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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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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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同是一份常见的合同,但是你对它了解多少呢?你知道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吗?你知道终止保险合同的方法吗?为了帮助你正确理解保险合同解除的知识,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有重大的、特别约定的违约行为。

我国《保险法》也遵循了这一规则,通过立法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也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殊权利。

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之所以赋予投保人这一权利,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

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觉得保险合同的履行没有必要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的航次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能终止;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限制投保人解除合同权利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法》第十六条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核心原则之一便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规则对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概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

具体而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职业风险、财产状况等与风险评估和保费计算相关的信息。

同时,投保人还有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关于保险风险的重要变化。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现状及问题(一)履行现状目前,大多数投保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信息。

然而,仍有一部分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情况,导致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到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1. 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投保人在告知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未能完全、真实地反映风险状况。

2. 隐瞒和虚假陈述:一些投保人出于获取更多赔偿或者规避高额保费的目的,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重要信息。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不够明确,导致部分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四、解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应进一步完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高投保人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保险知识等方式,提高投保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1总49辑-4总52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1总49辑-4总52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1总第49辑)》目录【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专题】把握总基调找准结合点最大限度发挥民事审判在促进经济稳中求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奚晓明(1)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节选)……杜万华(11)【最新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紧急通知(2012年1月5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2012年2月28日)……(27)【民间借贷专题】从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于蒙王林清(29)【物权专题】不动产转卖纠纷物权变动的实证分析——兼论中间省略登记的司法适用…………………………李江蓉(46)【公司法人专题】试论公司代表制与代理制的区别……………………………王毓莹(55)【劳动争议专题】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邬砚(67)【理论争鸣】同时履行抗辩权:重构抑或白毁(下)………………………崔建远(79)【指导性案例】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09)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14)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19)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23)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31)【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出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张进先(137)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阳市天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肖峰(148)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予保护——黑龙江省东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郑延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仲伟珩(170)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失职行为导致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延安三利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外运延安支公司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王丹(181)【地方法院案件解析】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赵盈姜强(189)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林丰鞠琳(200)【热点调研】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207)大调解机制下基层法庭送达模式探索——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大荆法庭为样本……………………倪建(237)【地方法院传真】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8.15) (247)山东省泰安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54)【民事审判信箱】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62)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26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3)遗嘱中的房屋在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 (264)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265)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266)《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2总第50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王闯(9)【基层基础建设专题】集中开展人民法庭监督指导工作经验总结——统一指导模式的构建与完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25)【民事诉讼程序专题】民事裁定再审问题研究………………………………………王林清(39)【物权专题】孳息归属法律问题研究………………………………………肖峰(54)【侵权专题】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探析…………………………赵明华(65)【公司法人专题】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李晨(75)【劳动争议专题】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若干实务问题认定……………………冯淑英(87)【指导性案例】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97)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应当认定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0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06)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12)买受人能否解除受限购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20)【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认定——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加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浙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韩延斌(125)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济南永君物资有限公司与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林清(139)被告在前诉中主张抗辩权,又以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情形下,本案诉讼应否就抗辩权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姜强(150)如何认定合理的停工时间——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再审案…………司伟(168)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补偿合同性质处理——海天公司与京门公司、海商建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王毓莹(187)【地方法院案件解析】显失公平构成要件之适用…………………………………付国华(202)【热点调研】引导消费维权强化司法保护——关于江苏法院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20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审判实务的调研报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219)【民事审判信箱】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离婚两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235)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236)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 (236)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无效 (237)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237)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偿还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238)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就已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239)《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3总第51辑)》目录【最新法律】【基层基础建设专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下)——解读《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王闯(68)【物权专题】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王丹(89)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司伟(96)【合同专题】违约责任归则原则之再检讨………………………………王林清(111)【劳动争议专题】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肖峰(127)【指导性案例】“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4)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8)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符合连环买卖合同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55)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59)借用账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66)【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侵权纠纷与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的区别——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与浙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高速公路湖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案…………王毓莹(171)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报酬——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李琪(184)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与山西高平科兴赵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高平市三甲散热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仲伟珩(199)买卖双方均认可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在诸多重要事实上存在疑点,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存在真实购房关系——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案………………王丹(213)【地方法院案件解析】借他人名义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包遵耀(228)【民事审判信箱】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诉请份额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 (233)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 (234)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 (235)在校读书子女是否都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235)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236)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237)《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4总第52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适用……………杜万华贺小荣李明义姜强(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32)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李明义姜强(43)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制度背景…………姜强(52)论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司伟(66)【劳动争议专题】劳动债权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王林清(77)【保险专题】论德国保险法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规定及对我国保险法的启示……仲伟珩(94)【民事诉讼程序专题】聚焦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难题——以法院审判实现公正高效权威为视角……………王建平(105)【探索与争鸣】浅议合作开发类合同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沈丹丹(118)【指导性案例】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29)以合作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取得的贷款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33)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39)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3)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8)【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王毓莹(156)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北京中裕安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裕华盛世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肖峰(165)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湖南省衡阳市民政局解除合同纠纷上诉案………王丹(183)合同部分内容存在无效情形,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整体无效——南京欣格测控仪器公司与南京建邺区投资促进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再审案……于蒙(197)【热点调研】物业服务合同司法实务问题研究………………………………蔡文龙钟良生李纯清雷震(206)关于农村小城镇建设案件的调查与分析………………………………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课题组(235)【民事审判信箱】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248)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48)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249)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249)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依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251)。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不⼀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

