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吴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15号市直有关部门:《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8日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2020年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部署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清欠,确保市本级6月底前完成全年清欠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处置原则坚持“依法评估、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进行资产评估、公开拍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处置范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资产:老东郊原办公用房(位于老东郊农贸市场内,建筑面积245.8㎡);市交通运输局管理资产:关马湖运管站(位于关马湖农场,建筑面积180㎡)、裕民西街原养路段办公楼(建筑面积1050㎡)、裕民东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06㎡);市公安局管理资产:看守所原办公楼(位于友谊路与文卫街交叉口,土地面积30亩、建筑面积9600㎡)、朝阳派出所原办公楼(位于金星街三步巷,建筑面积1092.72㎡);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市财政局管理资产:昊通驾校土地及建筑物(位于原市第二中学院内,土地面积56亩、建筑面积3852㎡);市住建局管理资产:复兴巷17套营业房、早元4套营业房、材机厂9套营业房、罗渠二期13套营业房、吴忠宾馆2套营业房、左营二期9套营业房(总建筑面积11070㎡);市国资委管理资产:市种子公司本部(位于友谊路,土地面积11.17亩、办公用房面积3954.13㎡)、市种子公司金银滩供种站(土地面积3.13亩、营业房320.16㎡、库房486.76㎡)、市种子公司秦渠供种站(土地面积2.2亩、营业房108.67㎡、库房285.57㎡)、金积市场(土地面积27.21亩、建筑面积6297.03㎡)、金花园75套营业房(建筑面积8917.08㎡)、黎明小区12套营业房(建筑面积818.42㎡);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资产:粮食局置换综合楼(位于金积大道与利宁南街交汇处,土地面积5.33亩、建筑面积3846.73㎡)。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吴政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属驻吴机构:《吴忠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0日吴忠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宁政办发〔2022〕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任务分工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审管联动,落实监管责任,实现清单事项网上办理。
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面清理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逐步建立长效排查机制。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重点外资企业联系服务,推动外商投资企业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投资促进局分别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的证后监管。
推动建设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效能,为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和优质的质量技术服务,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助推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09]29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09〕29号2009年2月27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领导小组”和“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两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
各县(市、区)、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十条措施和新增万亿拉动内需投资等产业政策和投资动向,结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力争开工一批、建成一批、储备一批。
经常性地与自治区相关厅局沟通对接,及时做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批复和环评等前期准备工作,采取“双向申报”等方式,将我市的项目报送到自治区相关厅局,力争多争取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促进全市经济发展。
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前期对接、申报之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征求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告市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节能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节能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吴政办发[2007]136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节能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07〕136号2007年11月22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属驻吴有关单位:市经委制定的《吴忠市节能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吴忠市节能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管理,加快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进展,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末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精神》的通知(宁政发〔2007〕73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区各乡(镇)。
(二)全市年耗标煤5千吨以上5万吨以下的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区各乡(镇)考核内容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基础管理措施。
主要指标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节能基础管理措施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机构建立情况、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情况、节能宣传培训情况等。
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
节能基础管理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吴政办规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四章奖励实施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重大残疾人体育运动赛事中争创优异成绩,培养输送更多优秀残疾人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全面健身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第十六届运动会总体方案〉〈自治区首届残特奥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自治区首届残特奥运动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自治区首届残特奥运动会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号)文件规定,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我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我市残疾人运动奖励监督管理职能。
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辖区内残疾人竞技体育和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推广工作,做好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储备等工作。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我市对体育运动会中运动员、教练员、有功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吴政办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六日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与管理,鼓励招商引资,巧借外力,内外并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与管理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是指从市域外引进的在本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向自治区、国家争取的各类资金和项目。
招商引资主体是指实施招商引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时限。
第五条项目认定的范围是:㈠无偿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社会有偿资金;㈡高新技术项目,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㈢农业深加工项目;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㈤旅游和社会公益性项目;㈥第三产业开发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㈦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的项目;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六条项目认定的标准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形成固定资产或投入使用的项目。
经营所需用的流动资金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七条项目认定程序㈠申报。
招商引资主体向市招商局提供认定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并填报《吴忠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和《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吴政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9〕41号2009年5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项目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6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鼓励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六条市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吴忠市人民政府设立吴忠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代建办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和管理工作。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9•【字号】吴政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吴政办发〔2018〕64号利通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吴忠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9日吴忠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一、改革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托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平台”),进一步完善并联审批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力促投资项目审核备受理至办理完成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时限控制在115个工作日之内。
