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四章)第1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外资企业法》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
(略)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投资人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1.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整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设立条件与程序
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满足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资格、注册资本、投资领域等。
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必要的证照。
变更事项与程序
变更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投资者、注册资本、投资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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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
02
外商投资企业应关注员工的福利待遇,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社保、公积金等福利。
工资发放与支付
03
外商投资企业应确保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遵守中国的工
资支付规定。
CHAPTER 06
外商投资企业保护与促进措 施
投资保护措施
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治理结构
01
02
03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 略方向和监督公司的管理 层。
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负责批准公司的 重大决策和预算,以及选 举董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 会的决策,并直接管理公 司的日常运营。
决议和表决规则
决议类型
包括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 通决议通常由出席股东大会并 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多数通过; 特别决议通常需要持有特定比
例的股东投票通过。
表决权分配
在许多公司中,普通决议通常 由所有股东平等地分配表决权 ;对于特别决议,可能需要持 有特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才有
表决权。
代理投票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以授权 其他人代表他们在股东大会上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针对外国投资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旨在保护外商的投资权益,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
法规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法规框架:《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简述。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础,于201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共计七章五十条。
重点包括外商投资保护、市场准入、投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方面。
其中,外商投资保护是本法的核心内容。
该法规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转让和退出等方面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因国籍、股份比例等因素造成不公平待遇。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税收、非现场执法等方面也享有相应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报告事项等内容进行规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股权变更、投资范围变更、工商信息变更等都需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国家安全相关情况等。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时履行年度报告的管理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资状况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报告等。
其中,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年度报告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质性。
法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实践中,有一些关键的问题和热点需我们关注。
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解读
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解读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在中国设立企业或者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中国领域的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外商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中国的投资环境。
一、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取代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新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平等的待遇,受到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项目应依法申报并得到审批,不得因国籍原因歧视外商投资。
同时,外商投资者有权自由转让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退出中国市场。
此外,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进一步扩大。
在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者可以按照与国内投资者一样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投资。
对于清单内的领域,外商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投资。
二、外商投资合同外商投资合同是外商投资者与中国合作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包括投资方式、投资金额、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合作期限等。
在签订外商投资合同时,外商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合同条款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在后续经营中发生争议。
2. 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3. 合同的稳定性和合规性:外商投资者需要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合规性,避免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外商投资审批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事先进行审批。
外商投资审批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外商投资者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合作协议、资金证明等。
2. 部门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2)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E.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 董事长;
B.投资回收不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
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 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 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 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作者在合作期 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C.利润分配不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
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 件。 B.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 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 的文件。
C.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 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 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 项的文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A.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B.一方 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 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C.因自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D. 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E.企 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5.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 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 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经济法4外商投资企业法
再次修改
一、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 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 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特征
1、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形式条件
有二个方面
第一,项目批准;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45天决 定批准与否。 第二,企业登记。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应 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
合作各方的具体出资方式、合作条件完全由 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当中约定。法律对 双方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以非现金出资不必 作价。 注册资本未做规定。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依照规 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 督。
1)合同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 签发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 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否 则视同企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 失效
3)收购而合资经营
(五)资本转让
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 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 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
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 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答案:C 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 规定,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 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 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 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3.审批
(1)审查—程序/实质审查
(2)审批机构—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4.登记 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 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的签发 日即为企业成立之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一)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法人企业
投资总额
(万美元)
注册资本/投 资总额
答案:ACD 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 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 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 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 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 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以外币
缴付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 使用权等 外方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 术等出资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三)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共同适用的出资
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 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 限。 2.一次缴清的,投资各方应在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企业法之外商投资企业
(二)合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过程
审批
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协议、章程、合营合同
洽谈签约 审查批准(商务部3个月答复) 注册登记(30天内登记)
案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7年6月 合营合同:投资总额为95万,注册资本76万, A出现金21万,B以6万现金、49万厂房设备出资
A 新加坡
97年7月取得营 业执照
B 中国
97年10月 合资经营协议:由B承担何种企业的生产和管理 A保底分红,每年收取入股资金的25%的利润。
97年12月经董事会报请有关部分批准后提前解散 就偿还A公司的投资事宜签订了分别撤回资金的协议 后产生争议
2、出资
(1)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投资总额的7/10; 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总投资额的1/2; 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投资总额的2/5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投资总额的1/3
1、概念:通过在合营合同中 约定投资或合 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 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 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
2、特征 契约式企业
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
非法人型——合伙——联合管理制
四、外资企业
1、概念 2、特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1、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资投资企业法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第四章_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 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 决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当董事长不能召集 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 的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④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概述 1、概念: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投资的企业 2、范围: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设立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 报告。 2、外国投资者应通过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机关审批 4、办理工商登记
