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合集下载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对已建立可持续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名单中予以备注。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14•【文号】银监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41号各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各保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4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

“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入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5•【文号】财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2010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企业:为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引导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企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范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坚决维护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内部职工持股,妥善解决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问题。

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充分做好信息披露。

坚持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做好对金融企业内部职工的解释和说明工作,争取内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一)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1、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

一是属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体改生【1993】114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2•【文号】财债字[1999]164号•【施行日期】1999.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1999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现状,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地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地方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在清理整顿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金融风险已经转化为财政风险。

为此,我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债务风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若干建议,国务院已批准同意。

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认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簿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严重的全局性或局部性金融风波。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财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56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缓解企业债务负担,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商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政部银监会2015年6月9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规范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行为,促进资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运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后继续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

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

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

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
金融监管体系是一个由国家相关机构组成的体系,其主要目的是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运作,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监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运作,并为金融市场提供稳定的货币政策。

2.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督证券市场中的交
易和投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

3.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督保险公司的运作
和资本充足性,以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4.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
要职责是协助政府和金融机构进行财政管理和监管。

5.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是金融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其主要职
责是协助中央政府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是多个机构的合作和协调,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 1 -。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摘要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既有利于金融界稳定有序的发展,又有利于国家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的监督,更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利益和信心。

同时,社会舆论监督和金融行业自律监督应该协助监管当局共同监督金融机构。

中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我们虽然很难跟上其他发达国家的步伐,但是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避免金融风险,维护国民经济有序稳固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从建国以来各个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结合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发展历程,总结出了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又凸显出了监管漏洞。

围绕这些问题与漏洞,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系分业监管监管缺陷Abstract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is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and orderly to t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it also conducive to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bring benefits and confidence to the social public. At the same time,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and the financial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supervision should be helpful to the authorities to supervis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hinese financial industry started later than others, although we have difficulty to keep up with the pace of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we can learn their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formulates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to co nform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 which avoids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s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This paper sums up Chinese current regulatory problems by analyzing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combin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USA, Britain and Japa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t has brought big challenge to our 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again. It’s time to put forward to some reform suggestions on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round these problems and loopholes.Keywords:financial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system; separate supervision; regulatory defects; countermeasures.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业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行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信用监管经验做法总结汇报

信用监管经验做法总结汇报

信用监管经验做法总结汇报信用监管是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目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信用监管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和经验。

下面将对信用监管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汇报。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信用监管智能化。

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信用监管的数据质量和效率。

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引入信用监管工作,实现监管方式的创新和效果的提升。

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及时发现企业信用风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引入内外部评价机制,提升信用监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建立信用评价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和风险进行评估,为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外部评价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提高评级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通过评价结果,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约束,推动金融机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市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对于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市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信用的重视和理解。

通过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遵守信用规则,改善金融市场的信用环境。

四、加强监管合作,推动国际信用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与国际监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和合作机制,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加强对国际金融机构的信用监管,促进跨国金融业务的稳定发展。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信用监管的制定和规则体系的建设,推动国际信用监管的协调和合作。

五、完善信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的刚性和有效性。

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的职责和权限。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评估和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加强对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提高监管的效能。

通过上述经验做法的总结,我国信用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要看到,在信用监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够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准确性有待改进,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促进地方金融健康持续安全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必要性1.切实增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越发展,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越明显,经济的金融化程度越高。

金融本身具有高风险性,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不但会转化为财政风险,更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省金融改革深入推进,金融规模快速跃升,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新型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大量涌现,提升了金融风险的防控难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薄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全局或局部性金融风波,促进我省地方金融平稳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地方金融对经济社会的服务能力。

二、明确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职责范围2.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范围。

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行业准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实施财务监管。

地方金融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3.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原则,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金融机构应统一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三、不断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4.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基础管理工作机制。

