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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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澈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取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缴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三)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级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的;(五)明知建设项目用地违法,仍然办理该项目土地登申请的;(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梳理一、结论: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涉及到土地一级开发溢价分成问题,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利润返还问题,只有地方上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益问题的规定,且同样未涉及溢价分成问题。

国家将来可能会就土地一级开发出台专门法律规定,因此面临政策风险。

溢价分成问题早已存在,但是北京、天津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涉及这一问题,说明地方政府在国家未出台法律规定以前对这一做法是默认的。

二、相关法规: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9年)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27日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上0.2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上1.3公顷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占用耕地0.7公顷以上,或者蔬菜地0.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公顷以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从事其他建设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1户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1/2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0年7月16日)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纪发[2010]10号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完整版)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完整版)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各分局(所),局各科(室)、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府〔201X〕199号),全面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经局党组研究,现对201X年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主要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苏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年初市局与各分局(所)签订的《AA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书》。

各分局(所)要与辖区村(社区、居委会)签订巡查责任书,层层落实巡查责任,强化对辖区国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和对重点地区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建立快速高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机制。

二、主要措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继续实行分片区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

全市划分为五个片区,第一片区负责古里镇、沙家浜镇和东南开发区;第二片区负责尚湖镇、辛庄镇;第三片区负责支塘镇、董浜镇、梅李镇;第四片区负责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第五个片区负责碧溪新区(AA经济开发区)、海虞镇。

由局领导、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及其他业务科室有关负责人共同分片区包干,负责本片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各国土资源分局(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分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非法出让土地、破坏基本农田、侵害农民利益以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损失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对已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各分局(所)对城镇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要进行重点巡查。

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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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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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主持人]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刊登、转载和发表评论;同时,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将此文全文转发全国各地,对我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创新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

这个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下面请葛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葛素琴]首先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广大的网友在线交流。

近年来,江苏所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耕地保护任务重,建设用地指标少”。

大家都知道,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省份。

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用地需求量大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就辖区面积而言,我们江苏省全省面积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总人口居全国第5位,占全国的5.8%;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区之。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

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

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

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89〕8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89〕8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7月11日苏政发〔1989〕84号)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先后完成了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依法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土地管理开始走上依法、统一管理的轨道,并涌现了不少好的典型。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在一些地方,土地管理还没有真正被重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依然存在,少数地方甚至还很严重,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目前,我省人均耕地已由解放初的2.36亩降至1.06亩,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已严重制约着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好土地资源,减少对耕地的挤占,在我省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政府必须以不遗患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要结合江苏的实际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自觉地依法办事,保证各行各业的建设用地,包括一些重点项目或领导直接主管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都尽可能地节约土地资源,并坚持先批后用,杜绝以权代法,自批自用,少批多用或者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行为。

要坚决克服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大手大脚,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要制止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把依法管好土地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土地行政问责制的构建和完善

我国土地行政问责制的构建和完善
人员 和其他 直接责 任人 员 , 予警告 、 给 记过 或者 记大 过 、 降级 或者撤 职 、 开除处 分 。办法 的施 行 对 于加 强 土地 管理 , 制 违 反 土地 管理 规定 的 遏
20 08年 6月 , 察 部 、 力 资 源 和 社会 保 监 人
障部、 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 了《 违反土地管理 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以下简称《 ( 处分办法》 规 ) 定, 将针 对 四种 情 况对 县 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府
问责 。该《 处分办法》 最核心 的变化是新增了 “ 行政 首长 问责制 ” 。与其 他 的违法 不 同 , 土地 违法的主体多是地方政府及其公 务员。此次 《 处分办法》 的联署部 门之所 以加 入人力资源 和社 会保 障部 , 因为该 处 分 办法 主要 针对 公 是
务员, 公务 员不 仅包括 政府 工作人 员 , 还包 括执 政 党 的机关 于 部 和 法 官 、 检察 官 等 。《 分 办 处
现, 由于受 到诸 多 因素影 响和制 约 , 可避免地 不
带有 一定 的缺 陷和不 足之 处 。
1 问责主体 范 围有 限 .
20 年 6月 1日起施行 的《 08 违反土地管理 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取消 了以土地违法面积亩 数作为量纪 的标 准 , 订为按违 法情节划分 。 修
土地行 政 问责 的主体 , 指 由谁 来认 定 和 是
的 ; 法批准 征用 、 非 占用基 本农 田 06 .7公顷 (0 1
扣。如果是年初就产生的违法 占用耕地面积行 为, 意味 着 要 等年底 计 算 以后才 能 决定 是否 进
行 处分 , 处分 的 时效性 差 , 然对行 政处分 的效 必 应 产 生不 良影 响 , 土 地 用 途 的变更 也难 以恢 对 复 。第 三 , 在计 算 的技 术 上 也 存 在 不确 定 性 。 第四, 如何 把 握不 同处 分 等 级 的 尺度 , 明确 。 不 因此 , 办 法 在 实施 过 程 中势 必 难有 很强 的针 该 对性 , 其权 威性 也会 收到 一定 的影 响。

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主持人]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刊登、转载和发表评论;同时,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将此文全文转发全国各地,对我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创新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

这个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下面请葛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葛素琴]首先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广大的网友在线交流。

近年来,江苏所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耕地保护任务重,建设用地指标少”。

大家都知道,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省份。

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用地需求量大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就辖区面积而言,我们江苏省全省面积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总人口居全国第5位,占全国的5.8%;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区之首;耕地面积占全国的3.9%,人均耕地面积仅为全国的三分之二。

而江苏的经济发展多年来在全国处于前列,江苏省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4000亿,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 2010年的GDP预期增长目标为10%。