2、经营管理机构 是合营企业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工作的机构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期限
1、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期限的行业:P80 合营期限一般为10-30年。投资在建设周期长、资金利 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 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 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 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请指出该合同中存在哪些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不符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 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投资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 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 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 回收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 资额之和。 1、法定底线:外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某些特 定的行业中,规定了中方投入的最低比例。如:民 航,中方不低于51%.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 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已出现;(5)合作企业因违法被责令 关闭。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 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2001年)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中的( )。 A、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B、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C、应当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他方有优先受 让的权利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以及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 和其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管理、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 企业。
第五章 三资企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 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 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中国投资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 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 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 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 业又叫外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机构及批准条件 《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 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1)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 性研究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当地计 划委员会协调批准。
(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 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 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 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一般与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同, 但可行性研究必须为项目的投资提供技术、经济 和商业上的具体依据,提出完整的细目分析。合 营企业的其他文件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形成的。
以上条款中有无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03
总结词: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
04
详细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 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进措施 外recognition投资企业 的金融支持措施 principal
出资义务。
04
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要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
业实际情况。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运 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 制度和决策机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与程序
01
退出方式
02
退出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等。其中,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而企业清算和破产则是处理企业债务 和资产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清算和分配等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 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求。
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如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 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 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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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期限 90日
• 3、设立合营企业的登记 • 合营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 记。
• 【答案】BC • 【解析】(1)选项A:外国合营者 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 ,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2)选 项BC: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 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 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选项D: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 得超过2年。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 •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 。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 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 是( )。 •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 • 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 • 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 • 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元 • 【答案】C • 【解析】投资总额在1250~3000万美元之间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40%。在本题中, 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20万 美元。中方出资500万,则外方出资220万。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 1.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 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 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 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 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 【相关链接2】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 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作价出资。 •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 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 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 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 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 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 国公民担任。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例题· 单选题】
• 1、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拟共同投资设 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该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万美元 • A.120 • B.210 • C.480 • D.500 • 【答案】D • 【解析】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 125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 美元。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例题多选题]
•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 四类。下列各项中,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的有( )。 • A.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 • 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 • 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业的项目和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 定矿种勘探的项目属于限制类项目。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 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特殊规定】(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 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 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 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 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出资期限的比较 项 目
一次付清的 分期付款的 首期付款 金额 分期付款的 总期限
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普通出资期限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个月 起6个月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 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 得低于总金额的60% 不得超过1年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3个月内支付的 价款不得低于各自 认缴出资额的15% 不得超过2年
(三)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 册资本 •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中国注 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 (4)限制类投资项目。 • 【解释】合营企业是否约定合营期限与行业有 关,而合作企业必须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 限,与行业无关。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 、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 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 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 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出资期限
•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 内缴清 • (2)分期出资: •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超过2年,与 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 【例题多选题】 • 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 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 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 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 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 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 美元 •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 第一期出资 •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 全部出资
• 收购价款
•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 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 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 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 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 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 分配收益。 • 【解释】收购价款不管是120万美元还是1200 万美元,总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与收购价款 的大小无关。
•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 营各方同意; •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 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 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 先购买权。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1.组织形式 • 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 有限责任公司。 • 2、组织机构 •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 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 不设股东会。
• 【判断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 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出资55%,乙出 资 45%;如果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 元,则甲至少应出资275万美元,乙至少应出 资225万美元。甲、乙双方的出资额符合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 • 【答案】√ • 【解析】投资总额在1000~1250万美元之间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本题中, 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万美元;甲出资55%,其出资额为500×55 %= 275(万美元);乙出资45%,其出资额 为500×45%=225(万美元),275+225=500万.
•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 (1)技术水平落后的; •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 矿种勘探、开采的; •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