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清朝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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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清民律草案》。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民商法修订也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所着⼒进⾏的⼀项⼯作。
具体的编纂⼯作,⾃1907年即正式着⼿,⼀⽅⾯聘请时为法律学堂教习的⽇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作;另⼀⽅⾯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作,修订法律馆于1910年12⽉编纂完成全部草案条⽂稿。
该《⼤清民律草案》条⽂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成,吸收了⼤量的西⽅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同年,修订法律⼤⾂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很显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的思想格局。
在《⼤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亥⾰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迅速崩溃。
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精讲:清朝时期法律制度(2)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精讲:清朝时期法律制度(2)三、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成为既听命于皇帝,又相互分工与制约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其职权无论是较之于明代还是有清一代,都有变化。
刑部是清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六部之一,有"刑名总汇"之称,下设十七省清吏司分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职权包括: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批结全国军流遣罪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
依清朝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
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
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三法司"之外,清朝还特设了专门审理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
如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有时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
皇族宗室诉讼则归宗人府管辖。
步军统领衙门也是京师地区满族司法机构。
此外,清朝中央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也是内外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机关。
理藩院设理刑司,专掌司法审判。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对于告诉权的限制,清代律例规定更为严格。
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家长。
另外,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
地方司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禁止"越诉"行为。
案件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逐级上诉申控,不得越过本管机关径赴上司申诉,违者即使所控属实亦应笞五十,或将本人并同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按"光棍"例治罪。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制史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清末的法制变化。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朝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元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秦代的法制(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57)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法律敎育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清末变法修律。
选项A正确。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即坚持“中体西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选项B正确。
在内容上,清末新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选项C正确。
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选项D正确。
随着变法修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也受到极大冲击,通过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12)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12)121、《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
编纂体例一如明代的会典,以官统事,并将则例按类排列于有关事项后。
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代皆编纂过会典,故又称五朝会典。
122、条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源于明代。
一般专指刑事方面的单行法规。
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后,大部分按类附于《大清律例》有关门类后。
其法律效力高于律。
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条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123、则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
一般专指政府部门或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
其法律效力高于律。
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则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124、事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
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以后处理该类事务的指导原则。
其在清代占重要的法律地位。
125、成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
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126、五军制度:是清代对充军刑的称呼。
充军源于明代,清朝律例将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
分为附近充军、近边充军、边远充军、极边充军、烟瘴充军五等,号为五军。
实际上清代的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127、监候:是清代死刑的一种,分斩监候与绞监候两种。
判此刑的罪犯被认为对统治秩序危害尚不十分严重,可经过秋审,综合各种情况再行判决。
因此,监候虽是死罪,但仍有一丝获生的希望。
128、立决:是清代死刑的一种,分斩立决和绞立决两种。
判此刑的罪犯被认为对统治者有着严重的危害,一般都立即执行死刑。
129、科场案:是清顺治年间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的大狱。
其以江南科举考试出现受贿、舞弊情况为由,捕捉、流放、杀死士大夫数百人。
其中不乏冤死冤坐者。
130、奏销案:是清顺治年间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的大狱。
