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doc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矿安综〔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1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及相关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统计,2021年1月至3月,全国共有1385处煤矿累计显示瓦斯超限报警信息37608条、一氧化碳超限报警信息105831条,少数煤矿高频率、高浓度、高时长超限报警。
3月下旬以来,山西华阳集团石港煤业、贵州省毕节市东风煤矿连续发生2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被困。
为切实加强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治理,坚决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及时有效处置瓦斯超限等报警的重要意义。
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是造成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灾害。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9号),将防范瓦斯超限作为遏制瓦斯事故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倒逼煤矿企业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加大瓦斯等灾害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建立完善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制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等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内容,结合信息化工作实际,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执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8•【文号】安委办字[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迅速作出部署。
目前20个主要产煤省(区、市)全部组织成立了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18个省(区、市)已派出75个督导组进驻所属国有重点煤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以下称《紧急通知》)以及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各地区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督导,推动瓦斯治理“七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健全督导组各地要高度重视瓦斯治理督导工作,选派作风好、懂业务的人员参加督导组。
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督导组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督导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瓦斯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尚未组织成立瓦斯治理督导组的,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及《紧急通知》的要求,尽快组建瓦斯治理督导组,并确保督导组组织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要求辖区内的主要产煤市(地)人民政府向发生事故较多的县(区)派驻督导组,确保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个煤矿企业。
二、督导组的职责与权限(一)检查督导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主要领导履行安全职责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将瓦斯治理职责明确分解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当日值班负责人,做到层层落实;督查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跟班情况,确保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11.23•【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近期,国有重点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突出问题,抓紧抓好隐患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截止11月21日,国有重点煤矿今年来已发生事故342起、死亡631人。
虽然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起数上升5.6%。
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事故同比起数上升120%,死亡人数上升65.6%。
重大瓦斯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国有重点煤矿重大事故的55%和59.6%。
在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7起是瓦斯爆炸和突出事故、1起是煤尘爆炸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盲目乐观、麻痹松懈错误思想倾向,是当前一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弱化,安全基础脆弱;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在具体管理环节上,瓦斯监控管理松弛,采掘通风管理不严格,停送电管理混乱,放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力等。
加之目前正值四季度用煤高峰期,市场需求量大幅度上升,一些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抢产量、抢进度、抢时间、抢效益,口头上安全第一,实际上忽视安全,甚至置之不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矿安〔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0〕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安委﹝2020﹞6号)要求,深化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和要求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等规定和要求。
应鉴定的矿井应当严格按要求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科学核定产能,严格按防冲要求控制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和作业人数,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要求进行布置巷道和采掘作业,合理安排采掘接续,严格按顺序开采采(盘)区内采煤工作面,开拓巷道布置在煤层中的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能有效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限期整改;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措施,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二、建立煤矿“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树立灾害超前防治理念,强化无人员伤亡、无巷道破坏、无设备损坏的“零冲击”目标管理,建立煤矿“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综合防冲措施落实的现场管理,按照“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跟进,出现预兆预警、采取解危措施,出现动力现象、强化解危措施,存在事故风险、不得采掘作业”的要求,确保有效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发改能源[2010]709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
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各产煤省(区、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
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安监总煤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5月25日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通过深入分析研究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工作对象,确定以下重点:一是灾害类型,以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为重点;二是煤矿企业,以小煤矿、国有老矿井、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为重点;三是产煤地区,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市)为重点。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3〕11号)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8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以下简称“突出鉴定”)机构对2011年以来各自突出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涉及97处矿井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部分煤矿企业圈定委托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个别煤矿企业甚至通过故意破坏鉴定机构布置的监测仪器、在测点周围另行打钻降低该测点周围瓦斯压力、对有关区域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等方法人为干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部分突出鉴定机构未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布置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测点不能有效代表被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定矿井(煤层)突出或非突出依据,有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结论。
为防止因突出鉴定结果不实误导、弱化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引发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97处矿井(名单附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1.重新组织进行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2.重新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发后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重新鉴定工作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附件: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矿井名单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3年5月24日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5.26•【文号】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抗震救灾任务十分艰巨。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障全国抗震救灾和经济工作大局的要求。
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要在抓好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抓好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一定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基层、坚守一线,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保障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预防瓦斯事故的有力措施。
《暂行办法》采用了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判断标准,从管理、技术、设施设备、监督检查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保障鉴定工作质量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政策保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把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转化为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加强煤矿瓦斯治理、遏制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实效。
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鉴定工作中,全面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一是要严把鉴定机构准入关。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认定要求开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装备条件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强矿井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鉴定机构必须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中应当有3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重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经验,并取得该领域科研成果的专家。
