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川府发[1999]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川府发〔1999〕63号)《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规划》是四川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
全省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也必须严格依据《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和严格执行实施《总体规划》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起实施《总体规划》的领导责任制。
省政府将把《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政府也要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层层建立实施《总体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度。
三、各级政府要编制好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实行公告制度。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有组织地做好规划的宣传、发布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工作。
规划公告可采用在报纸上公布、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采用设立公告牌的方式,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以便起到长期宣传和警示的作用。
四、各级政府要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7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7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0.17【实施日期】1987.11.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7.07.02【实施日期】1987.07.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89)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三章建设用地的审批第四章补偿和安置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六条依法变更土地权属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更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
第六条 保护区的耕地保护规划,应根据耕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并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耕地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确定保护的耕地范围;
(二)明确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和用地规模;
(三)划分耕地保护等级,并分解落实到地块。
第七条 保护区耕地按自然条件划分以下等级加强保护:
(一)有自流灌溉条件的平坝耕地和台地耕地为一级保护耕地;
(二)有水利灌溉条件保证的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和台地耕地为二级保护耕地;
(三)其他耕地为三级保护耕地。
保护区内耕地保护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保护区耕地进行定级。
(一)征用、使用一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下同)二倍的耕地保护费;
(二)征用、使用二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一倍的耕地保护费;
(三)征用、使用三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零点五倍的耕地保护费。
建设单位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复垦耕地的,可相应核减交纳的耕地保护费。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一级保护耕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三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1987]150号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14日川府发〔1987〕150号)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含自留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凡依法批准占用(以下简称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重庆、成都、自贡、攀枝花、德阳五市,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五元五角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五元至八元。
(二)内江、乐山、泸州、遂宁、绵阳、南充六地市,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四元五角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三元五角至八元;二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二元五角至六元五角。
(三)广元、达县、万县、涪陵、雅安、宜宾、阿坝、甘孜、凉山九市地州,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四元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三元至八元;二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一元五角至五元。
城市郊区、经济发达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和占用蔬菜地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已于2024年2月4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1月15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2月4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三章法规草案起草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章法规解释第七章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NO:SC13294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
第四条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27•【字号】•【施行日期】199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为保障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省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文件,各地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废止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关于山林处理的补川办字〔1953〕已执行川委发充规定0545号〔1981〕65号文由国务院《森林防2.四川省护林防火暂〔1957〕川字第火条例》和省《森林行办法0603号防火实施办法》代替经省政府批准、由3.四川省云杉林经营川办字〔1961〕省林业厅发布的川暂行办法0199号川政〔1987〕75号文代替国家教委、省教委4.关于人民办学的试川议字〔1962〕已发布有关社会力行办法第0331号量办学的新规定5.关于加强拖拉机行川革发《1979》已实施《道路交通车安全管理的布告140号管理条例》省政府批转省林业现按川林综〔1984〕厅关于集体林竹木川府发〔1980〕4号和川林计6.及其制品应按规定125号〔1988〕70号文执收取育林费的报告行,原文自行失效由省政府批准,省四川省基本建设环环保委员会、省计7.境保护管理暂行办川府发〔1981〕经委、省建委发布法4号的《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川府发〔1981〕已实施《药品管理8.药政管理禁止售伪13号法》劣药品的报告四川省农副业船、川府发〔1981〕由《四川省乡镇船9.渡口船、渔船安全33号舶安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代替已实施国家物价局《街道群众价格监关于群众监督市场川府发〔1981〕督暂行规定》和省10.物价的暂行规定51号物价局川价字〔1988〕检53号文件由省委、省政府《关关于加速发展水产川府发〔1981〕于加速发展水产生产11.生产的决定79号的决定》(川委发〔1985〕26号文代替)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川府发〔1981〕已实施《四川省土12.房侵占耕地的紧急98号地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已实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川府发〔1981〕和《标准化法实施实施13.实施办法167号条例》四川省农副产品购已实施《经济合同14.销合同基本条款暂川府发〔1981〕法》和《农副产品购行规定201号销合同条例》已实施《工业产品四川省产品质量监川府发〔1982〕质量责任条例》和15.督检验管理办法22号《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贯彻国务院发布的16.《村镇建房用地管川府发〔1982〕已实施《四川省土理条例》的紧急通41号地管理实施办法》知省政府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局关于对二17.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进行全面整顿的意59号见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川府发〔1982〕已实施《税收征收18.清查偷漏欠税情况83号管理暂行条例》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川府发〔1982〕已实施《广告管理19.务院发布的《广告105号条例》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关于全面整顿商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20.企业的通知142号由1988年9月16四川省工商税征收川府发〔1982〕日省政府发布的21.管理暂行办法159号《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代替22.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川府发〔1983〕已实施《计量法》和具管理条例10号《计量法实施细则》大部分内容已有新省政府批转省林业政策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九条 城镇建设应当同改造旧城镇相结合,充分利用旧城镇原有的土地,凡可以利用或经过改造后可以利用旧城镇区域内土地的,不得向外延伸新占耕地。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应当充分利用原有房屋,确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停产停业后,土地必须归还原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九条 民办公助和集资联办的乡村公路、机耕道路用地,村与村之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与乡之间的,由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四川省高标准农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促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适宜耕作、旱涝保收、宜机作业、高产稳产、生态友好,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现代化良田。
