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01•【文号】计价格[2002]515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一日计价格[2002]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计价格〔1998〕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整改工作,遵照国务院的要求,现将完善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放宽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适当放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的规定。
(一)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上述两类药品。
从第4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二)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原利润率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在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润率作价。
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三)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在国内使用并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率率为30%,其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为35%。
已超过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
(四)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普通化学药品、生物化学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制剂为11%;普通生物制品和中成药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3%和15%。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17•【文号】计价调[1997]64号•【施行日期】199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计价调[1997]64号1997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最近几年多数地区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
这项基金在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平抑重大节日和灾区市场物价波动,扶持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实践证明,价格调节基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经济方式调控价格的有效手段。
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建立时间不长,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因此,为了落实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现就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建立和完善。
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尽快建立,以提高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加强领导,按照法规健全、制度规范、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价格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基金的征集、管理、支配和监督使用等方面职责,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物价部门在内部的工作组织、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上,要保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需要,落实当地政府的工作要求,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对本地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的调查研究。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计经调[2002]83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6.03【实施日期】2002.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2]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价格法制工作,我委拟定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和颁布了一批与《价格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了依法行政、依法治价,价格法制监督职能逐步完善,价格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更加深入,各级从事价格工作的干部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为发挥价格在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价格法制建设与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相比;与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在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方面,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委法制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法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法制观念,将各项价格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切实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职责。
把价格工作的重心尽快转到制定政府定价规则和市场价格竞争规则上来,转到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创造公平竞争价格环境上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4•【文号】计价格[2003]41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3]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的要求,计委(物价)系统的价格鉴证机构经过清理整顿,大多数地方已经将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价格认证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价格认证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认证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领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认证中心的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从组织上保证价格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在对现有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认证中心或者没有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的地区要抓紧组建、更名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认证工作;价格认证中心要在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国家计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通知-计价检[1994]1003号
国家计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通知(1994年7月25日)自1980年以来,各地相继开展了职工物价监督工作。
截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职工物价监督站7000个,计有职工物价监督员近60000人。
职工物价监督队伍对于协助政府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证价格改革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职工物价监督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法制建设上对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职能和任务加以明确。
为稳定职工物价监督队伍和有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继续发挥职工物价监督队伍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领导职工物价监督工作是广大职工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经济事务管理,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群众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形式。
职工物价监督队伍是物价检查机构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职工群众价格监督,是政府对价格实施间接调控的一个重要形式。
特别是在当前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形势下,更为重要。
因此,职工物价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各级物价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领导要防止和克服认为职工物价监督是“权宜之计”、“份外之事”的模糊观念,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物价部门和工会组织应选派得力干部参与领导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职工物价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物价检查机构和工会保障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职工物价监督站的日常工作。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970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今年以来,物价上涨幅度过高,通货膨胀形势严峻,已成为困挠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其中,各种收费过乱、过高是带动物价总水平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扰乱了收费管理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针对当前物价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今年下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整个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和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根据李鹏总理9月6日在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关于“要加强收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指示精神,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按国务院的规定,严格把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关,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新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精神,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不再提高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文件规定,到本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许可证》由省级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指定的物价部门颁发,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印制和发放。
