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chongci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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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2010-2011民法课件

2010-2011民法课件
内容包括: 任何民事主体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
民事关系 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
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 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 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内容有三: (一)民事关系的设立与否,须由当事人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 集》,第193页。
定义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
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 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
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 系之法典。”
一、我国关于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多种含义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范总称。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
从民商分离到民商合一体例
民法典总则适用于所有的商事特别法,商 事法规不必汇编到民法典中,它们不是民 法典的分则,而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 在的。
第四节 民法的沿革
一、古代民法 《十二铜表法》
《国法大全》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 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从内容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 两部分: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2、从特征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 下特征:
(1)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 (2)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调整平
等主体
民 之间的
法 的
其内容包括: (一)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总论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总论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以试题透析司考精髓-----下篇来源:泰美斯的日志二十、无效民事行为1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含义是:(1) 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3) 确定无效,即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4)意思无效,即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该部分民事行为不具有效力,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具有效力。

2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类:(1) 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可以实施一定范围内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细小的行为。

其他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他自己不能实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后实施的,为有效民事行为;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不存在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故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因受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合同行为,其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这里合同之所以无效,是因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仅仅是存在欺诈或者胁迫,则不为无效合同,应为可撤销的合同,这是要特别予以注意的地方。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2011年系统提高班李仁玉民法总论讲义

2011年系统提高班李仁玉民法总论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例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三/1)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答案【C】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例题】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三/22)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 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 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 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5/三/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C】3.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卷三单选第1题)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2011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讲义-蒋学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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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12011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民 法蒋学跃 主讲众合学校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 众合教育网址: w w w.z h o n g h e e d u.co m2011年民法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债权、侵权、婚姻、继承)第一部分债权蒋学跃第一章债的体系与分类一、债的含义基本点1: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民事权利的体系(1)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2)财产权(债权、物权、继承权)考点1:何时会产生(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很多是依靠道德、友谊甚至宗教来进行调整的,如好意施惠就是典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关系,如搭便车、邀请朋友吃饭、陪伴女友散步以及过站叫醒。

考点2:好意施惠中产生的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例题1:06年卷三(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C。

例题2:2010年卷三(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基本点2:债的内容。

注意体会“特定”: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的不同。

考点:特定的当事人的含义。

例子1:甲与乙达成由乙负责为甲承担送货义务的运输合同。

后乙让丙为甲送货,此时如果丙送货迟延,应当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例子2:甲乙达成通行的地役权协议,但是没有登记,现供役地人乙转让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给丙,需役地人甲是否继续对丙享有地役权?如果登记了呢?提示:事实上地役权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只有物权之名,没有物权真正的效力。

2011民法讲义 李建伟

2011民法讲义 李建伟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2011年法律硕士大纲解析民法学

2011年法律硕士大纲解析民法学

2、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2)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等3、继承权(继承法)4、知识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专利权(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5、财产权(1)物权A、所有权: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B、占有C、他物权a 用益物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等b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2)债权A、合同之债B、单方允诺之债C、缔约过失之债D、侵权之债:一般侵权、特别侵权E、无因管理之债F、不当得利之债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在这两个部分又以《物权法》和《合同法》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民法通则》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部分中的核心。

在这个核心之外,继承、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部分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较之下,继承和婚姻家庭部分知识点集中、重点突出,比较容易掌握,而知识产权部分则显得比较零散。

所幸知识产权部门所占分数不多,对重要知识点予以掌握既可。

三、对大纲重点知识点的梳理前已述及,民法博大精深、知识点众多,而且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处处是重点,所以下面所梳理的知识点都只能是相对的,笔者建议考生对于前述的总则、物权和合同(起码对合同总则部分和重点合同类型)部分全盘掌握,不留空白。

第一章绪论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知识点理解即可,掌握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是私法、权利法;第三节是本章的重点,要掌握并能再认民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知道其含义和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讲的是民法的基本知识,是学习民法的基础,应当全部予以理解掌握。

尤其要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权利的类型、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2011年固本阶段民法讲义(一)支配一、对财产利益的支配【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③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制度应优先适用。

甲A房屋【例二】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①乙侵夺该房屋。

甲对A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此而消灭,但在甲、乙间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4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②乙的行为或者物件对A房屋构成妨害或者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在甲、乙间成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5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③上述法律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成立不以当事人的故意(过失)以及甲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

【例三】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1)邻居乙在家卧床抽烟,引发大火,大火蔓延,烧毁A房屋。

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四个事实层面上:①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②乙实施了加害行为、③乙具有过错、④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2)邻居乙饲养的数只野牛因不明原因发狂,将A房屋墙面抵破数处。

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①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②乙实施了加害行为、③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3)乙在梦游中将A房屋点燃,A房屋毁坏严重。

