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购买及审批流程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范文(4篇)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放射源的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对放射源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放射源的申请、审批、登记、监控、追溯等环节。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放射源的使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放射源的滥用和泄漏,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放射源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放射源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放射源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放射源使用的目的和用途说明;(三)预计放射源的类型、数量和剂量等信息;(四)放射源的存储和使用设备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设施的完善情况;(五)放射源的辐射防护计划和紧急预案。
第六条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审批结果后,如获得同意继续使用放射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放射源的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源的登记和监控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放射源使用审批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源的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放射源的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二)放射源的存放位置和存储条件;(三)放射源的使用计划、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放射源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控,定期检测放射源的辐射水平,并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对于放射源的泄漏、丢失或其他异常情况,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和排除危险。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公众。
第四章放射源的追溯和处置第十二条对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放射源的追溯制度,即对放射源的来源、流向、用途等进行记录和追踪。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审批指南
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对象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单位二、办理依据:国务院令[2005]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申报材料和要求: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5份2、《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2份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4份4、转出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2份4、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回收协议);4份5、转让(购买)双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转让协议);4份6、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1)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2)辐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3)监测计划;(4)人员培训计划。
注:此项材料四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后面。
要求:1、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县环保各留一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2、转让(购买)双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协议中需明确转让放射源的名称、活度和数量。
3、“废源收贮或返回的证明材料”为当前有闲置或废弃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主要是指废源已由有资质单位收贮或已由原供货单位收回的证明。
(无废源单位不须提供)4、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出示原件审验。
四、办理程序:1、送当地环保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市辖直接送报市环保局)2、送市环保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3、送省环保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批准条件:1、拟购买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许可范围。
2、申请单位当前无闲置、废弃放射源(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须先将放射源送贮后购源)。
3、供货单位应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必须包含销售活动种类。
四、审批权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转入(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
放射源管理流程
放射源管理流程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取证:用源单位首先需要取得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放射源的购买、使用等活动。
《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办理。
二、准购批件:1、购买单位需向转出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准购批件。
2、获得批准后,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同位素转让协议”(双方盖章)、“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双方盖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需要转入、转出单位盖章,转入单位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盖章。
此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的省级环保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3、所有的准购批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可以进行下一步购买活动。
三、放射源的购买:用源单位可以持经过批准盖章且在有效期内的准购批件进行购买,并填写“运源委托书”委托转出单位运输放射源。
四、放射源进场:购买单位与转出单位沟通跟踪放射源运输,提前与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办理“放射源进场许可证”以及“放射源存放许可证”(见附件1)手续办好后方能进行放射源进场活动,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相关资料。
五、放射源管理、使用:1、购买单位须将放射源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以及工程公司备案。
2、放射源存入工程公司源库,采用双方双锁的管理模式,使用时需要到工程公司办理《射线探伤许可证》、《放射源领用申请表》。
(见附件2)3、使用单位与工程公司都必须具有放射源管理、使用相关程序,以及各类预防、处理事故方案(见附件3)。
并严格按照放射源相关的法规、程序、方案执行,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只有经过辐射防护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证,而且经过使用单位质保经理批准授权后,相应的授权人员才能进行放射源的领用。
领用时需要填写《领用放射源申请表》和《放射源领、入库登记表》,按要求签字,经源库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领出。
放射源必须在当天《射线探伤许可证》所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出、入库,放射源出、入库时,双方登记,确认放射源在机体内。
放射源采购制度
放射源采购制度1、管理范围放射源采购环节2、管理概念索取一书(安全技术说明书)一签(安全标签)、审查一资质(放射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管理规定本公司的放射源属于固定使用型料位计,在不发生损坏,丢失,被盗,失控等特殊情况时,是不需要采购的。
为应对以上特殊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4、采购环节(1)当放射源需要采购时,先上报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组,经批复核实后确认购买。
报当地环保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准备材料。
取得相应许可,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采购。
(2)放射源采购时,按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程序》申报放射源采购计划。
(3)由放射源安全管理组牵头,公司相关部室负责在供应商(厂家)索取放射源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随同货物发货。
(4)由放射源安全管理组牵头,公司相关部室须从有放射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放射源,并索取放射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存档。
(5)购买的放射源应及时做好记录,供方的名称,购买品种、质量、数量、日期。
(6)放射源的装卸、搬运人员应知晓所装卸放射源的防护要求,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适宜的防护用品。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人员,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7)采购和运输人员必须了解拟采购和销售的放射源的危险类别和等级,安全运输方式、安全防护要求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人员,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8)放射源采购后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环保局报告登记,按源的编号办理备案。
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
