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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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 522 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三条出口商提交托收委托书。
托收委托书是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业务,应首先提交有关单据和托收委托书。
第四条我行国际结算人员根据出口商交来的托收委托书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
如有不符,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做出更正。
核对无误后我行国际结算人员签收。
第五条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该笔托收业务,录入业务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业务审核
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审核。
(一)委托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详细地址、签章、联系人、电话、传真等;
(二)代收行的详细资料。
代收行一般由委托人提供,代收行的名称、邮政地址、SWIFT 地址等资料应详细、清楚、完备;如委托人请我行代其指定代收行,应有书面委托及对我行的免责条款,我行则应尽量选择资信较好的代理行或其分行,同时其代理关系及收汇路线应有助于安全、及时收汇;
(三)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如有的话,电话、传真等;
(四)托收币别和金额;
(五)所附单据名称、份数;
(六)交单方式/条件:付款交单(D/P) 或承兑交单(D/A);
(七)银行费用由谁负担,是否可以放弃;
(八)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待收利息(如有)的利率、记息期,是否可以放弃;
(九)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邮寄或电讯方式通知托收行;
(十)款项收妥后的处理;
(十一)委托人指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出口单据审核。
为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保障安全及时收汇,我行国际结算人员应对单据进行单单审核及逻辑审核,主要审核要点如下:
(一)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的币种、大小写是否正确,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
(二)如价格条款为 CIF 时,是否提交了保险单,是否按发票金额足额投保;
(三)背书是否遗漏;
(四)各种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在有关货物描述内容上是否一致。
如在单据上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联系出口商,并记录单据最终处理情况。
第四章缮制面函、寄单索汇
第八条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记录该笔托收业务的详细信息,缮制出口托收面函。
第九条经过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将单据快邮至代收行索汇。
第十条按总行制定的费率表及有关收费规定,根据托收委托书指示委托人承担的费用,由委托人预交或在款项收妥后扣收;委托书指示由付款人承担的费用,应加托收金额一并委托代收行向付款人收取,付款人拒绝的,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章查询/催收、及函电处理及修改
第十一条托收单据寄出后,我行应根据邮程、付款期限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承兑的款项及时联系委托人,在得到委托人确认后,逐笔致电查询/催收。
我行应根据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况,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向代收行发电查询,确认单据是否收到,付款人是否接受。
第十二条代收行发来的通知或对我行查询的回复,我行应在收到函电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函电内容通知出口商,如内容涉及付款人拒付、拒绝承兑或要求改变交单条件等,须要求出口商及时以有效书面形式指示我行如何处理,以便我行与代收行联系。
第十三条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必须凭客户的有效书面指示方可办理。
第六章拒付单据处理
第十四条如单据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单据由代收行退回,国际结算人员应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立即通知委托人取回单据,并要求委托人签收。
国际结算人员同时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关档处理。
第七章承兑和收汇
第十五条承兑交单方式办理的托收,国际结算部门收到代收行的承兑通知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承兑记录,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承兑通知书通知委托人。
第十六条托收款项到帐后,国际结算人员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内查询企业是否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及其分类状态,并根据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相关规定,严格依据外汇局要求对不同分类企业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收汇记录,按委托人指示入帐,并将收汇通知书送交委托人。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按业务编号顺序单笔建档。
第十八条档案内容包括托收委托书、发票和运输单据副本、寄单面函、收
汇通知书及所有往来函电等,均应按时间顺序归入以托收业务编号设置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根据业务是否结清区分活卷和死卷,分离保管。
所有活卷在营业终了后要集中防火保管。
结清的业务使用档案袋保管,档案袋正面及侧面应明显标注所装档案业务编号,方便以后调阅。
第二十条结清的业务档案保管期为五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x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2006)
》同时废止。
附:1.托收委托书
2.寄单面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