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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从化华鹰消防器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柱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从化华鹰消防器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柱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从化华鹰消防器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柱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泳涌汪婷李杰【审理法官】王泳涌汪婷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从化华鹰消防器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柱英;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当事人】广东从化华鹰消防器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柱英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骆柱英【当事人-公司】广东从化华鹰消防器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唐恒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李待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梁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李静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徐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恒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李待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梁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李静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徐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恒源李待君梁杰李静瑜徐欣【代理律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东从化华鹰消防器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柱英【被告】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300万元款项的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追认催告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回避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300万元款项的性质问题。

于海与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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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与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35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王素芳【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王素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海;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于海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海【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晓光黄修典【代理律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海【被告】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产品责任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否则不构成欺诈从而不适用三倍赔偿罚则。

本案中,于海自2018年1月起即多次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多类产品并以卖方构成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甚至其中也包括与本案同类的点歌机等产品,也即于海对该类产品应具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而其在购买涉案产品时未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进而购买,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于海购买涉案产品后的次日退款(不退货)及一系列行为,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于海系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涉案产品的意思表示,本案不构成欺诈从而判决驳回于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12年上半年阳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江城分局查获未返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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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弟喜
2006-02-14
阳江市江城区坚都酒店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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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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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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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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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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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
2011-7-1
江城区石湾北路仕族酒吧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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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缉班
2011-07-24
江城区日通电脑城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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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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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枢
2011-05-29
阳江市阳东县东城镇始兴路东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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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吕潮
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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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则聪
2011-1-29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大理白族自治州十一郎电子竞技公司公司请假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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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条怎么写 (另附英文范文)职场中,因为有不可错开的要事,或因生病等,不能正常上班,或者不能参与公司组织的某项活动,需要请假是必然的。

随着现代社会对办公高效化的要求,用邮件等书写请假条已经与纸质请假条一起,成为现代企业请假制度中的两种请假方式,且纸质请假条也早已摆脱了手写样式,多为文档版本,可直接发给人事部门申请批准并存档,亦可根据公司要求打印出来经批准后再交给人事部门。

但无论是邮件版的请假条还是文档版的请假条,在其写法上,必须包含的内容主要有:请假受理人(或部门)、请假事由、请假具体时间、请假人、请假日期这五大项。

并附多篇请假条范文。

首先,请假条的写法:写请假条需要注意下述事项:1、时间上:提前写要请假,提前写请假条几乎是所有企业对员工请假的明文(或默认)要求;当然,如有特殊情况,临时请假等,在事后补写请假条也是许多企业允许的,但大多企业会对这个“事后”又有一个时间限制,多为员工恢复上班的当天,或者1~2个工作日内。

2、格式上:请假条(居中)受理请假的人或主管部门(称谓,如王经理或人力资源部,注意顶格)我因(请假原因:事因、病因等原因,简单陈述即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起止时间),请假____天(请假具体时间),请批准(请假辞)。

请假人:XXX(请假人签名)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日期)其次,请假条范文:一、请假条范文★★范例一(请事假)1、请长事假请假条XX部我因读成考函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____天,请批准。

请假人:XXX____年____月____日2、请缺席会议假请假条XX部长:我是XXX,由于_____的原因不能来参加___周的____会议,望主席和大家谅解。

请假人:XXX____年____月____日3、请缺席活动假请假条XX培训中心:因我行于___月___日晚举行员工大会,任何人不得缺席,所以本人___月___日晚不能回校参加培训。

叶飞、张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飞、张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飞、张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鄂96民终10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兴无刘汝梁高健【审理法官】王兴无刘汝梁高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某某;张少红;湖北兆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叶某某张少红湖北兆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叶某某张少红【当事人-公司】湖北兆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笛【代理律所】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张少红;湖北兆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兆铭公司与张少红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在兆铭公司出具欠条后,叶某某的配偶刘程于2017年9月28日汇款10万元给张少红,但叶某某认可该10万元不一定是偿还张少红涉案90万元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叶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14××××2689的银行卡明细信息显示,该银行卡用于兆铭公司收取施工费、支付工程施工款、支付报销施工开支、支付订购原线材款、报销业务开支、支付员工工资、支付贷款利息、支付施工劳务费用、信用卡预约还款、支付宝费用等。