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购买国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省环保局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1、《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1份,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1式4份,每份加盖本单位公章);2、购买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合同内容是关于放射源转让行为,而非整套仪器设备的购买合同);3、有效的转让双方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已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5、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申请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须知一、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须具备的条件1、申请单位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2、拟购买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须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许可范围。
3、申请单位当前无闲置、废弃放射源(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须先将放射源送贮后购源)。
4、供货单位应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必须包含销售活动种类。
5、申请单位与供货单位有效的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需提交的资料购买国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省环保厅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1、《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2、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Ⅰ、Ⅱ、Ⅲ类放射源须明确放射源退役后处理方案);3、供源单位许可证和副本复印件;4、已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5、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申请单位应准备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省、市、县环保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不留存《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其余材料可留一份存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伴随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的整个过程,等转让活动完成后,由转入、转出单位按表上说明送相应部门。
)购买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①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用有单位台头的纸打印并盖公章;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概况,进口理由,所进口放射源的核素、活度、数量、到岸时间,联系方式、联系人;②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③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果通过外贸公司进口,则须有用户与外贸公司的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与外商的合同;外贸公司的许可证复印件);④如果所购买的源属1、2或3类源,则必须提供这些源使用期满后由外商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放射源购销转移案程序
放射源购销转移案程序
放射源购销转移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许可管理方法》等条例规定放射源购销转移程序大致如下:
1、购置单位与销售单位达成放射源购销协议,销售单位在环保部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录入拟销售放射源相关情况并向购置单位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表”及相关资质。
2、放射源供货前,购置单位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表》、放射源购销协议在购置单位所在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平安管理处进行转移审批。
3、“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表”审批完成后、放射源发运前,由销售单位所在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对运输平安和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出据放射源运输平安和防护检查证明。
4、销售单位到销售单位所在省环保厅进行放射源运输监测备案并到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放射源运输证明。
5、放射源运抵购置单位后,购置单位通知购置人所在地公安、环保进行现场监督、检测,销售单位实施放射源更换工作。
6、放射源更换结束20日内购置单位持《辐射平安许可证》副本到购置单位所在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平安管理处,将所购置的放射源在《辐射平安许可证》副本台帐明细中登记。
放射源分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 环保辐射放射源分类公告......放射源分类办法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射源分类表......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二,购买、运输放射源所需手续、步骤说明1、购买放射源为了加强放射源的管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使用、购买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需在省市环保局、国家环保局(进口源)进行登记备案。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和放射源购置流程
1、 环评报告制作和审批流程:
○
1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签定合同) ○2现场监测
○3编制环评报告(送审稿) ○4送有审批权限的环保局审查
○
5环评单位修改报告、编制环评报告(修正稿)
○6审批权限的环保局审批○
8符合条件的取得环评批文。
○8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2、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流程:
○1 ○2准备相应材料、填写许可证申请表(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 ○
3当地环保局初审 4送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5符合条件的取得许可证。
3、 办理购买放射源批件流程: 5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1先取得许可证(见上) 准备相应材料、填写申请表等材料(详见《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须知》) 当
地环保局初审 ○
4送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5符合条件的取得审批意见。
5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说明:1、具体办理要求详见 中的“网上办事”栏目。
对于首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完成流程1后,可同时办理流程2、3。
2、购买放射源后,必须于20日内向市级环保局备案(上报所购放射源编码,许可证副本登记),向省环保局上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放射源销售单位在提出购源申请时,还须提供已销售清单。
公司放射源使用程序
公司放射源使用程序1、公司放射源购买由生产处提出购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明确核素名称、活度、产地等相关内容。
报安全环保处和保卫处审订,经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由物质采购部统一采购。
2、放射源准购相关手续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办理。
3、放射源的销售、生产必须持有放射安全许可证,或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不得向未持证单位购买放射源。
4、放射源到公司后由生产处指定相关责任人负责验收。
验收时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必须有人在场。
验收后填妥放射源验收表后(见附表1)与《密封源检验证书》(或说明书)原件交安全环保处存档,复印件交保卫处、生产处、物资处备案。
5、安全环保处在放射源验收后应立即到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6、放射源及其相关设备的检修应由生产处提出申请,报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备案。
经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需拆卸放射源的、关闭放射源窗口后必须进入公司放射源暂存库保存,严禁在检修现场暂存放射源;不需要拆卸放射源的,需关闭放射源窗口,安全工作由生产处负责,每天由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做好安全记录。
确保放射源安全万无一失。
7、放射源库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实行双人双锁,专人管理。
严格领用制度,有详实的安全台帐记录,经常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8、放射源的领取由生产处负责明确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经安全环保处同意后方可取用。
9、放射源的运输必须是机动车辆(专用)运输,不准携带放射源搭乘其它交通工具。
运输时,必须有持有辐射安全上岗证(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押运,并佩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10、放射源的报废处理,由生产处提出放射源报废申请,报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备案后,由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废,报废的放射源只允许返回生产厂家或贵州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其相关手续的办理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11、在贵州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生产厂家)收贮放射源的现场,应有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责任人在场,一同移交废放射源收贮原件和入库证原件由安全环保处存档。
放射源购买及审批流程
