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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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本操作规程处理委托人(出口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业务受理
一、接单
(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需填制“客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以下简称“委托书”,我行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委托人的正式业务委托由我行留存,另一份作为联系单(回执)于寄单后退回委托人。
委托书随附托收单据一并提交我行,委托书的各项指示及委办事项必须明确无误,并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如果委托人系首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和“业务授权书(授权人员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审查后,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和批文设立客户档案,业务授权书正本归档备查。
二、审核委托书
经办人员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印鉴相符后,应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委托指示逐一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付款人全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付款人应有详细地址。
(二)发票号码、金额、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等项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上所列发票金额应与提交的汇票、发票金额一致。
(三)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情况。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由于其指定的代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在需要加押或签字证实的函/电联系时可能会出现延误业务的情况,经其同意后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为代收行。
(四)交单方式/付款期限是否清楚明白。
委托书必须列明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及期限;如有汇票,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应与汇票所列一致。
如果委托书所列的交单方式为D/P远期付款交单,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远期期限应与船期(抵达目的港时间)相匹配,并向委托人说明,有可能发生某些国家的银行将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按D/A 承兑交单方式处理的风险。
(五)委托书有关费用、款项入账以及拒绝证书等方面的指示情况。
1、一般情况下,代收行的费用均由付款人承担。
如果委托人指示代收行的此类费用不得放弃,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如果托收指示中加列了费用不得放弃的条款,在代收行提示单据时付款人拒绝承担此类费用,在未收妥其费用前可能会出现代收行拒绝凭付款人
的付款/承兑放单的情况,从而产生交单上的延误。
2、委托书上应填写委托人开立在我行的本单位账号。
3、如果委托书上列有委托代收行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时做成拒绝证书的指示,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会产生做成拒绝证书的费用和此后行使追索权及跨国诉讼可能产生的费用,不宜加列此类指示。
(六)核对委托书上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与所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应立即联系委托人予以澄清。
三、审核单据
接单后,经办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交的托收单据进行审核。
经办人员应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对照审核,单据审核的原则是单单一致;如果委托人同时提交了贸易合同,经办人员还应与合同的有关内容对照审核。
审核中发现单据之间内容不一致,应联系委托人修改。
如果事先未征得代收行同意,委托人提交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为代收行或其指定人时,经办人员应通知委托人因代收行不肯安排交货而产生的损失或因安排交货而产生的费用/开销及损失均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费用/开销和责任。
第二节寄单
业务发生行应于接单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并寄出托
收单据。
一、经办人员审核委托书、托收单据无误后,通过结算系统寄单交易(SEND COLLECTION SCHEDULE)录入业务信息,生成托收指示面函。
(一)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委托书上的指示录入相关信息,在未征得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
(二)选择代收行。
1、如果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未指定代收行,应按照总行代理行政策选择代收行。
选择代收行的原则是,我行在付款人当地的帐户行;如无帐户行,选择与我行关系好、服务质量高、资信可靠的代理行。
2、如果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指定的代收行为我行的代理行,可按照委托人指示办理。
3、如果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指定的代收行非我代理行,业务发生行应提醒委托人注意由此可能产生业务上的延误和收汇风险。
如其坚持通过该行办理托收,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三)选择索汇路线。
按照直接、安全、快捷的原则和总行清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索汇路线,头寸的清算应通过我行在货币清算中心开立有账户的代理行进行。
如果托收货币为美元且代收行/提示行/进口商所在地为受美国政府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头寸清算应避开美国。
(三)经办人员应审核系统生成托收指示面函中的各项指示是否清楚明确:
1、注明依据URC522《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2、交单方式和付款期限;凭付款或承兑交单的指示;
3、发送收妥单据确认函电的指示;
4、付款/承兑通知的指示;拒绝付款/承兑通知的指示;
5、有关拒绝证书的指示;
6、费用指示。
(四)寄单次数及寄单方式。
除非委托人另有指示,托收单据原则上应一次寄出,托收指示面函上列明所附的单据种类与份数。
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及单据金额情况,确定采用快邮或航空挂号方式寄单。
(五)经办人员应将系统生成的托收业务编号批注在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上,以便日后委托人与我行联系时引用。
二、经办人员录入审核无误后,打印托收指示面函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正式的托收指示面函,另一份为留底)并缮制寄单信封,随附托收单据、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一并提交复核人员。
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提交授权人员审核授权后对外寄单。
费用上收时,同时收取我行费用。
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和授权人员均应在托收指示面函留底上署姓名日期。
三、对外寄单与立卷。
一份托收指示面函(亦称寄单面函)由有权签字人员签字,与托收单据装订后寄出;托收指示面函留底随附发票副本、交单业务委托
书(兼联系单)设立业务未了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回执退委托人签收。
四、委托人申请出口托收单据押汇者,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现行贸易融资管理规定办理。
办理押汇后,只向委托人发送收帐通知,系统打印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归卷保管,待实际收汇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后嘱委托人签收。
叙做押汇的托收业务卷宗应设立专卷保管并加强后期管理。
超过押汇期限仍未收到货款时,业务发生行应及时行使追索权,冲销押汇款项。
如果押汇逾期并按照规定需转为垫款时,通过结算系统融资返还交易(FINANCING RETURN)作逾期(垫款)处理(选项为over due),并需编制手工传票冲销出口托收科目帐。
发生垫款后,业务发生行应将垫款情况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三节查询、修改与注销
一、寄单后的查询
业务发生行应根据结算系统中日志(DIARY)的提示,及时发出函/电查询。
(一)业务发生行应于寄单后第20天通过结算系统函电交涉交易(COMMOM MESSAGE)编辑查询函/电,向代收行发出第1次查询。
同时,经办人员可在系统中设定下次查询的时间。
此后,业务
发生行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以及查询结果,及时向代收行查询托收单据的情况。
(二)如果D/P付款交单项下出现付款人长时间不到代收行付款赎单的情况,业务发生行应提醒委托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货物长期滞留港口发生损失或被进口国海关拍卖的情况发生。
(三)D/P远期付款交单或D/A承兑交单项下收到代收行确认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赎单日或付款人承兑到期日的通知时,通过结算系统远期承兑交易(ACCEPT USANCE DOCUMENTS)录入相应的日期。
到期日后的合理时间内,业务发生行未收到托收款项时,应及时向代收行发出查询函/电。
(四)我行应将查询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代收行回复我行查询的函/电副本均应通知委托人签收。
二、托收指示的修改
跟单托收单据寄出后需修改托收指示时,业务发生行应通过结算系统托收修改交易(AMEND COLLECTION)进行处理,以保证系统业务记录的完整性。
(一) 委托人提出修改托收指示时,必须向我行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并加章签字。
业务经办行核对印鉴相符后,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以加押电报通知国外代收行。
(二)付款人通过代收行通知要求修改托收指示时,应将代收行通知函/电副本通知委托人,请其尽快书面答复。
业务发生行应凭委托人有效的书面委托文件办理修改,业务处理同上。
三、注销
凡收到代收行有关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的函/电业务发生行应及时将函/电副本通知委托人,并注明“请在X 天内函复我行处理意见”。
(一)如果委托人要求代收行退回托收单据,业务发生行可凭委托人有效的书面指示以加押电报通知代收行退单。
收到代收行退回的单据后,通过结算系统退单交易(REJECT DOCUMENTS)进行注销(选项为close file)处理后通知委托人签收单据。
委托人再次提交的单据应按一笔新的出口托收业务处理。
(二)如果代收行主动退回托收单据,业务发生行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来行签收单据,业务处理同上。
(三)委托人指示无偿放单或付款人要求无偿放单且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业务发生行可凭委托人有效的书面指示,通过结算系统结汇交易(RECEIPT OF FUNDS)按无偿放单处理后,向代收行发出加押授权电报。
第四节 结汇入账与档案管理
一、出口托收款项的结汇与入账。
业务发生行收到本行出口托收项下清算系统划转的头寸报单或账户行发来的印押相符的付款报单后,应调出相应的未了业务卷宗,核对业务编号、货币金额确认无误后,通过结算系统进行业务处理:(一)已办理出口托收押汇者,收汇款项归还押汇尚有余额时,通过结汇交易办理还款,冲销押汇科目帐,余款为委托人办理结汇入
账。
收汇款项归还押汇不足时,通过结汇交易办理还款,差额部分从委托人账户中扣收,冲销押汇科目帐。
由于委托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没有资金而未销的押汇余额,日后还款时通过融资返还交易从委托人账户中扣收,冲销押汇科目余额。
(二)凡属收妥结汇者,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通过结汇交易为委托人办理结汇或入帐:
1、委托人无现汇帐户或虽有现汇帐户但委托人指示结汇成人民币者,办理结汇入帐;
2、委托人有现汇帐户者,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办理原币入帐。
(三)系统打印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含押汇和押汇还款后的差额结汇入帐)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后随收帐通知一并嘱委托人签收。
(四)按照我行现行费率向委托人收取我行的全部费用,含托收手续费、邮费、函/电费及其他费用(如有)。
二、业务档案管理。
跟单托收业务发生后应设立业务未了卷。
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应随时将与委托人、代收行间往来的业务联系函 电按照时间顺序归卷。
业务终了(包括退单、无偿交单、注销等)闭卷,全部文件材料整理后归档保管,保存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