还查明,兆铭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6日,原股东和发起人为叶某某(出资700000元,占股70%)、欧阳俊(出资300000元,占股30%)。

2014年3月14日,股东变更为叶某某、王世本、欧阳俊,分别占股61%、24%、15%。

麦剑文、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麦剑文、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麦剑文、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1【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27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麦剑文;李娜【当事人】麦剑文李娜【当事人-个人】麦剑文李娜【代理律师/律所】朱涛广东金轮(东莞)律师事务所;窦胤广东金轮(东莞)律师事务所;黄赛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苏大伟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涛广东金轮(东莞)律师事务所窦胤广东金轮(东莞)律师事务所黄赛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苏大伟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涛窦胤黄赛苏大伟【代理律所】广东金轮(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麦剑文【被告】李娜【本院观点】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应对借贷合意以及借款的实际出借承担举证责任,李娜主张向麦剑文出借20万元提交了2018年8月22日的《借条》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但上述证据未能佐证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存在疑点。

【权责关键词】撤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2018年8月22日,麦剑文向李娜出具手写《借条》并加盖指模确认,内容如下:“借款人麦剑文因资金周转向李娜借款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小写),于2019年10月30日还李娜。

本借条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条签订地:广州市***区凯德广场4楼Helokin。

”李娜提供其与麦剑文的聊天记录,部分内容截取如下:2021年3月24日,李娜:“手头不紧的时候我这里要搞点过来”,麦剑文:“我负债80多了,阿亮那边都催”,李娜:“我都没催你了,有的话我这里也稍微搞点来,12万,慢慢来,每次少还点也是可以的……”,麦剑文:“阿亮那边肯定要先搞给他的”,李娜:“还我八万的时候你还了他十万是吧那时候”,麦剑文:“后面的事情呢,这个是”,李娜:“哦哦,你们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麦剑文:“对呀,就算后面的事不管的话,前面的事情还是要先给阿亮,因为阿亮才是借给我的人。

郭宇栋与四会市南粤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郭宇栋与四会市南粤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郭宇栋与四会市南粤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粤12民终9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肇雄陈俏颜秦雯【审理法官】谢肇雄陈俏颜秦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宇栋;四会市南粤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当事人】郭宇栋四会市南粤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宇栋【当事人-公司】四会市南粤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欧庆华、何文基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庆华、何文基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庆华、何文基【代理律所】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宇栋【被告】四会市南粤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书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一事不再理反诉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11月10日,郭宇栋以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为被告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予以受理并追加南粤公司为第三人,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

郭宇栋提出的请求确认其与南粤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劳动仲裁调解协议无效》及请求裁定四劳人仲案字(2019)111号《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的上诉请求,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骆彪胜、广州恒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骆彪胜、广州恒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骆彪胜、广州恒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瑞晖【审理法官】陈瑞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骆彪胜;广州恒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骆彪胜广州恒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骆彪胜【当事人-公司】广州恒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向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毅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毅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焘李永毅【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骆彪胜【被告】广州恒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骆彪胜主张的工资差额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骆彪胜主张的工资差额问题。

骆彪胜主张,其在入职时与恒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达焯口头约定年薪税后250000元,故其每月工资应为20833元,恒森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而骆彪胜于2017年12月入职,恒森公司每月均是向其支付工资13000元。

骆彪胜直至2019年1月29日前对此均无提出异议,显然不符合常理。

虽然,根据骆彪胜提供的短信截图显示,其在2019年1月29日通过短信向恒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达焯发出追讨工资差额以及报销款项的短信,但何达焯对此并无作出回应。

而骆彪胜在2019年1月31日向何达焯再次发出短信时只称“已收到万三,多谢!”此后,在2019年3月5日、4月1日、5月1日,骆彪胜分别向何达焯发出关于工资问题的短信时,均只提出将工资发到其银行账户,并在收到工资后分别回复“收到万三,多谢!”并未再次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