放射源购买流程1.美卓:合同签订并付款完成收到放射源进口许可证后10周安排到货2.华泰:1)环境保护部提交放射源进口审批表见放射源进口审批表(表一)(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时,进口单位应提交:a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式5份)b 进口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c 源出口方出具的放射源说明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日期、活度、标号、数量、生产国家等内容)d 进口单位与国外供货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e 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必须提供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由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进口Ⅳ类、Ⅴ类放射源,必须提供废源回收承诺文件(外商或国内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
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阅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2号《放射源分类办法》。
5.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还应提供:(1)用户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2)进口单位与用户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放射源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等内容)。
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cn。
(二)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含退源)申请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见附件(二)(一式3份)并附下列文件(1套):1.出口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2.国外用户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英文证明材料。
3.出口单位和国外用户销售协议。
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cn。
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出口表)”及表中附件规定的材料。
2.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材料审查。
3.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材料审查合格的,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并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进行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放射源)审批工作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放射源)审批工作程序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河南省范围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三、需提交的资料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见附件一);2、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4、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5、对转入单位内原有废源处理的情况说明;四、审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辐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其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齐全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核查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到达前,告知审批部门准确的到达时间,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委托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监督核查,核实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是否与申请的符合,并监督退役放射源的去向。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受理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辐射项目审批受理地址:郑州市东明路河南省环保局行政服务大厅电话号码:*************(兼传真)七、办理结果许可审批办理情况将及时在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河南省环境保护网网址: /备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编号:豫环辐审〔〕号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活动完成后,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放射源管理流程图
放射源管理流程图放射源管理流程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取证:用源单位首先需要取得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放射源的购买、使用等活动。
《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办理。
二、准购批件:1、购买单位需向转出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准购批件。
2、获得批准后,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同位素转让协议”(双方盖章)、“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双方盖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需要转入、转出单位盖章,转入单位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盖章。
此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的省级环保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3、所有的准购批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可以进行下一步购买活动。
三、放射源的购买:用源单位可以持经过批准盖章且在有效期的准购批件进行购买,并填写“运源委托书”委托转出单位运输放射源。
四、放射源进场:购买单位与转出单位沟通跟踪放射源运输,提前与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办理“放射源进场许可证”以及“放射源存放许可证”(见附件1)手续办好后方能进行放射源进场活动,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相关资料。
五、放射源管理、使用:1、购买单位须将放射源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以及工程公司备案。
2、放射源存入工程公司源库,采用双方双锁的管理模式,使用时需要到工程公司办理《射线探伤许可证》、《放射源领用申请表》。
(见附件2)3、使用单位与工程公司都必须具有放射源管理、使用相关程序,以及各类预防、处理事故方案(见附件3)。
并严格按照放射源相关的法规、程序、方案执行,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只有经过辐射防护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证,而且经过使用单位质保经理批准授权后,相应的授权人员才能进行放射源的领用。
领用时需要填写《领用放射源申请表》和《放射源领、入库登记表》,按要求签字,经源库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领出。
放射源必须在当天《射线探伤许可证》所允许的时间围出、入库,放射源出、入库时,双方登记,确认放射源在机体。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和放射源购置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和放射源购置流程1、 环评报告制作和审批流程:○1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签定合同) ○2现场监测○3编制环评报告(送审稿) ○4送有审批权限的环保局审查○5环评单位修改报告、编制环评报告(修正稿)○6审批权限的环保局审批○8符合条件的取得环评批文。
○8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2、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流程:○1 ○2准备相应材料、填写许可证申请表(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 ○3当地环保局初审 4送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5符合条件的取得许可证。
3、 办理购买放射源批件流程: 5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1先取得许可证(见上) 准备相应材料、填写申请表等材料(详见《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须知》) 当地环保局初审 ○4送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5符合条件的取得审批意见。
5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说明:1、具体办理要求详见 中的“网上办事”栏目。
对于首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完成流程1后,可同时办理流程2、3。
2、购买放射源后,必须于20日内向市级环保局备案(上报所购放射源编码,许可证副本登记),向省环保局上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放射源销售单位在提出购源申请时,还须提供已销售清单。
所需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1份,经所在地环保局审核同意。
2、经审批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4、辐射从业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材料5、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证明材料7、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8、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所提供的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
企业放射源管理制度
企业放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放射源管理,确保放射源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使用放射源的生产、研究、检测等活动。
第三章放射源管理1. 企业应根据放射源使用需要,设立专门的放射源管理部门。
2. 放射源管理部门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工作。
3. 放射源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持有放射源安全管理相关的证书。
第四章放射源的采购1. 企业采购放射源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2. 在采购放射源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放射源使用许可证。
3. 采购的放射源应具有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且应有有效的放射源检定报告和证书。
