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博诚睿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1.07
•【字号】京保监公告[2011]24号
•【施行日期】2011.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京保监公告[201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我局依法注销“中英英才(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情况自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情况自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情况自查的通知各在京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各异地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根据《关于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中介[2007]1140号)精神,我局决定对北京地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各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业务合作情况。
主要针对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中的行为,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否与超出经营区域的保险公司发生业务合作;(二)是否超越保险公司授权范围经营业务;(三)有无伪造和变造保单行为;(四)有无虚开中介发票行为;(五)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六)有无虚构保险事故或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等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七)其他业务合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查要求(一)此次专项检查由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
对于自查不力、敷衍应付甚至报送虚假情况的机构,我局将按规定从严查处。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对2007年1月至9月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梳理,认真自查,摸清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还须如实填写《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自查表》(见附件)。
(三)自查报告及自查表应于2007年10月29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曾知、芮楠、林惠萍联系电话:66286392、66286388、66286856传真:66288131电子版报送邮箱附件:《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自查表》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附件: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自查表保险中介机构(印章):备注:如存在与超出经营区域的保险公司合作的情况,须在自查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保险公司名称,险种,保费金额等。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十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十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十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京保监许可字〔2008〕134号)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你会《关于代为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资格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08]17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11家机构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督促已核准机构持保证金缴存凭证到你会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不予核准“北京东方博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二)。
不予核准的公司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时间:2008年4月3日至 2008年4月3日<td class=c_tb style="BORDER-LEFT: medium none; WIDTH: 134pt;BORDER-TOP: medium none" class=xl24 width=178 x:str="''北京亚之杰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二OO八年四月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和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和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京保监发[2014]159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和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4〕159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保监会总体安排,现将北京地区开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查保险中介市场情况。
各单位要根据本次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对照《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实施方案》、《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全面摸清机构、人员、业务、风险、制度情况。
二、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单位要按工作方案部署,自查自纠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
对自查工作走过场或故意隐瞒问题的机构,我局将一律从严查处。
三、按时完成第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可以在我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公告通知”栏目下载表格,根据自查情况进行填报,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及附表数据。
各保险公司应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向我局报送,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除报送正式文件外,应将报告及附件表格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我局指定邮箱。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联系人情况发送至我局指定邮箱。
联系人:赵春滨、邢栋、林惠萍、刘兆洋联系电话:66286738、66286560、66286856、66286235邮箱:******************.cn附件:1.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摸清底数阶段填报表格2.保险营销摸清底数阶段填报表格3.保险营销摸清底数阶段填报表格(专业中介适用)4.联系人情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4年5月20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人才问题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人才问题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人才问题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了解保险业人才现状,为下一步研究制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提供详实资料,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工作安排,现就保险人才问题抽样调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公司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不同部门抽样选取5名技术人员和5名展业人员,完成《个人抽样调查问卷》(匿名填报),于2007年9月26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反馈时须注明本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其中,技术人员指精算、承保、理赔、统计等部门技术型工作人员。
《个人抽样调查问卷》可访问我局互联网网站(/beijing)“政务公开-公告通知”栏目下载。
联系人:黄芳陈国力联系电话:6628639566286391电子邮件:******************.cn附件:《个人抽样调查问卷》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附件:。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9号)、《关于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22号)和《关于各保监局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44号),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就在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对象本通知中信息披露的对象特指根据有关规定,需通过北京保监局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对外公告发布的有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并核发许可证的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在京各保险代理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获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等。
三、信息披露的范围各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营销服务部、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撤销,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许可证丢失和吊销,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需向社会进行公告的有关事宜,均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具体事项如下:(一)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二)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5.15
•【字号】京保监发[2014]155号
•【施行日期】201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4〕155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提升监管效能,我局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了现行考评通报制度及各保险机构定期报送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统计分析考评和中介合规情况通报两项制度。
我局不再对各公司的考评结果进行全行业通报,对于表现较差的保险机构,将通过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方式加强监管。
二、取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报告,保留《月度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情况统计表》等15项定期报送材料(见附件)。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定期向我局报送。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
知》(京保监发〔2012〕376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4年5月15日附件
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公告【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发文字号】京保监公告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8.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公告(京保监公告6号)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北京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
本《实施细则》印发后,2009年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
未能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应在2个月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凭培训证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2个月内未完成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我局将注销其资格证书。
2010年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2009年度和2010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
特此公告附件: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4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等要求,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强化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京保监发[2008]250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08]250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各外资银行在京营业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8]152号)精神,北京保监局决定开展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摸底普查工作是为了全面掌握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状况,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
各机构应高度重视,按要求配合我局完成摸底普查工作。
二、摸底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你单位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日常经营情况。
摸底普查的统计数据区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三、请你单位认真填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表》,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10月25日前报送我局。
表格请在北京保监局网站“公告通知”栏目下载。
北京保监局网址:http://联系人:王巧展、芮楠电话:66286396、66286388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9层邮编:100140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表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表填报人:联系电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京保监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217号)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现将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排查主体北京地区所有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法人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及外省市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在京分支机构均应开展风险排查。
二、排查重点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要对业务经营合规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重点内容包括是否存在给予客户股权、期权等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问题;是否销售保险以外的金融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非法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侵占或挪用保险和保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关要求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坚持边查边改。
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查漏补缺,并于2013年9月4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向我局报送风险排查情况报告和附表。