第三条【工作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量质并举、建管并重,绿色生态、良田粮用的原则,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考核评价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承担日常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根据年度任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和利用活动进行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审计、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多元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活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22
•【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施行日期】2008.08.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7年底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共203件(其中有6件已经废止)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3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执行的4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31件)
2.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
附件
1
附件2。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已经1996年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994年耕地面积的80%。
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成府法[2009]7号
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成府法〔2009〕7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划分)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一)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耕地保护形势及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川府办发电[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28日川府办发电[2009]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管理,各政府责任部门要跟踪监管流转的承包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耕作层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不得以发展生态观光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非农作物。
各级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立足于区域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自给有余的原则,正确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严禁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所谓农业招商引资和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严禁在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土地承包者的权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规划,研究并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建立结构调整项目的审核机制,严格管理,认真实施,不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实惠。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一要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
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规划指标。
二要依据法律规定足额划定基本农田。
积极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转绘到二调成果图上,将其落实到田间、地块。
三要落实保护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乡镇与村民委员会要分别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的承包地块,村组应与农户签定协议,准确载明承包土地中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和保护责任与义务,其主要内容要在村组内公示,做到家喻户晓。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3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80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38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3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80号四川代表团:关于大力推进无非洲猪瘟疫病小区建设构建确保生物安全条件下的现代生猪产业体系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从1998年开始探索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鼓励支持各地和养殖企业建设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意见要求,制定了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管理技术规范,健全完善了评估制度。
今年6月份,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指导各地加快推进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区,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一、关于优化政策配套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明确无疫小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机构应当按照全程监管、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对无疫小区进行监管;无疫小区建成后,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同时,要求无疫小区应当强化屏障体系建设,除建设物理屏障外,要实施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车辆物资进出管理、疫情报告、疫病监测、清洗消毒等措施。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了无疫小区资格暂停、撤销的情形以及恢复程序,规范动态管理。
二、关于政策资金扶持引导近些年,中央财政积极支持规模养殖发展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加大支持力度。
出台了生猪养殖贷款贴息政策,今年3月份,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将生猪临时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拓展到500头以上。
四川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四川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生产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投入力度,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以及其他相关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耕地质量状况,编制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开展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评估、监测和管理等新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耕作层表土剥离、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土壤有机质提升、土壤酸化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等工作,实施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通知(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国土资源局(分局),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保护耕地并不断提升耕地质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是成都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都江堰灌区历史文化保护的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重要性“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作为都江堰灌区的核心区和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区,成都不仅肩负着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同时还肩负着都江堰灌区历史文化保护的责任。
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和长远目标,要求我们要把保护耕地,提升耕地质量放在重要位置。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利用,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严格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集约节约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筑牢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本底和根基。
二、强化落实耕地保护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责任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是推进成都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各级政府和国土、农业部门的责任。
各区(市)县要强化落实耕地保护与利用责任,坚持农地农用,守住底线、不踩“红线”,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农业生产能力不降低。
要充分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发挥耕保基金作用,完善耕地保护监控网络,加大保护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