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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豫财贸〔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服务贸易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3〕11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2023年12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1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
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6•【字号】豫财会〔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豫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23年12月16日附件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紧紧围绕省委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战略部署,锚定“两个确保”,全面实施“十大战略”,坚持高端引领、创新机制、以用为本、服务发展,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知识结构优化、专业造诣较深、科学运用市场逻辑的高端会计专业人才,持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坚强的财会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一)培养目标从2024年起,争取用10年的时间,在我省培养造就50名左右精于财务会计管理、专业能力卓越、综合素质优良、视野开阔、创新能力强且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500名左右专业扎实、勇于创新、发展潜力大、业绩显著的省级高端会计人才,推动我省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促进会计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豫财社〔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23〕221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35号)要求,现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具体补助项目和金额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分类科目“110040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列“2296002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市县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省级部门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分别列“5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
按照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各地按规定用于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社会公益等方面支出。
上述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你市(县)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2010〕177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三、请你市(县)尽快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消化结余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请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
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等方面的作用,为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强化反腐倡廉源头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树立“大监督”理念。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运行全过程之中,建立各业务部门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树立管理就是监督、人人都是监督主体的“大监督”理念。
有效改变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轻绩效考评的格局。
(三)工作目标。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财政工作实际,制定财政监督工作目标,树立“大监督”理念,切实把“大监督”理念转化为具体监督措施,落实到财政各项工作中,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构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监督工作机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财库[2013]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财库〔2013〕1号2013年1月11日)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库〔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乡财县管的各乡镇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未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由县级财政部门比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一、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大意义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在各地领导的重视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规范了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增强了乡镇财政活力,缓解了乡镇财政困难,提高了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对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财政资金管理上仍存在账户设置过多、管理松散、电子化程度低、手工记账等问题。
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基层财政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公共财政体系和源头治腐的有效途径,对规范和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主要内容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各级财政监管责任不变”的基础上,统一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资金收付方式。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豫财资〔2020〕12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2019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尽责、勇于担当、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大力推进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管理水平持续提高,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任务。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我们对2019年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积极探索,各项工作持续推进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攻坚克难,积极探索,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建设、基础管理等方面均有新突破。
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深化,各省辖市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和工作机制均已建立;2018年度国有资产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报、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编报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顺利完成;机构改革、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持续完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赃物罚没物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
二、剖析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今年资产管理工作提升明显,但结合本次考核及日常工作反馈情况,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一是部分省直部门(单位)、市县资产管理制度仍不健全,管理存在盲区。
二是部分省直部门履行主体管理职责不到位,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有偿使用和收益管理有待加强。
三是部分单位内部控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还不到位。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豫财企[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企[2010]66号)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工信局(中小企业局、企业服务局、民营企业局、工业经济发展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省财政厅筹措,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河南省中央财政直供单位名单
河南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安全监管总局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局中国民用航空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河南省南阳市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台»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气候中心»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河南省统计局»财务基建司系统一处»国家统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财务基建司系统二处»国家统计局»统计局河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人才交流中心»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学校»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防雷中心»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专业气象台»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机关»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周口市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邮政局»邮政局河南省商丘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学校»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安阳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新乡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许昌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信阳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开封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济源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鹤壁市国税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濮阳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漯河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省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本部)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检总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339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431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737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671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432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430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734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259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物资储备管理局378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433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275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178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573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连云港港口办事处»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物资储备局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勘查院»商务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南总队»商务部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其他»安全监管总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水文水资源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河南黄河河务局干部学校»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新华通讯社河南分社»新华社河南黄河河务局信息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河南黄河防汛物资储备调配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河南黄河河务局经济发展管理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河南黄河河务局机关服务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河南省原阳县气象局»河南省新乡市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获嘉县气象局»河南省新乡市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民航总局»其他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总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东监察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证监会河南省平舆县气象局»驻马店市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工程建设管理站»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