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第一章复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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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度考试计划公告
四、管理类人员测试。证券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资质测试全年安排11次;证券公司合规管 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全年安排4次;证券评级业 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全年安排4次。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度考试计划公告
具体考试安排请详见《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 度考试计划》。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及题型介绍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报名时间
6月25日 至26日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 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
5月20日 至6月7日
7月23日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 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
7月1日 至15日
考试地点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 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 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 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 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
乌鲁木齐、拉萨、大连、青岛、宁波、 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赣州等
北京、上海、杭州、郑州、长沙、 南昌、重庆、石家庄、长春、南宁、 哈尔滨、兰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 西宁、广州、天津、太原、深圳、 青岛、苏州、厦门、泉州、赣州等
上海、深圳、南京、杭州、 郑州、长沙、西安、
天津、长春、太原、厦门、 拉萨、哈尔滨等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及题型介绍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报名时间
4月23日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 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
4月1日至 4月15日
5月21日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4月29日至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有四个层次,法律法规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人代会或人代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证券监管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则。

【考点2】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法律——《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刑法》等。

此外,《物权法》、《反洗钱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及发布:《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咨询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证监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律性规则——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第二节公司法【考点1】公司的种类【考点2】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

注意:公司财产破产清算,偿付债务顺序是工资、税款、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

公司法人财产的构成::(1)动产、不动产-实物。

(2)有形、无形财产-货币。

【考点3】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合法、自主、自负盈亏、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考点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考点5】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一)公司设立方式(二)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复习资料知识点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复习资料知识点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复习资料知识点考点考点1 法的概念与特征1、法的概念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

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

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但这种强制不同于国家的强制。

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知识考点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知识考点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知识考点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 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 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 万的罚款;5~50 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 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 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 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 万罚款);5~20 万①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 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 万的,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 年或 15 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 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精编版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精编版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公司法一.公司种类1.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50 人以下股东,股东以认缴出资额、公司全部资产承担债务2.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认购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3. 母公司: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4. 子公司:被另一公司支配或控制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5.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6. 分公司: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7. 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流通8. 非上市公司: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9. 本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公司法人10. 外国公司:本国公司以外公司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是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1. 合法经营原则2. 自主经营原则3. 自负盈亏原则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5.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1. 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两者都行。

发起设立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之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 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有四个层次,法律法规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一一人代会或人代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一一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一一证券监管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一一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则。

【考点2】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法律——《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刑法》等。

此外,《物权法》、《反洗钱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一一国务院制定及发布:〈〈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咨询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一由证监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律性规则——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第二节公司法【考点1】公司的种类【考点2】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简言之, 就是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

注意:公司财产破产清算,偿付债务顺序是工资、税款、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公司法人财产的构成::(1)动产、不动产—实物。

(2)有形、无形财产—货币。

【考点3】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合法、自主、自负盈亏、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考点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总公司承担。

【考点5】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一)公司设立方式(二)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公司的设立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1章第7节+第2章第1节讲义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1章第7节+第2章第1节讲义

第七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本节考点】【考点1】证券公司相关规定(重点掌握)一、证券公司相关规定(重点掌握)(一)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二)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1)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知识链接】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五)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范围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知识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
【事物和现象】【强制力】【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权利和义务】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统一性,高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知识点2: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了解)
知识点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熟悉)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了解)A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XX法》
B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C部门规章——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XX办法》
D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
E行业自律规则——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XX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人只能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3——30人,监事会3+人,小公司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工资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开创立大会,15日内通知,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

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验资证明,发行股票的提交核准文件·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

