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立法构想
这种 措施 所具 有 的强 制 性 , 使 其 区别 于 行 政 机关 实 施 的不需 要借 助 于强制 手段 即能实现 的其 他行 政措 施 。这直 接决 定 了行政 机关 的行 政措 施是 否能 够有 效 实施 , 它不会 因为被处 罚 人不接 受 而停止 实施 。
执行 性 。行政 强制 执行 的 目的在 于促 使行 政相
作者 简 介 : 伊海燕 ( 1 9 7 7 -) , 女, 河南永城人 , 讲师 , 硕士,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38 ・
长江大 学学 报 ( 社 会科学 版 ) : 法律研 究
2 0 l 3年 0 5月
交指 定 的公 安 机关 。无 正 当理 由逾 期 不 缴 纳 的 , 可
以 按 日增 加 罚 款 一 至 五 元 。 拒 绝 缴 纳 罚 款 的 , 可 以
目的 o [ 2 3 例如, 《 道 路 交通 安全 法 》 第 1 0 9条 规 定 , 当 事人 到期不 缴纳罚 款 的 , 每 日按罚 款 数 额 的 百分 之 三加处 罚款 , 如果 没有其 他强 制措施 相辅 助 , 只能 申
漏税 强制 补交 及罚 款 ; 假 冒伪劣 产 品强制 其停 产等 。 如果 某些 人不 履行 义务 , 行 政 机 关 就 会 针 对 当 事人
将行 政强 制执 行分 为行政 机关 自行 实施 和 申请 法 院
执行 两种 类别 。 ( 一) 行政 机关 自行 实施
执行 行政 处罚 , 其 目的在于 执行 行政 机关 的决 议 。 ( 二) 行政 机关 必须 享有 一部 分强 制执 行 的权力 第一 , 社会 的发 展 , 法 律 的 不完 善 , 造 成 很 多 问 题 多 部 门 交 替监 管 。例 如 : 城建局、 土 地管 理 局 、 环 保 局 等行 政管 理部 门 , 法 律 没 有 赋 予 其 行政 强制 执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问题研究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 问题研究
王 腊 生
20 年年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 ( 05 《 行政强制法 ( 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 》 草 案 中关于地 方性法 规 设定 行政 强制 的 规定 , 不论是 在常委 会 审议 中 , 还是 在理 论界 和有 关实 际部 门, 都引发了一些讨论和争议。 讨论、 争议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对现行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 行政强制如何评价; 二是是否要赋予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三是若赋予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
罚 的法律 ) 行政 强 制作 出 了规定 ,其 中有 3 部 法律 对行政 强 制措 施作 了规 定 , l 部法 律规定 了 对 9 有 8 行政 机 关的行 政 强制执 行 ;我 国 现行行 政法 规 中有 7 部对 行政 强制 作 出了规 定 , 中有 l 部行制 措施 和行 政机 关 的行政 强制执 行权 。 除了法律 、 政法规 外 , 方性 法规 也在 设定行 政 强制 。 行 地 关于地 方 性法 规 中设定 行政 强制 的现状 , 目前 国 内尚无全 部 的统计 分析 资料 。部 分省 市 区地 方性 法规 设 定行政 强 制措施 的情 况 , 列表如 下 : ①
一
般 隶属于 同级 政府 , 即使是 垂 直部 门也 与地 方政 府存在 协调 配合 或监 督 指导 关系 。 作为 一种行政 权
对另一 种行 政权 的制 约 , 行政 机 关实 施行政 强 制制 约主 体不 仅要 具有 中立 、 超脱 的职 能地位 , 而且应 该体 现 自然公 正的 原则 , 能仅 仅依 靠行 政强 制实施 主体 自我 制约 。 不 因而 , 无论 是地 方政 府直 属部 门 或垂 直部 门, 该统 一 于一 个行 政强 制制 约主 体 。 具体 制约 主体选 择上 , 府法 制机 构是 比较合适 应 在 政 的选 择 。 是 , 一 政府 法 制机 构具 有 客观 中立 的职 能地位 。政府法 制机 构 受本 级政 府领 导 , 本级政府 对 负责 ,在地 方政府 依 照宪 法 、组织 法 管理 本辖 区的政 治 、经济 、文化 社会 事务 中 ,负有法 制事务 的参 谋、 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 没有部 门本位主义的生成基础和萌发条件。 二是 , 政府法制机构具有超脱 的职 能地位 。 约行政 强 制权 的 重要 价值 目标是 防止 行政强 制权 的滥 用 或寻 租 , 制 而政府 法制机 构代表 本级 政府履 行职 责 , 仅没 有 自身 的利 益 ,而且肩 负推进 建设 透 明政府 、 信政 府 、责任政 府 、 限 不 诚 有 政府 、服务 政府 的重 要 使命 ,承担保 障政 府行 为合法 、 理和 科学 的任 务 。三是 , 府法制机 构具有 合 政 规范 行政 强制 行为 正 当实施 的专业 资源 和条件 。 在各 级政 府部 门或机 构 中, 政府法 制机 构 在法 律专业 队伍 和行政法 治经验 方 面具有 很强 的 比较优势是 不争 的事实 。 赋予政 府法 制机 构制约 本级行政机 关实 施 行政 强制 , 不仅 可 以充分 利用 有 限的行政 资 源 , 而且可 以提 高行政 权 的规 范运 作水 平 。 次是选择 其 行政 机 关实施 行政 强制 行 为 的制约 方 式。 政府 法制机 构 制约行 政机 关 自行 实施强 制 的方式 选择 , 既要 防止政 府法 制机 构越 俎代 疱 , 降低行 政 强制机 关合法 行 政 、 理行政 的效 率;也要 防止行 政机 关在实 合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国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制度,行政行为只有付诸执行才具有实际意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保障行政行为得以顺利实现的一种最有力的措施,对保障行政权力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比较混乱,时有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事件发生。
本文拟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研究,适当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探析我国现行行政执行模式的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强制执行执行制度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目前我国学界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一般来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地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或行政主体依法设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1]最新颁布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结合上面两个定义来看,行政强制执行的的主要特征包括:(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2)行政强制执行以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在于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但这种强制执行以相对人所负担的义务为限,不能强制相对人超出义务范围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带有强制性,使用不当就会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缺陷目前,我过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这个模式的的形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也是我国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基础上所做的一种选择。
