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法制史表
强劫贼盗罪
贪墨罪
妖书妖言罪
折杖法
刺配刑
凌迟成为法定刑
①御笔断罪
②鞫狱分司(审判和复审分离)
③翻异别勘
④务限法(定审判期限)
元
分而治之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肉刑复活
蒙汉异法、僧俗间不平
明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重典治吏
律令诰
①《大明律》:名例、吏、户、礼、兵、刑、强化六部、工条文简、精神严
⑤秋冬行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引礼入律
律
令(补充律)
科(补充律)
格(补充律)
比(类推)
式(公文程式)
《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正式列"八议"入法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
《晋律》:泰始律、张、杜注律
《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
《北齐律》:①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②体例12篇: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③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承前启后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影响重大
④损害赔偿严格限制
①大理寺(审)刑部(核)御史台(监)
②州(司法参军、法曹参军)
县(司法佐)
③三司推事
宋
①婚姻限制:五服内、县官与百姓
②有条件的允许妻离婚、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
③允许在室女继承,继承为男1/2、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④南宋绝户女和继子有部分继承⑤立继命继
①区分动、不动
②红契税契制度: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
①起诉:a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高尊长
③法律适用:严格依律、令、格、式定罪,皇帝针对特定的事发的诏未经立法就没用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
立法
概况
《禹刑》
王命誓
《汤刑》
誓:出兵前盟誓、军法
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
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
一、《周礼》:亲亲(父
为首)、尊尊(君为首)、
五礼:吉-祭祀凶
-丧葬军宾嘉-冠婚
礼刑关系:
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
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刑(消极被动,违礼
皆处罚),二者相辅相
成;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
大夫”;
③出礼则入刑
二、宗法制度
①嫡长子继承;②小
宗从大宗、诸弟从长
兄;③各成一级,共
事天子
三、《吕刑》(甫刑)
①贯彻明德慎罚;②
规定赎刑;③强调:
宽严适中,中正、中
罚、中道
四、《九刑》
1★郑国“铸
刑书”:第一
次公布成文
法(子产)
(叔向反对)
2邓析“竹
刑”(郑国)
3晋国“铸
刑鼎”:第二
次公布成文
法(赵鞅)
(孔子反对)
4宋国“刑
器”
5楚国“朴
区之法”、
“笷门之法”
意义:标志
着奴隶制法
律体系走向
瓦解,封建
制法律体系。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西周 1、 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2、 “亲亲”:在 家族围,人人 皆亲其亲,长 其长,做到父 慈子孝、兄友 弟恭、夫义妇 听,每个人都 应按照自己的 身份行事,不 能以下凌上、 以疏压亲。
而 且'‘亲亲父为 首S 全体亲族 人员应以父家 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围,君臣、 上下、贵贱应 该恪守本分, 所有臣民皆应 以君主为中 心,即所谓“尊 尊君为首5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十” K 《吕刑》:•又称《甫刑》•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汀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獰•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2、《九刑》:•九篇刑书;•九种刑罚:墨、副、非叽宫、大辟+ 鞭、扑、流、赎•“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侧重 于预防;刑 是对犯罪 行为的制 裁,侧重于 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 —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J晋国:铸刑鼎、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 法的意义 P332汉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二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法3、德主刑辅K律:基本法律形式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r果"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S “科条S比:决事比。
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比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
法律注视著作
《春秋》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新律》
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
无宫刑
无宫刑
主要罪名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罪(坑儒)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挟书罪
盗窃罪
贼杀伤罪
投书罪
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
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
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
与诸侯有关的犯罪
破坏家秩序的犯罪
其他杂犯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罪
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贱民阶层: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是贵族的标志)
平民阶层:庶人,士伍,公卒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
贱民阶层: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建“九品官人法”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整理图表法制史
刑事立法
民事立法
行政立法
经济立法
司法制度
刑法原则
刑罚种类
主要罪名
元
分而治之
《元典章》开创六部体例《至元新格》《大札撒》《大元通制》
幼女
同罪异罚
烧卖银
婚书
媒妁规范化
寡妇改嫁
中书一省书
宣政院
行省制
路府州县
科举三级:乡试,会试,殿试
肃政廉访司(沿宋提刑按察司)
大宗正府(蒙古公事)
刑部(属中书省)
宣政院
申明亭
九卿会审
朝代线索
所处阶段
法律形式
法律思想
法律体系
主要法典
刑事立法
民事立法
行政立法
经济立法
司法制度
刑法原则
刑罚种类
主要罪名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
发遣刑
死刑:斩,绞立决,监后
文字狱
清承明制
《户部则例》
红白契
买卖典当契约
独子兼祧制度
禁海令
抑商专卖制度
理藩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三法司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容(天坛宪草,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内容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曹锟
特点:特别优于普通
广泛引用判例和解释例
