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吴少博律所案例分析】水源保护区内的环保关停
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环保关停案件评析【案情简介】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
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
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勤辉公司从事的利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废气等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告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勤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勤辉公司从事的混凝土生产客观上存在粉尘排放,按照常理具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粉尘排放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吴少博律所评析】本案涉及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环保关停。
近年来,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关注,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案中,虽然涉案区域被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系在勤辉公司成立之后4年,但是该公司继续生产排放粉尘等污染物可能会对水体产生影响,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区政府作出的责令关闭行政决定,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北京吴少博律所认为,对因环保搬迁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吴少博律师讲述:企业拆迁中的产权调换
企业拆迁中的产权调换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一)企业拆迁要求土地置换时应考虑的因素被拆迁企业可以选择的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土地置换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在正常经营的企业都会要求土地置换,或者是土地置换加部分的货币补偿。
但是因为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各个地方政府的土地资源都相对紧缺,特别是各地现在对环评的要求都比较高,往往在市区中心区域或者地段较好、商业价值较高的区域都无法进行企业的原地回迁,所以企业只能选择不同区域进行土地置换。
面对土地置换,作为被拆迁企业应从哪些方面来考量这个问题呢?我们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是不能忽视的:1.按经营特点结合企业经营特点进行地域选择,如化工类企业的土地置换一般要选择在城市的工业园区,否则将很难获得环评、消防等批准性文件。
像加油站这种特许经营的行业就要更多的考虑交通便利和商业价值的统一性。
2.按土地性质要看置换土地的性质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又划分为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不同用途的土地不仅价值相差甚远,土地的使用年限也不一样。
此外,集体土地也分为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主要看审批的机关及政府部门是否合法,同时还要考虑是否是否具备转为国有土地的一些相关条件。
3.按市场价格衡量置换土地的现有市场价值以及可能产生增值的预期。
因为不能原址回迁,因此置换土地一般与原址的土地市场价值存在差价,客观地判断置换土地的市场价值及可能产生的增值预期将有助于帮您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4.按增值空间要调查了解所置换的土地现有五年或者更长的市政规划,因为企业选择重新置换土地是要谋求长远的发展的,如果刚安置几年就有面临拆迁,那势必会给企业长远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二)为什么企业面临拆迁很难选择产权调换或安置?无论是旧的拆迁法律法规,还是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征补条例》,都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对于被拆迁(征收)房屋的补偿,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全国都在整治“小散乱污”企业-如何补偿才合理?
全国都在整治“小散乱污”企业-如何补偿才合理?全国都在整治“小散乱污”企业,如何补偿才合理?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经验近来相关部门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几乎演变为只要被发现,就会被关停拆除的状况。
也有很多面临这种情况的企业像我们咨询,关停拆迁的速度之快,补偿不到位,使很多此类企业权益受到侵害。
像石材行业关停,有些地方是按照“早签早退多补”原则,以“大切锯机”数量为补偿基准。
签的晚补得少,之后不予补偿。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针对目前“小散乱污”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做一些分析,希望能帮助更多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小散乱污”。
一、一般规模小、分布散乱。
这类企业多数是分布在乡村或者城郊。
相关部门进行整治的时候,这些企业由于势单力薄,很容易就被压制,权益被侵害并且得不到救济。
比如有一些养殖场,往往是在乡村,规模有局限性;还有一些村镇的砖瓦厂、造纸厂等,这些企业的市场就只辐射周围村镇,规模就比较小,而且由于村镇消费力有限,也不会有很多相关企业聚集,这就会令这些企业在规模上呈现出“小”和“散”的特点。