三是要加强专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
鉴定机构应挑选至少5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5年以上,具有煤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职的突出矿井鉴定技术服务队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的通知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炭⾏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3年11⽉2⽇2时6分,贵州省⾦沙县黄⽔坝煤矿发⽣⼀起煤与⽡斯突出事故,造成7⼈死亡。
该事故地点为+816m⽔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作⾯,是中国矿业⼤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
该事故的发⽣,暴露出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步加强和规范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作。
各鉴定机构要进⼀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审批签字⼈,并于2013年11⽉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各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作。
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法、结论等进⾏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次全⾯⾃查,并于2013年12⽉底前将⾃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底前将年度⾃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4.13•【文号】矿安〔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6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近两年来,贵州、云南、山西、陕西、黑龙江、河南等省共发生8起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
2022年3月2日,贵州省清镇市利民煤矿发生一起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3月15日,云南省富源县平庆煤矿发生一起突出事故,造成1人死亡、97人涉险。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新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进行,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可自行认定突出煤层,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不如实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及突出预兆、该升级不升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和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降低瓦斯等级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上级公司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大型突出矿井或者有6个及以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逢查必考”,对突出矿井检查时要对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防突作业、突出煤层采掘作业人员进行考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7.11•【文号】煤安监司函办[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1〕18号)湖南、贵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大事故都有一定幅度下降,但部分省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上半年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1起,造成78人死亡,其中湖南省发生4起、死亡26人,云南省发生3起、死亡22人,贵州省发生2起、死亡17人。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煤矿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小煤矿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
为进一步提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举办专题培训班。
通过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管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学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章、标准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其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提升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能力和有关部门监管水平。
二、突出培训重点。
要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将有关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人员纳入培训对象,进一步提高其对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力推进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7.03.10•【文号】安监总煤装〔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现就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矿瓦斯等级管理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时,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严格管理;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监管监察,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应升级未升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煤矿瓦斯监控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定期调校、测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建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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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
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
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
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 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
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
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
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
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
各地区应切合实际,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6. 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
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切实抓好防突工作的现场管理
7. 加大突出矿井的整治力度。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
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70号),以突出矿井的整治为重点,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8.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坚持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优先开采保护层,把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首选措施,实现保护层连续开采和规模开采。
同时,在矿井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时间和空间,将瓦斯抽采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安排,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实现抽采达标,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9.加强重点环节的防突工作。
煤矿在石门揭煤时要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揭煤前必须探清煤层层位、构造,测准煤层瓦斯压力;采掘突出煤层时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要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加强消突钻孔的验收、检查,制定钻孔验收办法,落实钻孔施工责任,确保钻孔按设计参数施工到位;规范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严格按规定进行测点布置,测准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掌握钻孔突出预兆;在地质构造带掘进煤巷时,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预抽位于地质构造带的煤层时,要视其具体情况加密钻孔布置。
10. 加强对重点防突环节的实时监控。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实际,确定突出矿井重点防突环节及重点监控采掘工作面,强化现场管理,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防突重点环节,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三、深入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1.建立防突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突出矿井应每月进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防突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职工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12. 建立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以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活动,定期对突出矿井进行技术“会诊”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13. 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档案,对未按规定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规定不落实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督促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14.严格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的生产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凡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确保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的,要一律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为准,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15. 建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退出机制。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对辖区内30万吨/年及以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组织专家“会诊”及技术论证,对不具备防突治理能力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16. 加大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察内容,对在瓦斯等级鉴定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的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要责令立即整改;对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实施停产整顿。
17.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管监察力度。
按照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严肃查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开采突出煤层不落实《防突规定》、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组织采掘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8.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对不落实《防突规定》造成的事故,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市(地)、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