《暂行新刑律》
三级终审
1922《民事诉讼条例》
《刑事诉讼条例》
四级
大理院
高级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历史意义
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版)
一、法律思想历史时期法治思想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周公)。
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西汉中期至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清末“中体西用”(沈家本)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一)西周出礼入刑礼的精神原则,即“亲亲”(父为首)与“尊尊”(君为首)出礼入刑:礼正面规范言行,刑处罚违礼行为;(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五礼”包括: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契约婚姻继承法律契约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和“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婚姻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纳币,送聘礼)、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 :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身份、财产继承一致: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二)宋代契约与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一般买卖)、活卖(典卖)和赊卖(类似预付方式)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租佃契约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婚姻继承法律借贷契约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
夏朝法律时代背景1..开启“家天下”的政治格局2.国家机构直接来源于部落联盟结构3.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立法法制思想1.夏朝制“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3.“有夏服天命”——朴素的自然神崇拜性质主要立法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夏刑三千条”具体包括“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刑事法律刑罚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流刑、鞭刑、扑刑罪名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罚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违反法律或与以前的判决不相符合,也不得错杀无辜者。
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理”、“士”、“正”、“史”2.囚禁罪犯的监狱为“圜土”商朝法律时代背景1.内服与外服制度,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2.崇拜祖先,以祖先的名义实行现世统治3.集成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继”两种制度并存制度,“父子相继”成为主流。
立法法制思想1.“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与借助占卜进行“神判”相结合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3.商朝的“礼”制思想主要立法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以常旧服,正法度”:调整法律制度是有先王的常法和故事可循的。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刑罚刑名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醢(人死剁成肉酱)、脯、剔刳、剖心、炮烙、断手——临时制刑的显著特征罪名1.“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2.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宄(欺诈奸邪)、乱政、疑众。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夏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格
周天子是最咼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
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西周司寇
秦汉廷尉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地方司法与行政官一体。
御史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北齐御史台
大理寺
以御史台主监察。
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
•农工商部在1910年拟定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1月提交资政院审议,但因辛亥革命爆发而未能成议,未颁布。
3、《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
•1910年底完成,未能颁行。
南京临时政府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公布,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2、《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1914年12月24日颁布,15条
2、《民律第二次草案》的制定
1926年完成。共计五编:民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但这一草案未能正式通过。
3、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10月10日公布,又称贿选宪法,13章141条,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
•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特务机关法外司法
2、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6月1日公布,8章89条
(1)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训政纲领》所确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权;(2)采取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规定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4)规定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制度
3、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未实施),8章148条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
1、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9月完成,未及公布。
•结构内容: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37章1 569条。
1、《钦定大清商律》
1904年1月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但该律并未全部完成,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
法制史表格记忆
秦
汉
魏晋南北朝
唐朝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中央机构
三公九卿
三公为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司,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御史大夫(负责百官奏章相当于副承相)和太尉(最高军事长官)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一是在形式上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作为中央行政中枢和以九卿分领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结构体系。