财政亟需加强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

财政亟需加强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

国际 标准会员制或股 份制


按 出资方 分

结 合 自身 业 务 特 点
的财务



制定 相 应 的地 方 性
虽 然报监 管部 门备


投 资谁受益 的原 则
也 理 应 从 中受益
、 、 。

国家 作 为 投 资 主 体
类 可 以 分 为 由金 融监 管单 位 出资 的 如
外汇 交 易 中心 和 黄金 交 易所
监 管工 作的顺 利进 行

府承担 风 险的成 本
f 四 )其 他

(三 )财 务 制 度 不 规 范 金 融 中介 机 构 缺 乏 有 行 业 特 质 的相

金 融 中介 机 构 还 存 在 风 险 控 制 不 得 力 税 收减 免 不 合理 等 问题

其中 风险

关 配 套制度 导致财 务制度参差 不 齐 不


场发展 和规 范 的最 终责任 正 式 或非正 式
资做

实 收 资本

股本
会 员单位做
息 影 响决策

;二
长期股权投资


这 种 出资方式 及会 计
直 接 影 响监 管 者 的监 管效 率
应 有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和 手段

是缺少
处理 的不



直接影 响 了行业 间数据


增 加 了政
的可 比性 影 响 了 报 表 的 可 比性 不 利 于
维普资讯
监督实务
2008
年 第4 期
财政亟 需加强对

试论财政部门对金融监管的重新定位

试论财政部门对金融监管的重新定位
金 融 机 构 的 监 管 存 在 着 重 复检 查
地 位 ,耍 履 行 好 哪 些 监 管 职 能 , 有
必 要进 行深 入研 究 。
的 现 象 。 监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内 容 相 各 似 , 查 方 法 也 大 致 相 国 家 造
制 定和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 展 业 务 、 开
从 事 金融 服 务 等直 接 相 关 的 金融
度 ” 方 式 实 现 的 , 这 种 松 散 的 的 但 沟 通 缺 乏 制 度 刚 性 。2 0 年 9 月 , 00
我 国 金 融业 转 型 期 内 分 业 经 营 的
现 实 相适 应的 。 然对 金融 业 的统 虽
维普资讯
瓣瓣 瓣瓣
龙 芳
厶 促进 金 融业改 革 , 政 部 门根 财
/ 据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要 求 , 断 不
分风 险 损失 。
l I _ l . ?
I |
行 ,同 时 承 担 国 有 金 融 机 构 的 部 由 于 各 金融 监 督 部 门 相 互 之 间 缺 乏 严 格 明 确 的 权 责 界定 和 职
改 革 金 融 业 的 监 管 方 式 , 监 管 内 在
容和监 管手 段上 都 有较 大 的改变 。
在 金 融 监 管 日趋 重 要 的 今 天 , 政 财 部 门 在 金 融 监 管 体 系 中 处 于 什 么
能 定位 , 得 这 些部 门常 常利 用各 使 自享 有 的 行 政 监 督 权 各 行 其 是 , 对
格 局 。人 民银 行 专 门行 使 中央 银
单 位 也 经 常 反 映 每 年 要 多 次 接 待 重 复 的 运 动 式 的 检 查 ,你 方 唱 罢 “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财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现就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财政金融审计科工作内容

财政金融审计科工作内容

财政金融审计科工作内容
财政金融审计科是财政部门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及金融机构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 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税收征收和管理情况等。

2. 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的财务情况和业务运营情况。

3.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投资计划的制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4.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招标程序的合法性、采购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5. 对政府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务等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6. 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以上是财政金融审计科的主要工作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金融稳定。

- 1 -。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面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面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面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展开探讨。

一、政策解读1. 财政支持政策:地方债务风险防范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

财政部将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测力度,并在必要时提供财政拨款支持,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2. 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在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需要积极参与地方债务的融资工作,同时加强对债务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二、政策落实1. 多层次、多渠道融资:政策落实中,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方式来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并确保融资结构合理、风险可控。

2. 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政策还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地方债务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测,防止资金流入高风险项目,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政府的融资支持力度。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积极参与其中,通过提供财政支持和加强监管来共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另外,地方政府也要在融资方面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融资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可控性。

总结回顾本文从政策解读、政策落实、个人观点和理解等几个方面对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面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展开了深入探讨。

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在政策落实中都需要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以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通过本文的撰写,我深刻理解了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面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对政策的落实和个人在其中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这些观点和理解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地方债务风险也逐渐凸显。

随着宏观政策转向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近年来,实体经济的发展一直是财政和金融领域关注的重点。

为了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财政部门通过引导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提供更加便捷和可靠的融资支持,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下面将介绍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具体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实体经济的财税支持。

财政部门将通过减税降费、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财政补贴等方式,减轻实体经济的财政负担,提高实体经济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

