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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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国寿绿洲团体住院补偿2024合同7篇

国寿绿洲团体住院补偿2024合同7篇

国寿绿洲团体住院补偿2024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单位全称):[单位名称]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法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传真号码]乙方(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地址:[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保险公司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投保国寿绿洲团体住院补偿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当事人及投保事项甲方自愿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投保国寿绿洲团体住院补偿保险,具体投保事项包括被保险人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详见本合同所附的投保清单。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保。

第二条保险责任与补偿标准(一)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补偿比例和标准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依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比例及限额参照本合同所附的补偿表。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续保(一)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一年期满时止。

(二)续保:保险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一)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数、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投保清单。

(二)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乙方收到保险费用后,本合同生效。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被保险人信息;2. 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本保险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信息进行核实;3.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用。

第六条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四)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性、竞技性或危险性活动。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等因素计算。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附表∶
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
外科
1颅底骨折25日
2脑挫裂伤20日
3急性硬膜下血肿28日
4后颅窝血肿45日
5慢性硬膜下血肿33日
6脑脊液耳漏25日
7脑干损伤50日
8损伤性气胸18日
骨科
1锁骨骨折28日
2肩胛骨骨折28日
3肱骨外科颈骨折30日
4肱骨干骨折40日
5肋骨骨折15日
6肱骨外上髁骨折35日
6肱骨髁间骨折25日
7桡骨小头骨折30日
8尺骨鹰嘴骨折30日
9尺骨上1/3骨折合并
桡骨小头脱位28日
10尺骨骨干骨折28日
11尺桡骨骨干双骨折40日
12桡骨下段骨折28日
13股骨粗隆骨折50日
14膑骨骨折28日
15踝关节骨折40日
16巨骨骨折28日
17跟骨骨折25日
18跖骨骨折14日
19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23日
20十字韧带断裂33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四、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七、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八、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二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100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00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理赔流程有哪些

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理赔流程有哪些

国寿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理赔流程有哪些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保险后如果发⽣意外事故,消费者最为关⼼的问题就是保险理赔。

那国寿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先投保⼈需要及时报案定损,之后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流程1.及时报案当被保者发⽣保险事故,...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寿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理赔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保险后如果发⽣意外事故,消费者最为关⼼的问题就是保险理赔。

那国寿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先投保⼈需要及时报案定损,之后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流程1.及时报案当被保者发⽣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保者⾃⾏承担。

⼀般情况下,应在保险事故发⽣后10⽇内通知保险公司,但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都不尽相同,所以⼀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以防⾃⼰的利益遭到损失。

2.确定保险责任报案成功后,保险公司对出险事故进⾏检测,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障范围内。

如果属于保障范围的话,保险公司会通知被保者整理相关理赔资料。

3.准备所需理赔材料被保者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相关的理赔材料,包括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份证明和出险⼈⾝份证明、门诊病历和处⽅等。

需要提醒的是,不同的保险责任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会有所不同,⼤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来进⾏准备。

4.获得理赔⾦在理赔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进⾏审核,也许会要求客户配合公司进⾏调研,并提供附加材料和证据。

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保险公司会通知客户前往领取保险⾦。

理赔材料申请⾝故保险⾦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法定⾝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级以上(含⼆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须提供⼈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件;5.医院⼿术⿇醉意外证明;6.被保险⼈的户籍注销证明;7.若由代理⼈代为申请保险⾦,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法定⾝份证明等⽂件;8.本公司要求的申请⼈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40
48
急性肺脓肿
25
49
慢性肺脓肿
33
50
肺念珠菌病
45
51
肺曲菌病
60
52
肺隐球菌病
100
53
肺放线菌病
100
54
肺吸虫病
25
55
肺阿米巴病
25
56
肺血吸虫病
25
57
原发型肺结核
50
58
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60
59
浸润型肺结核
60
60
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
100
61
原发性支气管癌
75
62
肺血栓栓塞
45
害。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
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 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日生活津贴标准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日生活津贴标准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
第九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
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
过敏性(变应性)肺泡炎
25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四页)
37

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七、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八、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九、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五、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 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 机构。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
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
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 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
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 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 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10_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费率表

110_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费率表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费率表
注:
1.上表是保险金额为5000元、给付比例为90%的情况下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年交保险费费率标准;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年交保险费费率标准是上述费率标准的130%。

其他情形下的年交保险费费率标准可根据保险金额系数(附表1)、免赔额系数(附表2)、给付比例系数(附表3)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按照上述费率标准,对每一被保险人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也可依据上述费率标准,根据投保团体的人群构成、保额分布等因素制定单一费率,并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3.各分公司可以上述费率标准(包括产品参数)为基础,参照以往赔付经验,视投保人数规模、投保人群风险状况、当地医疗卫生消费水平、社会医疗保障状况、市场竞争情况、承保单位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等对上述费率标准(包括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4.月交保险费计算方法、极短期费率同主合同。

附表1:保险金额系数
免赔额系数。

不同的给付比例,也可以与投保人分别约定门(急)诊给付比例和住院给付比例,或约定采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并参照上表的系数水平,确定适用的给付比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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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保单年度: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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