二、改革措施抓好项目全流程审批中立项申报、土地报批和项目报建3个关键阶段,通过部门会商、加快文件流转等办法和措施,大幅压缩项目审批时限。
(一)立项申报阶段(10个工作日)1、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①企业通过在线审批平台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申报办理项目土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规划设计条件),项目《备案通知书》通过在线审批平台直接推送规划和国土部门,企业不再单独提供(利通区发改局、太阳山经发局、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管理权限受理,3个工作日)②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进行实地踏勘,部门联签会审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图和土地预审意见(10个工作日)。
2、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①企业通过在线审批平台申报办理核准手续,同时申报办理项目土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规划设计条件),发改部门同步起草核准批复文件(市发改委受理,5个工作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吴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7〕30号利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吴忠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吴忠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充分发挥“多规合一”统筹功能,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和优化,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按照《关于印发吴忠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吴党办综〔2016〕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
(二)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效率,提升审批质量,提升监管水平。
(三)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统一平台、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优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形式、优化审批要件。
二、试点目标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突出“两个坚持”,推动“三项提升”,实现“四个统一”,开展“五项优化”。
根据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项目生成、项目审批、竣工验收三大基本阶段的工作实际,优化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事项和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新转变。
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注重监管”的“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新机制,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吴政办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1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吴忠市招商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4日吴忠市招商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办法为加快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理念,着力解决企业在筹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据《吴忠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吴政办发〔201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服务对象全市所有已签约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条服务方式为落地招商项目提供政策咨询、行政审批、协调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实行“一个项目、一名责任人,包项目落实、包竣工验收”的“一站式”跟踪服务责任制。
项目的对接洽谈、签约落地、手续办理、建设等各个环节由所属县(市、区)、园区领导包抓,市、县(市、区)、园区经合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条服务主体各县(市、区)、园区经合部门负责本辖区落地招商项目跟踪服务工作。
市经合局负责市本级签约项目及落地招商企业在市级及自治区层面的项目手续办理和跟踪服务。
需要市级部门办理项目实行分类归口服务,由对应职能部门协助办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指定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服务。
具体为:(一)工业类项目由市工信局协助办理;(二)商贸流通类项目由市商务局协助办理;(三)农业畜牧类项目由市农牧局协助办理;(四)林业类项目(含葡萄、枸杞种植)由市园林局协助办理;(五)旅游类项目由市旅游发展委协助办理;(六)文化体育类项目由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协助办理;(七)健康产业类项目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助办理。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吴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收支,增强财政资金保障能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三重一大”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预算编制管理1、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依法纳入预算,落实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
2、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
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底线,不留硬缺口。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4、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5、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
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
6、新增政府债务依法依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执行。
7、对财政拨款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吴政办发〔2019〕20 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吴政办发〔2019〕2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区属驻吴有关单位:现将《吴忠市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吴忠市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全力推进工业园区整合优化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任务,拓展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空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处置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
充分尊重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注重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
完善债务处置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僵尸企业”处置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同时加强组织、引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处置计划并限期完成。
(三)坚持积极稳妥审慎原则。
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切实防止逃废债等风险,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严密监测及时处理化解与债务处置相关的金融风险,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处置范围处置所指的“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在处置范围:(一)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复产无望的企业。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制度(修订)》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制度(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吴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制度(修订)》的通知利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吴忠市本级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制度(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2日吴忠市本级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制度(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作用,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小组(以下简称会审小组)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和矿业权供应决策的议事机构,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方式就土地和矿业权供应、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等事宜进行审议。
第三条成立市人民政府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小组,组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负责人担任,主持会审小组日常各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成员由利通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科学技术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会议研究事项进行会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小组成员由新任负责人接替;会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专题会议的议题整理报送、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纪要整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吴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吴政办发〔2009〕2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吴忠市区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已经200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市区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管理范围,优化收缴方式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附加);(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