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清朝
报名地址:重庆市七星岗金汤街79号渝中区委党校(市妇幼保健院后面)清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大清律例》《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
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
清朝律典由清初简单地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至完备成熟,这个过程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制定一部统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
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二)《大清会典》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
“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三)则例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
法制史_清朝的法律制度
类
型
案源及类型
时间及地点
参与者
结
果
朝审
京师地区的 情实、缓决、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 中央高级官员 死刑监 后十日 可矜、留养 候案件
秋审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 来自各省的 几乎所有中央 后第十一天 情实、缓决、 死刑监 政府高级 可矜、留养 地点:天安门金水桥 侯案件 官员 西
第三节、刑事法律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旗人刑法上之特权 2)因俗制宜少数民族刑法
2、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刑制度之规定:“折四除零”原则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教材所述罪名、刑名自行阅读。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 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 “三法司” 内务府、宗人府 理藩院理刑司 2、地方: 县、府、省(专设提刑按察院)、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省、府、县、 总督四级制; 胥吏、幕友 (二)会审制度:
评价: 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②目的是标榜“慎刑”; 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清朝的会审制度 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下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 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 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3、“首崇满洲”与“满汉团: 2)大搞文字狱: 3)大规模焚毁禁书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 2、《大清律集解》: “原例”, “增例”, “钦定 例” 3、《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
2017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精讲:清朝时期法律制度(1)
2017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精讲:清朝时期法律制度(1)一、立法概况(一)《大清律例》《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
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
清朝律典由清初简单地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至完备成熟,这个过程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制定一部统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
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二)《大清会典》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
"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一、填空题(本题共2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1.夏商统治者在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_____和_______的神权法思想。
【答案】天讨,天罚【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两代,天命神权观念,一直占支配地位,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原始宗教和神明审判相结合,形成天讨,天罚的思想。
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通常通过神明裁判。
另一方面,王作为最高的裁判者,出于巩固奴隶制社会制度的需要,把天上的神明裁判和人间的王的裁判合二为一,把天讨,天罚,王罚沟通起来借以增强王权。
【考生注意】夏商司法审判,由从重神权到重人事的倾向不断加强,但天讨和天罚思想,仍长期存在历代的司法文化并不断发生影响。
本题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思想联系识记。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____、___制度的形成,标志着封建特权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答案】八议和官当【考点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
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除十恶重罪以外,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
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是中国封建法律允许贵族和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司法特权原则在法律上的另一具体体现,南北朝时期《陈律》始有官当之制,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官当与八议和赎刑等制度的结合,对于保护垄断当时高官显爵的门阀世族更加周延。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元明清法律制度1.3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元明清法律制度1.3华图网校:/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湖北华图网校—、立法概况1.立法指导思想从后金时起,“参汉酌金”就一直是满族统治者进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皇太极曾多次强调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
清人关以前形成的这种接受、利用儒家伦理观念为我所用的思想,为人关以后的立法建制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据《清世祖实录》记载,清兵人关后,摄政王多尔衮于顺治六年(1644)下令“自后问刑,准依明律”。
政局基本稳定后,满清统治者开始着手大清王朝的全面立法工作时,又提出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法制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
从简单的借用、模仿,到融会贯通、得心应手,清朝的统治逐步纳人了儒家法律文化的正统轨道。
2.《大清律例》清世宗雍正皇帝即位以后,对原有大清律例进行修改。
雍正五年(1727),由修律总裁大学士朱轼主持完成的《大清律集解》正式颁行。
这部法典仍以康熙年间的修订为依据,将律文删、并、改、增后,定为436 条。
这次立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律后所附条例进行分类处理。
正式明确了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律。
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修订完成,经乾隆审定后正式颁行。
《大清律例》的篇目结构与明律相同,仍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法典前附有六脏、纳赎、五刑、狱具、丧服等图。
全律共分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法典。
