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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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二、企业年金计划1. 企业年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 企业年金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三、企业年金基金1.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等。

2.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监督1.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3)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2.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情况。

3.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

五、企业年金待遇1. 企业年金待遇包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期间的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和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

2. 企业年金待遇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规定。

六、企业年金计划的变更与终止1. 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向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职工权益。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运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全体员工。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一)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人员范围。

2、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

3、账户管理方式。

4、权益归属规则。

5、基金管理方式。

6、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7、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8、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三、企业年金的缴费(一)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

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

(二)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企业缴费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贡献大小等因素,在企业年金方案中明确分配办法。

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一)企业年金账户分为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个人账户用于归集员工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个人缴费子账户和企业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五、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一)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五条方案参加人的权利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3、有权向公司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余额;5、由于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企业年金试行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章实施范围第四章企业年金的构成和缴费分配方法第五章企业年金的管理第六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七章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处理第八章企业年金的纠纷处理第九章附则附表一:建立企业年金基本情况测算表附表二:建立企业年金首个年度缴费预测附表三:企业年金与统筹外补贴对比预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机六院)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23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集体合同规定》(劳社部令[2004]22 号)、《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国机人[2009]184号)、《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国机人[2009]195号),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本院及本院职工在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本院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本院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年金主要根据本院自身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定,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不补充,同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动进行调整。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试行阶段本院企业年金按全院年工资总额的6%提取,其中,企业缴费按4%提取,个人缴费按2%提取,企业缴费按国家缴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费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直接扣缴。

第十二条:账户管理实行完全积累制度。

个人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分别是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责 实 施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具 体 组 盖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及 医疗 服 务 ,在 医保
从 2018届 (含 )起 , 对 学 籍 在
织 落 实。考 核 工作 从 201 7年 到 2020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管 理 和 医 保 付 费 总 额 控 省 内高 校 的 城 乡低 保 家 庭 毕 业 生 、 贫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加 强 对 保 障 农 民 工 明显 下 降 。 工 资 支 付 工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建 立健 全
毕 业 生 ,一 次 性 给 予 每 人 l200元 的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发 放 时 间
工 资支付保 障制 度、治理 欠薪特 别是
年 ,每 年开展 一次 。考核 工作坚 持 目 制 的 基 础 上 ,全 省 范 围 内 普 遍 实 施 适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毕 业 生 、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标 导 向 、 问题 导 向 和 结 果 导 向 , 遵 循 应 不 同 疾 病 、 不 同 服 务 特 点 的 多 元 复 家 庭 毕 业 生 、残 疾 毕 业 生 、 已 获 得 国 客观公正原则 ,突 出重点 ,注重实效。 合 式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按 项 目付 费 占 比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生 、 特 困 人 员 中 的
● 政策吹风 I法限 ■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印发保 障农民工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
资支付工作考核办 法的通知
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 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 办 发 [2017 ] 96号 )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号)(3号仿宋体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含各子、分公司) 的薪酬福利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我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缴纳企业年金,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通过后实施,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

根据员工对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纳的年金基金,同时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保证年金基金分配的公平性。

(三)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四)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本方案充分考虑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四条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人事档案关系在公司的在岗职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他人员(包括公司机关及各单位的社会聘用人员,项目聘用的临时人员)暂不参加。

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个人申请可加入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一)已由公司及各单位组织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二)与公司机关及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其他约定:1.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调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以劳动合同为准)满1年后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年金计划;2.本细则经公司职代会通过之日前已因个人原因离开的,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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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同时也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鼓励职工为企业多做贡献,以进一步调动我厂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劳动部[1995]464号《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1996]13号《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闽劳险[1992]003号《福建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厂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下“补充养老保险”称“企业年金”)。

为加强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该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

第三条:企业年金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定,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不补充。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我厂企业年金以全厂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企业年金根据国家政策应由企业和职工(或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第六条:企业年金由人事劳动工资科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2、负责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每年一次企业年金的结算。

3、根据实施办法22对企业年金进行分配,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4、按规定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支付职工企业年金,核查分配数额和计息情况。

5、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对象,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职工企业年金,及时交财务科,并做好进出帐的有关记录,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我厂企业年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第四章实施范围
第八条:在本企业工作的在册职工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五章分配原则
第九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费总额的50%,按照职工的不同年龄进行计算分配。

依照距退休时间短的多补充、距退休时间长的少补充的原则,其计算办法为:
以年龄计算分配所得=按照年龄提取的企业年金保费总额÷全厂年龄总数×职工本身年龄(当年年份-出身年份)第十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费总额的50%,按照职工的不
同工资总额进行计算分配。

依照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以劳资造册为准,扣除福利发放部分)发放的多少进行分配,其计算办法为:
以工资总额计算分配所得=按照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5%×50%
第十一条: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企业年金保险费=以年龄计算分配所得+以工资总额计算分配所得
第十二条:所提取的企业年金保险费的分配以当年12月31日在册职工的实有人数为准。

第十三条:当年退休、调离或死亡人员,以实际在岗月份分配。

第十四条:出现有以下考核条件之一的人员,当年不予分配:
1、停薪留职、开除、本人提出辞职的;
2、待业、待处理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或累计事假在2个月(含)、病假在4个月(含)以上的;
4、脱产学习(不含公派)和厂内承包的。

第六章支付办法
第十五条:职工在办理退休的同时,由人事劳动工资科根据职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记录,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并一次性给予结算和付清职工企业年金保险费的累计
额和利息。

第十六条: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身亡的,其企业年金保险费的累计额和利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七条: 开除、本人提出辞职且在企业服务不满15年的人员,其企业年金保险费的累计额及利息不予支付,归企业所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云霄办事处职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经龙岩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2002年12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岩烟劳字[1995]第122号《关于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岩烟会议纪要[2000]第11号中有关补充养老金的分配方案,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劳动工资科负责解释。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起草人:
审核人: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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