按照“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在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收缴管理方式。
二、挖掘政府非税收入的潜力,深化非税收入分类规范管理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通过进一步拓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挖掘政府非税收入的潜力,对市区政府非税收入实施分类管理的办法:(一)对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财政。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15•【字号】吴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经济运行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属驻吴有关单位:《吴忠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5日吴忠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任务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号)精神,推动各项措施尽快落实落地,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任务分工方案。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1.完善信贷服务。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为我市生产、运输、销售疫情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稳定信贷供给。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3.降低融资成本。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财政支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财政支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吴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财政支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吴忠市财政支出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四章附则吴忠市财政支出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督促各有关责任主体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收支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负有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责任,支出进度考核指标数额包含所属单位数额;各县(市、区)预算单位支出进度考核工作,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统一部署。
第三条考核市本级预算单位内容为:已下达部门当年专项资金指标和上年结转结余指标支出进度。
考核县(市、区)财政局内容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
第四条实行月度考核,考核月份为每年2月至12月,年末对全年支出进度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考核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进度和县(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县(市、区)财政局参照本考核办法负责组织本级财政各项指标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市本级预算单位支出进度考核。
截止当月底部门当年专项资金指标支出数额÷已下达部门当年专项资金指标数额×100%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考核。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吴政发[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6〕80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偿债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有关问题的决定》,结合吴忠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偿债准备金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各金融机构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筹集贷款资金,同时增强政府对债务的承受能力,为金融部门化解债务风险,建立借、用、还良性循环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政府偿债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只限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储备项目贷款的本息偿还,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吴忠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组织、管理和决策。
管委办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
第五条吴忠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主体单位,吴忠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贷款的主体单位。
第六条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一)市区城市建设维护费的3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市区税收收入超收的50%;(三)市(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1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四)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收入、公交车线路使用权拍卖或出租收入、其他城市公用设施使用权拍卖或出租收入中的归集部分;(五)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六)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列支。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吴政发[2006]29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吴政发〔200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加强行政奖励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吴忠市人民政府以及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名义对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吴忠市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市的行政奖励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对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审核政府奖励和联合奖励。
第四条行政奖励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行政奖励的种类第五条行政奖励按组织实施分为政府奖励和联合奖励政府奖励是指吴忠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活动。
联合奖励是指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吴忠市人事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表彰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集体奖励包括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09]141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09〕141号2009年9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了确保全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
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目标任务通过集中清理,了解和掌握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摸清全市征地补偿费的拖欠底数,全面兑付被征地农民补偿费。
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二、主要内容(一)查清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拖欠情况。
按照市直部门、县(市、区)、乡(镇)、企业等进行分类调查统计,全面掌握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并如实报送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筹措资金按期兑付。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资金筹措办法,兑付及监督措施,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征用土地和其他土地权利人手中,杜绝截留、挪用资金行为。
(三)纠正土地征用中的政策不一致问题。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征用农民土地和其他土地补偿过程中法律、规章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现行的征地补偿费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同时检查有无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监督措施,对违纪行为是否进行了纠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或资金,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并注明协助部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超过认定时限,以及申报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予认定。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市直各部门,综合权衡各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的难易程度,对市直部门分三类进行考核:一类是承担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任务、有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二类是承担其他管理职责、有争取项目和资金可能的部门;三类是党群口,无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上争项目和资金的依据是:
(一)资金补助单位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银行进帐单;
(三)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或资金,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并注明协助部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超过认定时限,以及申报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予认定。
第十条 计奖基数