二、加大对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将通过设立创新创业专项基金、投资基金等形式,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推动实体经济由传统向高端高新领域转型升级。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实体经济重大项目的支持。

财政部门将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等领域的投入,以推动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实体经济的融资能力。

财政部门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风险分担基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风险,提升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意愿。

五、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实体经济的金融获得成本。

财政部门将加大对金融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的成本和条件,提高实体经济的金融获得能力。

六、加大对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门将加大对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基地、提供科技创新补贴等方式,推动实体经济向高科技领域转型。

七、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

财政部门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和运营成本,为其提供更加便捷和可靠的金融服务。

八、推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

财政部门将推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减少贷款利率,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及性。

九、加强对实体经济的监管和引导。

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十、深化财税金融改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财政部门将推动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推动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

部门对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政

部门对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政

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地方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任务更加迫切。

为了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财政部门既要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地方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也要防范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

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是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现实需要。

《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作用。

问:出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答:一是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因财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继而转为财政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是满足地方财政部门管理需求。

财政部出台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管理规定,有助于明确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定位,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

三是对部分事项做出统一规范的需要。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共7章38条,包括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附则。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

城市商业银行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适用《办法》。

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三是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

四是明确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绩效评价、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

论防范金融风险的财政措施

论防范金融风险的财政措施

论防范金融风险的财政措施金融风险是指面临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概率。

财政部门是国家安排金融资源分配,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组织部门,财政措施是国家应对金融风险的主要政策手段。

本文将探讨财政部门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

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财政部门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计、财务和风险监管,并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人员的评价和监管。

同时,财政部门还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罚款、注销执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推动金融机构按照规范化的经营要求进行经营管理,降低金融风险。

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财政部门还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在金融市场范围内对所获得的信息披露和经济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查。

应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信息系统,加强对金融市场所有参与者的监督,其中也不应忽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

此外,应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等文件,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保护,增强金融市场对风险的自我控制和自我修复能力。

加大金融风险应急管理能力财政部门应对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加强,及时、有效地应对金融市场的异常波动、金融机构的风险事故等事件,及时打通同时发生的多个金融事件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推动金融开放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随着全球化的趋势,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金融开放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加强金融风险溢出效应的控制和避免,从源头上控制金融风险。

发挥财政投资功能财政部门还可以通过财政投资的方式,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

在缓解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金融市场,辅助金融机构解决资金问题,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同时,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政投资能够注重中长期价值的投资,避免过度投机,降低金融风险。

总结财政部门是国家针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主要组织部门,采取有效的财政措施,将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和保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财政部门应以什么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财政部门应以什么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财政部门应以什么为主加强国有⾦融资产监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是公有制经济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有⾦融资产是重要的国有资产之⼀,政部门应以哪些为主加强国有⾦融资产监管?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财政部门应以什么为主加强国有⾦融资产监管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国有⾦融资本出资⼈职责暂⾏规定》第四条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权利。

《国有⾦融资本出资⼈职责暂⾏规定》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式履⾏国有⾦融资本出资⼈职责,加强与⾦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融机构管理体制。

地⽅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预⾦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国有资产包括哪些1、事业单位(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国内外借⼊资⾦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会组织等占⽤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包括职⼯个⼈缴纳的党费、团费、⼯会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员拨给或者投⼊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维普资讯
财 政 都 对 金
钱红一/ 财政 部 驻 江 苏 专 员办监 察 专 员
前 一 个 方 面 属 于 宏 观 的 监 督 是 国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情 况 。
3、 商 业 银 4- 监 管 对 5的
管 理 , 理 权 ( 财 务 管 理 规 则 的 管 即
目前 , 政 部 门 对 商 业 银 行 的 财 监管 , 要 体现 在 两个 方面 : 是 主 一 监 督 其 呆账 准 备 的提 取 和 呆 账 核 销的情 况 ; 是监 督其 收取 、 管 、 二 保 处 置 抵 债 资 产 , 及 对 抵 债 资 产 的 以 账 务 处 理 。此 外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对 财政 部 门 还 要 监督 其 国有 资产 经
构 。 对 中 央 直 管 金 融 机 构 的 具 体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处 置 由 银 行 剥 离 给 其 收 购 的 不 良
资 产 。 财 政 部 门 对 其 监 管 , 方 面 一
监 管 ,由财政 部 直 接负责 进 行 ; 对 其 分 支 机 构 、 公 司 和 投 资 实 体 的 子 具体 监管 ,由财政 部派驻 各 省 、 自 治 区 、 辖 市 的 财 政 监 察 专 员办 事 直 处负责 。
人 民 银 行 实 行 独 立 的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 务 预 算 在 年 度 执 行 财
过 程 中 , 般 不 作 调 整 。 财 政 部 对 一 其 财 务 监 管 的 内 容 , 要 包 括 三 个 主
金 融 机 构 实 施 财 务 监 督管 理 的职
能 部 门 。这 种 监 管 主 要 是 从 两 4- 方 面 来 进 行 的 :一 个 方 面 是通 过 制
营 状 况 和 产 权 变 动 情 况 。 4、 对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监