这种执行模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现在实际的运行效果上看这种模式还有很多的缺陷与不足。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不明我过强制执行模式是以法院强制执行为主的,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自己也有自力执行的权利,那么行政强制执行权到底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属于司法权?如果说是司法权,那么行政机关的自己执行就难以说得过去。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的、最大量的、经常性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在众多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性表现得最为直接、最为明显,虽然这种强制行为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状态,但它很容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又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监督行政管理活动是否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存在问题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发面入手。
一、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模式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而且行政相对人又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必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包括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
[2]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一、行为强制,扣押、查封、吊销执照等。
二、人身强制,比如,行政相对人需要出境但未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后,出入境管理机构有权阻止其出境。
而太多数行政执行机关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只有少数享有特权的行政执行机关除外。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美国和法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代表,我国也是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研究初论
乏科学性和可操 作性。另外学界对这一 问题的研 究还 不多,缺乏 高水准的专题论 文或 学术著作 。然而 .行政 强制
措 施 程 序 作 为 行 政 程 序 中的 具体 行 政 程 序 ,是 实现 行 政 强制 措 施 制 度 的 保 障 和基 本 条件 ,对 于 法 治 国家 来说 具 有
重 要 的 法律 意 义
长 的路 要走 。作 为行 政程 序 制度 下 的子制 度 ,行 政 强 制措 施程 序制 度也 存在 着很 大 的缺 陷 ,不仅 至今 还 没有 制定 统一 的行 政程 序法 典 ,而且 也 缺少许 多
中控制 。如 何 规范 和完 善我 国行 政强 制措 施程 序制
最 近几 年 ,我 国行政 程序 法 治发 展有 了很 大 的 度 ,是 我们 必须研 究 的一个 重要课 题 。
适 应行 政 国的发 展要 求 ,法律 对 行政权 的控制 已经 权 利 和科 以义 务为 内容 的强 制行 为 ,在一 国行 政活
从权 力控 权 为核 心 的模式 逐步 转 化成程 序 控权 为 主 动 中具 有重 要 地位 与作 用 ,在行 政权 行使 过程 中不 的控 权模 式 。行政 程 序就 是基 于 “ 权力 控 制权力 模 可 缺少 。然 而 ,在 现代 法治 国家 ,单 纯依 靠法 院行 式 ”不 能有 效地 控制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被滥 用 的情 形 使 司法 审查 权 对行 政强 制措 施进 行事 后控 制 ,必然
第 五 ,送达 。行 政 主体 做 出告 诫 后 ,必须 送达
如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强 制法 》 征 求 意见稿 ) ( 第 相对 人 ,使 相对 人 受领 ,而不 是立 即采取 强制 方法
1 条第 一款 第一 项规 定 :采 取行 政强 制措 施前 须 经 以实 现 行政 强 制措 施决 定 的 内容 。送 达也 是一 般行 8 行 政机 关 负责人 批 准 。 由此 可 见 ,在一 般情 况 下 , 政强 制 措施 的 必备 程序 ,它体 现 了 民主精 神 和对相
海事行政强制研究
2 海 事行 政 强制执 法风 险高 . 海事 行政 强 制是较 为严 厉 的行政 执 法行 为 ,与行政 相 对人直 接 接触 ,容 易产 生 对抗和 冲 突。 经调研 统计 , 约6 % 的执 法人 员遇 到过抗 拒执 法情 况 ;执法 人 员均 着 0
重 强调 了实 施行 政强 制 时 的人 身 安全 、行 政复议 诉讼 、
产 生社会 不 良影 响等 风 险。 因此 ,出现 了一些 为 了规 避 风 险而姑 息违 法行 为 的情 况。 3 海 事行 政 强制 制度 不 够统 一规 范 . 现行 的海 事行 政 强制 制度 存在 一 系列 弊端 ,如 :海 事 行政 强制 措施 种 类较 多且 未 明确 实 施每 种措 施 的适用 范 围、对 象 以及 条件 ,某 些行 政 强制 实施 程序 不统 一 ,
规对哪些情况下应运用何种强制手段没有明确规定 ,主 管机关有较大 的裁量权。如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规 定可 采 取责 令 临 时停航 、强制 卸载 、暂扣 船舶 等 强制 手 段 。在 此种 情 况 下 ,主管 机 关往往 采 取较 严 厉 的行 政 强 制 手段 ,执 行 过 程 中有 可 能 侵 害 行 政 相 对 人正 当权
4 对 行政 强制缺 乏清 晰 的认识 和重视 . 现 实 中 ,~些 海事执 法 人员 因对 行政 强制缺 乏了解
甚 至 认为 行政 强 制就 是为 了行 政 处罚服 务 ,故在 实施 行
行 政相 对 人进 行 面对 面接 触 。执 法人 员往 往 因实际 空 间
阻隔和追求效率 ,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情况下,实施一些
法人员直接通知船方禁止离港接受调查处理。 4 夜间、节假 日 执法问题。 《 行政强制法》中规定,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
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
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
”[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
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比较研究