企业规模小、分布散,就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企业规模比较大,当地相关部门可能会考虑到直接关停企业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影响,如果企业规模不大,但是分布比较集中,那么若干企业就可以进行联合,齐心合力共同维权,当地相关部门可能也会三思而后行。
规模小、分布散的企业正是维权的难点之一。
二、“小散乱污”落脚的重点还是在“污”上。
环境保护正是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的最直接原因,这些“小散乱污”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的甚至可能没有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
但是手续证件不齐全并不是被划进“小散乱污”范围内的标准,评价“小散乱污”的最主要标准还是在于环境不达标。
相关部门对“小散乱污”的整治主要集中在畜牧养殖场、钢铁厂、化工厂、砖瓦厂、塑胶厂等企业上面,这些企业很容易造成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是被整治的主要范围。
分享法律智慧——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
分享法律智慧的——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11月2日,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少博做客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特别节目——法律读书会》,与网友分享自己写作“企业征收拆迁维权三部曲”的心得体会,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主持人李奎和网友的提问。
主持人:吴律师能不能给我们讲讲写作“企业征收拆迁维权三部曲”的背景?吴少博律师:首先是我们总结了近年来中小企业非市场因素的风险,一般有五种:征收、拆迁、环保关停、破产、处罚,这些都不是因为经营不善而产生的风险。
这其中,征收和拆迁是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而关停则是连补偿都没有,对于企业来说,遇上征收拆迁了,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怎么办,遇上环保关停了,又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城市化的过程中以及现在环保形势愈发紧迫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都在面临的问题,也是使我萌生了写书系统阐述这些问题的原因。
主持人:三部曲里面最先完成的是哪一本呢?效果怎么样?吴少博律师:最先出版的是这本《企业拆迁维权攻略》,可以说一经发售马上就得到了中小企业主的广泛响应,他们告诉我,他们不是不懂法律条文,也不是不懂相关政策,他们不懂的是当政策下来了,依据的是什么条文,自己又能够运用哪些条文、哪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实际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我们的这本书就是立足实际来告诉广大的中小企业主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从法律的层面为他们提供指引。
主持人:那第二部是哪一本呢?主要讲的是什么?吴少博律师:出版的第二本是《企业征收关停补偿纠纷案例评析》,以16个典型案例为媒介,从法律角度对企业遇到征收关停等行政强制行为时,如何运用法律对企业进行体检与合法性补强以及对政府行为进行全面合法审查的分析。
吴少博律师为全国中小企业生存奔走疾呼
吴少博律师为全国中小企业生存奔走疾呼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这炎热的夏季,我们有幸请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少博畅谈一下“中小企业生存现状和权益保护”的问题,来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与吴少博律师进行长达三个多小时的面谈,从面谈过程中我们将心中的疑惑和中小企业一些困难的现状与吴少博律师进行沟通并交换了观点,在这些方面吴少博律师结合企业将近十年的中小企业维权经验向我们进行了介绍,现在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困境和生存的窘迫现状并结合具体案例向我们进行了陈述。
记者:首先我们给吴少博律师抛出一个直观的问题,就是现在中国南方一些城市进行大规模的中小企业关停关闭以违章建筑的认定,总体目的就是让企业没有一个生存现状,也就是收回土地拆除建筑,腾退相关的企业用地,面对这个方面吴少博律师也向我们进行坦率的交流,以下是吴少博律师对我们问题的回答:吴少博律师:首先我确实已经做了将近十年的中小企业拆迁、违章建筑以及不动产维权,应该讲经历了上千件中小企业拆迁维权案件,在客观现实中出现了种种侵犯中小企业权利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与现在的一些主流的一种土地利用的观点以及一些现在腾退污染行业以及低成本拿地进行商业运作都有诸多的关联关系。
我们看到了在江浙沪一带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三改一拆,五违四必或者叫五违共治,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违法排污等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行为。
但是这种综合治理最后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都是要求中小企业腾退关闭,把中小企业的生存之路完全切断了,并且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安置现状。
中小企业如何安置呢?拆除了、关停了是不是另有土地来进行安置?特别现在针对大城市,像上海、杭州等地,现在几乎也不从思考的角度考虑,单纯的就是把中小企业赶出去,并没有保留中小企业一定生存的空间。
生存空间首先要有自然资源,土地厂房供水供电能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这方面生存条件现在没有给中小企业营造好一定的氛围,营造足够正常生产经营的空间,完全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关停关闭,把土地腾出来把厂房拆除,根本不关心中小企业去向何处。
吴少博律师论述违章建筑拆迁的各类问题