”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权利称为“投保⼈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

在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为同⼀⼈时,投保⼈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异议,但当投保⼈与被保险⼈、受益⼈并⾮同⼀⼈,即“利他保险合同”时,投保⼈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同意?被保险⼈、受益⼈因解除所产⽣损失应由谁负担?均存在很⼤争议。

这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

⼀、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为标准”可分为束⼰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可分为向第三⼈履⾏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两⼤类。

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为他⼈利益合同、第三⼈利益合同、向第三⼈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约定他⽅向第三⼈给付,第三⼈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

其中,约定向第三⼈为给付之⼈称为约定⼈、约束⼈、诺约⼈或债务⼈;与债务⼈签订合同,使得债务⼈负担向第三⼈履⾏义务之⼈称为受约⼈、债权⼈或要约⼈;第三⼈则称为受益⼈。

第三⼈利益契约通常多⽤于保险契约,尤其是⼈寿保险。

投保⼈不兼为被保险⼈、受益⼈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为唯⼀享有保险赔偿⾦给付请求权之⼈,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

在⼈⾝保险中,被保险⼈或其同意的受益⼈依法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投保⼈不为被保险⼈或不为受益⼈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

当投保⼈虽不是被保险⼈,但兼为受益⼈时,因保险⼈系向投保⼈(受益⼈)本⼈履⾏保险⾦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已合同。

⼆. 保险法上的投保⼈任意解除权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任意解除权系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的发⽣原则上⽆任何限制,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告知函

保险告知函

各位领导:鉴于近年来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以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活动中未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判决我司败诉的案件较多且呈上升趋势。

为了完善承保流程,规避承保环节法律风险,以达到理赔减损效果。

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告知书,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就合同内容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司已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

此为初稿,请领导批评指正。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告知书内容见下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中国太平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您是否已经收到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相关条款,现就本产品中合同内容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由我司工作人员向您做出如下提示和明确说明,敬请配合!提示内容: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国开作业保险学概论-3.109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保险学概论-3.109参考(含答案)

题目: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选项A: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选项B: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选项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费。

选项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答案: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题目:保险条款比较复杂,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这就要求保险人根据(),说明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选项A:公平互利原则选项B:保险利益原则选项C:最大诚信原则选项D:协商一致原则答案:最大诚信原则题目: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选项A:保证选项B:弃权和禁止反言选项C:说明义务选项D:保密义务选项E:告知义务答案:告知义务, 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题目: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要求()。

选项A: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选项B: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原订费率的过程选项C: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选项D: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宜选项E:投保人在订立合同后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答案: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宜, 投保人在订立合同后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题目: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不存在某种促使危险增加的事实为先决条件。