董事会5-19人。

监事3+,三分之一+职工代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罚款:1. 虚假出资:虚假出资额5%——15%2.提交虚假材料、另设账簿:5——50万3.提公积金不足:20万以下4.违法所得:1——5倍5.清算违法人员和公司:1——10万,5——10%6.登记违法:1——5倍,1——10万7.外国公司:5——20万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内幕消息:1.《证券法》规定的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经营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其他公开发行: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其他新股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2.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财物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其他公司债券条件:1.股份公司净资产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务一年的利息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利率不得超过限定6.其他暂停股票:三年连续亏损终止: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暂停债券:两年连续亏损股票上市条件:1. 核准2.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总额4亿+的,占比10%+即可4.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债券上市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实际发行额5000万+3.符合条件证券承销(期限90日)1.代销:承销期结束将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2.包销:全部购入,未售出自己消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应由承销团承销股票采取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未销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利息还给股票认购人。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及内容法律效力逐级递减第二节公司法一.公司种类1.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50 人以下股东,股东以认缴出资额、公司全部资产承担债务.2.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认购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3. 母公司: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4. 子公司:被另一公司支配或控制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5.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6. 分公司: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7. 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流通8. 非上市公司: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9. 本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公司法人10. 外国公司:本国公司以外公司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是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1. 合法经营原则2. 自主经营原则3. 自负盈亏原则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则5.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1. 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两者都行。

发起设立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之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 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证券从业章节重点(1)

证券从业章节重点(1)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考点二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考点三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第二节公司法(1)/(2)考点一公司的种类考点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1章第3-4节讲义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1章第3-4节讲义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本节考点】【考点1】合伙企业法概述(了解)【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重点掌握)【考点3】有限合伙企业(重点掌握)【考点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掌握)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了解)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如下:项目合伙企业公司法律地位是非法人企业,不是法人是企业法人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财产独立性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2.合伙企业的种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协议(1)订立形式: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二、普通合伙企业(重点掌握)(一)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需要作价评估),劳务。

4.其他条件: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

(二)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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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第一章复习重点分享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前言新教材着重体现四方面的特点:一是注重内容体系的完整性、逻辑性。

全面涵盖证券行业相关的基本概念、市场概况、证券品种、风险知识,以及主要法规、管理规范、业务规范、违法责任等。

二有关内容更新时间截至2018年8月。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本节重点介绍了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以及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大纲要求】了解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了解)(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确定了规则及标准,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规定了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人们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2)规定了人们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应履行的义务;(3)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体现了人们在违反法定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

法的规范性是法的基本特征,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及强制的作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与权威。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法的两种创制方式。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按上述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人们生活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或之前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赋予其普遍适用的效力,从而形成新的法律。

按上述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被称为“不成文法”,比较典型的是“习惯法”和“判例法”。

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最髙的权威性。

法的统一性,体现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各项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以权利义务来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主体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得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权及相应职责。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强制力的实施也应符合一定的程序,必须依法进行。

国家强制力在何种情况下,由何种机关以何种方式加以运用,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并且,国家的强制力是保障法得以实施的最后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

在现实生活中,法的实施还需要社会舆论、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力量来保障。

二、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仅有】(了解)(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2)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按不同标准常见的种类有五种。

1.按不同部门划分(1)宪法法律关系、(2)民商事法律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5)诉讼法律关系等不同部门的法律关系。

2.确认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确认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对先前已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规范制定之前已经存在,婚姻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全新社会关系。

如在证券等金融市场诞生后所形成的各类金融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纵向: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又称为“隶属法律关系。

如:行政横向: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不具有隶属或服从关系。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

多边:如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按照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主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由第一性法律关系派生出的、具有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从法律关系”。

例如,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之间,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债务及担保的法律关系中。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简称为“法律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三类。

组织,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等;三是非营利性法人或社会组织,如政党、行业协会、基金会等。

国家,是指由领土、居民和政府组成的、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

在国内,国家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享权担务的能力,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权履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客体包括下列几类:(1)物(2)人身、人格(3)精神成果(4)行为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是指权利主体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得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

(2)义务,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熟悉)以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为目的,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层级包括五级。

(一)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是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包括《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

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

(四)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除部门规章以外的,由有关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

(五)行业自律规则自律组织制定。

证券市场的行业自律规则等包括以下几类:1.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2.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等。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自律规则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

第二节公司法【大纲要求】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一、法规概述(大纲无任何要求)(一)《公司法》的立法沿革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3年四次修改和修订。

最髙院颁布了四次司法解释。

(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公司法》是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

(三)公司法法律体系的组成我国的公司法法律体系以《公司法》为核心,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

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总论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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