吴少博律师论述违章建筑拆迁的各类问题作者:吴少博律师团队“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解析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违法用地,我认为这几个词从法律概念上讲主要就是两个词的区别,一个是违章建筑一个是违法用地,今天想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在实践中有很多客户接到不同的单子,有的是国土资源局违法用地的问题,有的是城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所下的违章建筑的问题。
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和主体,一个是从用地的角度来说,一个是从建筑的角度来说。
违法占地最主要还是在集体土地上,国土资源局所下发的违法占地的单子大多都发生在集体土地上。
改变集体土地用途,比如本身是耕地却建了厂房,或者是租赁的土地但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这可能也是违法占地的问题。
有很多在集体土地上的客户接到了违法占地的通知,违法占地的主体是落在土地上的,所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也就是说土地没有按照土地建设、土地属性进行相关的用途,这是一个违法占地的问题。
违章建筑是地上的附着物可能涉及到违法建筑,他的上位法律是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所依据的是建筑必须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法占地、违法用地却没有明确规定要取得什么进行实际制约。
有些明明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使用权证,包括工业属性、工矿仓储属性,但还说你是违法用地,不说你违法占地说你违法用地,也就是说地的使用的用途错了。
本身是养殖用地却建设工业,我们在哈尔滨阿城有这样一个案子,此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上边写着工业但是建了养殖用地,结果说是违法用地问题。
违章建筑是硬性规定,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都是违章建筑,不管你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不管土地是租赁的还事自持的。
所以在实践中要提醒各位的是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执法机关也是不同的,违法用地是国土资源局来执法的,不管在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都是由国土资源局来执法的。
但是违章建筑执法的主体就多了,国有土地是规划部门认定,城管局进行实际拆除。
吴少博律师近年来征收拆迁方式的演变
近年来征收拆迁模式的演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感受到,现在征收拆迁的方式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以前是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或是2011年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条例。
也就是说必须按照基本的拆迁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要求来进行实际拆迁,但是现在已经把征收拆迁的目的性反推了。
征收拆迁的目的无非是“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
但是前期具体通过哪种方式来拿到这块地,现在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比如讲北京现在实行的集体土地腾退、绿隔腾退、环境治理。
上海实行的工业用地减量化、五违四必、五违共治(五违包括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
浙江实行的“三改一拆”。
这么多名目出来后是不是跟征收拆迁所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呢?所达到的目的是把地上附着物拆除掉,然后把土地进行平整,后续土地是用于公共利益还是进行上市的招拍挂,但是现在前期所要走的程序演变出很多模式。
征收拆迁有《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
土地腾退依据的是什么呢?可能依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和《土地管理法》等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五违四必”、“五违共治”也必须走拆违章,或者国土资源局来认定是违法用地。
必须实行这套法律程序,但是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实践中一定要把这个问题看得更加确切。
北京实行的非首都功能腾退,中小企业可能会感到纳闷:“腾退达到的目的就是把企业搬走,跟征收拆迁是一样的。
但是征收拆迁有其对应的补偿标准,但是现在是腾退企业,腾退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是直接把企业关闭呢?还是有一定补偿?还是把企业地上附着物进行回收呢?”可能从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依据有所缺乏,在此给中小企业理一下相关事实。
在过程中尽管缺乏法律依据,但我相信必须一切都从客观现实当中所造成的一种侵害,从这个角度进行合理补偿的诉求。
关闭企业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拆除厂房造成厂房价值的损失,这方面要有参考数值和依据。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关停维权十大案例解读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关停维权十大案例解读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案例解读:淘汰落后产能数十砖瓦窑企业突遭强拆维权案日前,《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接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部分新型墙材公司企业法人的情况反映,称:企业正处在依法合规经营、正常纳税的状态中,却突然遭到驿城区政府、胡庙乡政府等有关单位的强制拆迁,部分企业法人遭到强制拘留,几家被强拆的新型墙体材料公司查看情况,其中几家公司已经成为废墟,还有个别公司被拆除了相应部分。