对无证收费的,要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5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6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778号2000年6月19日国家计委7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8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9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11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12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发改能源[2003]369号2003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导则的通知1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WMI)的通知15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活动的意见的通知17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8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2004年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9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的通知21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2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23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8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31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质检总局32《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34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6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4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2010年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52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53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4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6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58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59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0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61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62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552号2011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65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68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130号2012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73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74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5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银监会77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233号2012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9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81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82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程序的通知83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84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告工作的通知85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6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87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8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0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发改价监[2014]1223号2014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91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3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94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5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2016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2016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98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8]231号2018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计委计价格文件完整版
国家计委计价格文件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0-15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二000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只制定和调整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0〕1942号
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七日计价检〔200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搞好《规定》的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并采取印发材料、现场咨询、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规定》家喻户晓。
使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的氛围。
国家计委决定在12月份开展一次“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
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各地要认真作好宣传的组织工作,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
二、认真组织《规定》的培训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分对象地举办学习《规定》培训班。
通过培训,使价格工作人员学习《规定》,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经营者增强价格法律意识,自觉按照《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三、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示范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普及、规范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
要积极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即:明码标价一条示范街、一个示范医院、一个示范市场、一个示范旅游景点、一个示范电信企业。
引导经营者自觉按照《价格法》及《规定》的要求,建章立制,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计价格〔1999〕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目前,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两改一同价”)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现就城乡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切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
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要督促加大对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投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变线损,为“同价”打下基础。
农网改造项目调整概算,省级物价部门必须根据还贷加价情况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
二是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材料价格、工程取费标准、劳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督,约束造价。
三是督促项目法人厉行节约,量力而行。
要注意制止盲目追求高标准、扩大投资的倾向,以避免浪费,节约投资,减轻还贷加价的压力。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01•【文号】计价格[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一日计价格[2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加入世贸组织适应期以及经济运行特点变化的要求,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必须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价格行为,加强价格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进收费体制改革,做好价格服务,努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为此,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初步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依法治价水平逐步提高;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趋于合理,价格结构性矛盾大为缓解,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明显增强。
但是,当前的价格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部分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仍然由政府直接管理,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依法治价水平仍需提高;部分领域价格秩序混乱;政府调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能力有待增强;政府定价机制仍不完善,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收费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加入世贸组织适应期以及经济运行特点变化的要求,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必须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价格行为,推进收费体制改革,加强价格执法,做好价格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努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计价(1999)1283号
国家计委1997年4月21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检、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4日发布
37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1998年3月16日发布
54
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5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4月7日发布
5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4日发布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计价格[1998]233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5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计价检[1998]180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2日发布
76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发布
77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国家计委1996年12月3日发布
26
关于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0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
2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发布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乡电网改造中对用户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司价格函[2000]110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乡电网改造中对用户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乡电网改造中对用户收费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2000]110号)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请示低压线路改造对用户收取设备材料费的函》(藏价函[2000]00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城网改造中,产权属于用户的变压器等用电设备,其更新改造费用原则上由用户承担。
若用户委托电力部门购置安装,则具体费用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规定,农网改造中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凡由电力部门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从低统一核定。
三、城乡电网改造中的设备材料费要本着符合国家政策、用户自愿的原则收取,不得强行更新改造用电设备和强制收取、摊派费用。
2000年11月27日
——结束——。
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2000年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根据全国计划会议提出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不断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解决当前价格难点问题的工作指导,探索做好新形势、新体制下价格工作的路子和方法的要求,我们研究拟定了关于深入开展今年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对做好价格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调查研究放在今年价格工作的重要位置当前,我国价格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使价格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
解决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深入实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要认识到,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仅是解决当前价格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和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和提高价格工作水平,提高价格队伍素质,锻炼价格工作人员能力的重要手段。
因此,要发动全系统积极做好今年的价格调查研究工作。