2011chongci民法讲义

2011chongci民法讲义

2011三人行民法冲刺讲义(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恋爱三年,甲为此向乙送去聘礼2万元,为乙购买两套衣服花费1000元(乙已经穿用),后因乙的过错导致两人结束恋爱关系。

甲向乙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3万元及聘礼和衣服费用21000元,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的恋爱关系受婚姻法调整B、乙应返还聘礼2万元C、乙应支付青春损失费3万元D、乙应支付衣服费用1000元2、甲、乙均为公司,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丙公司偿还乙公司1000万元,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只剩三个月,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未予答复。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为第三人代为履行B、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0万元的货款债权,丙公司可以该500万主张对乙公司的抵销C、如乙公司不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个月D、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

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

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

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

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

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

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

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B. 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C. 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 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4、甲为一8岁的小学生,在校期间,与同学乙发生厮打,因老师未及时制止,导致同学乙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民法讲义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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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

本讲义将对民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协议自由原则根据协议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2. 平等地位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违背法律,歧视他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4. 有偿原则有偿原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以相互交换权益为基础,任何权益的获取和行使都应当以相应的代价为前提。

三、个人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人的个性与尊严有关的权益。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民家庭权益。

3.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民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保障公民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自愿、真实、公平地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合法、公平,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或合同目的的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一致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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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讲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总论 .. (2)一、民法概述 (2)二、民事法律关系 (5)三、自然人 (11)(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1)(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自然人的住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监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个人合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法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民事法律行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代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 监督和保护。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 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 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 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 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 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 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 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乘人之危
一是一方当事人是乘人之危,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进 行某种对自己很不利的民事行为; 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危难的情况下,或出 于某种紧急的需要,被迫同意进行的民事行为; 三是该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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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2011民法学大纲详细版

2011民法学大纲详细版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采纳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具有的特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调整人身关系具有的特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法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涉及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溯及力。

生效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布之日同时生效实施,二是先行公布,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实施。

失效:国家机关命令废止、新法取代旧法、法律本身存在有效期等。

溯及力:原则上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办等制定的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各自特别行政区。

3.对人的适用范围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再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民法讲义-丁绍宽

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民法讲义-丁绍宽

2011年重点学科班民法授课讲义主讲:丁绍宽第一部分民法概述前言:民法的概念、性质、调整对象和体系1.民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民法的性质:私法、基本法、权利法、实体法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民法的体系:体会法律结构之美总论:基本概念(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民事主体)、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体系: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5种)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准物权——占有债权体系:债法总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物权与债权的特征区别:(1)物权特征:静态、公示、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性权利、追及效力、优先性、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债权特征:动态、不必公示、请求权、相对权、相容性、无追及效力、平等性、债权约定、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体系: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亲权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婚姻家庭继承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物权平等原则;债权的平等性;继承法上的男女平等2.自愿原则: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受公权力干预,也不受其他私权力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强制缔约例外3.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当得利;侵权责任中的公平分担损失4.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权利1.权利:主体实施行为的界限2.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4)既得权、期待权其中重点为依效力进行的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011李建伟民法讲义1

2011李建伟民法讲义1

民法的教与学贵在坚持理论化与体系化,为此老师的教,贵在做到两个必须,一是必须结合命题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将理论深入浅出,二是必须坚持打破各个单行法的藩篱进行体系化的讲授;为此学员的学,贵在对民法原理进行体系化的理解性掌握。

在强化学习阶段不仅掌握一个个具体制度,更要注意每一制度在民法整体框架下的坐标。

唯此,才能为下一阶段也即串讲阶段的大开大合式的体系化讲解与学习提供良好基础。

——李建伟2011司法考试民法强化讲义(上)(所选试题基本选自05-10 年司考真题)(2011,05—07)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1年度VIP报过班辅助讲义李建伟(2011,04,10~14,北京)第一讲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合同(债权)行为处分(物权)行为(登记交付抛弃)法律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法律事实(意思表示行为)遗嘱行为代理行为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创作、发明行为(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例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延-3-1,单)A.抵销权属抗辩权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例2】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

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

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A.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B.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行为能力C.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D.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3】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99-2-11,单选)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例4】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例5】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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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人行民法冲刺讲义(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恋爱三年,甲为此向乙送去聘礼2万元,为乙购买两套衣服花费1000元(乙已经穿用),后因乙的过错导致两人结束恋爱关系。

甲向乙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3万元及聘礼和衣服费用21000元,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的恋爱关系受婚姻法调整B、乙应返还聘礼2万元C、乙应支付青春损失费3万元D、乙应支付衣服费用1000元2、甲、乙均为公司,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丙公司偿还乙公司1000万元,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只剩三个月,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未予答复。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为第三人代为履行B、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0万元的货款债权,丙公司可以该500万主张对乙公司的抵销C、如乙公司不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个月D、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