从顺治年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到乾隆五年颁布《大清律例》,经过近百年时间的精雕细琢后,清朝的基本法典才最终定型。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带来的法律需求,编例成为清朝中后期的主要立法形式。
条例的数量逐年增多,雍正三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824条,乾隆二十六年已经发展到1456条,嘉庆六年达到1603条,同治九年达到1892条。
3.《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是清朝制定的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2017法硕考研考试热点深入剖析之清末法律制度
2017法硕考研考试热点深入剖析之清末法律制度清末法律制度一、“预备立宪”(一)背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亦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封建体制中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丝毫缓解,而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也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控制中国,也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清政府改革旧的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在此内外交困之际,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庞大的沙俄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
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而败,要求清廷实行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指导原则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次年9月,清廷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指导原则。
并采取无限期拖延的策略。
可见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主义政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遵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第3条至第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率军队、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的各项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清末法律制度一、“预备立宪”(一)背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亦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封建体制中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丝毫缓解,而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也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控制中国,也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清政府改革旧的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在此内外交困之际,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庞大的沙俄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
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而败,要求清廷实行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指导原则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次年9月,清廷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指导原则。
并采取无限期拖延的策略。
可见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主义政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遵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第3条至第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率军队、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的各项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
法制史_清朝的法律制度
评价:
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②目的是标榜“慎刑”;
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清朝的会审制度
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下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 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 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第十一讲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点;清 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思想和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1、“参汉酌金”立法路线的形成与发展
2、全面继承明朝法制——《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例: 《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钦定中枢政考》《钦定工部则例》 《台规》——监察法规 (四)民族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 律。
1、《蒙古律例》 2、《理藩院则例》 3、《钦定西藏章程》《回疆则例》 《番例条例》
诸法合体的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
附以奏准的“条例”。
(二)《大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 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 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 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
(三)各部院则例
第二节 行政民事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 (一)会典、则例、台规自行阅读(253-254) (二)行政管理体制 ——皇帝乾纲独断,内阁,军机处。 ——六部的满汉二班, ——监察制度:科道合一:1.合并六科于都察院,
2017年司法卷一考点知识:清代的例
2017年司法卷一考点知识:清代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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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冲刺必读: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例。
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人《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
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资料:清朝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资料:清朝1.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变化?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刑事法律不仅具有封建法律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其原因不外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清代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复杂,另外满族贵族集团极力维护其一族统治的狭隘性,都使得清代的刑事法律在刑罚制度上发生了部分变化,主要体现在:(1) 笞刑、杖刑的变化。