叶嘉麟、梁广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嘉麟、梁广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嘉麟、梁广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喜跃张秀丽梁达明【审理法官】任喜跃张秀丽梁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嘉麟;梁广浩【当事人】叶嘉麟梁广浩【当事人-个人】叶嘉麟梁广浩【代理律师/律所】郑家雄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黄乐怡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胡作明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张超雄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家雄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黄乐怡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胡作明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张超雄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家雄黄乐怡胡作明张超雄【代理律所】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叶嘉麟【被告】梁广浩【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叶嘉麟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梁广浩的借款20万元后,即向李艳转账汇款34434元,向区家亮转账103000元。

随后叶嘉麟又收到梁广浩的借款15万元,其又向方灿辉转账1万元,向刘丽仪转账1万元,另外还信用卡还款9747.74元和8734.73元。

叶嘉麟主张其向李艳转账的34434元和向方灿辉转账1万元是偿还本案借款。

再查明,一审诉讼中,梁广浩确认叶嘉麟还款11434元,该还款实际上是叶嘉麟通过支付宝向李艳转账的形式进行。

叶嘉麟于2019年12月6日向江门市公安局江某某派出所报案,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

二审中,叶嘉麟以江门市臻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江门市臻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林海飞、林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海飞、林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海飞、林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粤15民终6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少棠陈尊民叶剑亚【审理法官】许少棠陈尊民叶剑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海飞;林尧伟;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索艺柏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林海飞林尧伟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索艺柏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林海飞林尧伟【当事人-公司】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索艺柏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勤俭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李崇志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唐巧莱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勤俭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李崇志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唐巧莱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勤俭李崇志唐巧莱【代理律所】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海飞;广东省索艺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尧伟;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据一、二审在卷证据及一、二审庭审笔录,本院另查明,2020年6月8日,索艺柏公司(甲方)与林海飞(乙方)签订《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索艺柏公司将持有的索思公司51%股权共765万元出资额,以765万元的价格转让约林海飞,林海飞同意在2020年7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索艺柏公司付清股权转让款。

2020年6月9日,双方签订了《〈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持有的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51%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建行销户法人授权委托书

建行销户法人授权委托书

建行销户法人授权委托书尊敬的中国建设银行: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现因业务需要,特此委托我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受托人”)前往贵行办理销户业务。

为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现出具如下授权委托书:一、授权事项1. 兹授权受托人携带我单位相关资料原件前往贵行办理销户业务。

2. 受托人具有办理销户业务的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所需文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相关手续等。

3. 受托人在办理销户业务过程中,有权代表委托单位与贵行进行沟通、协商,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至销户业务办理完毕之日止。

2. 若销户业务办理期限延长,委托单位将在延长之日起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授权人及受托人信息1. 授权人信息:-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2. 受托人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四、其他事项1. 受托人在办理销户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贵行的相关规定,确保业务合规、顺利进行。

2. 受托人在办理销户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授权人沟通,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3. 授权人应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销户业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贵行各执一份。

五、法律效力1. 本授权委托书自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由授权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

3. 本授权委托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4. 本授权委托书到期后,如委托单位未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再具有办理销户业务的权限。

特此说明。

委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辖终5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涉及信息网络的名誉权侵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信息网络的名誉权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侵权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9:05:33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辖终55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某某某某楼某某。

高超宁、林泽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超宁、林泽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超宁、林泽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91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加雄陈文静徐华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超宁;林泽展【当事人】高超宁林泽展【当事人-个人】高超宁林泽展【代理律师/律所】宾刘明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李云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宾刘明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李云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宾刘明李云【代理律所】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超宁【被告】林泽展【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2 01:14:07高超宁、林泽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9民终912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高超宁。

委托代理人:宾刘明,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都娟,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泽展。

委托代理人:李云,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高超宁因与被上诉人林泽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泽展起诉请求:1.判令高超宁向林泽展归还借款本金41957元与利息(利息以4195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7日为4195.7元);2.判令高超宁向林泽展支付为追索借款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吕辉鑫赌博案(甬公海(江)行罚决字[2021]02058号)