选项A:对选项B:错答案:对题目:告知与保证主要是针对保险方的规定。

选项A:对选项B:错答案:错题目:下列险种中,只要求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的险种是( )。

诠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

诠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

诠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
摘要:
一、保险法第十六条概述
二、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具体内容解读
三、实例分析
四、对投保人的建议
正文:
【提纲一】保险法第十六条概述
保险法第十六条是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也为投保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提纲二】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具体内容解读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表明,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同时,保险人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合同解除权。

【提纲三】实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实例:张先生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健康状况。

后来,张先生因健康原因去世,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提纲四】对投保人的建议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人相关信息。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合同的公平性,也可以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的合同解除,确保自身的保险权益。

必修课《保险学》课程论文:关于追溯保险效力问题的探究

必修课《保险学》课程论文:关于追溯保险效力问题的探究

必修课《保险学》课程论文:关于追溯保险效力问题的探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保险学原理》课程论文题目:学生姓名专业年级学生学号作业成绩[关键词]:保险;效力;责任期间[摘要]:保险最初业最初从海上保险发育而来。

当今世界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存在大量保单倒签的现象,如在CFR或FOB贸易中,货物买方通常在货物装船并从货物卖方取得提单副本或传真件后方办理投保手续,而保险人通常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将保单倒签至提单签发之前的某一时间,且保单通常约定,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这实际上使得保险合同的效力溯及到合同订立前,构成追溯保险。

在实践中,如果货物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已经灭失,关于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赔偿等问题往往会引起很大的争议。

1追溯保险的定义在探究追溯保险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一下何为追溯保险。

在我国保险法的教科书里似乎找不到其定义;我国《保险法》也未对追溯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

然而,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成立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某一时间点。

前者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较为常见,而后者在某些健康保险合同中能够见到。

如前所述,在CFR或FOB贸易中,货物买方负责买保险,其通常在货物装船并从货物卖方取得提单副本或传真件后方办理投保手续,而保险人通常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将保单倒签至提单签发之前的某一时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要早于保险合同的实际成立时间,这使得保险合同具有溯及力。

很多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倖合同(Contract of Speculation),保险人承保的是将来出现的不确定的风险。

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危险已发生,则其为一种确定的事实,不符合可保风险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学会正确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效力与解释

学会正确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效力与解释

学会正确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效力与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它规范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效力与解释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的效力、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其约定。

保险合同在经过订立、生效、履行等阶段后,产生的效力包括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

法律效力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效力受到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险合同的效力通常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原则进行,即合同的解释应当做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性。

如果合同条款文字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可以参考保险合同的交易习惯、合同交易双方的行为以及保险合同的宗旨等进行解释。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还要考虑合同的相对平等原则和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效力与解释,还受到保险法律原则的制约。

例如,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无效保险合同的情况,包括虚假的投保申请、未获得投保人同意等。

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明示说明义务,即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解释保险条款的内容和约定。

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与保险法规定不符,应以保险法规定为准。

保险合同的效力与解释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由于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较为复杂,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难以准确理解其中的含义。

此外,保险合同的解释也容易受到一方较强的当事人的操纵,导致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和解释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保护。

2024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2024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2024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一、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
1. 投保人需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2. 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

3. 投保人应当提供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
1.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合同申请。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 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应当出具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4. 投保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保手续。

四、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
1. 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2. 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费用。

3. 保险公司应当在解除合同后三十日内退还剩余保险费。

五、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 保险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2. 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 投保人不得再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六、解除合同的争议解决
1. 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3.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注意事项
1. 投保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2. 投保人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3. 投保人应当妥善保管解除合同的相关文件。

八、附则
本解除保险合同条款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引言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

在这个关系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探讨。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一)保险合同的诚信基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建立在双方互信、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它是维护合同公平性、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投保人诚实地提供与风险有关的信息,保险公司才能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进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二)防止道德风险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隐藏或误报某些风险信息,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这不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还可能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助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与范围(一)内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涵盖与风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

此外,还包括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信息。

(二)范围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凡是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的重要信息,均应纳入告知范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需要提供所有细节信息,而是需要提供足以让保险公司做出合理判断的信息。