回民小学»教育部河南东方易事特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郑州监管办公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电监会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郑州办事处»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林业局郑州市气象局»气象局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郑州铁路局»铁道部郑州铁路机械学校»铁道部郑州铁路卫生学校»铁道部郑州海关机关服务中心»郑州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总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海关总署郑州海关驻安阳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海关总署郑州海关缉私局»郑州海关缉私局»海关总署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保监会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办»其他»证监会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供销总社郑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安全监管总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中等专业学校»烟草局驻郑州铁路局军代处»其他郑州黄河河务局惠金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郑州黄河河务局中牟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郑州黄河河务局荥阳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郑州黄河河务局巩义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总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封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银监会开封市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气象局河南省开封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开封市地震局»地震局开封黄河河务局兰考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开封黄河河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开封黄河河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开封黄河河务局水上抢险队»其他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开封黄河河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开封黄河河务局水上抢险队»河南黄河河务局开封黄河河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库[2004]12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库〔2004〕12号)省直各部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郑州市市区,市郊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省监察厅、审计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省级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省级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省级预算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省级预算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省财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审计厅等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审计厅等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财库[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豫财库〔2012〕41号)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07〕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我省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
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
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豫财贸( 2014) 86 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 20 1 4 ) 86 号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快离成长服务业大省建设,合理配置服务业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指导意见) (豫政( 20 1 3 ) 6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14) 42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政(2014)1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河南省省级内成妖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离成长服务业大省建设,合理配置服务业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指导意见) (豫政( 2013) 6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 4) 42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 2014 ) 16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设立、整合的. 主要用于支持高成长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传统支柱服务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工商银行 - 河南省财政厅
银行名称 工商银行 郑州市 工行郑州行政区支行 工行郑州花园路支行 工行郑州行政区支行政二街支行 工行郑州三八支行 工行解放路支行 工行郑州二七支行 工行郑州金水路支行 工行郑州郑汴路支行 工行郑州军区支行 工商银行郑东新区支行 工行郑州郑花路支行 工行郑州科技市场支行 工行郑州东风路支行 工行郑州黄河路支行 工行郑大支行 工行郑州建设路支行 工行中原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都港湾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兴华南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电业村支行 工行郑州二七支行花园路分理处
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河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大厦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宇通花园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伏牛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华中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福华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嵩山南路分理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学大道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花园路分理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西三马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矿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新兴路分理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郑路支行 工行铁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新密市支行 工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农业路分理处 工行郑州南阳路支行 工行郑州未来支行 工行郑州金海支行 工行郑州桐柏路支行 工商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东风路分理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工行河南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工行河南省分行等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29
•【字号】豫政[2009]84号
•【施行日期】2009.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工行河南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通报
(豫政〔2009〕8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8年以来,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以支持地方发展为己任,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着力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为全省战危机、保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特别是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和工行河南省分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农发行河南省分行、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建行河南省分行、农行河南省分行、开行河南省分行、中行河南省分行,各项工作成绩突出,支持经济发展成效显著。
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对上述11个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当前,全省上下正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作风,为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不懈努力。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大力促进银企合作,努力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各银行
业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8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公布2014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8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河南省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协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条件,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4年-2018年,为期五年。
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豫财税政〔2014〕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防范金融风险,转变财政职能,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
各市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实施方案》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抓好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与转变职能、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只收不贷;(二)彻底清理,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三)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四)稳步实施,努力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 年度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综合考评结果的通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 年度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综合考评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豫财支付[2014]44 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综合考评结果的通报豫财支付[2014]44号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促进代理银行不断提高业务代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豫财支付[2011]2 号)有关规定,我们对五家代理银行2013年度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3 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从综合考评情况看, 2013年各代理银行认真履行委托代理协议,顺利完成代理业务工作,确保了财政资金支付的高效、准确和安全,同时,注重强化培训和考核,不断优化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直接支付电子化管理,努力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唱务质量,取得了较好的考评成绩。
代理银行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等各项考核指标得分较往年均有所提高,预算单位对银行代理业务的总体满意度也不断提升。
按照综合考评得分,5家银行代理业务水平等级均为"良",考评排名依次为: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
各代理银行虽然在2013 年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是: 不能全天受理授权支付业务,支付效率不高,信息反馈不够及时和准确,银行业务操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人员配备不尽合理以及问题的沟通协调不够充分等。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银行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请各预算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工作,及时向我们反馈支付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督促代理银行不断改进代理业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第一批合作银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第一批合作银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0.12
•【字号】豫科条〔2016〕33号
•【施行日期】2016.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第一批合作银行的通知
豫科条〔2016〕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银行机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豫科条〔2016〕9号)和《关于征集“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的通知》(豫科条〔2016〕13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郑州银行、中原银行、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等六家银行作为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第一批合作银行。