德国、奥地利 、日 、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 本 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强制执行 主体 以行政机关为主 , 法 院为 辅 。在 这些 国家 和地 区 ,如果行政 相对人 拒 绝 履行 义务 则 由作 出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关 自行 执 行 、委 托下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专 门 的 行 政 机关 强 制 执 行 ,而无须 法律 特别授 权 。 法 院在 特殊情 况下 也会成 为行 政强制 执行 的 主 体 ,如德 国行 政 执行法 第五 条 、第 四十条 规定 ,下 列 特殊 情 况 下必 须 通 过 法 院 方 能 执行 :1 .公 法 上 金 钱 给付义 务 的执行标 的为 不动产 时 ,由行政机 关 移送 法 院依 民事 强制 执 行 程 序 执 行 。2 .行 政 相 对 人 不执 行处 罚 时 ,由负责执 行 的行 政机关 申请 ,行 政 法 院在 听讯 义务人后 通过 裁定命 令代偿 强制 拘 留 时 ,由法 院依 民事强制 程序 执行 。 大陆法 系 国家行政 机关 为主 的行政 强制执 行 主 体 模 式 的理 论基 础在 于 ,行 政权 当然包 含命令 权 和 执 行 权 ,行 政 决 定 一旦 做 出 ,便 具 法 律 上 的公 定 力 、确 定力 、拘 束力 和执行 力 ,相 对人 必须履 行该 决定设 定 的义务 。
人 民法院参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我国人 民 法院是基于行政机关的 申请参 与到行政 强制执行 中。而英美法系国家的人民法院是基于行政机关 的 起诉参 与到行 政强制 执行 中 。其 次 ,人 民法 院对 案 件的审查方式不同。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 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签发强 制 执行令 。 比较 后可 以发现 ,我 国的行政强 制执行 主体模式与两大法系国家的执行模式截然不同,现 有模式 的产生是 在考虑 本 国特 点 的基 础上设计 出来 的 ,但 这种模式 在实践 过程 中表现 出 以下 弊端 : 第 一 ,混淆 了司法 权和行政 权 的界限 。英 美法 系 国家 从来都 把行政 强制执行权 看 成是司法 权 的一 部分 ,而大 陆法 系国家则历来 都把 行政强 制执行 权 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我国行政法体系在其形成 过程中,不同程度得受到了两大法系的影响 , 但相 比之下 受到 大陆法 系 的影 响相对较 多 。 第二 ,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据相关统计数据 显示 , 自20 0 6年 以来 ,法 院受 理 非 诉行 政 执 行 案 件 的数量 呈持续 上升趋势 。但法 院 日益严 格 的立案 审查 标准使 非诉 行政执行 的准执 率下 降 ,以浙江 宁 波 鄞江人 民法 院为例 ,20 06年法 院受理 审查非诉行 政执行 案件 后 的 准 执率 为 10 ,而 自 20 0% 07年起 , 法 院进 一步严 格 了非诉行 政执 行案 件立案 的审查标 准 ,20 07年全 年 的准 执率 为 9.3 ,20 26% 08年上 半 年准执 率为 9.%。经过法 院立 案执 行 的非 诉行 政 08 执行案件的实 际履行 率不 高 。主要表 现在 :被执 行 人 自动履行率低 ;裁定 终结 为法 院非诉行 政 执行 案 件最为普遍 的结 案方 式 ;非诉行 政 执行 案件 中强 制 执行措 施的运用 有所 增加 。这 些 因素最 终导 致行 政 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得不到及 时 、有效 的执行 , 甚至得不到执行 ,由此影 响行政效率 。 第 三 ,影 响司法权 威 。作 为 司法机关 的人 民法 院应该始 终扮 演着 中立 的裁 判者 的角色 。而我 国现 行 的行 政强制 主体 模 式使 行 政 机关 成 为 了裁 判 者 , 法 院成 为 了行 政决定 的执行 者 。行 政机关 与 司法 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强
制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而确定。
2.行政扣押: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涉案的财物暂时扣押起来,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毁损或用于非法目的。
行政扣押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
涉及非法物品、赃款赃物等情况下。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
采取的强制禁锢措施,将其关押于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为最长15天。
4.行政强制清除:行政强制清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消除安全
隐患、卫生污染源等。
5.行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强制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限制
其出境、出入特定区域等。
6.行政强制驱逐:行政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滞留、非法
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其离境回国。
7.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建筑管理、
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的决定书,并告知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权益、救济途径等。
同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研究
的 财产 、 身 体 及 自 由 等 予 以 强 制 而 采 取 于 混 乱 状 态 , 缺 乏明确 统一 的法律规 定 。
的措 施 , 也称 为 ‘ 行 政强 制措施 ’ ” 这 是 设 定 权 的配 置 混 乱 导 致 制 定 主 体 的 随 意
措 施 的设 定权 . 但 是 新 法施 行 后 行 政 强 制
经济与法
我 国行 政 强 制措 施 的立 法研 究
■ 王 惠
摘要: 行 政 法 学界 高 度 关 注 的 《 中华 的 合 法 权 益
人 民 共 和 国行 政 强 制 法 》 自 1 9 9 9年 历 经
本次通过的《 行 政 强 制法 》 对 规 范
行 政 强 制 的 首 要 问 题 进 行 了 立 法 规 范
政 强制 法》 第 九 条 和 第 十二 条 的 兜底 性 条 强 制 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等 同 起 来 然 而 . 规定 。 但是 , 这 种 混 乱 的 问题 在 新 实 施 的 款 问题 : 二 是 针 对 亟 待 解 决 的 关 于 各 级 法 应 松 年 在 《 中国 的 行 政 强 制 制 度 》 中 却 《 行政强制 法》 中 得 到 了初 步 解 决
行政强制的“ 乱” 、 “ 滥” 、 “ 软” 是 在
同样 。 在 第 十 二 条 亦 增 加 了 一 款 兜 底 性 条 的 高度 关 注 。 本 法 旨 存 进 依 法 行 政 、 防 本 法 出 台 前 我 国 行 政 强 制 出 现 的 众 多 款 。
新 实 施 的《 行政强制法》 对法律 、 行 政
一
1 2年 五 次 提 请 人 大 及 常 委 会 审 议 . 至 2 0 1 1年 6月 3 0 日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摘要]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具体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行为连续过程。
