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第
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2004年20号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
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
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1 号令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适当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与集团公司现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是逐步替代关系,以促进职工退休后待遇的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企业年金采取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职工在个人自愿缴费的前提下,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二)体现效率与公平。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整体效益,集团公司统一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效益不好时少缴,整体亏损时不
缴。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普惠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工工作责任、贡献、退休后待遇水平等因素,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三)规范管理、安全运营。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和基金,建立内部监控和防范风险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增值。(四)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在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初期设置过渡期,确保实施企业年金前后新老制度和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
业年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资产管理、风险控制、投资决策等。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
业务合规运作。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
1.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目标应当以保值增值为核心,风险与收益相互匹配。
2.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选择适当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
3.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章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评估与估值
1.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应当定期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准确估值。
2.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估值应当依据权威市场数据和业界公认的估值方法。
3.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估值。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
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作情况。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供规定的信息报告。
3. 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应当遵循透明度原则,保护参保职工知情权。
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风险管理
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控制风险。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加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
3.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风险事件。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
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开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和投资情况。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
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7年第36号
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提高职工福利水平,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并经营的企业年金基金,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管理机构可以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也可以由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
2. 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有关年金基金的信息;
3. 投资组合的选择和调整;
4. 定期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营情况;
5. 管理基金的资产和负债;
6. 审计和监督基金的运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正、合规和透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多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
第八条投资运营应当秉持稳健、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2. 精选优质投资标的,提高收益;
3. 充分考虑投资期限和流动性需求;
4. 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组合。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向参保职工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四章参保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公平、公正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任何参保职工。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基金账户余额、缴费和福利情况,并可以随时查询。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企业年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便利和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依法设立,用于支付企业年金的责任。企
业可以自行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
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且专业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稳健经营。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
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缴存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
支付企业年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计划
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的计划,明确各项规则,包括参加条件、计划费率、申领年龄等,并向职工进行公告和解释。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参与与申领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在达到申领年
龄时申领企业年金。
第十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年金参
与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方的责任
企业年金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费用,并按时支付企业年金给参与者。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4年1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新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
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2017.12.18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2017年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7年第36号
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12.18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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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