的 总 体 格 局
大 部 分 组 成 : 部 分 是 从 行 业 管 理 一
的 角 度 对 整 个 金 融 行 业 实 施 的 监 督 管理 , 部 分 是从 国有 资产 管理 一 的 角度 对 国 有 控 股 或 国家 参与 投 资 的 金 融 机 构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前 者监督 的 目的 , 维护 金 融业 的经 是 营 秩序 ,以确保 金融 业正 常运 行 ; 后 者 监 督 的 目的 。 是 通 过 加 强 对 则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产 和 财 务 监 管 , 护 维 国家对 金融 机构 的投 资权 益 , 止 防
而 对 地 方 金 融 机 构 的 具 体 监

是监督 其 自身财 务管理 的 情况 ; 另 方面 是 监 督 其 在 处 置 不 良 资产 中执 行有 关制度 的 情况 。
5、 保 险 、 券 机 构 的 监 管 对 证
我 国 目前 对 金 融 的 行 业 监 管 , 是 由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国 保 中 险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按 照 分业 监 管 的体 制 , 别 对 银 行 业 、 券业 和 分 证 保 险 业 组 织 实 施 的 。 我 国 对 国 有 而 控股 或 国家 参 与 投 资 的 金 融机 构 实 施 的 财 务 和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 是 则
证 券 机 构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的 状 况 和
产权 变动 的情 况 , 及 呆账 准 备提 以 取 和 呆账核 销 的情况 。
三 、 财 政 部 门 对 金 融 机 构 监 管 的 主 要 内 容
1 对 中 国 财 政 部 门 对 金 融 机 构 监 管 的 具 体 方 式
方 面 :一 是 财 务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二 是 预 算 指 标 的 执 行 情 况 ; 是 国 三 有 资产 保有 的完整 性 。 2、 国 家 政 策 性 银 行 的 监 管 N- 对 国家政 策性银 行 的监 管 , 主
由 财 政 部 门 来 承 担 的 。
目前 财 政 部 门 对 保 险 、 券 机 证
管 , 依 NIN 在 2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则 ; . 1 2 的 注 册 级 次 , 同 级 政 府 的 财 政 部 由 r ]负 责 。
构 的 监 管 ,主 要 是 监 督 国 有 保 险 、


目 前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目前 , 国 对 金 融 的 监 管 由 两 我
制 定 、 订 以 及 解 释 权 ) 中 在 财 修 集 政 部 。 一 个 方 面 则 属 于 微 观 的 监 后 督 管 理 , 督 管 理 权 由 县 以 上 政 府 监
的 财 政 部 门 来 行 使 。
按 照 目 前 财 政 部 门 监 管 金 融 机 构 的 体 制 , 中央 级 金 融 机 构 的 对 监管 由财 政部 负责 , 地方 金 融机 对 构 的 监管 由 地 方 县 以上 政 府 的 财
二 、 财 政 部 门 对 金 融 机 构 监 管 的 体 制
我 国 财 政 部 门 是 代 表 政 府 对
金 融 机 构 发 生 经 营 风 险 , 而 有 效 从 预 防 和 消 除 国 家 财 政 风 险 。
我 国 的 金 融 机 构 总 体 上 5- -为 ) 两 部 5-一 部 5- 中 央 级 , 由 中 ) -: ) -为 即 央 政 府 控 股 和 参 与 投 资 并 直 接 管 理 的 金 融 机 构 ; 一 部 分 为 tz ̄ 级 , t ;- ! 即 由 地 方 政 府 控 股 或 参 与 投 资 的 金 融 机 构 ,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金 融 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