追溯:被拆除企业多为政府招商引资而来2005年12月,河南省政府为淘汰落后产能,清理非法实心黏土砖瓦窑场,出台了《关于治理整顿砖瓦窑场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2007年6月驻马店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驻政办[2007]42号)》文件,对发展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公司的扶持政策进行了解读。
同年十月,驻马店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驻政办[2007]105号)》文件,文件详细制定了为投资兴办新型墙体材料公司的企业开通绿色窗口、财政扶持政策、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以及税收、工商等优惠政策。
那么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为什么会落到如此下场呢?事起:涉事企业因西部山区规划而变“违”据涉事企业所述,所有涉事公司都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依法依规申办各种手续建的厂,不仅为当地提供了税收,还带动了就业,现在却被定性为违法企业,说拆就给拆了,这到底因何所致呢?据李姓企业主透露,主要原因与驻马店西部山区规划有关。
西部山区总体规划于2012年12月正式启动,历时3年,于2015年7月评审通过,2017年4月进行公示。
据驻马店规划局官网介绍,西部山区位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西部,交通便捷,距中心城区最短距离仅5公里。
西部山区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当中,结合山区自然资源、地貌风貌、文化内涵和未来发展需求,依托该市西部山区得天独厚的自然禀赋,将金顶山、蚂蚁山、乐山等连成一片统一规划,意在打造驻马店“城市后花园”。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拆迁维权专业团队
全国企业拆迁维权的放心选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拆迁维权专业团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所概况Letter from director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坚持“以法为本,客户至上,服务尽职,信誉取胜。
”的宗旨,创建了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拆迁维权律师团队——“栩锐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团”。
该团队是国内首家专业中小企业不动产维权的精英型律师团队,尤其是在企业土地和厂房征收拆迁纠纷中,有着丰富的维权经验。
在过去的6年里,本所代理了400多家中小企业征收拆迁的维权案件。
基于众多维权经验,我团队出版了《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一书。
该书详尽的阐述了企业面临征拆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全国各地中小企业的热烈欢迎。
本所广泛应用“案例切入法”,在案件承办和案件质量把控制度上有着细致的研究。
每一个案件我们都会分段管控,同时利用时间段和案件进度衔接的方式把控案件风险。
本所会在全面的事实梳理,寻找相似的地域案例进行比对,分析出差异点和共同点,进行案例评析的基础上,制定案件承办方案。
这一做法体现了本所律师在企业拆迁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也大大提高了本所拆迁案件的胜诉率,给全国中小企业带来了切切实实的补偿回报。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将继续秉承服务中小企业的宗旨,借依法治国之东风,乘势勇作为。
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坚定的维权决心为全国中小企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所在此恭祝各位企业主朋友:健康,平安!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Expropriation of Buildings & Compensation企业征收拆迁业务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基石业务。
自创立以来,本所的吴少博、李晓宁律师作为业界知名任务始终活跃在拆迁领域的最前沿。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聚集了一批优秀的专业人员,拥有为各领域不同类型的被征收拆迁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生产制造类企业、特许经营类企业、第一产业及其附加产品企业、服务性企业等)提供各种类型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吴少博律师:北京著名企业拆迁律师
吴少博律师,北京著名企业拆迁律师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吴少博律师简介吴少博,男,山东莱州人,多年来专注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律实践,代理了多起企业拆迁维权、农民征地维权案件,其业务范围也涵盖房地产、建筑工程、矿业资源、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
吴少博律师自2009年起就从事拆迁领域的法律工作,曾在京华律师事务所任职。
吴少博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坚定的维权信念,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作为维权律师的代表人物之一,在法律界有一定的地位和声望。
吴少博律师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多年来从事企业拆迁、拆迁维权,特别公司、企业、工厂、商铺等非住宅拆迁,违章建筑拆迁维权;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案件执行和再审程序。
吴少博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对许多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从事去企业拆迁领域多年,对拆迁中遇到的违章建筑问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评估报告问题、强拆偷拆等有自己的诸多办案心得,经手的拆迁案件均为当事人获得了理想的拆迁补偿。