请各合作银行根据实施方案和《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科技贷”业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科技贷”业务,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经开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专门人员,做好有关对接工作。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2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豫财贸〔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4〕36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支持全省各地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根据《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豫商运〔2024〕12号)和《河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豫商运函〔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中央财政预拨资金预算的通知》,经研究,现将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拨你市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辖市政府统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相关支出。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二、此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项目名称为“体制结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项目代码为“10000023Z231304000001”;支出功能科目列“2169999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预算功能科目。
三、各地要切实贯彻“直达快享”的原则,经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审核后,配合市级商务部门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审核通过的消费者账户。
拨付资金时,应将中央、省、市各级资金一并足额拨入消费者账户,不得分批拨付资金。
四、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请积极会同当地商务等部门做好绩效监控、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附件:1.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预拨明细表2.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绩效目标汇总表河南省财政厅2024年6月5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7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4〕17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投资评审中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和《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93件,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134件,现将《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河南省财政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南省财政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5月23日
——结束——。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豫发改收费〔2023〕43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23〕435号河南省老干部大学:省委老干部局报来的《关于申请核定河南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豫老函〔2023〕4号)收悉。
为规范河南省老干部大学学费管理,推动全省老干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老干部(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税〔2022〕1号)等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你单位学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核定河南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规定执行,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加收相关费用。
学员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应根据学员实际学习时间,合理计退剩余学费。
三、完善财务管理。
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向学员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由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
四、强化收费监管。
学校要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
收费标准等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加强监管力度,适时对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督导。
本批复自河南省老干部大学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标准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2023年8月9日附件河南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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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8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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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码
911003060 911003114 911003127 911003143 911003184 911003536 911003542 911003543 911003544 911003545 911003546 911003547 911003548 911003550 911003552 911003555 911003558 911003559 911003561 911004 911004001 911004002 911004003 911004004 911004005 911004040 工行洛阳分行九都支行 工行洛阳分行涧西支行 工行洛阳长春路支行 工行洛阳分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洛阳市工商银行瀍河支行 工行洛阳分行 工行洛阳分行青年宫支行 工行孟津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玻璃厂南路分理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 工行宜阳县支行 工行洛阳分行洛南支行 工行嵩县支行 工行栾川县支行 工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 工行偃师市支行 工行新安县支行 工行洛宁县支行 平顶山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 工行平顶山建西支行
银行名称
6
附件1
工商银行非税收入代收网点表
银行代码
911001039 911001040 911001041 911001042 911001043 911001044 911001045 911001046 911001047 911001048 911001049 911001050 911001051 911001052 911001053 911001054 911001056 911001057 911001110 911001124 911001137 911001145 911001153 911001159 911001160 911001207
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建设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范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开发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清丰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南乐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台前县支行 许昌市 工行天平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营业部 许昌分行工行南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工行许昌分行五一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城关分理处 工行长葛支行 工行鄢陵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襄城县支行 漯河市 漯河市工商银行人民路支行 工行漯河黄河路支行 工行漯河分行沙北支行 工行漯河分行铁东支行 工行临颍县支行 工行舞阳支行 工行漯河行政区支行 三门峡市 工行三门峡涧南支行
12
附件1
工商银行非税收入代收网点表
银行代码
911012124 911012150 911012628 911012630 911012632 911012634 911012637 911012760 911013 911013130 911013131 911013132 911013180 911013186 911013648 911013649 911013650 911013651 911013652 911013653 911013656 911013744 911013806 911014 911014057 911014058
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 工行三门峡分行崤山路支行 工行三门峡分行湖滨支行 工行义马支行 渑池县工营 中国工商银行卢氏县支行 三门峡市陕县府前支行 灵宝市工行老城分理处 南阳市 工行南阳分行河南油田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南阳工行建设路支行 南阳市工行卧龙支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淅川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西峡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南召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 南阳市工行新华分理处 桐柏县工行 镇平县工行 商丘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民权支行
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河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大厦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宇通花园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伏牛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华中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福华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嵩山南路分理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学大道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花园路分理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西三马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矿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新兴路分理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郑路支行 工行铁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新密市支行 工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农业路分理处 工行郑州南阳路支行 工行郑州未来支行 工行郑州金海支行 工行郑州桐柏路支行 工商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东风路分理处
银行名称
9
附件1
工商银行非税收入代收网点表
银行代码
911004042 911004726 911004752 911004802 911005 911005001 911005002 911005006 911005007 911005008 911005009 911005010 911005041 911005043 911005569 911005570 911005572 911006 911006001 911006056 911006608 911006610 911007 911007001 911007002 911007004 工行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 工商银行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 平顶山工行营业部 平顶山工行华鹰支行 安阳市 林州市工行城里分理处 安阳市工行永明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林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内黄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大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直属分理处 工行安阳行政区支行 安阳市工商银行豆腐营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迎宾支行 工行汤阴县支行 工行滑县支行 鹤壁市 工行三矿分理处 鹤壁工行淇滨支行 浚县工商银行 淇县工商银行 新乡市 封丘县工行 工商银行卫辉市支行 新乡工行卫滨支行
银行名称
10
附件1
工商银行非税收入代收网点表
银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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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14059 911014060 911014061 911014675 911014676 911014678 911014679 911014680 911014681 911015 911015003 911015004 911015005 911015200 911015487 911015488 911015697 911015698 911015699 911015700 911015701 911015702 911015703 911015704 911015707 911015717
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凤泉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牧野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干道支行 工行长垣支行 工行辉县支行文昌分理处 工行新乡平原路支行 工行原阳县支行 新乡市工行解放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获嘉县支行 工行新乡开发支行 延津县工行 焦作市 工商银行焦作环城东路支行 工商银行博爱中山路支行 工行焦作中站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马村支行 焦作市工行解放路支行 沁阳工行 工行孟州市支行 温县工行 修武县工行 工行焦作塔南路支行 工行武陟县支行 濮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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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09190 911009512 911009619 911009621 911009622 911009627 911010 911010001 911010002 911010050 911010120 911010585 911010588 911010779 911010780 911010781 911011 911011001 911011051 911011613 911011614 911011617 911011740 911011810 911012 91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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