在康熙时代,将“明刑弼教”“修德安民”作为用刑的指导思想,将定型于隋唐时的笞、杖刑进行了改革。
具体做法是,将行刑的刑具改为用竹板。
在以前则是笞刑用小竹杖,杖刑用大竹杖;其次是将行刑的次数采用“打四折,以五等为等差,除零数”的计算方法。
即原来笞十,打四折后为打四板,笞二十经打四折,以五板为差等,去零头后变为打五板。
经此推算,清代的笞、杖刑的等数为:笞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杖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
处以笞杖刑的大多数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将笞杖刑由重改轻不会放纵罪犯、危及封建统治,却有利于“明德安民”的政策,反映了统治者尚德慎刑的开明之处。
(2) 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
明代的迁徙、充军之刑在清代进一步规范化,成为法定刑。
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
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
清朝的充军刑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重于一般的流刑。
它分为附近充军(2000里)、边卫充军(2500里)、边远充军(3000里)、极边充军(4000里)、烟瘴充军(4000里)五个等级。
因此,又称为“五军”。
清朝的充军刑只罚及犯罪者个人,也不像明代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那样区分。
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是法定刑之一。
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 死刑制度上的变化。
清代的死刑明确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
立决为斩立决和绞立决,是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罪犯决不待时;监候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这样罪犯就有免死的机会。
中国法制史之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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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性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文件。 《大纲》的主要内容:①君主神圣不可侵犯;②君主 独揽统治权;③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 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只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 把皇帝的地位和权利加以确认而已。
历史意义:内容带有封建性,结构比较完整;虽 然《大纲》存在缺陷,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 的地位从此确定下来,这也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 型的最明显标志。
中国法制史之清朝法制史(下) (1840年——1911年)
制作者:司法一班 指导教师:李红武 主讲:马恩丽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二、法观念的更新与清末修律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 四、行政法 五、民法 六、经济法律 七、刑法 八、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革
.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总则、债权、物权——由松岗义正起草。主要以西方各国通 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尤其以日本民法及德国、瑞士 民法为参照. 亲属、继承二编——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50题)。 在采纳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更多地兼顾当时中国的社 会现实,因而较多地保留了中国的传统习惯。
主要特点
一、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 二、在继承法和亲属法中表现了宗法礼制的影响 和封建法律的遗痕 三、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四、注意调查 流行于各地的习惯
制定《印刷物专律》与《报律》
《大清印刷物专律》:共六章 适用范围: “发行或销售于皇朝一统版图者,在律即有治理 之权”。具有控制文字宣传的针对性,强调无论承印何种文 书图画的印刷人,均须至京师特设的印刷总局注册,否则以 违法论,处于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或五个月以下监禁,或 罚款监禁并科。 《大清报律》:由商部起草,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奉旨颁 布,共四十五条,以日本报纸法为蓝本,颁行的目的在于压 制舆论,但各地报馆多不遵行。也没有施行。 城市管理法规:调整范围扩大;不分良贱尊卑一体对待,凡 违反本法者一律予以处罚;按行业分别管理;…… 晚清城市管理法规已具有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性质。为民国 时期北京城市管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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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清朝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下面是凯程考研小编和大家分享中国法制史各个阶段朝代的分析题,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1.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变化?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刑事法律不仅具有封建法律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其原因不外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清代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复杂,另外满族贵族集团极力维护其一族统治的狭隘性,都使得清代的刑事法律在刑罚制度上发生了部分变化,主要体现在:(1) 笞刑、杖刑的变化。
在康熙时代,将明刑弼教修德安民作为用刑的指导思想,将定型于隋唐时的笞、杖刑进行了改革。
具体做法是,将行刑的刑具改为用竹板。
在以前则是笞刑用小竹杖,杖刑用大竹杖;其次是将行刑的次数采用打四折,以五等为等差,除零数的计算方法。
即原来笞十,打四折后为打四板,笞二十经打四折,以五板为差等,去零头后变为打五板。
经此推算,清代的笞、杖刑的等数为:笞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杖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
处以笞杖刑的大多数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将笞杖刑由重改轻不会放纵罪犯、危及封建统治,却有利于明德安民的政策,反映了统治者尚德慎刑的开明之处。
(2) 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
明代的迁徙、充军之刑在清代进一步规范化,成为法定刑。
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
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
清朝的充军刑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重于一般的流刑。
它分为附近充军(2000里)、边卫充军(2500里)、边远充军(3000里)、极边充军(4000里)、烟瘴充军(4000里)五个等级。
因此,又称为五军。
清朝的充军刑只罚及犯罪者个人,也不像明代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那样区分。
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是法定刑之一。
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 死刑制度上的变化。
清代的死刑明确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
立决为斩立决和绞立决,是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罪犯决不待时;监候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这样罪犯就有免死的机会。