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

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

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

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

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

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

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B. 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C. 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 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4、甲为一8岁的小学生,在校期间,与同学乙发生厮打,因老师未及时制止,导致同学乙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为此发生纠纷。

对于甲之父母的责任与学校责任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之父母与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B、甲之父母与学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C、甲之父母与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D、甲之父母承担监护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5.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

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

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

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A. 某之父追认的意思表示只有到达王某时,才生效B. 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C. 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D. 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6. 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的质量不合格。

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

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 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

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对此债务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因为它是合同中违反合同一方B. 由安电设备制造厂领导承担,因为合同是他同意签订的C. 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为它承受了原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D. 应该消灭,因为原合同一方已经不存在了7. 甲乙均为张村村民,张村的土地紧挨着浏河,在浏河的边上是甲的承包地,紧挨着甲承包地的是乙的承包地。

乙为了高效利用浏河之水,欲利用甲的承包地设立地役权,对于该地役权的设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欲在甲承包地上设立地役权,应得到张村的同意,无需得到甲的同意B、乙的地役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C、乙的地役权的设立应当与张村签订地役权合同D、乙的地役权的设立应当与甲签订地役权合同8、阎某限男友宋某于3个月内购买结婚住房,否则分手。

宋某无力购买,十分苦恼。

朋友武某在Soho地产公司任售楼经理,为宋某设计了一个万全之策:让宋某和Soho公司签一个假的购房合同,骗阎某领取结婚证,则木已成舟,覆水难收。

宋某依计行事,经武某之手和Soho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迅即和阎某领了结婚证。

结婚10个月后,宋某买彩票中奖400万元,加之1年内房屋的价格翻了一番,于是翻出这份假合同,要求Soho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Soho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交房义务B.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Soho公司享有撤销权C.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阎某可要求Soho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如阎某不能取得房屋可要求Soho双倍赔偿合同约定的购房款9. 甲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为此与医院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可向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B、甲可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如血浆提供者知道有艾滋病毒的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C、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连带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D、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按份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10、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获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

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A. 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B. 甲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为之C. 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D. 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承担民事责任11.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丙公司的财务处进行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上盖有丙公司财务处的公章,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1000万元及其利息,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丙公司拒绝,对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公司应对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B、丙公司应对乙银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C、丙公司的财务处应对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D、丙公司及其财务处应对乙银行承担连带的过错责任12、张某开一家小商店,某日,张某因急事需要离开,遂叫来店看望自己的好友王某代为看店。

恰好赵某到商店购物,王某将店里挂着的一套西服卖给了赵某。

不料,该西服是张某的弟弟准备结婚用的,张某赶紧找到赵某,要求退衣还款,赵某不同意,为此引发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买卖行为无效B. 王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买卖行为有效C. 西服买卖显失公平,赵某应该退衣还款D. 西服买卖乘人之危,赵某应该退衣还款13. 甲、乙、丙发起成立一个销售北京鸟巢奥运比赛空气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成立该公司,甲、乙、丙租赁房屋和置办办公设备及雇用人员,为此欠下大量债务。

后公司未被批准。

对此债务,债权人该怎么办?()A. 以公司为被告,由公司承担B. 以甲、乙、丙为被告,由他们承担按分责任C. 以甲、乙、丙为被告,由他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D. 以公司和甲、乙、丙为被告,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14、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经检验确系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应提起何种主张,法院才予支持?()A. 主张合同无效B. 主张撤销买卖关系C. 主张违约责任D. 主张撤销买卖关系或违约责任15. 甲为已年满17岁的高中生,其有一项发明专利,甲与乙企业签定了该发明专利的转让合同,由于甲之父母不同意该专利转让合同,导致乙企业遭受若干损失,对于该转让合同的效力及乙企业遭受的损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转让合同自始有效B、该转让合同经甲之父母追认才生效C、乙企业遭受的损失由甲之父母与乙企业合理分摊D、乙企业遭受的损失由甲之父母与乙企业平均分摊16、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

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

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

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项?()A. 经过简易支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B. 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C. 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D.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17. 甲与乙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又向丙银行贷款将该套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到期甲不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甲行使下列权利,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有:A、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C、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D、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18、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

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

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

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丙遂与乙、丁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D.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19. 张某为甲公司的采购员,持有甲公司盖有公章的合同书外出采购螺纹钢。

张某因手包丢失,被王某所捡。

王某是乙公司的采购员,知道张某手包中合同书的用处。

张某丢失手包后,立即向甲公司报告,甲公司立即在报纸上刊登了作废丢失合同书的声明。

该声明刊登后的第二天,王某利用该合同书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约,丙公司1月发出钢材,被王某所卖后,其下落不明。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遭甲公司拒绝,因此产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甲公司应支付该款项B. 乙公司应支付该款项C.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共同支付该款项D. 甲公司不应支付该款项20、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B.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C.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D.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21. 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

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

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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