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鲁农机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办发电〔2021〕10号)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交安发〔2021〕1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省厅制定了《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月29日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汲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有效排查和消除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推动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细致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农机行业领域及所有相关人员全覆盖,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以最严责任、最硬措施,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鲁农机管字[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通知(鲁农机管字〔2012〕36号)各市农机局(办):为切实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省局编制了《山东省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管理操作规范,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力度,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原《山东省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鲁农机管字〔200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山东省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012年12月)目录一、使用范围二、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三、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四、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五、农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六、各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及组成七、省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联络表八、市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联络表一、使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省境内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农机事故。
注:1、分级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表格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预案中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农机事故。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农机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机构编制调整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机构编制调整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0•【文号】农机安[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机构编制调整通知》的通知(农机安〔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为了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农业部党组决定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增设安全监理处。
2010年6月8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农办人[2010]33号),明确了安全监理处承担的主要职责。
8月16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召开会议,宣布正式组建安全监理处,人员配置全部到位,并从8月16日起开始正式运行。
在成立大会上,宗锦耀司长提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要以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为目标,以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提高“上牌率、检审率、持证率”为重点,加强体系建设,强化宣传教育,严格依法行政,完善配套制度,创建平安农机,促进安全发展。
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普法、配合立法、严格执法。
要创新工作方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总结推广免费发牌发证、免费年检、免费培训的好经验好做法。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作用,以实施农机化推进工程为契机,统筹协调,争取农机安全监理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加快改善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设备条件,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农机安全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转发给你局(办)和安全监理站(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各项职责任务的落实。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一(判断)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一一、判断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2.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6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6。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7.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8。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
(×)9。
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10.农机事故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11.农机事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调解。
(×)1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转移登记。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一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一前言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农机设备正日益成为现代化农业的重要载体,其作业过程亦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为了保障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安全、高效、健康进行,山东省开展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工作。
本文介绍农机安全监理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并提供一些题目供大家测试。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点1. 农机设备基础知识•农业机械化概念、发展现状及趋势•农机设备种类、结构、原理及适用范围•农机设备维护、保养及修理•农机设备选型原则及注意事项•农机设备使用技巧及注意事项2. 农机安全与事故防范•农机设备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标志及标识的作用•农机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农机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措施•农机台架试验与合格认定•农机安全生产法规法律法规及标准3. 农机安全监理•农机安全监理的概念和目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流程、职责和组织机构•农机安全监理中衡量农机设备性能的测试方法和依据•农机安全监理案例分析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目以下题目是为了检验大家的农机安全监理知识,建议先自行完成,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查阅资料后再做答案。
