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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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几点认识

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几点认识

作者: 秦文娇 刘辉
作者机构: 山东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42-42页
主题词: 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 所有者权益项目 新会计准则 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 财政部 资产
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针对上市公司近一年来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1号解释》,内容参见本刊2008年第1期第70页),回答了包括“企业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在内的10个问题。

《1号解释》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发布,其效力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笔者现就《1号解释》中几个问题的解答谈几点认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颁布时间:2006-07-27 18:11发文单位:财政部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出存货的成本;(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发出存货的成本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在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1.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16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16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16号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为了更好地指导实务操作,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16号。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16号进行概述和介绍。

一、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本解释旨在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些定义、术语和概念,以促进会计准则的准确理解和执行。

解释中涉及的内容包括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等方面。

二、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以增强企业收入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解释中重点对收入确认的条件、时点和金额进行了规定,并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说明。

三、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解释中详细说明了公允价值的定义、估值技术和披露要求,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四、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促进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编制。

解释中涉及的内容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

五、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套期会计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提高套期会计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解释中重点对套期的定义、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并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说明。

六、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提高职工薪酬的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解释中详细说明了职工薪酬的范围、核算方式和披露要求,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七、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本解释旨在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解释中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主体、会计要素和核算方式,并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说明。

八、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提高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读秦文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读秦文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读秦文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读作者:秦文娇,中国税务报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针对上市公司今年以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1号解释”),回答了包括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在内的10个问题。

其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发布,效力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整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点评:按照“1号解释”的要求,在编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

例如复核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则进一步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整过程以及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投资者在上市年报中看到的年初净资产,很有可能与该公司在季报和半年报中披露的数额不一致。

由于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不再限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以资本化,如果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也允许将相关利息费用资本化,从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 张瑞芳(教授) 左桂云(教授)
作者机构: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出版物刊名: 商业会计
页码: 4-5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9期
主题词: 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 长期股权投资 内部交易损益 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 投资企业 后续计量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但对发生在投资企业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没有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解释1号)对此事项进行了补充解释和说明。

但仔细分析解释1号,从内部交易损益的概念、扣减、抵销到转回和确认都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应用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应用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应用讲解一、单选题1、投资企业对于()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A、首次B、第二次C、第三次D、第四次A B C D【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2、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

A、资本公积B、当期损益C、所有者权益D、制造费用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进行处理。

A、《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B、《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D、《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AB C D【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解析】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二、多选题1、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 )。

A 、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B 、其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C 、如果是减记了金额,则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D 、如果是减记了金额,则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AB C D【正确答案】AC【您的答案】AC [正确]【答案解析】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 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中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中

引用编辑删除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

这里简单了解就可。

【教师355回答】【教师100审核】 回复于:2009-12-13 16:02:00【对答复评分】 非常满意(100分) 优(90-100分) 良(80-90分) 及格(60-80分) 差(30-60分)极差(30分以下)继续提问标题 :老师 2楼【提问内容】 这道题不理解提问者:anglewy5185 发表于:2009-12-14 11:39:00 引用 编辑 删除【回复内容】 学员anglewy5185,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老师建议您将您对这个题目的具体疑问点详细的告诉老师,这样老师在获知您的具体疑问点之后才能够更有针对性的给您解答,谢谢您的合作!“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一般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进行核算,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都已经在大盘上挂着了,肯定是有公允价值的,所以一般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不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由于是限售的,以前一直不能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的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可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教师126回答】【教师355审核】 回复于:2009-12-14 13:48:42【对答复评分】 非常满意(100分) 优(90-100分) 良(80-90分) 及格(60-80分) 差(30-60分) 极差(30分以下)继续提问标题:老师好:3楼【提问内容】本题中怎样更好的理解什么情况下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部下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问者:fzb369111发表于:2009-12-17 9:46:00引用编辑删除【回复内容】学员fzb369111,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请您按一下准则解释中的内容进行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中: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在引言部分,解释对于准则的背景和目的进行了介绍和解释。

它强调了解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帮助会计师正确理解和应用准则。

在背景部分,解释涵盖了相关国内和国际审计准则的背景和原则。

它还详细介绍了准则的相关条款和应用范围,以及准则所要求的会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在解释部分,解释具体解答了与会计准则相关的具体问题和疑问。

它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引用了相关的准则和法规。

这部分通过具体案例和情景分析,帮助会计师正确理解和应用准则。

在例子部分,解释提供了具体的应用例子,以更好地帮助会计师理解准则的应用和意义。

这些例子涵盖了不同类型和情况的会计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最后,在结论部分,解释总结了解释的要点和关键内容。

它强调了在应用准则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和原则。

此外,结论还提供了具体的建议和指导,以便会计师能够正确地应用准则。

总体而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通过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应用案例,帮助会计师正确理解和应用准则。

它为会计师提供了解决与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指导,确保会计处理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会计专业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会计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称新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存货准则(简称原准则)相比,在存货的初始计量、领用核算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发生变化。

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这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新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

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

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

原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原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新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应用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应用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应用讲解
该准则共分为四个部分:总则、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会计政策的纠
正和前期误差的更正,以及其他问题的解释。

下面分别就这四个部分进行
解释,以便更好地应用该准则。

首先是总则部分,该部分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


中包括了会计主体、会计期间、货币计量、持续经营和会计确认等方面的
规定。

在应用中,企业应遵守这些基本原则,确保会计核算的基础和连贯性。

接下来是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部分,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企业在会计政
策确定和估计变更时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制定会计政策时,应根据实际情
况选择和适用合理的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对于估计变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原理进行修正,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三部分是会计政策的纠正和前期误差的更正,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企
业在发现会计政策错误和前期误差时的处理方法。