①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行政强制法》,但是没有相关的《行政程序法》。
相对而言行政强制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
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也存在理论上研究薄弱、实践中审查标准混乱、操作性差、不容易被遵守等诸问题。
笔者从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内容和现状为基点,剖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大胆地对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加以设想。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分析很少有一个现行法上的概念像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在规定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若干年后,依然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使得其经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混淆,理论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两种认识:第一种观点把行政强制措施看成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这些手段具有“执行性”和“管理性”之分。
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也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保全、强制恢复、强制制止措施;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的控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把行政强制措施看成不仅独立于行政处罚,而且与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性行政强制相并列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强制法》颁布后,才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存在问题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具有地位上的优越性,并且其本质上具有强制的特点。
对外国人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救济制度研究
未来可以进一步探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国际合作、信息化建设和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为我国外国人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科学的建议和展望。
展望
研究不足和展望
VS
针对当前对外国人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标准;二是加强监督和审查,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三是加强对外国人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完善救济渠道和机制。
申诉和复议的主体
外国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
受理申诉或复议申请的时间
上一级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处理决定。
答复和处理决定的形式
上一级主管部门会以书面形式对外国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作出答复或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救济的具体内容、理由和依据。
申诉和复议的程序
申请救济的途径
外国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审核后,相关部门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申请救济的程序
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处理决定。
受理申请的时间
相关部门会以书面形式对外国人的申请作出答复或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救济的具体内容、理由和依据。
答复和处理决定的形式
2023-10-26
《对外国人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救济制度研究》
CATALOGUE
目录
引言对外国人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概述外国人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制度对外国人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外国人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结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国人出入境问题逐渐凸显。
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范研究——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比较谈起
王 晨
( 哈尔滨理 工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04 ) 50 0
【 摘 要 ] 《 行政 强制法》 草 案) ( 第三 次 审议 稿 的公 布 拉 开 了 向全 国公 开 征 求意 见 的序 幕 , 其 中行政 强制设定 权 的规 范 引发 了广泛 争议 。行政处 罚 、 行政 许 可、 政 强制三 大领 域均 涉及 行 相 应权 力的设定 问题 , 比而 言, 政 强制权 的设定要 求最 为严格 , 行 政 强制法》 草 案 ) 提 相 行 《 ( 亦
权 。可是 中国正 处于 改革开放 、 会转 型时期 , 社 新 鲜 事务不 断涌 现 。如果 中央 没有 应 急权 限的话 ,
国行 政强 制法》 草案 ) 以下 简称 《 政 强制 法 》 ( [ 行 ( 草案) 。它们虽然 同属于行政法律体系 , ] 但是 设 定理念 和设定 制度却是 不尽相 同 。 19 96年通过 的《 政 处罚 法 》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将 设定 权 赋 予法律 、 政 法规 、 方性 法规 、 门规 行 地 部 章 和地方 政府规 章 ( 行政处 罚 法》 九 条至 十 三 《 第 条) 。法律 可 以设 定各 种行 政 处 罚 ; 政 法 规 可 行
的前 提下 , 是赋 予部 门规 章 和地 方政 府 规章 以 还 定 的行政处 罚设定 权 , 即总体来说 , 行政处 罚 的 设 定权 还是 比较宽泛 的 。
一
