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推动,充实改革队伍,加强改革力量。
要制订任务和责任清单,具体到事、责任到人,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拓宽改革思路,实现“弯道超车”。
四、加强督导考核(略)解读: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新的突破,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仍需深入推进,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发布通知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
文件解读之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75号发文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发文时间:2016年8月1日执行时间:2016年8月1日第一章 总则(略)第二章 病种范围和付费标准第六条 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应当通过遴选与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参保人员发病情况,遴选临床路径明确、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建立推荐实施病种目录。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适于在日间病房开展的病种,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申报的其他病种,符合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条件的,纳入病种目录管理。
第七条 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依据主要疾病诊断和主要治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应当以统一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分类编码为分类标准,非手术治疗以主要治疗要素为分类标准。
第八条 病种付费标准是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医疗机构付费的预定标准,同级别医疗机构相同病种执行统一的付费标准。
2016年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16年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天津市社会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3.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4.2016 年天津市五险一金最低缴费标准
正文
2016 年天津市社会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 4400 元和 22434 元。
在此基础上,不同保险种类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 2966 元,企业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为 8%。
因此,单位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 2966 元×19%=563.54 元,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 2966 元×8%=237.28 元。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 2966 元,缴费比例为企业11%,职工个人 2%。
所以,企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 2966 元×11%
=326.26 元,职工个人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 2966 元×2%=59.32 元。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 2966 元,缴费比例为企业 1%,职工个人 0.5%。
因此,企业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 2966 元×1%=29.66 元,职工个人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 2966 元×0.5%=1
4.83 元。
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也为2966 元,企业缴费比例分别为 0.7% 和 0.5%,职工个人不缴纳。
所以,最低缴费标准分别为 2966 元×0.7%=20.762 元和 2966 元×0.5%=14.83 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津政办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1月26日关于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3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一、进一步放宽准入简化社会办医的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
定期公开公布我市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
出台或调整我市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区域内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
将审查社会办医是否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环节,合并到联合审批的办理程序中,实行全过程并行办理。
对于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配合)二、拓宽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
将社会办医与区县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社会办医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补充作用。
天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天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哪些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3.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现在的天津医保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大类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生命的意思也越来越强,很多人都会购买医疗保险,如果生病住院,我们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作为一个天津市人民,如果生病就医,肯定想知道▲天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下面就来跟小编了解一下吧!▲一、天津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含社区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4、门急诊医疗费用。
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法: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⑵职工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退休人员支付:90%。
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⑶职工医疗保险大病起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
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门诊慢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项目不再只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民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第六条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引导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要求,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账户注资与记账管理(一)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其余部分实行记账管理。
(三)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其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其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也可划入本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记账管理。
对于因未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无法实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的参保人员,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可按照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二、个人账户记账余额一次性提取(一)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含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其个人账户(含历年个人账户)记账余额,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提取,并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天津大病医保的规定
天津大病医保的规定天津大病医保是指为了解决高风险、高费用的大病患者医疗保障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罹患严重疾病,需要长期高额治疗费用的患者。
下面将介绍天津大病医保的规定。
首先,天津大病医保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天津市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
居民参加大病医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天津市户籍居民需年满18周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已经连续缴纳本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24个月;非户籍居民需年满18周岁,连续在天津市居住满1年,且已经连续缴纳本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
其次,天津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主要涵盖大病门诊费用和大病住院费用。
大病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包括检查、化验、治疗、手术等费用,报销比例为80%。
大病住院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病种有所不同,一般在70%至80%之间。
再次,天津大病医保的费用支付规定。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比例支付,其他医保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可以在不同补偿范围内累计计算,达到医保支付限额后,参保人员不再支付医保费用。
另外,天津大病医保还设有起付线和封顶线的规定。
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需要个人自行支付的费用额度,一般在5000元左右,具体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封顶线是指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费用累计达到一定额度后,医保基金将全额负担后续费用,具体标准也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
最后,天津大病医保还设有投保居民医疗服务机构的规定。
参保人员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更高。
如果选择非投保居民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会相应降低。
居民参保时需选择合作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政策进行医疗费用报销。
总之,天津大病医保为患有严重疾病的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减轻了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通过以上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天津大病医保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障,提高了大病患者的就医满意度,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 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数确定。