企业发现会计政策错误
应当及时更正,并在准则规定的期限内对前期造成影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对于前期误差的更正,企业应遵循相关的会计处理要求,并在财务报
告中进行披露。

最后是其他问题的解释部分,该部分主要涉及了企业合并、分立、重
组以及持续审计等方面的解释。

企业在面对这些特殊情况时,应根据准则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是我国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
报告的重要法规,对于企业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来说,熟悉和应用该准则
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本文的解读,相信读者对该准则的内容和应用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1.存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是一项资产,因此确认存货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与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二是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存货入账成本的确定。

存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跌价准备的有关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应在原先计提金额内转回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是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性文件。

它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报告的内容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变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下面将详细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主要内容。

第一,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等。

根据该准则,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基本要求编制会计报告。

第二,会计报告的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企业的会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附注组成。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财务报告附注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分类等相关信息。

第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需要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透露有关信息。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估计是企业对与会计报告有关事项的估计值,如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预计信用损失等。

第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披露,并在变更后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

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在变更时披露,并在影响的会计期间进行调整。

第五,会计准则的解释和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和变更负有责任。

凡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冲突的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会计报告的内容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变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企业遵循统一的会计规范,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可靠、全面的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讲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讲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出存货的成本;(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发出存货的成本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在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1.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规定。

该解释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计量基础、计量原则、信息披露等重要内容,旨在规范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首先,该解释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释第1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所在的合伙人、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从业人员。

同时,该解释规定了准则适用的企业类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

其次,该解释明确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计量基础。

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计量基础,主要分为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其中,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或负债时所支付的现金金额或以其它形式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的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在谈判意识的基础上,能够获得的市场角度的公平价值。

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按照正常的经营活动所能够取得的资产的净现值。

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当的计量基础,并在会计政策中予以披露。

再次,该解释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计量原则。

根据解释第1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计量,并使会计报表信息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企业在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损益等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其经济性质、会计目标、财务会计用户的需求以及与可比公司的比较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计量方法和计量精度。

最后,该解释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解释第1号的规定,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报告要求,充分披露与报表编制相关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重要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披露的会计政策包括计量基础的选择、会计金额计量的方法等;会计估计包括确定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金额时所做的合理判断和估计等;重要会计处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业务组合重组的会计处理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以下简称“准则1号”)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准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在会计报告中如何进行存货的识别、计量和记录。

准则1号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对准则1号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准则1号明确规定了存货的定义和范围。

存货是指企业拥有的为了销售、加工、生产或交付目的而持有的物品。

准则1号指出,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企业应当根据存货的特点和用途,对其进行分类和计量。

准则1号进一步明确了存货的计量原则。

存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这包括直接相关的购置成本以及与购置成本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存货的实际取得成本与其带有的利润或风险有关,那么存货的计量应当基于市场定价或可实现价值。

另外,准则1号也对存货的废品和存货损耗进行了规定,指出企业应当及时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

准则1号还明确了存货的评估和处理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和评估,目的是确定存货的实际数量和价值。

对于超过一年不动用的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可实现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其账面价值。

当存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以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当存货出现损耗、丢失或变得无法使用时,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存货的数量和价值,并计提相应的损失。

准则1号还规定了存货货物流转方式的处理方法。

准则1号指出,如果存货的货物流转方式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从而导致存货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企业将存货进行加工或组装,从而增加了存货的价值,应当将这部分增值计入存货的成本中。

准则1号对企业存货的披露和报告也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存货的金额、计量规则、评估方法以及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准则1号还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存货变动的原因和情况,并对存货的影响进行评估和说明。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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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1、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这条规定对于拥有子公司投资较多的集团公司而言,首次执行新准则将带来较为复杂的追溯调整,将原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这将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带来较大影响。

2、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核算将更为复杂,实务中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

新准则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投资损益需进行三个方面的调整才能确认:
(1)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不一致需调整;
(2)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损益的调整;(3)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需对损益的调整。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解释第1号没有涉及投资企业通过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其他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是否需要抵销的问题。

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

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和解释,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准则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决定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主要围绕企业会计准则中一些难以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解释,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

首先,本解释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商誉是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时所支付的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

根据本解释,商誉应当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商誉应当按照合理期限进行摊销,摊销期限为不超过20年。

同时,本解释也规定了商誉的减值测试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商誉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匹配。

其次,本解释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根据本解释,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征,将其分为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并分别按照其可观测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

同时,对于不可观测的市场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其他指标进行公允价值的估计。

本解释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持有成本的计量方法,以及对于金融工具减值的识别和计算方法。

此外,本解释还对于与合并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本解释,合并业务应当以收购日的观点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日的资产和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同时,合并业务的股权支付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最后,本解释还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其他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例如,对于借款成本的资本化、转移成本的会计处理、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等等,本解释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些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印发,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和解释,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准则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可以根据本解释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完整,并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信用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7-11-16 发文字号: 财会[2007]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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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解读(中)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针对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回答了包括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在内的10个问题。

本文将承接上期就其中的第4个~第6个问题解读如下: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点评:以上解释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条与第七条表述一致,特别是在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与发展的情况下,以上解释对非衍生工具或衍生工具在权益工具中的界定更加清楚,对卖方和买方规避
风险起着导向性的作用。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
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上述文件。

 点评:有时一项衍生工具可能是包括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在内的混合(组合)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

嵌入衍生工具使得本由该合同要求的现金流量的一部分,全部根据特定的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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