第五章放射源的储存和使用1. 放射源应存放在专用的防护设施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放,保证安全。
2. 企业应建立放射源的使用台账,记录放射源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用途、剂量等。
3. 使用放射源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相应的放射源操作证书。
第六章放射源的处置1. 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2.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放射源废物处理场所,将废弃的放射源妥善处理。
3. 处置放射源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相应的放射源废物处理证书。
第七章放射源安全管理1. 企业应定期组织放射源安全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放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放射源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企业应建立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放射源事故的能力。
第八章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放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发现的放射源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3. 对违反放射源管理规定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1. 企业放射源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制定,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2.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放射源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3. 对制度宣传教育不到位或者放射源管理不到位的企业,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范文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范文第一篇: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范文(简单版)为了保障公众生活和环境的安全,有效管理和监控放射源的使用,制定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范文,可供参考。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放射源的使用,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防范放射源的辐射危害。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登记申请和审批1.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使用放射源之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源使用计划、放射源安全措施、放射源保管措施等。
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3. 审查合格后,相关管理部门将发放放射源使用许可证,准许申请人使用放射源。
三、登记信息的管理1.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维护放射源使用登记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2.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提供登记信息,并定期更新和报送相关信息。
3. 相关管理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相关单位和个人允许,不得私自泄露。
四、监督和检查1.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2. 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源的使用情况、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 对于发现违反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五、责任和惩罚1.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2. 对于违反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相关管理部门对于监管不力导致放射源的使用意外和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对于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登记,并遵守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环控发[2005]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环控发[2005]6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4]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现阶段放射源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现就放射源购源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放射源设计使用10TBq(30万居里)以下核技术利用项目许可审批和购源审批;地、州、市环保局根据自治区环保局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使用等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国家有关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前,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和购源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办理,进口放射源购源单位应持自治区环保局的审批表在国家环保总局办理审批。
三、自治区环保局将加强对放射源销售和购买环节的管理,严格审批。
同时实行临时进疆放射源的申报、备案制度,加强对流动放射源的管理。
四、放射源购源单位在购源前要认真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购买放射源预审表》(该表可在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领取或在自治区环保局网站下载),并提交购源申请报告、办理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放射源和辐射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文、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以及操作(管理)人员资质材料。
五、购源单位将申报报告、预审表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进行预审,自治区环保局根据预审意见进行审批,购源单位应将购源审批证明报所在地的环保局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30•【文号】环办[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最近,我局在“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中发现山西、陕西、福建、辽宁等省的一些县(区)级环境保护局未经省级环境保护局授权或委托,擅自批准核技术利用单位购买放射源,并且未到省级环境保护局登记备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的混乱。
根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意见》(环发〔2004〕34号)以及现阶段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要求,现对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放射源生产、设计使用10TBq(30万居里)以上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许可审批和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省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上述项目之外核技术利用项目许可审批和购源审批;市、县环境保局根据法规规定和省级环境保护局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使用等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有关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级环保局或受省级环保局委托的地(市)级环保局负责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和购源审批,其他单位无权办理,受委托的地(市)级环保局必须及时将办理情况报省级环保局登记备案。
三、各省级环保局要加强对放射源销售和购买环节的管理,进行严格审批。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17更换放射源管理规定
更换放射源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由需放射源科室填写购买放射源申请报告及放射源准购申请表;
2、准备相关材料向国家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源准购、转移批件。
取得放射源准购、转移批件后方可购买新放射源。
3、在放射源购入或转移后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市环境保护局办理放射源申报登记或变更手续。
4、放射源准购、转移批件签发前及放射源购入、转入后,将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新购放射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5、购买或转入的放射源超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或《许可证》允许的使用范围的,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取得放射源准购、转移批件后,因故不能实施的,应自批件签发之日起40日内,将批件返回签发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同时到所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撤销登记记录。
7、更换下来的废旧放射源参照《废旧放射源处理规定》进行管理。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2010年5月23日
20。
放射源采购管理规范最新版
放射源采购管理规范最新版1. 引言放射源是一种具有辐射能力的物质,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和科研等领域。
为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采购和管理,制定本规范,旨在规范放射源采购的过程和管理的要求。
2. 采购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放射源采购之前,采购部门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确定采购需求:明确放射源的种类、数量、使用要求等,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放射源采购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确定采购预算:根据采购需求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采购预算;•确定供应商资格: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合格的供应商。
