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新思考——以公司法调整对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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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 4 1 1 F 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1 1 20 )o 一o 7 一o 0 9 5 3(0 9 3 o 9 4
法律规 范的调 整方 法 。 嘲公 司 法 之 所 以 能 够 成 为 民


问题 的 提 出
商 法 一 级 法 律 部 门 中— 个 独 立 的 亚 法 律 部 门 ,是 因
二 、 确 定 公 司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依 据
从 经 济学 角 度 看 ,公 司作 为企 业 是一 定 “ 生产
不 例 外 。公 司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蕴 含 着 其 基 本 价 值 ,是 高 度 抽 象 的 、最 一 般 的公 司行 为 规 范 和 价 值 判 断 准 则 ,是 公 司 法 本 质 、特 征 的集 中 体 现 。确 定 公 司 法
会 关 系 视 角 看 ,公 司 这个 联 合 体 中至 少 存 在 以 下 几 类 社 会 关 系 :一 是 股 东 与 股 东 的关 系 ,特 别 是 控 制 股 东 与 中小 股 东 的关 系 I二 是 股 东 与 公 司债 权 人 的 关 系 ;三 是 公 司 作 为 独 立 民事 主 体 与 国 家 的关 系
平 等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五 项 原 则 叫 。笔 者 认 为 ,分 权 制 衡 、资 本 多 数 决 、利 益 均 衡 、 公 司 自治 和 社 会 责 任 等 原 则 不 具 有 独 特 性 特 征 ,不 能 表 达 公 司 法 的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也 不 能 体 现 公 司法 的 本 质 和 特 征 , 因
家 发 生 的社 会 关 系并 没有 本 质 上 的 区别 ,这 种 关 系
收 稿 日期 :2 o 一O — 1 09 3 3
作 者 简 介 :刘 康 复 ( 9 4 ) 1 6 - ,男 ,湖 南 益 阳人 ,硕 士 ,副 教 授 ,主 要从 事 民 商法 研 究 。
・8 ・ 0
五邑大 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系 应 向关 系 ,按 照 法 律 部 门划 分 理 论 ,这 种 性 质 的 社 会 关 系 应 属 行 政 法 或 经 济 法 的调 整 对 象 。 此 外 ,公 司 作 为 民事 主体 与 国 家 发 生 的社 会 关 系 ,与其 他 企 业 作 为 民事 主体 与 国
Au ., 0 9 g 20
关 于 公 司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新 思 考
— —
以公 司法调整对象 为视 角
刘康 复
(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株洲
4 20 ) 10 8
摘要 :确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以公 司法所调整的对象为依据。公 司法的调整对 象只能是 股 东与股 东之 阃的关 系以及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 间的关 系,其他关 系不宜成为公 司法的调 整对象。公 司法调 整股 东与股东之 间关系 的基本准则是股 东平等原则,调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 间关 系的基 本准则是有限责任原则。 关键词 :社会关 系;股 东平等 ;有限责任 ;信义义务 ;有限责任否认
为其 拥 有 自 己独 特 的调 整 对 象 。
法 律 原 则 作 为 构 成 法 律 规 则 之 基 础 或 本 源 的 综
合 性 、稳 定性 的 原 理 和 准 则 [ ,是 构 成 法 律 部 门 规 1 ]
范 必 不 可 缺 的基 本 要 素 之 一 。任 何 法 律 部 门都 有 自 己特 有 的 法 律 原 则 ,公 司 法 作 为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亦
任 、分 权 制 衡 和 资 本 多 数 决 三 项 原 则 [ ;还 有 学 者 a ]
将 之 总 结 为 利 益 均 衡 、分 权 制 衡 、 自治 、 股 东 股 权
与 公 司 管 理 者 的关 系 。 还 有 人 认 为 存 在 公 司 与 股 东
的关 系 。虽 然 公 司 这 个 利 益 体 中 存 在 上 述 社 会 关 系 ,但 这 些 关 系 并 不 都应 该 由公 司 法 来 调 整 。 笔 者 认 为 ,公 司作 为 民 事 主 体 与 国 家 的关 系 , 就 不 属 于 公 司 法 独 有 的 调整 对 象 。公 司 与 国 家 的关
第 1 卷第 3期 l 20 年 8月 09
五邑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u n l f u i i ri S c l c n e dt n o ra y v st o i i csE i o ) oW Un e y( a S e i
V0 1 No 3 L1 .
的基 本 原 则 ,对 于 公 司 立 法 和公 司 司 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我 国公 司法 没 有 明文 规 定 其 基 本 原 则 , 目前 学 界 对 此 有 不 同 观 点 。有 学 者 将 之 概 括 为 有 限 责 任 、
函数 的 实 现 者 和 载 6 ” 是 各 种 要 素 ( 动 力 、资 5 , 劳 本 ) 的 投 入 者 为 了各 自 目的 而 组 成 的联 合 体 。从社
此 不 能 作 为 公 司 法 的基 本 原 则 。 要 确 定 公 司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必 须 以公 司 法 所 调 整 的 对 象 即社 会 关 系 为 依 据 。 因为 ,按 照 理 论 通 说 ,划 分 法 律 部 门 的 主 要 依 据 有 二 :一 是 法 律 规 范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二 是
分 权 制 衡 、股 权 平 等 、资 本 多数 决 、公 司 自治 和 社
会 责任 六 项 原 则 嘲 ;也 有 学 者 将 之 归 纳 为 有 限 责
四是 公 司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和 经 营 者 与 劳 动 者 和 消 费 者
的关 系 }五 是 公 司与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关 系 ;六 是 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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