单项选择题1.农机安全监理是指: A. 为农机设备质量检测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B. 对农机设备进行质量检测、合格认定和安全监管的工作 C. 优化农机设备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D. 培训相关人员掌握农机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知识2.关于农业机械化发展趋势,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农作物的作业上 B. 多种农业机械化服务模式的出现可以更好地解决机械化作业的高峰需求 C. 农机设备的智能化发展将是未来农机设备发展的一个趋势 D. 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具有非常广泛的前景和广阔的市场空间3.农机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中,哪些情况下不要进行超负荷作业? A. 农机有变形或裂纹的情况 B. 农机轮胎气压不足或轮胎磨损过度 C. 进行特殊加工或故障处理时 D. 高温天气,农机发动机容易过热填空题1.农机设备选型中应注意使用地点、气候、作物类型和 ________ 这些因素。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二填空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二二、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4.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7.农机事故当事人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8.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9.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0.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11.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13.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农业 农 村部 办公 厅
《关于 农业 机械 维修 技术 合格 证核 发 行政许 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农 办机 [201 8]21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单列市农机 (农业、农牧) 局 (厅 、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农 业 局 ,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局 :
为贯彻 落实 《国务 院关于 取 消 一批 行政 许 可事 项 的决 定》 (国发 (2018)28号)精神 , 加 强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技 术 合 格 证 核发 行政许 可事项 取消 后的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衔 接 , 维 护 农 业 机 械 维修 当 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如 下 。
·5 。
四、依 法开 展 监督检 查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机 械 化 主 管 部 门应 依 照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监督管 理 条例 》 《农 业机 械 维 修 管 理 规 定 》 等 法 规 规 章 ,健 全 农 业 机械 维修 监 督检 查 制 度 , 加 强 执法 人 员培训 ,确保 行政 执 法公 开 、公平 、公 正。要健全 以 “ 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为 基 本 手 段 、 以 重 点 监 管 为 补 充 、 以信 用 监 管 为 基础 的 新 型监 管体 制 , 对 农 业 机械 维修 者 的 维修 质 量 、 维 修 设 备和 检 测 仪器 技 术 状 态 以及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于 检查 中发现 的不 符合 维 修 技 术 条 件 要 求、 未 按 规 定 填 写 维 修 记 录 等 情 况 , 应 督 促 限 期 整 改 。 对 于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经 营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的 配件 维修 农 业 机 械 ,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志浩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二)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四)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五)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省农机管理办公室更名恢复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参照公务员管理
省农机管理办公室更名恢复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业机
械安全监理站参照公务员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农机化》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本刊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着力加强农机管理系统和农机化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机依法行政、监管和服务能力。
保障全省农村各业机械化的全面发展,目前,经省政府同意,
【总页数】1页(P1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32.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济南铁路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
4.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时
期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山东省农机化领导小组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表彰一九九五年度全省农机系统“节本增效、兴机富农”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示范岗位标兵的通报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示范岗位标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鲁农机管字[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山东省农机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示范岗位标兵的通报(鲁农机管字[2012]15号)各市农机局(办)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机监理依法监管优质服务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申报考评办法的通知》(农办机〔2012〕9号)和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机管字〔2012〕9号)要求,经各县(市、区)农机部门申报,市农机部门审查推荐,省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示范岗位标兵考核小组考核评定,省局研究确定,章丘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等12个单位为我省第一批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赵士峰等20名同志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岗位标兵,现予以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要以示范单位和示范标兵为榜样,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风建设,扎实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促进我省农机监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我省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和谐的环境。
附件:2012年度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示范岗位标兵名单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2012年度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示范岗位标兵名单一、示范窗口单位(12个)章丘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桓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滕州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莱州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诸城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嘉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乳山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莒县农机安全监理站临沂市罗庄区农机安全监理站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机安全监理站东明县农机安全监理站二、示范岗位标兵(20名)赵士峰章丘市农机安全监理站陈强莱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张洪高青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提曼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王德俊广饶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