3. 供应商选择和评估在确定采购需求和供应商资格后,采购部门应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发布采购公告: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竞标;•供应商报名和资格审查: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是否满足采购要求;•供应商评估:根据预先制定的评估指标,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质量能力、供货能力、服务能力等;•供应商筛选和谈判:在评估的基础上,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明确合同条款和采购细节。
4. 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履约管理。
具体步骤如下:•编制采购合同:根据需求和谈判结果,编制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审批和签订:采购合同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由双方授权人签字确认;•履约管理:根据合同要求,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和索赔:如遇合同变更或履约问题,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并记录相关沟通和协商情况。
5. 放射源管理和安全保障为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采购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放射源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放射源登记和台账管理:对采购的放射源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台账,记录放射源的基本信息、采购和使用情况等;•放射源存放和运输:采购部门应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存放和运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保证放射源不受损坏和泄露;•放射源使用培训和人员安全意识:对使用放射源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制定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处理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是指将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和有效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登记: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信息等。
2. 放射源的使用计划和申请登记:使用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使用放射源的计划和申请,包括使用目的、放射源的种类和数量、使用期限等。
3. 审核和批准程序:相关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评估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对申请进行审批或驳回。
4. 放射源的购买、进口和使用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购买、进口和使用放射源,同时需要对放射源的存储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确保不造成安全事故和辐射泄漏。
5. 定期检查和核查:相关部门定期对放射源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和核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管理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放射源的管理水平,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同时,该制度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便于研究和监测放射源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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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购买流程
1.美卓:
合同签订并付款完成收到放射源进口许可证后10周安排到货
2.华泰:
1)环境保护部提交放射源进口审批表
见放射源进口审批表(表一)
(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时,进口单位应提交:
a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式5份)
b 进口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c 源出口方出具的放射源说明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日期、活度、标号、数量、生产国家等内容)
d 进口单位与国外供货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e 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必须提供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由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进口Ⅳ类、Ⅴ类放射源,必须提供废源回收承诺文件(外商或国内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
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阅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2号《放射源分类办法》。
5.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还应提供:(1)用户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2)进口单位与用户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放射源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等内容)。
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
**************.cn。
(二)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含退源)申请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见附件(二)(一式3份)并附下列文件(1套):1.出口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2.国外用户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英文证明材料。
3.出口单位和国外用户销售协议。
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cn。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出口表)”及表中附件规定的材料。
2.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材料审查。
3.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材料审查合格的,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并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时限:
1. 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
2.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办理审批需要的表格下载:
见附件一、二
审批结果查询方式:
受理部门通过放射性同位素审批专用邮箱**************.cn 进行回复。
审批流程图
2)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所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用途;
法批准设立的生产型企业;
2、企业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到位,企业经营符合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
3、企业生产产品的全过程均在本企业内进行,不得转厂加工;
4、企业申请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是企业生产必须的原料或辅料,且申请进口数量合理;
5、企业应具备严格的监管手段,以保证做到不将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毒或流入非法制毒渠道。
经营资格;
(三)符合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其他管制要求。
申请资料:
表》原件;
2、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
程、验资报告;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6、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
9、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申请程序:
1、企业须开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权限(首次申请,可登陆查看开通流程),经核准并发放电子钥匙后,方可进行网上申请;企业登陆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2、企业备齐相关申请资料向市外商投资局书面申请,市外资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市外资局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外资司审批;
(申请企业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后送市外资局企业处,初审通过后由市外资局行文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审批;)
4、商务部外资司批准后,企业凭市外资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至市贸易发展局高新技术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
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注:对于申请进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按上述申请程序办理;申请进出口目录
丁酮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由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审核,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
办理时限:
企业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外资司审核的工作时限不在此范围内);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
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政务平台办理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领证、查询等事项,有关办理程序,请点击"办理指南"查询。
/tecp/corp_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