可以为被拆迁企业、工厂、商铺等量身策划专业的拆迁方案,专业为被拆迁企业维权。
除企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外,吴律师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公房租赁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城管、规划委、镇政府拆除违章纠纷等诸多业务中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
吴律师对各项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有着深入的理解,深谙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心理,帮助被拆迁方积极地应对拆迁房所施予的各种压力。
在诉讼方面,吴少博律师领导我所骨干诉讼律师,胜诉率高,有效地维护了广大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吴少博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办案经验,业务涉及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江西、河南、辽宁、吉林、天津等多省市。
吴律师通过高超的攻辩技巧和对于事实证据的把握运用多次使二审的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此外,吴律师也积极地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热心地将自己在拆迁维权业务中的办案经验和维权技巧无私地贡献出来,获得了广大网民的一致好评。
吴少博律师:为什么群体企业拆迁案件维权有难度
为什么群体企业拆迁维权有难度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今天来向各位企业主讲解这样一个问题。
就是企业拆迁中为什么群体企业拆迁维权有难度?难度在哪里?以及如何来破解的问题。
根据我所多年来的实务分析,一切都源于信任的问题。
在群体维权案件当中,大家共同组成一个团队跟征收方谈补偿问题,双方相互过招、博弈,当中存在的根本困难都源自于信任的危机。
下面就从这个角度分层次的来向大家说明一下群体维权案件都存在哪些具体的问题。
第一、搭便车的问题。
我们相信,每一种类型的案件都可能存在这个问题,只要是群体维权事项,不管是商品房还是拆迁甚至是关于股权的群体维权案件,往往所体现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防止搭便车。
因为群体中有愿意投入时间成本、财力成本来完成维权事项的,也有不愿意投入相应的成本来完成事项的。
个别人员不愿意的前提就在于,只要有人完成了其情况跟自己是一样的,只要有人完成了这个事项,就代表自己完成了。
自己可以等到某个时间段,既有的享受这个维权成果。
换句话讲,有人维权付出了成本,但是自己不需要付出成本,这就是大多数人普遍存在的隐性心理诉求,也就是说大部分人都有一种搭便车的想法。
希望别人去做,自己在边上看,等他人维权取得了效果,得到了相应的收益,那么自己直接占有分享这个收益。
因此,在实务中,群体案件维权开始的时候都比较难组织,即便组织完以后,观点也比较难统一,即便观点统一了以后,大家又开始有动摇的、有不同想法的、有不同诉求的,此时就有可能出现分散,群体分散完后就容易被拆迁征收方各各击破。
综上诉述,就是我们给各位企业主分析的在搭便车中可能会出现的一连贯得负面效应。
第二、利益满足方的临时倒戈现象。
例如,所有的十户被拆迁的企业已经组织在一起,此时作为征收方所采取的手段可能不是全面打击,而是只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是打击或是收买,进而产生的效果就是可能导致某一个企业主临时倒戈,特别是关键性的因素、关键性的人,如类似业务代表等关键性的人物一旦出现临时倒戈现象,可能对整个团体维权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整个群体的组织性统一性就完全就不复存在了。
吴少博律所:法律如何看待小散乱污企业及其救济的权利
法律如何看待小散乱污企业及其救济的权利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强,小散乱污企业频频出现在政府的整治文件当中,各地方也多次强调要大力疏解整治打击小散乱污企业,这些都是行政命令和行为,那么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小散乱污企业的呢?且听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为您分解。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地方的产业政策,不符合地方的整个产业布局规划,也不符合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在土地环保、工商、药监、质监等手续上不齐全的中小企业。
用直白的话解读过来就是,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管理混乱,整个厂区脏乱差,有些甚至是无照无证在进行经营,或者是证照不齐全,尤其是缺少了环保手续,没有环保防治措施,或者环保防治措施不完善,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企业无组织的排放比较严重,比如“跑、冒、漏、滴、”等污染类的企业,这是小散乱污企业简单通俗的概念。
那么我们就要总结一下,从概念上看小散乱污企业有哪些特点呢?再从概念当中去反馈这类企业在社会当中所体现的特点。
第一,规模小,工艺差。
这类企业所体现出来的多数都是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其中的一些行业,比如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等等,在浙江温州、义乌那边存在很多这种小企业。
第二,分布比较散乱。
小散乱污企业有很多是分布在居民区里面,甚至有些分布在生活区当中,或者在学校周边,总体而言分布非常散乱,夹杂在城乡结合部里,比较隐蔽,但是不符合整个产业发展的规划跟导向。
这些企业一方面缺少齐全的经营执照,另一方面其经营场所很多都是违章建筑。
第三,污染环境。
污染环境体现在哪里呢,就是常见的废水废气废物,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企业缺乏手续,没有环评,也没有排污许可相关的手续,这就充分体现出了小散乱污企业的特点,“小”是规模小,“散乱”是分布的问题,“污染”是环境保护的问题。
其实在实质上小散乱污的重点是放在了污染上的,小、散、乱都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而且我们以过往的产业布局来讲,是鼓励这种家庭作坊式的产业发展的,鼓励农民进行发家致富,只是现在把问题的落脚点就落在了污染上,而造成污染的前提是什么呢?就是小、散、乱,有了小散乱往往造成的必然后果就是污染。