2、官吏的任用(将官品与实际职务分离,形成“差遣制”)
1、官吏选拔途径有三类:进士、举贡和杂流。
2、科举的程序(乡试/会试/殿试)
3、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原则是以卑避尊,即职务低的回避职务高的)
1、在官吏选拔方面,除科举为正途外,以捐纳与恩荫为入仕的异途。
2、在官吏任用方面,实行官职候补,即“侯缺”制度。
首先,明确划分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亲生人,第三顺序是拟制血亲的嗣子,第三顺序为女儿)
其次,明确“奸生子“的继承权(奸生子与非奸生子共同继承时,只能得到非奸生子的三分之一份额,与嗣子继承,可以得到同样的份额,如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中古时期刑事法律比较
战国
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1、买卖契约(称为“券书”)
2、借贷契约(实行担保制度)
4、租佃(租借)契约
唐朝称契约为“市券”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赁契约。
4、寄托契约。
1、买卖契约。具备程序方面的要件:
第一,“先问亲邻”第二“过割赋税”第三,“输钱印契”第四,“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第一典当契约的形式。第二典当契经成立程序方面同买契约。第三业主与钱主的权利。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
首席大学士更是位高权重,被称为“首辅”
沿袭明朝内阁与六部体制。另设议政五大臣会议,凡是军国大事,均由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定。中期,另设“军机处”成为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关,内阁则成为处理一般政务的机关。在六部之外,又增设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管理皇帝宗室事务的宗人府和管理宫廷事务的内务府。
二是,宫廷组织掌握了实际的决策权。
“三省六部”
1、三省。(中书、门下、尚书)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
3、九寺五监。(九寺包括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军器监
形式上保留“三省”体制,但真正行使决策权的机构是“中书门下”由“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权,另设“参知政事”为宰相之副。
4、选任的限制(不得任用废官,即凡是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为官,其次,长官调任新职,不得带走原来的下属)
1、官吏选拔,在中央设“太学”
途径有㈠察举(最主要的选官方式)㈡辟举㈢征召
2、官吏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和致仕(退休)制度。
实行“九品官人法”
1、评定标准(世/状/品)
2、程序(郡评/州议/司徒审/尚书决)从整个评定过程来看,郡评、州议和司徒审最终确定的是“乡品”,尚书决最终确定的则是其“官品”
还设“三司”作为国家财政机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总管四方贡赋)
以一省制取代了唐朝以来的三省制,以中书省作为皇帝之下负责行政事务的最高机关,以中书令为长官,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等负责实际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设吏、户口、礼、兵、刑、工六部,负责具体事务。
【2019法律硕士】法制史表格
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立法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新 格》
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 典
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
元英宗《大元通制》 法的结合。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
元
成,至此定型。
元顺帝《至正条格》
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地方官员《元典章》
对元世祖以来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附载五服图➡《大明律》
-4-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及新颁布的重刑法
《大诰》
令。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律。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空前普及,科举考试内容。
朱元璋死后被束之高阁
明 明孝宗时删定,与律并行
《问刑条 例》
万历年间重新楫修附于《大明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律
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及解附例》 ➡《大清律例》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20 篇
官当制度(《陈律》也有规定) ➡大清新刑律 12 篇
重罪十条 ➡隋朝十恶 首创《名例律》,置于律首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的 建立奠定了基础 以《北齐律》为基础,12 篇,标志着古代法典体 系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化。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打破刑不可知则 威不可测,为新型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 供了可靠保证;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统治模
式。 叔向反对
私自编修
孔子反对
晋国晋文公《被庐之法》
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
楚国
《仆区法》 《茆门法》
禁止隐匿逃亡人之法 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之法
废除世卿世禄制,剥夺旧贵族世袭特权,确立量 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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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中华民国宪草法案》,
即“五五宪草”;
4.《中华民国宪法》;
5.《中华民国刑法》;
6.《中华民国民法》;
7.各类刑事特别法
1.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2.司法制度:国民党政府的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度;
3.特种刑事法庭
工农民主政权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路线与纲领
1.《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4北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
5魏晋南北朝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格、式
隋
安上治人,善莫于礼;
取适于时,留心损益
《开皇律》
1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死<斩、绞>、流<三等>、徒<五等>、杖<五等>、笞<五等>);
2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制度
唐
德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1.《永徽律》和《永徽律疏》:12篇500条,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1.政治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
2.司法体制:
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
地方为省、县、区各级裁判部;
3.审判原则:四级二审终审制