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属于职工、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照30%执行,属于居民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第二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适当照顾退休人员等群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各级别医院住院实行相同的最高支付标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门(急)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确定。
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就医报销比例按照缴费水平确定。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疾病,因年龄较高、行动不便,可以申请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门诊特定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照高于门(急)诊普通疾病标准确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政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的制定。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保障天津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是指依法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共同参加,用于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参保人员在生病和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医疗保险的管理部门为天津市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在职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医疗保险。
第六条在职期间未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
(三)其他按规定确定的人员。
第七条退休、退职、辞职或者离休的城镇职工,在享受养老金的同时,继续参加医疗保险。
第八条天津市户籍居民在职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医疗保险。
第九条天津市户籍居民在职期间未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
(三)其他按规定确定的人员。
第十条无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或者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和待遇第十一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根据医疗保险待遇目录和规定的费用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天津医保政策再放开 二级医院看病直接刷卡报销
天津医保政策再放开二级医院看病直接刷卡报销佚名【摘要】<正>从人力社保部门获悉,四月起,天津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以在部分二级医院中任选一家定点医院就诊,在医保政策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实行就医登记管理,实名就医、联网刷卡结算,即时报销。
享受这项政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1页(P60-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84从人力社保部门获悉,四月起,天津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以在部分二级医院中任选一家定点医院就诊,在医保政策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实行就医登记管理,实名就医、联网刷卡结算,即时报销。
享受这项政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
1.天津市河西区妇产科医院2.天津市河西区康复医院3.天津市河西区柳林医院4.天津市河西区中医医院5.天津市河西医院6.天津市公安医院7.天津市和平区妇产科医院8.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9.天津市河东区妇产科医院10.天津市河东区中医医院11.武警8360部队医院12.武警天津市总队医院13.天津市红桥区中医医院14.天津市红桥医院15.天津市民政局老年病医院16.天津市民政局民康医院17.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18.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医院19.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2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七二医院21.天津市水阁医院22.天津市黄河医院23.天津市新生医院24.天津市永久医院25.天津市职工医院26.天津市中西医结合慢性病专科医院27.天津水上村医院28.天津市第二医院29.天津市第一医院30.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社区医院31.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医医院32.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中医医院33.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定医院34.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传染病医院35.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妇产医院36.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医院37.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医院38.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39.海洋石油总医院40.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医院41.天津港口医院42.天津海滨人民医院43.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医院44.天津市东丽区中医医院45.天津市宝坻区妇产医院46.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47.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48.天津市静海区中医医院49.天津市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50.天津市蓟州中医医院51.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2015年起,天津率先在滨海新区的二级公立医院——汉沽医院试点,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从一级医院扩大到二级,其中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2016年7月,天津继续完善医保报销政策,将范围从滨海新区扩大到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市民可在属地内指定的一家二级医院实行就诊报销。
津人社办发〔2015〕150号+++附件下载.doc
附件1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保相关政策问答一、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是多少?注: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人均提高了9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3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60元。
二、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报销水平是如何规定的?(一)住院医疗费报销(二)门诊特定病医疗费报销(三)门诊医疗费报销三、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有哪些?一是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是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四、哪些困难的参保居民可以享受高档筹资标准的医保待遇?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筹资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并享受高档医保待遇。
五、各类群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渠道有哪些?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优抚对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重度残疾、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6《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2016年7月14日,天津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力社保局总经济师高连欢就近期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出台背景、主要特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一、主要背景和制定过程经过多年发展,天津市医保制度从无到有,覆盖范围由小到大,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省级统筹、城乡统筹。
在医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一些新问题也不断出现。
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深入调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
以召开座谈会、书函交流、当面沟通、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代表委员、部分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专家学者、律师、参保人员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意见》主要特点《意见》突出四个特点。
一是改革。
文件中提出要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对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管理以及支持分级诊疗、医疗联合体建设、医养结合等工作都有安排,体现了改革的精神。
二是惠民。
文件提出,对于重特大疾病患者、困难群体,通过多项政策联动,实现精准保障、兜底保障,是扎扎实实惠民的举措。
三是创新。
针对门诊年底突击消费问题,文件提出未消费门诊额度跨年转移到住院、下调门槛线、拓展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措施,建立医保诚信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范畴,探索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等,也都很有新意。
四是法制。
围绕打击欺诈骗保,净化医疗环境,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提出了多项管理措施。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共10个方面34项政策,全面涵盖了医疗保险政策、经办、监管、服务、信息化以及推动医改的工作。
第一个方面,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
《意见》明确要继续做好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支持分级诊疗和“医养结合”等工作,通过医保基金分配、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报销、医师多点执业、付费方式改革、信息化建设、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具体措施,实现“三医联动”,目标是引导医疗服务机构转变发展模式,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津政办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大力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至2018年在全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计划是按照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法定人员全覆盖为目标,通过健全完善促进全民参保的政策措施、创新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机制,依法推进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将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一项专项行动。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部署要求,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的重点任务,也是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重要抓手。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有利于加快形成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我市参保人员结构、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各类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中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和已参保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人员为重点,全力推动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微利行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着力促进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以及网络就业创业等新型业态和群体积极参保;大力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主动参保;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全员参保。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保障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有关规定,现就扩大居民医保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医范围及管理参保人员在本市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立二级医院和民营二级医院或异地二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实行就医登记管理。