吴少博律师讲述:如何进行企业拆迁谈判
如何进行企业拆迁谈判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拆迁谈判中有些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我们都清楚,我们实际谈判的对象都是拆迁方委托的拆迁公司。
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但往往都是社会上的闲杂人等;但是不可否认其社会阅历和拆迁经验确实了得。
对被拆迁人的心理往往都摸得很透。
所以对付这一类社会“老油子”,还真是要用“社会办法”才行。
那就要选择既不违法又有用的办法。
有的企业很精明,俗话说背靠大树好乘凉。
在自己同行业中寻找战略合作伙伴;比如讲有个企业是做低端车4s店。
但是自己的规模不够大,在同行业内的影响力也不够足,这个时候面临拆迁了,那我怎样来背靠大树呢?他找到了同行业中北京区域的老大,看能够战略联营,将自己的一部分店面作为其联营的出资,完成了双方公司形式上的结合。
拆迁方再找谈的时候,他能够将事情游刃有余的推来推去,完成给拆迁方造成主体不明确、被拆迁人实力雄厚的主观印象。
也就提升了自己的谈判筹码和谈判地位。
你的朋友全是国王,那不用说,你也是国王,就是这个道理。
(一)谈判双方人员的选择在团队前不久处理的某企业拆迁案件中,拆迁项目系某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要途径很多县市,省交通厅具体委托县政府,县政府再委托各地交通局,由交通局委托一般办事人进行谈判,所以拆迁的参与方有省交通厅、某下属的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地方县政府等多层多位人员,面对此种复杂的拆迁情况,谈判人员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
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
吴少博律师讲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维权策划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维权策划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4年6月下旬,家住长春市下辖某县级市的董大刚(化名)专程来到北京,向栩锐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团的律师咨询了自己所遇到的拆迁问题。
吴少博律师与李晓宁律师接待了这名远道而来的当事人,并从这名当事人的描述中了解了其一家人的艰辛拆迁维权路。
吉林省于2013年7月24日就出台了《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而在此方案中,董大刚的房屋正处在征地范围之内。
在2014年2月23日,董大刚所处地级市的市政府向其送达了关于该实施方案的房地产征收决定,面对突如其来的拆迁,董大刚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等待着有关部门的测量、评估和补偿方案的出台。
然而事与愿违,在2014年7月2日,董大刚突然收到了《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董大刚被征收的房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为由,责令董大刚限期自行拆除自己的房屋,逾期不拆除,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纸告知书让本来处于拆迁困扰的董大刚一家的心情更加雪上加霜,他不明白自己手续齐全、合法办理、居住多年的房屋为何一夜之间变成了“违法建筑”。
然而在20天后,更加不可思议的事情来临了,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对董大刚最后的强拆“通牒”。
一筹莫展的董大刚在四面楚歌的境遇之下,经过百方打听,找到了在拆迁维权业界久负盛名的栩锐拆迁维权律师团,于是就有了一开始描述的相会场面。
【维权策略】成为董大刚代理律师伊始,吴少博律师与李晓宁律师即拟定维权大纲——阻却强拆执行。
因为一旦房屋被强拆,拆迁户往往会陷入“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动境地,要获得高额补偿更是难上加难!办案第一计:显山露水的律师函在接手案件的初始的7月3日,栩锐拆迁的律师团队便开始了周密的行动:向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了申辩书,在申辩书被拒收之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了律师函。
拆迁律师谈化工厂关闭搬迁应该怎么办_企业拆迁吴少博律师
拆迁律师谈化工厂关闭搬迁应该怎么办_企业拆迁吴少博律师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化工厂关闭拆迁应该怎么办?近年来我国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总之是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而造成的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都在一一回馈我们,都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我们。
当今社会对化学的重视程度、应用程度越来越高。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化学,然而化学在给人类带来巨额的社会财富的同时,化工污染也成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原因,这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因此,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用水工程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近几年内原则上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
化工搬迁时代的来临,使众多化工企业都面临着关闭搬迁或转产,那么这些化工企业将如何提高自己的身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化工企业搬迁补偿固定资产价值不菲:1、化工企业房屋、厂房、仓储等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主要根据其具体占地大小、土地性质、占地合法性等来进行谈判协商。
2、房屋、建筑物价值的补偿。