吕辉鑫赌博案(甬公海(江)行罚决字[2021]02058号)

吕辉鑫赌博案(甬公海(江)行罚决字[2021]0205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甬公海(江)行罚决字[2021]0205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处罚日期】2021.09.2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江厦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海曙区【处罚对象】吕辉鑫【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52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8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吕辉鑫伙同王某某、林某某、詹某某在本市海曙区开明街万里大厦大宋棋牌会所包厢内,使用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以“福建5、10、K”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单局输赢人民币20元,现场共计查获赌资人民币1980元。

其中查获王某某用于赌博的赌资人民币430元,其陈述已输50元;查获詹某某用于赌博的赌资人民币490元,其陈述没输没赢;查获吕辉鑫用于赌博的赌资人民币1060元,其陈述已赢340元;未在林某某处查获赌资,其陈述已输完本金290元。

以上四人均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吕辉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扑克牌二副、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零六十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宁波市海曙区拘留所执行。

(执行期限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8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赵后船、黄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后船、黄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后船、黄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2【案件字号】(2021)粤15民终7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立靖朱小惠张戊财【审理法官】黄立靖朱小惠张戊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后船;黄龙;庄燕飞【当事人】赵后船黄龙庄燕飞【当事人-个人】赵后船黄龙庄燕飞【代理律师/律所】林泽户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周秋璇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蒋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马晓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泽户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周秋璇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蒋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马晓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泽户卢若飞周秋璇蒋霆马晓滨【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赵后船;黄龙【被告】庄燕飞【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鉴于2014年12月29日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能够相互印证,且经法庭调查,赵后船亦能补充提交40万元系由蔡绍平汇入的转账凭证,应认定为赵后船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了其向黄龙出借70万元的事实,对庄燕飞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黄龙是否拖欠赵后船70万元及利息;2.庄燕飞是否应共同偿还涉案借款。

关于黄龙是否拖欠赵后船70万元及利息问题。

对于黄龙向赵后船借款70万元的事实,有《借据》以及黄龙银行账号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汇入40万,2015年7月14日汇入30万的记录为证,赵后船还提供了黄龙每月转账7000元作为借款利息支付至赵后船儿子赵泽浩账户的银行转账记录。

阮波赌博案(义公(赤)行罚决字[2021]12673号)

阮波赌博案(义公(赤)行罚决字[2021]12673号)

阮波赌博案(义公(赤)行罚决字[2021]12673号)
【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
【发文案号】义公(赤)行罚决字[2021]1267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
【处罚日期】2021.11.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赤岸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阮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3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10月4日,违法行为人阮波下载某APP,并在该APP内加入数个赌博群,在群内以“发红包”形式进行网络赌博。

2021年11月7日,违法行为人阮波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

经查,违法行为人阮波参加网络赌场赌博,属于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阮波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
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待刑事程序结束后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赵剑波、南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剑波、南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剑波、南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豫12民终15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保奇郭旭飞李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剑波;南明杰【当事人】赵剑波南明杰【当事人-个人】赵剑波南明杰【代理律师/律所】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许洲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许洲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军丽许洲【代理律所】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剑波【被告】南明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8:52:53赵剑波、南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12民终15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剑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洲,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剑波因与被上诉人南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剑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赵剑波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上诉人赵剑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王保奇审判员郭旭飞审判员李剑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孟大艳书记员赵海霞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叶伟忠、郑明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叶伟忠、郑明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叶伟忠、郑明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91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尧谢冰羚尹伊【审理法官】张尧谢冰羚尹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叶伟忠;郑明水;张广敏;广东车盾一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叶伟忠郑明水张广敏广东车盾一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叶伟忠郑明水张广敏【当事人-公司】广东车盾一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叶伟忠【被告】郑明水;张广敏;广东车盾一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叶伟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2:43:13叶伟忠、郑明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终914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伟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明水。

原审被告:张广敏。

原审被告:广东车盾一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天安数码城2栋B座1201。

法定代表人:叶伟忠。

审理经过上诉人叶伟忠因与被上诉人郑明水、原审被告张广敏、广东车盾一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叶伟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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