特别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调查研究工作,集思广义,努力解决当前价格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以及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今年价格工作的调查研究提纲1、如何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和价格政策配合各级政府扩大需求和结构调整的中心工作?如何利用价格承诺促进投资需求?如何通过调整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政策,促进消费,形成新的消费热点?2、价格指数回升的地区有哪些促进价格指数合理回升的经验?价格指数回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需求的作用,以及对居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其他影响?3、增发国债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对生产资料价格和价格总水平变动的影响。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1.18•【文号】计价费[1996]265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54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现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附件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2.04•【文号】计经调[1999]124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4日计经调〔199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贯彻《价格法》,进一步开展价格监测工作,我们制定了《价格监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价格监测规定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主要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监测分析以及对价格政务信息的搜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制度,规定价格资料和价格政务信息采集、收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使用和信息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
第五条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制度和标准,确定价格监测地区和定点监测单位,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标准,但不得与国家制定的价格监测标准相抵触。
第六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的信息处理、传输设备和技术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所属的价格信息机构开展有关价格监测工作,充分利用已建成运行的全国价格监测信息网络,提供必要的监测经费。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1.16•【文号】计价格[1999]42号•【施行日期】1999.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计价格〔199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行业出现了产品供过于求、企业间降价竞争的现象。
企业间的价格竞争有利于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供求总量的平衡,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有些企业以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有的企业采取使用走私原材料、降低产品质量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降价倾销,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低价倾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一系列制止低价倾销的法规性文件,在保护竞争、促进竞争的同时,坚决依法制止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为了切实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各地要对低于行业平均成本销售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把平板玻璃、钢材、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食糖等产品价格作为1999年上半年检查工作的重点。
检查的具体内容是:(一)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及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钢材等法规中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二)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有采取使用走私原材料和零配件、以次充好、减少功能、降低质量和虚报少列成本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进行低价倾销的行为;(三)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政府指导价格的下浮界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发改价证办〔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5〕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适应价格认证工作发展需要,根据价格认证工作实际,我中心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我中心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相关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9月16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5年8月31日附件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文号1关于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物品等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证办[2002]58号2 关于开展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通知计价证认[2002]183号3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信用认证咨询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证认[2002]189号4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资质等级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计价证认[2003]16号5关于印发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通知计价证认[2003]91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证中心有无资产评估资质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办[2004]57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国价格信用认证试点工作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发改价证认[2004]254号8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联系工作函征询内容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5]187号9关于在路产盗窃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中如何把握价格鉴定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5]193号10关于明确涉案侵犯知识产权、伪劣产品价格鉴定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函发改价证函[2006]7号11关于拍卖保留价确定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6]178号12关于公布五个行业价格信用认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试行)发改价证认[2007]118号的通知13关于对被雨水浸泡修复后车辆价值贬损费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函发改价证函[2007]137号14关于国有资产价格评估资格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7]207号15关于价格鉴定规定和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8]222号16关于参公机构及人员能否从事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答复发改价证函[2009]198号17关于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在价格鉴定中是否考虑折旧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10]134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如何对流入国内的国外被盗二手原装机动车进行价格鉴定的请示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12]43号19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证审[2012]55号20关于开展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证审[2012]193号21关于开展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证认[2013]112号22关于开展高级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证认[2014]143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1]2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1.01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一日计价格[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加入世贸组织适应期以及经济运行特点变化的要求,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必须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价格行为,加强价格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进收费体制改革,做好价格服务,努力为国
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为此,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初步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依法治价水平逐步提高;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趋于合理,价格结构性矛盾大为缓解,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明显增强。
但是,当前的价格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部分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仍然由政府直接管理,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依法治价水平仍需提高;部分领域价格秩序混乱;政府调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能力有待增强;政府定价机制仍不完善,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收费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加入世贸组织适应期以及经济运行特点变化的要求,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必须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价格行为,推进收费体制改革,加强价格执法,做好价格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努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的要求,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一般商品和服务项目,放开后能够由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坚决放开。
对因各种因素仍实行垄断经营,无法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推进体制改革,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为逐步实现市场形成价格创造条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直接管理价格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央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极少数资源稀缺商品,少数仍实行垄断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政府机关收费。
部分区域性垄断或对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公益、公用事业价格,可由国家计委提出定价原则或作价办法,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要根据不同行业、产业生产经营特点,注意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定价中的职能作用。
对已经实现政企分离、建立起公正合理定价机制和程序的垄断行业,其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可以逐步实行由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价格法律法规和制定价格政策,对行业主管部门定价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督;对价格水平明显不合理、社会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纠正。
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根据条件充分采用政府指导价的形式,使企业有一定的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价格的自主权,增强价格的灵活性。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依法治价的基础
要加快价格立法步伐,构筑以《价格法》为核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要求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