包括对于房屋、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补偿,以及房屋装修、厂房、仓库附着物的补偿。
应当以房屋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
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低于市价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3、厂房内设备的机器价值。
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
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进行的补偿。
化企业关闭补偿中的“经营价值”不容忽视;1、停产停业的损失,包括化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妥善安置与保管费用等费用以及生产、经营预期、可期待收益的损失等经营补偿价值,可根据生产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吴少博律师解读环境综合整治的信访和告知书
吴少博律师解读环境综合整治的信访和告知书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今天上午有两个群体案件涉及到上海工业用地减量化和五违四必的案件找到我们,并向我们提供了两份告知单,我觉得这两份告知单比较有代表性,以这两份告知单为引子给大家讲一讲当中涉及到的问题。
一份是由XX环境整治办办公室下的告知书,内容如下:前期经与XX业主多次谈判至今没有达成补偿意见,为体现政府诚意避免业主损失,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补偿方案1、2004年7月政府出售的房屋及附属设备:按第三方评估方案确定;2、停产停业:按目前剩余面积每平米200元补偿;3、新增未拆违法建筑:由政府按每平米500元予以回购;4、土地使用年限:按元土地租赁费的一本乘以未使用的有效年限予以补偿。
二、在2016年9月28日以前,同意政府方案的,请与XX整治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逾期不签订协议以及不向法院撤诉的,不享受上述减量政策。
这是以整治项目办公室的名义,第二份是以信访的方式下答的,内容如下: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经查,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未对XX工业园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有过相关规划审批文件。
该区域环境脏乱差,且有严重安全隐患,故被列入“五违四必”补短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XX镇在“五违四必”整治中,对各类违法建筑对象均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您对本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XX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本意见即为最终意见.今天接到这两个群体企业主的案件后,我想借着这两个文件跟大家讲这几个问题,给各位企业主提个醒儿。
第一,信访处理和行政投诉是有区别的,信访是按照信访条例处理的,行政投诉是由整治办公室出具告知书,信访条例是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反映事情后在60日给予答复,对于答复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信访部门复查,这不是一个司法程序,这是一个特殊的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实际处理的内部处理意见,这不具有可诉性,不能复议。
吴少博谈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建筑类涂料企业需“升级”避免关停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新闻事实】/jiaju/2017-08/10/c_1121461559.htm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企业需尽快“升级”北京市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越来越严格,并非一句空话。
今年4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该标准将对生产、销售、使用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从而减少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
《标准》已于4月12日在三地同步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同步实施。
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要想降低PM2.5浓度,除要降低直接排放的一次颗粒物外,同时要降低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会二次转化生成PM2.5的气态前体物。
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粘剂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已成为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以建筑类涂料为例,2000年全国建筑涂料产量为56.3万吨,2015年增加到516万吨,增长了8倍,年均增速超过15%。
此标准实施后,将引导涂料企业生产、销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保守估算将减少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VOCs排放量20%以上。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评论】建筑类涂料随处可见,其挥发性扩散面积大,若不达标则造成的环境污染是很严重的后果。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发布,将对生产、销售、使用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从而减少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
全国都在整治“小散乱污”企业-如何补偿才合理?