行政 权 的设 定是指被 授权机 关根据 特定法 律 文件 的授 权创造 性 地设 立 某 种行 政 权 , 以使 某 项 特定 的行 政 权力 “ 无 到 有 ” 得 以确 立 。规 范 从 地 行 政权 的设定 , 于规 范 行 政 权 的 “ ” 是从 根 等 生 , 基上进行 的权源 限制 。 目前在我 国行政 法制体 系 中, 主要 有三部 法 律对 特定 行 政权 的设 定进 行 了 规制——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 政处 罚法 》 以下 简 ( 称 《 政 处罚 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许 可 行 )《 法 》 以下简 称《 政许 可法》 和 《 (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摘要]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本文在分析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强制制度的基本理论,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改进措施,以期望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立法权一、引言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
二、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概述(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现状简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它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法制得以迅速发展,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也逐步建立。
目前中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或者说,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总体说来,中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二)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1.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行政强制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都有一定影响。
而只有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才能在源头上控制好行政强制。
但是,目前,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等所享有的行政强制设定权,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各国家机关都享有不确定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机关及非强制性执行措施规定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我国行政强制立法问题研究
些 基本 问题 的研 究 .作 者 通过 与
德 国 、韩 国 即 时 强 制 理 论 和 立 法 的
阶 段 从 最 早 发 表 有 关 行 政 强 制
较 研 究 ” 9 专 题 . 行 政 强 制 等 个 对
基 本 理 论 和 行 政 强 制 行 为 的 基 本 形 式 进 行 了 比 较 全 面 的 研 究 作 者 指 出 . 行 政 强 制 对 于 行 政 法 制 度 的 价 值 . 一 方 面 体 现 在 行 政 主 体 对 于 相 对 人 行 为 的 评 判 过 程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文 , 归 纳 以 往 研 一 在 究 成 果 的基 础 上 .提 出 了行 政 强 制
3 人才资源开发 6 2 ∽. 0 ( 焉
‘
段专 业性 内容 的庞 杂 以及 适用 领域
的特 定性 决定 .一般 行政 强制 法 至 多 只 能对 警 察 强制 手 段 的 依据 、 带 有 共 性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程 序 做 出规
社保 之窗 ・ 社保 论坛 l S E A LJT N H B O N A L
我国行政强制立法问题研 究
口 王 媛 丽
在行 政 法 的 理论 与实 践 中 . 行 研 究 的任 务 和 制度 建 设 的 思路 . 具 非 强 制 性 因 素 的 作 用 . 而 视 野 较 因
政强 制是 理论 上众说 纷纭 、实践 中
草 工作 以 此 为界 . 政 强 制法 的 行
研 究 进 入 了 一 个 新 阶 段
了 一 些 相 关 研 究 的 专 著 .提 出 了 许 多 重 要 的学 术 观 点 .深 化 了 对 行 政 强 制 诸 多 问题 的认 识 .提 升
我国行政强制现状研究
我国行政强制现状研究摘要:自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开始,到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历时24年最终出台了这部行政强制法。
可以说行政强制法的制定经历了漫长的立法历程。
这部法律为何制定如此之难、它的制定有着何种意义、还存在哪些不足,我们将予以详细介绍。
关键词: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法一、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定义关于什么是行政强制,我国理论界基本上形成了统一的观点,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
《行政强制法》第2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立法历程缓慢的原因在中国处于转型期的这段时间里,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律,但是它却迟迟不能通过,在其背后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原因。
我们认为行政强制法之所以经历如此长的立法历程,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1、该法涉及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与社会公众的权益的平衡,这种平衡很难把握,必须谨慎对待。
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
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这必然影响有关执法者的利益,从而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
4、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法涉及的重大问题依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争议较多。
如:行政强制设定权应如何配置、行政强制实施体制应如何设计、行政强制及其程序应遵循什么原则等。
二、制定行政强制法的意义行政强制法的长期缺失,乱用、滥用公权力现象时有发生,激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强制拆迁问题上。
统计部门执行《行政强制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张 敏 武加 波
摘要 : 2 0 1 2年 1月 1日 起《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 法》 ( 以下 简称《 行政 强制法》 ) 开始 实施。 这是在《 行政诉 讼 法》 、 《 行政 处罚法》 、 《 行政 复议 法》 等之后 , 又一部 具体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 员行政行为 的重要 法律 , 是我们 国
本章规定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统计局应当掌握好这 三个月 据 《 行政强制法 》 第五十八条规定 , “ 人 民法院发现有下 列情 形之 的期 限 , 确保 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得到执行 。
一