(一)本市就医医院。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在全市二级定点医院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
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办理门(急)诊就医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后,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二)异地就医医院。
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四家异地就医诊疗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
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时,一并进行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登记。
(三)定点医院变更。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以变更一次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院的,应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上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并签署授权委托书(需双方签字或捺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7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调整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提高我市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及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一)提高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水平。
在现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
将普通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
将成年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7万元、9万元、11万元统一提高到18万元。
(二)提高困难居民参保报销档次。
对已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其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居民医疗保障低档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参保报销,所需参保资金按照现行筹资渠道解决。
(三)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即: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8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90%。
(四)调整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
从2014年起,将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由学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
最新天津医保政策
最新天津医保政策目前,本公司职工可享受门(急)诊大额补助、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社保卡内不设立个人账户,即社保卡内无个人缴纳资金。
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就医前请主动出示社保卡,根据医保文件规定实行联网结算报销,按照支付标准及比例产生医保支付部分及个人支付部分费用,职工本人只承担个人支付部分费用。
1、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自2010年1月1日起,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上调为5500元。
起付标准(即一个自然年度累计支出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800元。
60周岁(含)—70周岁退休人员为700元;7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为650元;建国前老工人600元。
支付比例: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
老工人和实际以上退休劳模补助95%。
2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有不同的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1100元、17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70元、350元、500元。
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起付标准以上至 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
例如在职职工李某因病住某二级医院,花费8300元,其中不属于医保范畴内的自负花费200元。
此次住院费用报销额=(8300-1100-200)╳85%=5950元,个人负担2350元。
3、门诊特殊病门诊特殊病指特定的一些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又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患有门诊特殊病类的职工需先到医保定点医院确诊,而后在塘沽区社险分中心进行门诊特殊病登记后,方可享受门特报销。
目前天津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癫痫;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
天津医保政策
天津医保政策天津医保政策如下政策一:降低门诊“门槛费”——面向全体参保人员目前,天津市职工医保门诊起付线为:在职职工和不满60周岁退休人员800元、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700元、满70周岁退休人员650元;居民医保门诊起付线统一为500元。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连续1年、2年、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转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200元、300元。
对此,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高钟生为前沿新闻记者举例进行了说明:“参保职工年门诊门槛费是800元,如果他当年门诊医疗费用没有超过这个数,年他再看病时门槛费就降低到了700元,如果连续三年都没有超过,那么他的门诊门槛费将降到500元。
”如果“门槛费”降低后,参保人员看病超过了当年的“门槛费”又该如何计算呢?高钟生表示,应该从降低后的“门槛费”按比例逐年上调,并非一步回到800元。
“比如参保职工连续三年未超过门槛费,他的门槛费标准为500元。
当年他因病就医超过了这个数,那么下一年他的门槛费将提升至600元,以此类推。
”门诊“门槛费”阶梯式调整,最低下调300元政策二:降低住院“门槛费”——面向职工医保目前,天津市职工医保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是800元、1100元、17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分别是270元、350元、500元。
《意见》规定,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患病住院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统一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设起付线。
政策三: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面向全体参保人员《意见》规定,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未达到最高支付额度的(职工医保为5500元、居民医保为3000元),差额部分可转移到本人以后年度的住院最高支付额度中(职工医保为35万元、居民医保为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只增不减。
举例来说,参保职工当年发生门诊费用1000元,剩余的4500元额度累加到以后年度的住院额度中,计算后为35.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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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新医保政策
目前,本公司职工可享受门(急)诊大额补助、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社保卡内不设立个人账户,即社保卡内无个人缴纳资金。
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就医前请主动出示社保卡,根据医保文件规定实行联网结算报销,按照支付标准及比例产生医保支付部分及个人支付部分费用,职工本人只承担个人支付部分费用。
1、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自2016年1月1日起,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上调为5500元。
起付标准(即一个自然年度累计支出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800元。
60周岁(含)—70周岁退休人员为700元;7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为650元;建国前老工人600元。
支付比例: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
老工人和实际以上退休劳模补助95%。
2住院医疗
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有不同的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1100元、17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70元、350元、500元。
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
例如在职职工李某因病住某二级医院,花费8300元,其中不属于医保范畴内的自负花费200元。
此次住院费用报销额=(8300-1100-200)╳85%=5950元,个人负担2350元。
3、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病指特定的一些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又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患有门诊特殊病类的职工需先到医保定点医院确诊,而后在塘沽区社险分中心进行门诊特殊病登记后,方可享受门特报销。
目前天津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癫痫;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
门特起付标准为一年度1300元,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5.5万元以下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85%,退休职工90%。
5.5万元以上支付80%。
年度内因病发生住院的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合并。
4、大额医疗救助基金
大额医疗费救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2016年缴纳标准为:职工200元,退休人员300元。
此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特医疗费用超过15万的人群,支付范围由15万起至30万元。
支付比例:在职和退休人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