全国都在整治“小散乱污”企业,如何补偿才合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经验近来相关部门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几乎演变为只要被发现,就会被关停拆除的状况。
也有很多面临这种情况的企业像我们咨询,关停拆迁的速度之快,补偿不到位,使很多此类企业权益受到侵害。
像石材行业关停,有些地方是按照“早签早退多补”原则,以“大切锯机”数量为补偿基准。
签的晚补得少,之后不予补偿。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针对目前“小散乱污”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做一些分析,希望能帮助更多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小散乱污”。
一、一般规模小、分布散乱。
这类企业多数是分布在乡村或者城郊。
相关部门进行整治的时候,这些企业由于势单力薄,很容易就被压制,权益被侵害并且得不到救济。
比方有一些养殖场,往往是在乡村,规模有局限性;还有一些村镇的砖瓦厂、造纸厂等,这些企业的市场就只辐射周围村镇,规模就比较小,而且由于村镇消费力有限,也不会有很多相关企业聚集,这就会令这些企业在规模上呈现出“小”和“散”的特点。
企业规模小、分布散,就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企业规模比较大,当地相关部门可能会考虑到直接关停企业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影响,如果企业规模不大,但是分布比较集中,那么假设干企业就可以进行联合,齐心合力共同维权,当地相关部门可能也会三思而后行。
规模小、分布散的企业正是维权的难点之一。
二、“小散乱污”落脚的重点还是在“污”上。
环境保护正是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的最直接原因,这些“小散乱污”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的甚至可能没有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
但是手续证件不齐全并不是被划进“小散乱污”范围内的标准,评价“小散乱污”的最主要标准还是在于环境不达标。
相关部门对“小散乱污”的整治主要集中在畜牧养殖场、钢铁厂、化工厂、砖瓦厂、塑胶厂等企业上面,这些企业很容易造成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是被整治的主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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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当企业遇到拆迁腾退时,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料,发现关于拆迁和腾退方面的法律政策很少,企业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
近期由很多的媒体朋友咨询拆迁腾退政策,应广大记者的要求,吴少博律师来跟我们谈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要以中小企业不动产案件为主,其中代理了大量的京津冀地区的因为环评和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关停关闭以及腾退的相关案件。
随着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的相关要求,现在对京津冀地区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相关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行业,比如钢铁厂、砖瓦煤窑以及相关的化工厂等等,正在进行大范围的关停关闭。
企业关停关闭有补偿吗?
在这块有不少的中小企业非常迷茫,那么关停关闭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补偿呢?去年,临沂一次性关停了五十多家相关的钢铁厂,也是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否公平合理再此不再赘述,但是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来理解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从哪些角度来给中小企业进行实际的安置、评估以及补偿。
特别是京津冀地区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接触的唐山的钢铁厂相关的关停关闭,河北廊坊相关的一些砖煤窑厂,特别是砖窑厂的关闭。
天津的化工厂的关停关闭,以及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不再接受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向外疏解一些机械加工、装饰装修等等。
都不符合现在的首都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一些产业要求,正在往外搬。
面临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关的企业在关停的,那么在相关的安置和补偿中应该怎么做呢?
企业面对关停关闭在安置补偿中应该怎么做?
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条例和政策,一些地方政策包括“退二进三”的相关的要求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减少工农业的用地指标。
我们要考虑企业再生存再发展问题,所以在实际补偿当中往往就要掺杂安置补偿问题。
首先对中小企业而言,政府所要求的都是关停,只要企业不经营了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影响了,对于政府来讲任务就完成了。
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关停和征收拆迁所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
一关停了不但经营没有了,建筑和土地在这个地方没有任何价值了,对企业来讲造成后果其实跟征收拆迁的后果是一样的。
安置补偿的三个方法
吴少博律师就现在在各个地方的补偿安置方法,为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个是按照征收拆迁来补偿,土地使用权、厂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搬迁、附属物等,都按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来补偿。
第二个是按照一定的安置来补偿,就是同意规划工业园区或者往外迁,给企业一定土地指标、优惠、税收奖励来进行安置,安置完后再计算企业应该得的补偿是多少。
当然安置所的也是一部分利益,要从总体补偿中抛出去,剩余的用货币补偿。
第三种是现在比较流行的方式,就是土地腾空以后政府并没有项目进来,有些大型的厂方就自己利用现有的土地进行实际开发,然后把开发的利润从总额补偿去掉这个利润,如果有剩余的政府补贴我,如果没有剩余的倒找给政府。
也就是说在这块跟政府签署一个控制土地空闲下来空置的土地优先开发的权利,在这方面在河北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甚至在长春,山东青岛都有成功经验,一般都采取这三种方式对企业一定的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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