四、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二)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对于已交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退还或仅退还部分。

(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如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全真模拟试题(3)

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全真模拟试题(3)

⼀、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在下列风险中,属于投机风险的是()。

a.股价下跌 b.战争 c.地震 d.疾病 2.从风险管理学的⾓度看,保险是⼀种()。

a.合同⾏为 b.社会互助⾏为 c.风险转移机制 d.⾮财务风险管理机制 3.在风险管理中,造成⽣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

a.风险 b.风险因素 c.风险事故 d.损失 4.在风险管理措施选择中,对于损失概率⾼、损失程度⾼的风险,应当选⽤的措施为()。

a.⾃留 b.避免 c.预防 d.抑制 5.投保⼈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起超过2年的,保险⼈不得⾏使合同解除权。

a.保险合同成⽴ b.保险⼈收到投保申请书 c.保险代理合同⽣效 d.填写并提交保险⼈提供的风险询问表 6.下列关于保险⼈说明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保险⼈违反说明义务的主观要件上采⽤严格责任原则 b.保险⼈仅对采⽤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的合同负有说明义务 c.保险⼈对采⽤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的合同不履⾏说明义务,该合同⽆效 d.保险⼈的说明义务为法定义务 7.投保⼈应在()履⾏如实告知义务。

a.保险合同成⽴之前 b.保险合同⽣效之前 c.保险责任开始之前 d.缴纳保险费之前 8.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向被保险⼈赔偿保险⾦之⽇起,应以()名义代位⾏使被保险⼈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投保⼈ b.被保险⼈ c.保险⼈ d.保险代理⼈ 9.保险⼈收到被保险⼈或者受益⼈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内作出核定,单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10 b.30 c.60 d.90 10.将保险合同分为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这时按照()的不同进⾏的分类。

a.保险标的 b.保险⾦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c.保险事故 d.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11.保险⾦不作为被保险⼈遗产处理的情况是() a.被保险⼈死亡,但其⽣前没有指定受益⼈ b.被保险⼈死亡后受益⼈也死亡,没有其他受益⼈ c.受益⼈依法丧失受益⼈,没有其他受益⼈ d.受益⼈依法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 12.不得⽤诉讼⽅式要求投保⼈⽀付保险费的是() a.财产损失保险 b.⼈⾝意外伤害保险 c.健康保险 d.⼈寿保险 13.普通财产保险责任范围所称的“三供”设备是指() a.供电、供⽔和供⽓设备 b.企业各类型设备的三⼤分类 c.保险⼈与被保险⼈协商确认的设备 d.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设备 14.我国现⾏的普通财产保险费率采⽤的是() a.分类级差费率制 b.单⼀费率制 c.综合费率制 d.长期费率制 15.利润损失保险,⼜称营业中断保险。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国家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保障保险合同的公正、有效与诚实信用。

本文将围绕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展开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挑战与改进措施。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而最大诚信原则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所有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及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完全、真实地告知对方。

因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障保险合同公正、有效的重要前提。

三、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内容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价值、使用情况等。

2. 告知的方式: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如实告知,如通过填写投保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

3. 告知的时限:投保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如实告知,若在合同订立后发现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四、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1. 部分投保人对自身应承担的告知义务认识不足,导致未能全面、真实地履行告知义务。

2. 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审核不严,导致部分虚假信息得以通过审核并进入保险合同。

3. 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投保人存在侥幸心理。

五、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挑战与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投保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认识和理解。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r——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r——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r——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游杰;姚亦昭;梁鹏【摘要】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主体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然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损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和中国《海商法》都将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倘若投保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便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在保险合同解除权纠纷中,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并据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然限制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但这一做法并不彻底,仍然无法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2)008【总页数】7页(P80-86)【关键词】人身保险;解除权;投保人;被保险人【作者】游杰;姚亦昭;梁鹏【作者单位】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 61009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89;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99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我国《保险法》的基本观点是: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两条法律规定赋予了投保人合同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投保人未告知“多家投保”是否当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艾某某、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例