以每年年初下达的上争项目和资金目标任务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予以奖励。同时,年度综合考核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0.1分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计奖比例
(一)部门分类计Biblioteka :一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0.8%进行奖励;二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三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2%进行奖励;
(二)考评认定。市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据结果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三)表彰奖励。市考核领导小组将评定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
按照“确定基数、奖励增量”的原则,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不奖不罚;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按照超额资金进行奖励;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得评优、评先。
二○○八年五月五日
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不断强化发展意识,充分调动全市上下争取项目和资金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吴忠市上争项目和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工作。组长由分管投资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协调落实具体事宜。
(二)考评认定。市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据结果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三)表彰奖励。市考核领导小组将评定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
按照“确定基数、奖励增量”的原则,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不奖不罚;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按照超额资金进行奖励;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得评优、评先。
(三)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或资金,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并注明协助部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超过认定时限,以及申报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予认定。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市直各部门,综合权衡各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的难易程度,对市直部门分三类进行考核:一类是承担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任务、有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二类是承担其他管理职责、有争取项目和资金可能的部门;三类是党群口,无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
(三)市区各乡、镇。
第七条 考核范围
(一)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自治区统筹资金及专项补助,国债及国债转贷、西部专项、以工代赈及政策性贷款等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工作经费和捐助:包括从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到的工作经费和用于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捐助资金和设备等。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年底对当年所争取的项目和资金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评认定。市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据结果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三)表彰奖励。市考核领导小组将评定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
按照“确定基数、奖励增量”的原则,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不奖不罚;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按照超额资金进行奖励;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市直各部门,综合权衡各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的难易程度,对市直部门分三类进行考核:一类是承担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任务、有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二类是承担其他管理职责、有争取项目和资金可能的部门;三类是党群口,无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
(三)市区各乡、镇。
第十条 计奖基数
以每年年初下达的上争项目和资金目标任务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予以奖励。同时,年度综合考核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0.1分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计奖比例
(一)部门分类计奖:一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0.8%进行奖励;二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三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2%进行奖励;
(二)市区各乡镇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
(三)各县(市、区)按照超基数部分的0.5‰进行奖励;
(四)政策性银行贷款,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责任或奖励原则上按6:4比例分配,即牵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条 计奖基数
以每年年初下达的上争项目和资金目标任务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予以奖励。同时,年度综合考核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0.1分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计奖比例
(一)部门分类计奖:一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0.8%进行奖励;二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三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2%进行奖励;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上争项目和资金的依据是:
(一)资金补助单位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银行进帐单;
(三)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或资金,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并注明协助部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超过认定时限,以及申报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予认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不断强化发展意识,充分调动全市上下争取项目和资金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认定。市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据结果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三)表彰奖励。市考核领导小组将评定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
按照“确定基数、奖励增量”的原则,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不奖不罚;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按照超额资金进行奖励;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得评优、评先。
第七条 考核范围
(一)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自治区统筹资金及专项补助,国债及国债转贷、西部专项、以工代赈及政策性贷款等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工作经费和捐助:包括从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到的工作经费和用于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捐助资金和设备等。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年底对当年所争取的项目和资金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考核领导小组。
第二条 成立吴忠市上争项目和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工作。组长由分管投资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协调落实具体事宜。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上争项目和资金的依据是:
(一)资金补助单位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银行进帐单;
第十条 计奖基数
以每年年初下达的上争项目和资金目标任务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予以奖励。同时,年度综合考核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0.1分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计奖比例
(一)部门分类计奖:一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0.8%进行奖励;二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三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2%进行奖励;
第二条 成立吴忠市上争项目和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工作。组长由分管投资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协调落实具体事宜。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上争项目和资金的依据是:
(一)资金补助单位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银行进帐单;
第七条 考核范围
(一)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自治区统筹资金及专项补助,国债及国债转贷、西部专项、以工代赈及政策性贷款等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工作经费和捐助:包括从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到的工作经费和用于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捐助资金和设备等。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年底对当年所争取的项目和资金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考核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