的, 在作 出裁 定前 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 的意见 : ( 一)
2 . 统计局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强制法》 第 二条第 二款给出的行 政强制措 施的法定概念上看 , 它 权 。 《 行政强制法》 第 十三条规定 : “ 行政强制执行 由法 律设 定。 法
是指行政机关在损 律 没 有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的 ,作 出行 政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行权 的统计局 , 应当如何执行好《 行政 强制 法》 的法律 问题 。
关键 词 : 统计局 ; 政府部 门; 行政强制法 ; 法律 问题
一
、
统计局 与《 行政 ̄ l i t i l i 法》 是否有关系
局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 权的政府部 门。
二 、统 计 局 没 有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和 具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申请
1 . 统计 局与《 行政强制法》 没有关系的错误认识
计违法行 为后 , 在立案进行执法检查 和处罚工作 中 , 既没有查封 权, 也没有扣 押财产权 , 更没 有限制 当事人人身 自由权 , 因此不
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理念研究
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理念研究
朱 瑜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摘要 : 行政 强制是我 国行政法领域 的主要 内容之一 ,它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职责 ,依法行使行政 权的重要保 障。行政 强制包 涵行政 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具体 制度 。我国于 2 0 1 1年 6月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强制法 》 , 本文将结合 《 行政强制法》的相关 内容对我国行政强制的
一
一
、
我国行政 强制概述
行 政强制 作为行政执 法的重要手 段,它 是行政 “ 武 器 ”和 “ 生命 力 ”的体现 。在我 国,对行政 强制的认识 经过 了一个长 期的过 程。在 《 行 政诉讼法 》出台 以前 ,我 国学者 对行政 强制 的认识存在 很大的分歧 ,有的学 者认为行政 强制就是行 政强制执行 ,也有把 行政强制和 行政强制措 施等 同。我国 《 行政 诉讼法 》以及 《 行政 强制法》制 定以后 ,学 界基本上形成共识, 认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 行论
行政强制执 行是现代法 治国家 中行 政强 制的基本类 型,我 国 《 行政强制法 》也 明确 了这一方 面。这里 的行 政强制执行是在 行政 法律关系 中,作为义务 主体的行政相对 人不 履行其义 务时,行政机 关或人 民法 院依 法采 取行政强 制措施 ,迫使 其履行或者达 到与履 行义务相 同状 态 的活动 。其法律特征主 要体 现在 :一 ,行 政强制执 行以相对人 负有 行政 法上 的义 务而不履行 为前提;二 ,行政 强制 执行 的主 体为行政机关 或人 民法 院;三 ,行 政强制执行 的 目的在于 使相对人履行义 务 , 其 中义务 的限度不能超 过相对人所承担 的义 务范 围:四,行政强制 执行 的内容 是相 对人 拒不履行的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 为。 我 国行政 强制执行 的具体方式包括 以下 几种 :加 处罚款或者滞 纳金 ;划拨存款 、汇 款 ;拍卖原状 ;代履 行 ;其他 强制执行方 式。我 国对于行政 强制 执行方 式的规定借鉴 了国外 的立法 经验 。大 陆法系 国家一般把行 政强制执行 区分为 “ 金 钱给付 义务 ”和 “ 作 为、不作为 义务” 。与 此类似 ,我 国行政 强制执行 的规 定也遵循 了 这一逻 辑并与行政 强制执行 的基本 分类直接 强 制执 行 和 间接 强 制执 行结 合在 一 起得 出 的。其 中的加处 罚款 或滞纳金和代 履行是属 于 “ 作 为、不作 为义 务”的 间接执 行方式 , 而划拨 存款、汇款和 拍卖或依法处 理查封 、 扣押 的场所、设施 或财务则是属 于 “ 金钱给 付义 务”的直接执行 方式 。排 除妨 碍包括对
分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
分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中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对特定对象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法律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仍有一定的争议和探讨,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1.2 研究意义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能够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各类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限制条件,从而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
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规范性,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研究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还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增强公民对行政行为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行政管理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2. 正文2.1 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概述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是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或滥用权力。
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强制措施法定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程序和条件,确保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正常运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研究*内容摘要行政强制措施理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含义的辨析入手,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等行政行为及其与各种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异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性质、功能、价值,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分类及其表现形式,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控制等基本问题作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理论基本范畴研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又是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思考,我们不禁发现,人们对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制度的研究却大大不及于对行政法其他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即使偶而触及到这一概念,也不过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专题的附加或附带内容而几笔带过,或以即时强制代替之,缺乏专门系统深刻的讨论。