另外,清代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有进一步残酷化的趋势。
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
在适用范围、行刑方式上较明代都有所发展。
这些惨苛的酷刑表现出当封建社会发展到晚期时统治者极力维护其专制统治的极端手段和政策。
(4)刺字刑的广泛适用。
清初刺字刑只适用于少数几种犯罪。
例如对盗窃犯附加刺字刑,以预防犯罪人再犯;对逃人附加刺字刑,以方便侦缉、追捕。
后来刺字之法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又有刺缘坐、刺凶犯、刺逃军逃流、刺外迁改遣改发等。
刺字的方式也趋于规范化:刺字的部位,初犯先刺右臂,再犯刺左臂,更犯刺右面、左面;刺字的内容有刺事由、刺管束地方,并分刺满汉两种文字。
(5)满汉异罚,在刑罚的适用上满人拥有特权。
依《大清律例》,满人在触犯律例时可以不用像汉人那样依法决罚,他们可以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犯轻罪时可不处以笞、杖刑,而处以鞭刑;犯较重罪时,徒刑、流刑、充军、发遣可按罪行轻重折换为枷号。
在刑罚制度的改变上,虽然有由重改轻的一面,但主体上是由轻改重。
这主要是由于统治者强化统治秩序、实行威吓预防的需要。
2.清朝在在思想文化压制上有那些具体做法?明朝的灭亡、异族的统治,大大的刺激了中国的士人,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批评和反满的民族主义思潮在明末清初风起云涌,无论是启蒙思想还是反满思潮,都动摇了满清专制统治的基础。
满清统治者为加强满族的君主专制统治,在思想文化领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一方面,清统治者尊崇孔孟之道,将程朱理学作为正学,把其它与儒家正统学说相背离的理论都作为异端。
康熙皇帝选用理学名士为官,乾隆皇帝编修《四库全书》,将有利于加强专制统治的书籍尽行收录,把不利于统治的文化典籍大量销毁,在中国历史上是决不亚于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又一次文化专制行为。
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的知识分子,大兴文字狱。
清代的文字狱就是对知识分子著述立说中的文字进行附会苛责、演绎犯罪、任意罗致罪名,以此达到铲除异端,震慑知识界的目的。
它的特点有三:①打击的对象都是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民族意识的知识分子。
②文字狱在《大清律例》中并无正条,在定罪量刑时比附谋反、谋大逆罪条来处断。
作为两罪的类推适用,不仅对犯罪人本人处刑畸重,且株连极广。
③文字狱是因皇帝的猜忌之心而起,极易造成冤案。
3.清朝完备了它的会审制度,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清代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建树是它对会审制度的完善。
就会审制度而言,明代就已有很大的发展,这种制度为清朝所继承。
顺治时期已将它发展成秋审和朝审两种会审制度。
乾隆时期又编成了专门规范秋审和朝审的特别法《秋审条款》。
《秋审条款》详细的规定了秋审和朝审的时间、参加会审的机关、管理的范围、具体处理办法等内容。
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
所谓秋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
因其每年都在农历八月进行,所以被称为秋审。
秋审的具体程序是:各省督抚在每年五月以前,将本省审勘完毕的斩、绞监候案件具册呈报刑部;八月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共同复审,然后由刑部就审录结果向皇帝具题。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对案犯作以下处理:(1)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恰当、一般在冬季以前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先暂时关押、等待下一年会审;若经三次复审定为缓决则可免死;(3)可矜,罪行虽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减等发落;(4)流养承祀,罪行属实,但父母、祖父母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示众,然后释放。
清朝还有朝审、热审制度。
朝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京师地区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
按照惯例,朝审都是在每年霜降以后,秋审的前一天举行。
热审是在每年小满后十日到立秋之前,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秋审、朝审、热审着三种会审制度,虽然存在着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弊端;但是通过会审,有助于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加强了皇帝对各省及中央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
因此,会审活动被清朝统治者夸赞为国家大典。
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是什么:明刑弼教强调重视教化,慎用刑罚。
朱元璋建明以后,认为自己所处的是一个乱世,因此要用重典且进一步认识到应通过重典治民和重典治吏来实现重典治国。
是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体现。
为什么:因为明代统治者认为,元朝的灭亡在于法度太滥、太乱、废弛。
而且这与朱元璋个人经历有关。
所以朱元璋在施用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明刑和重典的作用.朱元璋明初重典治国政策的理论依据就是明刑弼教思想。
他继承了朱熹思想。
朱熹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刑与德礼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因此没有先后之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刑罚立而后教化行。
这就为统治者借口弼教无节制地施用刑罚,推行重典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此时的明刑弼教往往与重刑主张相联系。
怎么办:重典治民针对犯而不止的社会应严刑以制之,使民知重刑之威而畏于犯罪。
这样就能达到重典治国的目的。
评价:明初推行的重点治国的主张,虽然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有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
但是重典治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造成法制的畸形发展更是不能低估:1重典治吏思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的问题而且此政策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挫伤了官吏的积极性。
2重典治国思想的推行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由轻入重推向极至,真正形成封建社会后期的苛刑峻罚的形态。
激化社会矛盾,激起人民反抗。
2.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是什么: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特点为无为而治。
为什么:汉初由于秦朝苛政和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所以不得不采用比较缓和的政策,强调安民,不扰民,与民休息,奉行黄老思想,,崇尚道家的清静无为。
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
怎么办:在经济上,强调轻徭薄赋;在法律思想制度上强调的约法省刑,(法律要尽量少些)影响:使社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汉武帝之后:是什么: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
中心为德主刑辅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为什么、怎么办:为了适应大一统的需要,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策略,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各家之长。
系统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他的理论依据就是著名的天人感应说。
评价: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武帝以后的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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