刘德迪莱阳市农机安全监理大队陈维一长岛县农机管理站杨为平寿光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赵兴石昌乐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胡峰曲阜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常庆龙济宁市任城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张多勇肥城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李华文登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唐永修莒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时昌永莱芜市莱城区农机安全监理站胡剑锋费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杨大波临沭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王霞平原县农机安全监理站闫广芝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张伟定陶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鲁农政法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2〕4号)各市农业局(农委):为进一步做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提升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规范化水平,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若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下载: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第一部分总则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
二、评查标准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三、评分标准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案件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第二部分评分标准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达准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06•【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1994.12.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4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农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四)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农业机械服务市场;(六)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畜牧、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机械厂安全早会讲话内容
机械厂安全早会讲话内容同志们:刚才,大家收看了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请大家回去好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讲几点意见:一、确实成绩,进一步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市农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继续开展农机“三率”集中整治活动,加强农机监管规范化建设,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农机“三率”水平稳步下降。
年初市局与各县局签定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晰了各县市农机部门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县市强化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非政府领导,非政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小检查活动,加强对农机作业场所的巡回检查力度,对重点乡镇、村展开排查环境治理;对农机稽查中遇到的钉子户、狡猾户,积极主动协同法院立案继续执行,稳固整治工作成果,截至年年底,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让率仅80%,与去年持平,上岗率为69%,检验率为58%,上岗率为、年检率为分别快速增长3%。
(二)农机监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年,我市安全监理部门在制度建设、队伍素质、业务规范、装备水平、优质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印发了《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规范文件,使农机执法程序不断规范。
二是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组织各县(市)监理站站长参加了省局监理业务培训,加强对农机法律法规的学习,着力提高了监理队伍的执法能力。
三是监理业务更加规范。
严格执行农业部令和业务规范办理业务,特别是“两不准、一严禁”规定,不准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核发牌证,不准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严禁跨行政区域或范围核发农机牌证。
四是监理装备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山东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农机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处罚幅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未先责令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农机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农机发[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对原国家标准GB 16151-199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7月4日批准发布、2008年9月1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包括拖拉机、挂车、谷物联合收割机等三部分),并于2008年12月26日发出《关于延期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系列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工一[2008]166号),决定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意义新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围,是国家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的重要准则。
新标准的公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贯彻实施新标准,有利于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制造、推广鉴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等工作;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作业质量及经济效益。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对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贯彻实施新标准作为近期农机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对不符合新标准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规定等进行清理、修订。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鲁农机监字〔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指导意见鲁农机监字〔2023〕1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提升农机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农机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把抓好农机安全生产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结合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工作措施,消除农机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农机安全事故发生。
2.构建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紧梳理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管机构的配置情况。
落实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执法检查、隐患排查、事故统计与处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农机安全监管职能。
对存在职能缺位、落实不力的,立即整改;因职能分散不同部门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向政府汇报。