在国家行政职能空前膨胀,行政强制措施手段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的今天,我们再也不能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漠然视之。
一、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众家学说在现有行政法学说中,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不严谨的概念,人们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所赋予的含义各不相同,主要有:1、将即时性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等统归为“行政强制”,作为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研究。
认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主张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加以区分。
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但同时又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属于强制执行”[2]3、认为“从理论上说,行政强制措施应包括:(1)行政预防措施;(2)行政制止措施;(3)行政执行措施。
”同时,又认为“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3]4、有的学者把行政强制执行“简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4]5、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强制,不问其为行政上之强制或行政上之即时强制,均应以人民之身体及财产之侵害为其内容。
”[5]6、在日本,行政强制措施被认为是“由行政厅对国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情形”[6]。
7、我国台湾学者大都将行政强制措施理解为即时强制,而与行政强制执行加以区分[7]。
这些定义和理解的共同点是没有提出专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概念,而是将其放在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当中加以讨论,或简单地等同于即时强制,因而存在诸多差别。
第一,将行政主体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统称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实际上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作了狭义的解释,即等同于即时强制。
第二、将行政强制措施直接等同于行政强制执行,而将即时强制单独列开略加评述,实际上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理解的错位。
第三、将行政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和预防性与制止性强制的共同特征,而对各种强制行为的具体性质和特征未作具体分析。
本文认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应与其非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区分,而且主要应与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强制执行加以严格划分,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作狭义(但又宽于即时强制)的理解和阐释。
据此可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之下运用行政强制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临时性强制处分。
这一概念大致具有以下含义: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权的少数行政机关,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是行政机关体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务时都享有行政强制权。
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实施强制;对财物以及其他标的的强制措施,则可以由其他一些法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如审计机关、统计机关查封相对人的帐目,许可证、执照颁发管理机关临时扣押对方的证照,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查封不合格的食品或商品等。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不利,或其本身正处于或即将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下,或其权利为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所迫切需要的行政相对人,强制的客体是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资格以及行为等。
第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自身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权益,排除相对人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自我危害性的行为。
正如当代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所承认的那样:“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需要调整,公共福利也必须加以保护以使其免受反社会的破坏性行为的侵损。
”[8]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六章所规定的“强制许可”,特别是该法第52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9]。
第四、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以相对人存在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危害他人以及他自身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存在妨害行政主体的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而且这些危害行为或妨害行为正处于进行当中,或因国家及社会利益的现实的紧急需要,只有在这时,行政主体才能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这些行为之前或之后则不能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只能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行为方式。