这样的经济快速发展必然对土地有较高的需求,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是刚性的,但是土地供给的约束也是刚性的,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异常艰巨。

[葛素琴]另外一方面,从今年来我省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来看,当前我省违规违法用地的判断是:总体趋于好转,但是尚未有效遏制,反弹压力很大。

这个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违规违法用地呈逐年下降趋势。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是指针对对土地管理规定作出违反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施以相应的处罚和制裁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对土地管理非常严格,完善的土地管理规定也为保护土地资源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仍然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为土地资源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此,必须要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一、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种类(一)超出用地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占用耕地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破坏了耕地资源,对粮食生产造成了影响。

占用耕地应当按照土地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补偿款;超出用地规定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按日计罚,直至限期整改为止。

(二)非法出租、转让、抵押土地权益出租、转让、抵押土地权益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另一种行为,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土地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更对国家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一旦有人非法出租、转让、抵押土地权益,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予以严肃的处罚。

(三)违法建设和利用土地另一方面,违法建设和利用土地也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应的土地利用报批、审批文件,并按照审批文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扩大、干扰规划用途;一旦发现有单位或个人擅自违法建设和利用土地,必须予以制裁。

(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了上述行为之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还包括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施工或改建、违反建设项目规划和指南、拒绝或不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领取土地产权证书等。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有责任对其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令改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等要求。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苏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2003]3号2003年1月22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对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苏政发[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苏政发[2003]84号2003年7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部分地方能够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依法管地用地,规范土地利用。

但一些地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低价出让土地等违法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有的地方,土地领域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各类园区非法圈占土地行为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

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认真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杜绝超计划和无计划用地行为。

坚决制止未经审批、非法将农用地“流转”为建设用地。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布局,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对各类园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供地。

对已擅自占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的农用土地,其协议一律无效,土地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民继续承包经营。

二、依法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规范,并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制度,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各地的征地补偿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依照法律规定一次足额补偿到位。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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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促进科 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紧紧围绕扩大内需、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 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 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 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经济社会又 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进一步落实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 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 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进一步落实工 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 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 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 相关改革不断深化, 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领导干 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 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 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认真进行排查,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 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 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 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 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 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 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 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行。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则 对乡 (镇、 街道) 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适用本规定。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 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 回复问责

江苏出台违法用地问责办法问责向乡镇干部延伸

江苏出台违法用地问责办法问责向乡镇干部延伸
市 、 县 ( 、区 ) 、 乡 ( )党 委 、政 府 ,省 、 保 护 职责 ,致使 本 行政 区域耕 地保 护 目标年 度 考核 市 镇 市 、 县 ( 、区 )党 政 机 关工 作 部 门及 其 依 法设 立 不 合 格 ,或者 基 本 农 田遭 到严 重破 坏 的 ;违 反 征地 市 的派 出机构 ,县级 以上 地方 党 委 、政府 依 法设 立 的 补 偿 有 关规 定 ,擅 自降低 征地 补偿 标 准 ,或 者 征地 派 出机 构 以及 其他依 法 行使 行政 职 能 的组 织 中 的党 补 偿 不落 实 ,侵 占、截 留、挪 用征 地 补偿 款 ,或者 政领 导干部 。 先保 后征 、即征 即保 工 作 不到 位 ,社 会保 障费 用 不 办 法 明确 ,有 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对 党 政 主 落 实 ,影 响社 会稳定 的 。 要领 导及 负 有责 任 的领 导干 部 ,实 行责 任 追究 :土 责 任追 究 主 要采 取 责令 作 出书 面检 查 、责 令 公 地 管 理秩 序 混乱 ,致 使一 年 度 内本行 政 区域 违法 占 开道 歉 、通 报 批 评 、停职 检 查 、引 咎辞 职 、责 令 辞 用耕地 面积 占新增 建 设用 地 占用 耕地 总 面积 的 比例 职 、免职 等形 式 。 达 到 l%以上 ,或者 虽然 未 达 到 1 %但 造 成 恶劣 影 5 5
部 委 联合 出 台 了 ( ( 省 党政 领 导干 部违 反 土地 管 定等 ,致使 本地 区土地 管 理 秩序 混 乱 ,造成 恶 劣 影 江苏 理 规定 行为 责任追 究暂 行办 法 ) )。 响 的 ;因组 织领 导 不力 ,对 违法 用地 未 能及 时 有效 在 问 责对 象 上 , 办 法 实 行 党 政 一 体 化 问 制止 ,造成 违法 用 地 既成 事 实 的 ,或者 妨碍 、干预 责 ,并 向乡镇 领导 干部 延 伸 ;责 任追 究对 象 ,包 括 违 法 案件 查 处工 作 ,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 ;不履 行 耕地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doc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doc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xx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以下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立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到达15%以上或者虽然未到达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工程提供建立用地的。

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4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4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2.22•【字号】•【施行日期】1994.02.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9年6月3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碍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公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应在行政编制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苏国土资党组[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党组[2006]3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各处、室、局党支部,厅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厅管干部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管干部(含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人事管理。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条件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现代化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胜任本岗位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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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澈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取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缴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三)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级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的;
(五)明知建设项目用地违法,仍然办理该项目土地登申请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等相应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房产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报送审批《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前教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改主管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本办法第五、六、七、八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证据材料的
举报、控告并经调查属实;
(二)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并已查实:
(四)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
(五)工作检查、干部考核、巡视工作结果;
(六)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要求。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
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戊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15日内,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贵令辞职、免职的党改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厚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都门的党政领导干都在接受责任追究调查的同时,应当主动配合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其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作为从重或者从轻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都、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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