投保人未告知“多家投保”是否当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艾某某、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例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概述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签订 保险合同时,应将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有关 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贾林
青,201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源于《保
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 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费率”(李玉泉,2020)。但在司法实践中,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具体内涵为何、应采用何种 标准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故本文 在实务观点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如 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及判断标准,试图对“投 保人未告知’多家投保’是否违反如实告知 义务”给出自己的理解和意见。
印、韩永强,2010)。在保险合同签订及履行
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持 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相较于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或被保 险人的真实风险。而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 风险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保险人对保险费率、 承保范围之判断,甚至还可能影响保险人的 承保意愿。
因此,《保险法》设置了投保人的如实告 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 向保险人告知和披露,以保证双方意思表示 的真实。
提高保险费率”的判断标准。而采用何种判 断标准,对各方权利义务将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这一问题,考虑到如实告知义务的 最终目的是帮助保险人排除超预期风险,故 此情形下仍应从保险人的角度岀发进行判 断。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此情形下应 采用“谨慎的保险人标准”,即判断某一未如 实告知事项是否导致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 义务,需考虑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如果为保 险人所知晓,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做 承保决定或费率判断产生影响(王静,

《保险法》118条

《保险法》118条

《保险法》118条
摘要:
1.保险合同的解除
2.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后果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4.保险合同的终止
正文:
根据《保险法》第118 条,我们可以对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除后的后果、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合同的终止进行详细了解。

首先,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118 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30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30 日内,向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

其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将已收到的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这是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后果。

再者,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指当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118 条规定,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在15 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如果决定赔偿,应当在15 日内支付赔偿金。

如果决定不赔偿,应当在15 日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最后,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保险法》第118 条规定,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已经提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销售违规影响合同效力

保险销售违规影响合同效力

保险销售违规行为对保单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追求业绩和佣金,可能会采取各种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法律法规,而且对保单合同的效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返佣行为是保险销售中的一种常见违规行为。

返佣是指保险代理人以现金、礼品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形式,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或者佣金。

返佣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律法规,属于非法利益输送,严重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因此,返佣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其次,保单代签名行为也是保险销售中的另一种常见违规行为。

保单代签名是指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投保人签名同意保险合同。

这种行为违反了投保人的真实意愿,侵犯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单代签名行为违反了这些原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保险代理人还存在夸大保险收益和理赔、隐瞒保险合同重要信息等违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产生误解,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误导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

