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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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 (2)法定连带之债。 (2)法定连带之债。 • 连带债务因法律规定产生。《民法通则》及 连带债务因法律规定产生。《民法通则》
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有:
• 1)个人合伙及联营中的债务(《民法通则》35条); 民法通则》35条 • 2)保证债务中的连带责任(《担保法》19条); 担保法》19条

• 不过,在标的为不可分的时候、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时候以及当事人有另外的意思表示的 场合,就排除该原则的适用。
• (1)意定连带之债。 (1)意定连带之债。 • 连带之债可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法
律行为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单独行为,如 遗嘱等。

并存的债务承担:意定连带债务。
• ( 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
可以约定在债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 转移;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有 在交付标的物时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
• 第四节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 事例 •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
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 自创歌曲2 首,每首酬金2 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 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 A 特定之债
B • C 简单之债 法定之债
(种类之债) (选择之债 )
• 一、简单之债 •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给付标的
是单一的,当事人只有按该标的履行的债。
• 二、选择之债 •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
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 一而请求债务人履行。选择之债经特定后, 即变为简单之债。
• • 二、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
债。
• 在债成立时,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可以是仅以一定
数量或质量确定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也 可以是还不存在但在交付时能确定的物。
• 三、区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 • 1、对于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只能通过给付特定的 •
标的物以履行义务,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 而种类物之债,债务人可以同种类的物代替履行。

(3)数个债需要具有同一目的,所谓目的是 (3)数个债需要具有同一目的,所谓目的是 指连带债务对于债权的确保和满足。 • (4)债务人之间或者债权人之间具有连带关 (4)债务人之间或者债权人之间具有连带关 系
• 5.连带之债的性质——主要学说 .连带之债的性质——主要学说 • (1)主观共同关系说 (1)主观共同关系说 • 连带债务人大都具有类似家庭共有或者合
确定。
• 3.按份之债的效力 • (1)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请求债 (1)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请求债
务人履行,按份债务人也没有义务超出自己 的份额进行履行,若债权人受领,则构成不 当得利。

(2)按份债权人中如果部分债权人放弃债 (2)按份债权人中如果部分债权人放弃债 权、债权被撤销或者债权被宣布无效,并不 影响其他债权人继续行使其债权。 • 按份债务人中部分债务人迟延履行、不能 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均不影响其他债务人履 行债务。
•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民法通则》 87条规定:“
• 一般规则: • 传统民法的一般原则是,在多数人之债中,
原则上能按份的债权和债务尽量按份。 • ---民法中的制度设计的意图是在促进共有物分
割,解体为个人所有;促进权利分割,尽量减少对 一个权利有决策权的人数,这既是作为民法基础的 个人主义的一种体现,也是经济效率和决策效率的 一种体现。
• 第五节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单一之债: • 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 • 多数人之债: • 债权人为多数、或者债务人为 多数; •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多数。
• 第六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 事例1 事例1 •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
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 喊:‘‘抓小偷! 喊:‘‘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 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 事例2 事例2 •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做出决定,把所属的A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做出决定,把所属的A 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 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 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 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 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 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 理?
甲一时难以还上,就给乙写下一张欠条,乙不放心, 就要求甲的哥哥丙以保证人的名义在欠条上签字盖 章。事后发生纠纷。
•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且居
于主要地位,不以其他债的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债。
•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
在前提,且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 主债与从债之分通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
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 • 合同之债以及单方允诺之债等属于意定之债。
•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
以规定的债。 •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 及缔约过失之债,属于法定之债。
• 第二节 主债与从债 • 事例 • 甲与乙赌博,甲由于赌术不精,输给乙5万元钱, 甲与乙赌博,甲由于赌术不精,输给乙5
• (3)由于按份之债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若 (3)由于按份之债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若
其发生的原因为合同,则合同的解除应由一 方当事人向对方全体当事人共同为之。 (4)若双方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则全体债权人 (4)若双方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则全体债权人 和全体债务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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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带之债 • 1.概念 •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
义务。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的清偿 义务都不能消灭。可见,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的债 权实现是十分有利的。连带债务人被看作对债权人 提供的一种人的担保。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处于非常 优越之“大佬” 优越之“大佬”地位。
• 4.连带之债的构成 • (1)债的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多数主体 • (2)债的标的同一、原因同一。
的债(如买卖、借贷合同之债) 的债(如买卖、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而担保该债 务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之债则为 从债。
• 例如,某一借款合同设有保证担保,便存在两个债:
一是借款合同之债,即主债;一是保证合同之债, 即从债。如借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主债消灭,保 证合同这一从债也就随之归于消灭。
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 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
• •
2.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 连带之债可以因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基于法 律的规定而产生。意定连带之债,法定连带之债。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 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 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 应当承担的份额。” 应当承担的份额。”