抗日民主政权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路线与纲领
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有:保障抗战的规定、加强团结的规定、健全民主的规定、发展经济的规定、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4.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职掌审判;刑部职掌案件复核;御史台: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5.“三司推事”:三司会同审问疑难案件
宋
1.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
2.重法地法
1.《宋刑统》
1.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刊印颁行的法典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而设)
《洗冤集录》(南宋):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2.《唐六典》:第一部行政法典,首次规定回避制度
1.中国迄今保存最完整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中国古代历法成就最高的法典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2.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不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息的借贷称为“负债”
3.“义绝”:夫妻情义已绝,强制离婚的条件;“和离”:双芳自愿离婚,法律不予惩处
中国法制史
朝代及历史时期
立法思想(刑事法制)
主要立法概况
历史地位
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知识点
夏
天命天罚
“禹刑”
中央司法法官:大理,司法官吏:士、理
监狱:圜土、钧台、夏台
商
天罚神判
“汤刑”
中央司法法官:(大)司寇
奴隶制五刑:墨、鼻、剕(刖)、宫、大辟
监狱:囹圄、羑里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吕刑》:周穆王革新政治
4.实行人民民主法制原则,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
2.“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司法机构的合称;
3.“九卿会审”:从明朝“”九卿圆审“发展而来
4.宗人府:审理宗室的诉讼;
步军统领衙门:审理京师普通满人的诉讼
5.秋审制度
清末
1.参酌各国法律;
2.预备立宪的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3.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1.《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2.清末的刑事立法:《大清现行刑律》,由沈家本根据《大清例律》删改而成;《大清新刑律》,在沈家本主持下由日本人起草的中国第一部新式刑法
1.清末的两部宪法性文件,其中《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
是辛亥革命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统治者立宪骗局破产的记录;
2.《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段记宪草”;
5.《暂行新刑律》是以《大清新刑律》加以删修,作为中华民国刑律予以施行;
1.司法机构:
审判机关为四级:中央为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省设高等审判庭;县设初级审判庭或知事兼理司法;
检察机关:设立总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终审制
1.“三三制”组织原则;
2.犯罪种类变化: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
3.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当庭训诫;
4.司法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解放区民主政权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路线与纲领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元
“蒙汉异法”;
变通新五刑
1.《至元新格》
2.《大元通制》
3.《元典章》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2.元朝法典定型化标志
3.元朝地方官署编订
1.“烧埋银”:对犯罪人处刑同时,对被害人赔偿财产
2.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中央审判机关)、刑部(具有部分审判职能,保留复核职能)、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西藏地区政教事物和僧侣诉讼案件的审判机构,后取消了审判权)
质剂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三不去;五听:辞、色、气、耳、目
民事案件称“讼”;刑事案件称“狱”
五过:惟官(权势)、惟反(抱私怨)、惟内(亲属裙带徇私)、惟货(受贿枉法)、惟来(私人请托枉法)
东周(春秋战国)
秦
缘法而治;
法令由一统;
严刑重法
商鞅改法为律,在法经基础上编《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强调法律的普遍性,法律观念上的进步(对封建法制的巨大贡献)
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竹简);
秦朝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中央司法审判机关长官,负责审理;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进行法律监督
2.《九刑》:墨、鼻、剕(刖)、宫、大辟、赎、鞭、扑、流3.周公制礼:“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西周时期,礼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法的特性。
中央: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五礼:吉、凶、军、宾、嘉;
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
惯犯为惟终,偶犯为非终;
2.,《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3.《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4.《中国土地法大纲》;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内容有: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
1.创造了新的刑种:管制;
2.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建立
3.“五四指示”的发布: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将原来负责审判的刑部改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将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3.区分刑事与民事诉讼,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审判机关分为四级:大理院、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4.礼法之争: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法理派:沈家本;
5.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告劾(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举劾”)
乞:宣判后,不服可申请复审
三国两晋南北朝
“准五服以治罪”;“官当”;八议入律;“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
1.《曹魏律》;
2.《晋律》(《张杜律》)
3.《北魏律》
4.《北齐律》
1.《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明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1.《大明律》: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