因此,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总之,保险销售中的违规行为对保单合同效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确保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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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务 的 解 除权 , 自保 险 人 知 有解 除 之 后 经 过 1 个 月不 行 使而 消 灭 ;或 合 同订 立
性 质上 构 成 保 险欺 诈 , 依 民法 的 一 般 原
理 ,应 当进 行 惩 罚 。 因 此 ,对 投 保 人 交
多 承 认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有 溯 及 力 。 德 国 《 保险 契约法 》第 2 7条第 2项 规 定 :“ 保 险 人 行使 解 除 权 时 , 除 本法 就 保 险 费 另 有 规 定 的以 外 ,双 方 当事 人 应 将 已经受
我 国 《 险 法 》 在 多处 规 定 了保 险 保
他 所 交 付 的保 险 费 可 以 获 得返 还 ;从 保 险 人 角度 ,合 同 解 除前 其 已 经 承担 的 保 险责 任 可 以 获得 相 应 的 经 济 补 偿 , 且 在
保 险事 故 发 生 保 险 人给 付 保 险金 后解 除
权解除保险 合同。
三 、投 保人 违 反告 知 义 务 的 法律 后 果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有 溯 及 力 的 观
保 险 人 知 道 解 除原 因的 期 间 和保 险 合 同 成 立 的 期 间 为 起 算 点 来 规 定 期 间 的 长 短 。共 同 点 是都 规 定从 保 险 人知 道 有 解 除事 故 之 日起 1 个 月 不行 使 而消 灭 ;区
别是 对 保 险 合 同成 立 的 期 间 规 定长 度 不
的 给 付 ,此 时 ,解 除 合 同 不 会牵 涉 保 险
金 的 问题 。 保 险 事故 发 生 后 ,保 险 人 因投 保 人
时 起 的利 息 ” ;我 国台 湾 地 区 《 险 法 》 保 第 25 条 及 日本 的 保险 立 法 原 则 上都 承
认 保 险 合 同解 除 具 有 溯 及 力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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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和 判例 上的 一 致 做 法 , 我 国 国 内学 者
虽对 合 同 解除 的 溯 及 力 问题 有 争 议 ,但 主张 有 溯 及 力 的 观 点 更 值 得 赞 同 。 其 次 ,从 保 险 法 的 立 法 趋 势 来 看 ,
告知 义 务 的违 反而 解 除 合 同 的 , 如果 保 险 人 尚 未进 行 理 赔 ,保 险 人 就 免除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因为 此 时 合 同 已解 除 ,
最 后 ,也 是 最 重要 的一 点 ,从 保 险 合 同 当事 人利 益 均 衡 角 度上 看 , 保险 合 同解 除 应 有溯 及 力 。 保 险 合 同解 除 有 溯
及 力 ,从 投 保 人 角度 ,保 险 合 同 解除 前
已失 去 给 付 保 险 金 的法 律 依 据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同 。 比较 而 言 ,五 年和 十 年 都 太长 , 不
利于 投 保 人 利 益 的 保护 , 而 且我 国保 险
四 、保险 合 同解 除的期 限
( )规定 除 斥期 间的必 要性 一
领 的 给 付 互 负返 还 义 务 ,并 附 加 自受 领
付 的 保 险 费 应 当予 以 剥 夺 。
(二 )保 险金 之 问题
后 经过 2年 ,即使有 可以解 除之原 因 ,亦 不得 解 除 合 同 。
上 述 规 定 ,主 要 包括 两 个 方 面 :以
保险 事故 发 生 前 , 不 会 发 生保 险 金
保险 合 同 解 除应 有 溯 及 力 。 国外 立 法大
同的 ,应 当 区 分投 保 人 违 反 告 知 义务 的
主观 态 度 ,如 果 投保 人 故 意 违 反 , 就 不 返还 保 险 费 。 因 为投 保 人 的 行 为 , 不 仅
违 背 了保 险 法 的 最 大诚 信 原 则 ,而 且 在
除 斥 期 间 的规 定 , 使保 险 合 同 的效 力 始 终 无 保 障 , 保 险 人不 行 使 或 怠于 行 使 解
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
合 同 的情 况 下 ,保 险 人可 以 有 充 分的 依 据请求返还保险金,对双方都公平。
五 、立法建议
综 上 所述 , 笔者 认 为 在 未来 我 国 修 订 《 保险 法》时应 对第 l 7条做 如下规定 : “ 保 人 故 意 隐 瞒 事 实 , 不 履 行 如 投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或 者 因 过 失 未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足 以影 响 保 险 人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 保 险 人有
l 0年 ,即使 发现要 保 人在订 立 合同时 有
违 反 其应 尽 的 告 知 义 务 , 也 不 可 以解 除 合 同 ,但 要 保 人 恶 意 违 反 者 , 不 在 此 限 。 台 湾地 区的 《 险 法》 第 64 条规 ” 保 定 : “ 险 人 因 投 保 人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保
法第 54 条规 定 了 当投 保 人 申报 的 年 龄
不 实 时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的期 限 为 保 险 合同成立 后 2年 ,鉴于 立法上 的统一 ,笔
合 同 的解 除 ,却 基 本上 都 未 规 定 行使 期 限 。就 保 险 合 同 解 除未 规 定 除 斥 期 间 会 产生 如 下弊端 :第 一 ,无除 斥期 间 规 定 , 保 险 人 明 知投 保 人 、 被 保险 人 有不 实 告 知 的情 形 ,故 意 逶 为 不 知 , 在权 衡 保 费 收 入 与保 险 事 故 赔 偿 的数 额 大 小 时 ,选 择 对 其 有 利 的结 果 ,前 者 大于 后 者 时 , 保 险 人 不 解 除 合 同 , 而 后 者 大 干 前 者 时 ,便 选择 解 除 。保 险 人 的 这一 “ 理 据 拒 保 ” 选择 , 有违 诚 信 原 则 。第 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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