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特此通知联系人:李攀、张婧联系电话:************、66286399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3年8月27日附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单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等二十四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等二十四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4.29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203号
•【施行日期】201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等二十四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203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下属部分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的请示》(国寿人险京文[2011]6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等24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代上述机构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京保监办便函[2007]297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07]297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了解我局辖内保险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执行效果,为中国保监会下一步修订《试点办法》,完善制度建设提供切实的政策参考依据,现要求各公司就《试点办法》及我局下发的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此次自查工作内容重点是各保险公司对所属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情况,请参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见附件)中列示的内容,着重从资格管理、关系管理、财务管理及业务管理四个方面检查本公司自试点工作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要求(一)各公司领导应对自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业务、财务、兼业渠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并将指定专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报至我局。
(二)各公司应将此次自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自查工作开展的具体方式。
2、各公司所属兼业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及具体管理情况。
可对附件列出的核心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做详细说明。
对于已按照规定执行的,应说明具体的措施及做法,必要时列举相关数据加以说明;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应具体分析原因,提出相关解决措施或者对规定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4、所属兼业代理机构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5、各公司对《试点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
(三)此次自查工作重在了解各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的执行情况,为中国保监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有效政策参考。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机构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08]24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摸底普查工作的通
知
(京保监发[2008]249号)
各在京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8]1257号)精神,北京保监局决定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摸底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底普查工作是为了全面掌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情况以及现有政策执行情况,对于研究制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监管政策,更好地指导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培训机构应高度重视,按要求配合我局完成摸底普查工作。
二、摸底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你单位取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后,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数等。
摸底普查的统计数据区间为你单位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资质时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
三、请你单位认真填写《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摸底普查表》,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12]47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11.08【实施日期】2012.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47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银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要求,规范北京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该《投保提示》由北京保监局监制,并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印刷、发放。
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传递渠道管理,厘清管理责任,明确各自的负责部门和传递程序,做好留档等管理工作,防止宣传资料通过违规渠道进入商业银行营业网点。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使用的电子或其他介质的含有保险产品内容的宣传资料,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管理要求。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的培训工作;银保双方应对各自开展培训内容的合规性负责,并妥善保管培训材料。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保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2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1.30
【实施日期】2012.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
更事项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28号)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代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变更险种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12]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督促已核准机构到你会换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不予核准“北京泰格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变更事项(详见
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2.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申报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机构名称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审批结果
173936382X。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双联智达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两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双联智达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险种变更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7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2.23
【实施日期】2011.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双联智达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险种变更事
项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76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北京双联智达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代理险种的请示》(国寿人险京文[2010]93号)和《关于变更北京隆兴旅行社有限公司代理业务险种的请示》(国寿人险京文[2011]1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北京双联智达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变更事项(详见附件)。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代上述机构到我局换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附件: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兼业代理资格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申报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京保监办便函[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08]6号)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做好在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的通知》(保监发[2007]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对专项调查工作做如下部署:一、凡2006年7月1日前,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许可证的在京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必须参加此次调查。
二、各公司应指派一名公司副总经理为调查责任人,并指派一名调查联系人负责与调查实施方(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沟通联系。
请各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前将调查责任人和调查联系人名单回执传真至我局(见附件)。
三、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协调好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上报信息数据、填报有关调查问卷。
联系人:曾知、林惠萍、芮楠传真:66288131联系电话:66286392、66286856、66286388附件:《保险公司、保险专业公司回执》二00八年一月三日附件:注:1、请保险公司于2008年1月7日前将本回执以传真方式分别上报保监会和实施方。
保监会联系人:陈晋平、吕银银(保险中介监管部),电话:010 ********/66286153,传真***********。
实施方联系人:毛建庆(开和迪咨询公司),电话:***********/65885309转228,传真***********/65885309转200,电子邮箱***********************.cn。
2、请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前将本回执上报所在地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商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商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0.19
•【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7]426号
•【施行日期】2007.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商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7〕426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商地源顾问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报的请示》(平保养京分发[2007]01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晨边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一)。
二、不予核准“北京商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二)。
三、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上述已核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1: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北京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未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594号
•【施行日期】2011.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594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请示》(泰康京发[2011]096号)、《关于代为“北京四海一家商务服务中心”申请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请示》(泰康京发[2011]110号)和《关于代为“北京德信恒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请示》(泰康京发[2011]11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代上述机构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统一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学历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统一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学历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9.29
•【字号】京保监发[2014]348号
•【施行日期】2014.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统一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学历要求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4〕348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在京保险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推动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北京地区拟统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学历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报名参加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北京地区停止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证),不再换发其他省市或地区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 证)。
二、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销售从业人员素质。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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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博诚睿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2.01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博诚睿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保险兼业代
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39号)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博诚睿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的请示》(太平养老京[2012]1号)、《关于北京博雅远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的请示》(太平养老京[2012]2号)、《关于上海晶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的请示》(太平养老京[2012]3号)和《关于北京拓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的请示》(太平养老京[2012]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博诚睿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代上述机构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申报机构: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机构名称营业地址代理险种。