确保农机安全监管职能贯彻有机构、工作落实有人员,努力形成上下衔接顺畅、政策传递及时、工作部署高效的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二、做好衔接,夯实农机安全监管责任3.加强与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衔接。
农机牌证业务在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配合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等规定,落实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及牌证核发、驾驶人考试及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管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员登记情况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山东省农作物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山东省农作物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03.31
•【字号】鲁农种字〔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山东省农作物种
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鲁农种字〔2022〕6号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2〕1号),省厅研究制定了《2022—2023年山东省农作物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省种子管理总站文婷婷
电话:0531-81608110,邮箱:sdzzgl@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执法局)孙善亮
电话:0531-51789125,邮箱:sdnyzcfg@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2022—2023年山东省农作物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wps。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制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的通告(2020年)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制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的通告(2020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鲁农函字〔2020〕434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关于制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的通告有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
按照农业农村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委托菏泽市农机中心,按规定对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考试考核。
经考核,孔祥镜等26名同志符合农机驾驶培训理论教员条件, 郭中堂等15名同志符合农机驾驶培训教练员条件,现予发给《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
??特此通告。
附件:获得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人员名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9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周 岁的人 有违 法行
行 方式 作必要 说 明 , 并 书 面记 录 , 存 入卷 宗 。有
罚 决定 作 出前 , 对 建议 的处 罚种 类 、 幅度或 者履
年 内未 被发 现 的 , 但 法 律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法从
轻 或者减 轻行 政处 罚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 人胁 迫 有违 法行 为 的
三 配 合行 政机 关查 处违 法行 为有 立功 表现
第三条
的违法行为 , 在行使 自由裁量权时 , 适用 的法律依 据、 处 罚种类 及 处罚 幅度 应 当基本 一致 。
三 教 育与 处罚 相结 合 原则 。 在行 使 自由裁 量 权 时 , 既要 制裁 违法 行 为 , 又要教 育 当事人 自觉
遵守法律 ,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
为 以教 育 为主 、 处 罚 为辅 。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年第
第 八条
予 行政 处罚
当事 人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依 法 不 周 岁 的人有 违法 行为 的
则 上应 当按 照 《山东省 农 机安 全监 理行 政处罚 裁 量 规范 标准 》 以下简 称 《裁量 标准 》 行使 自由
裁量权 、 确 定处罚 幅度 。
一 不满
幅度 分为轻 微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特 别严 重 。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过 罚相 当原 则 。 实施 行政 处罚 必须 以事 实 为依 据 , 以法律 为准 绳 , 在行 使 自由裁 量权时 应 当考 虑违法 行为 的事 实 、 性质 、 情 节 以及社 会危 害
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 行 为 时有 违法 行为 的
三 违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纠 正 , 没 有 造成 危 害后 果 的 四 违法行为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五 法律 、 法 规规 定不 予行 政处罚 的 。
第十 三条
违法行 为情 节 严 重涉嫌 犯 罪 的应
当及 时移送 司 法机关 处理 。
山东 省各级农 机主管 部 门实施行 政
本规 则 所 称 行 政 处罚 自由裁 量 权 ,
处罚 时 , 适 用本 规则 。 是指农 机 主管部 门实施 行政处 罚时 , 在法 律 、 法规 规定 的处 罚 种 类 、处 罚 幅度 内 , 综 合 考 虑 违 法 情 节、 违 法手 段 、 违 法后 果 、 改 正措 施 等因素 , 合理 确 定处 罚种类 、 处 罚 幅度 或 不 予处 罚 的权 限 。 处 罚
第十四条 实施农机行政处罚 , 不得因当事 人 陈述 申辩 及要 求 听证 而加重 处 罚 。 第十五条 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 ,
调查 人员 应 当根据 具体 案情 , 对 照裁 量标 准 , 在 案件 调查 材料 中对 是否 实施行 政 处罚 以 及处 以何 种 处罚 、 具体 处罚 幅度提 出建议 , 并 明示 裁 量的 理 由及事 实依 据 。 对调 查人 员 未按照 规定 说 明裁 量 理 由及 事 实 依 据 的 , 审 核 人 员 应 当将 案 卷 退 回 , 或 者要求 有关 人 员补 充说 明 。 第 六条 行 使 自由裁 量权 , 应 当在行 政处
SD PR 一
一
山东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关于 印发 《 山东 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 罚 自由裁量适 用规则 》 的通知
鲁农机 管 字 〔
各市 农机 局 办
〕
号
《山 东省农 机安 全 监理 行政 处 罚 自由裁 量适 用 规
为进 一步规 范农 机安 全监 理执 法行 为 , 统 一
则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第六 条
法律 、法 规 规定 的处 罚 种 类 可 以单
处或 者可 以并处 的 , 可 以选择 适用 规 定应 当并处
的 , 不得选 择适 用 。 第七 条 法律 、 法 规 设 定 的罚 款 数 额有 一 定
幅度 的 , 在 幅度 范围 内分 为一 般处 罚适 用 , 从 轻处
罚适 用 , 从 重处罚 适 用 。 `
山东省农 业机 械管 理局 年 月 日
农机 监理 行政 处罚 裁量 标准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 》、 《山东 省农业 机 械 管 理 条例 》, 省 局 制定 了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 罚 自由裁量 适用规则
第一 条 为规 范行 政处 罚行 为 , 保 障公平 、 公 对于性 质相 同 、 情 节 相近 、 危 害后 果基 本相 当 正地行 使农 机 监理 行 政 处 罚 自由裁 量 权 以下 简 称 自由裁量 权 , 促 进依 法行 政 ,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处 罚 法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山东 省农业 机 械管 理 条 例 》 等法 律 、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 结合 山东 省实 际 , 制 定本 规则 。 第二条
责令 改正 的期 限 根据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 法 律 、 法规 或者其 他规 范性 文 件有 明确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程 度等 , 作 出的行 政 处罚要 与违 法行 为相 当 。
二 公平 、 公 止原 则 。 对 于违 法行 为 的处罚 , 应 当优先 适用 法 律 效 力 层级 高 的法 律 规 范 , 在 法 律效 力 相 当的情 况 下 , 应 优 先 适用 新 出 台的 法 律 规范 对 于相 同性质 的 违法 行为 应 当适 用相 同 的 法 律规 范 予 以处罚 。
四 综合裁量 原则 。 在行使 自由裁量权 时 , 应 当综 合分析违法行 为的主 体 、 客体 、 主观 、客观 及社 会 危害后果等 因素 , 对违法行 为处罚 与 否以及处 罚 的种类 和幅度 进行 判 断 , 作 出相 应 的处 理决 定 , 不
能 片面考虑某一情 节对 当事人进行 行政处罚 。 第五条 法律 、 法 规规 定 责令 改正 , 逾期 不 改 正 再予 以行政 处罚 的行 为 , 应 当先 责令 改正 , 未先 责 令改 正 的 , 不得 实施 行政 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