例如某相对人不听劝告,携带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时,有关的行政主体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其未接近公共场所或安全离开公共场所之后,行政主体就不宜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行政行为及司法强制的区别长期以来,由于学术界未能对行政强制措施专门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因而在现有的行政法学著作、论文以及教科书中尚未有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理论,所以为全面揭示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我们还必须先考察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等相关行政行为的区别,以及与刑事、民事等司法强制措施的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0]。
所以,行政处罚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不以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为必要前提,如强制许可,专利局并不是因为专利权人有违法行为才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而是出于国家紧急情况或社会公共利益使用其专利的迫切需要而实施;公安机关对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公民实行紧急隔离也不是以患者违法为前提,这是第一。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第二大区别在于:后者的目的在于惩治违法,这种惩罚性表现在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使其遭受损失或受到惩罚,而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自己的利益免受其行为的自损而不是惩罚,其表现是对相对人人身、财物、行为等方面的强制性限制,仅此而已,既不剥夺相对人的权益和自由,也不科以其新的义务,更不是使其遭受损失。
2、行制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11]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我们看出:第一,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的,而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相对人履行特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是以相对人存在某种危害公共安全及其自身安全的危险性行为,或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为前提。
如边境检查机关、海关对有关的相对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强制检查。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以便使相对人的义务得到实现。
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相对人危害社会、危害其自身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及蔓延,或满足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使一定社会秩序保持正常状态,并不必然以相对人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如对精神病人予以约束,对本来没有违法行为但被行政主体认为有违法嫌疑的物品予以扣押或查封等。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构成,往往是因为相对人违背了行政机关科以的作为义务,即没有主动履行行政主体科以或规定的义务,而由行政机关强迫其履行该项义务。
而行政强制措施在较多情况下是因为相对人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作出了行政法规范禁止的某种危险行为,由行政主体强行予以控制或消除,或相对人根本不存在法定的特定义务,但由于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而由行政主体临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如强制许可;在遭遇严重洪灾时强行征用过往船只、车辆、物资等。
最后,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据行政实体法规范作出,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依行政程序法规范作出。
3、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区别。
“即时性强制是指在眼前存在急需排除的障碍而又无预先命令这种义务的余地,从事物性质上看,通过科以义务仍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不作出履行义务的命令,而直接对国民的身体及财产施加实力,从而实现行政上必要状态的作用。
”[12]由此可见,即时性强制本质上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能包含行政强制措施的全部,两者实际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时性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下位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作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前提的情形是各种紧急性情形,即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采用,如交通警察对横行马路的醉酒者予以强制约束,在紧急情况下强行隔离截断交通,发生火灾时,为建立隔离带而炸毁邻近的建筑物或树木,强行转移各种易燃易爆的设施、物资等,总之属不得已而为之。
而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在紧急情况下的即时性强制措施之外,还有其他各种类型的强制措施,如查封财产、以及相对人在金融机构的帐户,强制许可等。
同时,行政主体采取即时性强制措施由于基于紧急情况,因而无须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过某些法定程序如:书面传唤,命令等书面决定等,全凭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根据其主观判断自由裁量行使。
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则往往需要经过这些法定程序,否则就可能导致强制措施的程序违法。
第三,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实施在某些情况下不以相对人有违法嫌疑为前提,如在防洪抢险的紧急时刻,强行征用过往的船只、车辆、物资等;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多以相对人有违法或损害行为嫌疑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