• 日本法院在类似的判例中认定存在默示的连
带之债的合意。
• 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
规定的情况下,如果适用按份责任有可能会 产生对债权人很不公平的结果,此时,根据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认定上述的债务人之间 存在默示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
• 3.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 (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且有连带关系的,为 (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且有连带关系的,为
• 2、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
能,不管是否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产生的灭 失,债务人都不负履行责任。如果标的物灭失是因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债务人只负赔偿责 任。 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灭失时,一般不发生债的 履行不能,债务人仍负履行责任。

• 3、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当事人
一般规则之例外----基于公平原则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一般规则之例外----基于公平原则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 •
设例1 设例1:甲乙丙三人同乡,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合租住 房一套,并没有约定各自房租的份额。后来其中甲乙两 人离开北京,无音信,且没有付房租,房东只能找到丙 来主张全部房租债权。因为债权人并不清楚甲乙丙内部 关系和份额,若此时支持丙所主张的按份之债,则对债 权人十分不公平。 设例2 设例2:甲在单位招待所招待乙。甲走后没有付账。 乙被招待所要求付款。乙主张自己是被招待人,并无付 款义务。二人的招待人和被招待人的身份是内部关系, 让招待所去判断二人的关系是没有道理的。
连带债权。 • 由于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全部 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时消灭,连带 债权对于债权人并不 有利,故实际生活中较 少发生。
• (2)债务人为二人以上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 (2)债务人为二人以上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 • 在连带债务中,每个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
• 选择之债产生于: • (1)当事人的约定。 (1)当事人的约定。
• 如,甲和乙约定,甲把自己的分别为A品牌和B品牌 如,甲和乙约定,甲把自己的分别为A品牌和B
的笔记本电脑中的一个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乙,由 的笔记本电脑中的一个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乙,由 乙最后决定交付哪一个。

(2)法律的直接规定。 (2)法律的直接规定。
伙者这样的一体关系(主观的共同关系) 伙者这样的一体关系(主观的共同关系),因此, 在和债权人的关系上应该把多个债务人一体 看待。
• (2)相互保证说 (2)相互保证说 • 在性质上,连带之债被认为是人的担保。 •
• 6.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 • (1) 债权人可请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
• 一、按份之债 • 1.按份之债的概念 • 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按照
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债。
• 2.按份之债的构成要件 • (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多个人。 • (2)债之关系是基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
(同一个合同、同一个侵权关系)
• 设例: • 甲先卖给乙10斤大米,又卖给丙10斤大米,这是两 甲先卖给乙10斤大米,又卖给丙10斤大米,这是两
个完全独立的债,不能按照多数人之债处理。

不过,若乙和丙共同到甲处,约定每一个人出50 不过,若乙和丙共同到甲处,约定每一个人出50 %的钱,共同购买甲20斤大米,此时就变成按份之债。 %的钱,共同购买甲20斤大米,此时就变成按份之债。
• (3)债权的标的必须是可分的。 • (4)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在债成立之初就已经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无约定者,推定为连带保证)
• 3)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民法通则》130条); 民法通则》130条 • 4)有关代理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65条,66条第 民法通则》65条,66条第
3、第4款,67条)等。 第4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 、第4款,67条 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即发生选择之 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 一种履行。
• 法律规定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 法律规定对商品实行“三包”
• 三、区分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 •
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发生履 行不能;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 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 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 能的法律后果。
• 在事例中,甲与乙之间就赌债所打“欠条”因为违 在事例中,甲与乙之间就赌债所打“欠条”
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而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属于 从债,因此应随主债无效而一并归于无效。
• 第三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 一、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该种债权的目的是转移特定物的占有。 • (一)客观特定物:物本身具有独特的客观 特征,不能被其他的物所替代的物。其例有: 名画( 名画(如《最后的晚餐》)、兰亭集序原稿、 最后的晚餐》 土地、房屋、肖邦的作曲手稿等。 • (二)主观特定物: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而 特定的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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